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90號聲 請 人 馬若愚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8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若愚(下稱聲請人)因近日患有疾病,短期內不能到庭應訊,請准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且於民國111年7月5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應有誤會。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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