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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附民上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侯宜嘉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富松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妨害營業信譽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