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仁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仁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仁傑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
已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並請其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於111年2月10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乙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合先敘明之。
㈡本件受刑人因偽證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60、66至67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另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66頁),爰參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相同、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未表示意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至附表編號1至3部分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
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又附表編號4所載之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7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27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編號 4 5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7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7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