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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訓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訓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訓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度聲字第461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執行刑1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44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