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建德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建德因脫逃等案件,經判處徒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4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