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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明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執聲家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前犯家庭暴力(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5款規定,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