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廼文選任辯護人 周宣律師
陳恒寬律師楊逸倢律師(113年5月6日終止委任)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楚烈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黃明展律師孫瑜繁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裕元選任辯護人 盧柏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明強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黃國銘律師蕭奕弘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建賢選任辯護人 陳姵瑾律師
李岳霖律師翁偉倫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周倫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吳佳蓉律師施汎泉律師盧于聖律師(111年12月12日終止委任)陳達德律師(111年12月12日終止委任)余韋德律師(111年6月26日終止委任)上 訴 人即 被 告 闕志昌選任辯護人 林宗志律師
尹良律師黃博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民承選任辯護人 郭哲安律師
謝憲杰律師陳清怡律師吳沂澤律師(112年11月10日終止委任)劉杰律師(113年5月31日終止委任)王恩加律師(115年4月21日終止委任)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士慶選任辯護人 黃昱嘉律師
薛維平律師陳令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俞建業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劉仁閔律師張爲翔律師侯宇澤律師(115年4月2日終止委任)邱柏越律師(112年1月3日終止委任)趙翊婷律師(114年9月2日終止委任)被 告 謝志英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吳孟勳律師王榆心律師(113年3月8日終止委任)詹博聿律師(114年6月19日終止委任)被 告 湯明真(原名湯明眞)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陳海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素秋上列參與人共同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侯宇澤律師」,應更正為「侯宇澤律師(115年4月2日終止委任)」,且上訴人即被告俞建業之選任辯護人應增列「張爲翔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侯宇澤律師」,顯係「侯宇澤律師(115年4月2日終止委任)」之誤寫,且漏未記載上訴人即被告俞建業之選任辯護人「張爲翔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