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家德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2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