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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守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脫逃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21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被告林守宏聲請拷貝附表所示本院庭訊錄音光碟。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因脫逃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有罪,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21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上開刑案尚未審結,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光碟 1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21號脫逃等案件111年5月3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