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於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000000B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0000000000B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共同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受刑人以0000000000B稱之,年籍資料詳卷,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8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3號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收容人心理測驗分析報告、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個別教誨紀錄、教誨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診療記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Static-99 and RRASOR表、MnSOST-R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