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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金上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莉婷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朱俊銘律師

參 與 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莉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2年8月7日具狀表明其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完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