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律師
杜柏賢律師被 告 楊名衡
陳孟鏘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