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誌文選任辯護人 莊賀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誌文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誌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4、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8月7日執行羈押,112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至113年1月6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訊問後,被告於審理中雖否認強制性交未遂及殺人未遂罪嫌,但依原判決之事證及本院之認定結果,被告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以被告先後兩度侵入被害人住處犯案、曾藏匿在被害人住處頂樓等節觀之,足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辯護人雖稱被告並非要藏匿,且非自始計畫犯案,但被告客觀行為如此或有此效果,辯護人前揭所述,仍無礙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被告對延長羈押與否亦表示沒有意見,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應自113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