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廼文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周宣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楚烈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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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杰律師陳清怡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士慶選任辯護人 黃昱嘉律師
薛維平律師陳令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俞建業選任辯護人 侯宇澤律師
余德正律師劉仁閔律師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陳海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素秋上二參與人共同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被 告 謝志英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吳孟勳律師被 告 湯明真(原名湯明眞)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繳交犯罪所得與否時,未就係「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或對價,抑或「產自犯罪」所獲取之利益言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就犯罪所得之計算或估算方式,亦未表示意見等情,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附表所示之期日、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惠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附表審判期日 法庭 115年4月14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4月28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5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12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26日㈡ 9:30 第十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