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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志偉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志偉(下稱被告)前經法院以被告所涉為重罪,且曾於前案有遭通緝到案之情事,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諭令羈押在案,然本案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並無任何影響司法審判之可能;又被告並無逃亡之事實,且有固定之住居所,被告母親高齡75歲,罹患高血壓疾病數年,已需家人多方照料之人,被告胞弟莊升瑜於今年5月間罹患腎臟疾病,需長期洗腎,已達極重度身心障礙,更加重被告母親之負擔,均急需被告返家照料其等生活起居,被告不可能不管他們,自無逃亡之虞;倘法院仍有疑慮,只須透過限制住居、命被告定期前往警局報到及繳交保證金等手段,即可達到預防被告逃亡之目的,毋庸以羈押為手段。是被告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等羈押要件,爰請法院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先後裁定於同年8月11日、10月11日及12月11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認被告涉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非法寄藏子彈、恐嚇危害安全、攜帶兇器強盜及恐嚇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及攜帶兇器強盜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就上述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8年在案。良以重罪已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因認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況佐以被告前曾有因他案經多次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此有本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77頁),本乎刑事科學之經驗為判斷,當足以使具有一般社會通念之人認為被告確有為求脫免刑責而逃亡之高度風險,足徵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倘本件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是本院權衡本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情,經斟酌比例原則,實無從以具保或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取代羈押,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以被告徒以本案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並無任何影響司法審判之可能,又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須返家照料其母親、胞弟生活起居,自無逃亡之虞;法院可透過限制住居、命被告定期前往警局報到及繳交保證金等手段,即可達到預防被告逃亡之目的,毋庸以羈押為手段,被告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等羈押要件云云,顯係依憑己意泛言其無逃亡之虞及羈押必要,其執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可採。至聲請意旨所述被告家人之身體及生活狀況,雖值考量,然並非法定審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事,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