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姜衡律師李昱盈律師被 上訴人 張志榮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
呂正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志榮、呂正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原告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