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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吳淨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8年度執字第4725號、民國107年8月23日北檢泰節107執聲他1634字第107907151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淨馳(下稱聲請人)因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案受有罪判決,因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依修正後刑法第84條時效規定,以84年度執字第4725號案對聲請人發佈通緝,該通緝 書目前仍發佈,聲請人為維持權益數次以依修正前之舊刑法第84條規定時效已過,向臺北地檢署聲請撤銷該通緝,都不被允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貴院聲明異議。查:

(一)聲請人雖未到案執行,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但檢察官為執行刑罰而傳喚,因傳喚未到案才依法發佈通緝,此為檢察官為執行刑罰之積極作為,與最高法院裁定認「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相符,聲請人依法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臺北地檢署於107年8月23日北檢泰節107執聲他1634字第1079071518號函說明二載「行刑權時效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此刑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判決確定於新法施行後者,其行刑權時效適用新法,反之,適用舊法規定,台端所處有期徒刑2年之判決確定日為98年7月9日,其行刑權時效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等語。聲請人行為終止時間為89年,新法實施時間為95年,新法實施後,刑法第84條時效大幅增加,應有刑法第2條法比較適用,採取有利於行為之法規才合法,檢察官的函覆已違背聲請人受憲法保護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乃依刑事訴訟法484條規定向鈞院提出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復按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已明文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108年12月6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亦即須行刑權時效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開始進行而未完成者,始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三、查:聲請人因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558號案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7月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則,聲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係於98年7月9日判決確定,行刑權係在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以後始發生,自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84條規定計算行刑權時效期間,聲請人認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4條規定,容有誤會。

四、承上,聲請人經上開判決所處有期徒刑2年,自98年7月9日判決確定日開始起算,並非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前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依上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而適用最有利規定之問題,而應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第8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其行刑權時效期間為15年。又聲請人逃匿,經臺北地檢署於98年10月14日發佈通緝,致不能開始執行,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後段規定,應適用較有利聲請人之108年12月6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5條第2項規定,其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已達15年期間之四分之一即3年9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故聲請人之行刑權時效期間15年,應加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3年9月,合計18年9月後,其行刑權時效始完成,則檢察官仍應指揮執行上開判決所諭知應執行之徒刑,自不能撤銷對聲請人之通緝,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因此檢察官否准聲請人聲請撤銷通緝之處分,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從而,聲請人以檢察官否准其撤銷通緝之聲請,所為執行之指揮有違法、違憲或不當云云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