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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祥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祥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恩(下稱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賭博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為擄人勒贖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強盜而擄人勒贖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迥異,整體犯罪歷程已顯現其法治觀念已有偏差,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7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擄人勒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2月,應予更正)15日 101年4月10日 100年12月8日至10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速偵字第353號 臺北地檢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755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5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51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 判 決日 期 101年5月17日 101年10月31日 109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51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4日 101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57號(編號1、2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月,已執畢)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71號(編號3至5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1年)編 號 4 5 罪 名 擄人勒贖 擄人勒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9日至100年12月10日 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50號等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5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71號(編號3至5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1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