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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文富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審理(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庭)茲因該次審判期日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指定期日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以供核對更正云云。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為避免刻意干擾審判,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與司法資源節約,所謂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自應以筆錄記載內容有無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相反或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所重大遺漏為其標準。

三、經查:

㈠、本院於111年8月11日進行準備程序,已由書記官當庭製作準備程序筆錄,並當庭給閱予到庭之人(包括到庭之檢察官、被告)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有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可考(見本院111訴2063卷㈠第285至294頁),是聲請人於111年10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期播放本院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顯逾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次一期日前」之期限。

㈡、又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本院111年9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記載有錯誤及遺漏(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庭),而聲請定期播放前述審判期日錄音云云,然未具體指明前開審判筆錄內容有何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相反,或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重大遺漏,而應予核對更正之處,故本院尚無從審酌本件聲請是否有理由或有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為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與司法資源節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