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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於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000000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0000-000000A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受刑人以0000-000000A稱之,年籍資料詳卷,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個案輔導記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等量表、強制診療記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