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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龍學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斟酌檢察官及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40頁、第141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為強制性交罪案件,附表編號2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案件,附表編號3為遺棄屍體罪案件,罪質均不相同,且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為107年11月3日、編號2至3之犯罪時間則為109年6月間,犯罪時間亦有所間隔,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性交 傷害致死 遺棄屍體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3日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06號、2075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06號、2075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771號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28號 ⑵附表編號2至3曾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