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告之女AD000-A109386(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就公訴意旨
㈠、㈡、㈣所指曾遭被告以手撫摸下體及強吻等情,已於偵訊中證述明確,僅因時間久遠而於審理中證稱不記憶,且就公訴意旨㈢所指情節,甲 於偵訊及審理之陳述大致相符,應可採信;證人即被告之前妻、甲 之母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之證述與甲 雖略有出入,然亦足認被告確有猥褻甲 之行為,且乙 已與被告離婚,無再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證人即甲 之國中同學林○哲、甲 之補習班老師吳○政之證述,亦能作為甲 之反應、情緒、陳述部分之補強;另被告經測謊鑑定結果,就所否認有觸摸甲 胸部、下體等私處之回答,均呈現不實反應。綜合上開證據,堪認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爰請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有罪之認定等語。
三、經查:㈠告訴人甲 為被告之女,於104年9月至000年0月間就讀小學三
年級、105年9月至000年0月間就讀小學四年級,於109年3月31日就讀○○國中七年級時在該校輔導室進行輔導,並於同年4月23日向輔導老師表示自小學三年級起遭被告撫摸大腿,經學校於翌日(24日)通報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由該中心社工於同日介入訪談甲
、於27日會談被告,於同年6月18日、7月20日轉介乙 、甲進行心理諮商,並於同年8月11日將甲 及乙 予以緊急庇護及聲請暫時保護令等情,業據證人即○○國中輔導老師楊○嵐、家暴中心社工師洪○、心理師王○婷證述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家防中心109年10月6日新北家防護字第1093427522號、110年4月16日新北家防戶字第1103409248號、110年5月6日新北家防戶字第1103411782號函及所附新北市政府少年保護案件摘要報告、司法報告書、○○國中學生輔導資料、108學年訪談紀錄、個案諮商服務紀錄表、新北市○○區○○國民小學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9年8月12日新北警海治字第1093957120號函及所附暫時保護令案卷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堪認屬實。
㈡就告訴人甲 及乙 於偵審中所證述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犯行部分,整理臚列如下:
編號 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甲 證述內容 乙 證述內容 ㈠ 被告於104年9月以降某時,在被告與甲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居所,利用甲 熟睡不能或不知抗拒,以手撫摸甲 下體而為乘機猥褻行為1次 ①甲 於109年8月11日警詢時陳稱:「(被告)經常趁家裡沒有人時,白天就進入我的房間觸摸我的胸部,並強壓我在衣櫃旁、強吻我嘴唇,晚上睡覺時間才會觸摸雙腿及下體。…從小學三年級(9歲)開始,一個禮拜對我侵害約2至3次。每次都是晚上睡覺時,進入我房間,爬上我的床(上下舖)。手沿著腳踝往上觸摸,隔著内褲觸摸陰部的位置。」(見偵卷第14頁) ②甲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被告)碰觸我下體差不多有碰到隱私部位大約是小三,之前我媽因為奶奶身體出狀況回中國,把我託給爸爸,所以在我一二年級時,我洗澡都跟爸爸一起洗,小三時,媽媽才回來。(問:小三爸爸觸碰你下體的情形?)小三上學期開學約一個月,一個月之前在一樓,我媽還沒回來一兩個月前,是在一樓,因為我們家有三樓,二樓搬出去,我們就住到二樓。小三一開始發生時是在二樓,當時是在我自己的房間,是睡覺時間,我當時在睡覺,已經睡著了,被告在二樓的辦公室,在玩遊戲,不然就是進來看到我睡著後就開始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有隔著内褲,他伸進睡衣,但是沒有伸進内褲。他就是亂摸下體的部位,有一次用指頭戳但是隔著内褲,但是沒有戳的很深。這時媽媽還在中國。」 (見偵卷第25至26頁) ③甲 於112年2月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被告在你小學三年級時有無對你做一些不好的事情?)我有點忘記了。(問:提示偵卷第25頁甲 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的回答有照實回答嗎?)有一點沒有,就是我和同學交換日記的部分,其他部分應該屬實,因為我有點記不清楚。(問:當時檢察官問你小學三年級時父親觸碰你下體的情形,你回答「小三一開始發生時是在二樓,當時是在我自己的房間,是睡覺時間,我當時在睡覺,已經睡著了,被告在二樓的辦公室,在玩遊戲,不然就是進來看到我睡著後就開始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有隔著内褲,他伸進睡衣,但是沒有伸進内褲。他就是亂摸下體的部位,有一次用指頭戳但是隔著内褲,但是沒有戳的很深。這時媽媽還在中國」,妳現在還記得當時的情形嗎?)應該還記得,就是每次我在睡覺的時候,因為我當時精神狀態不是很好,所以睡眠不是很深,我都會隱隱覺得父親好像在床旁邊一直看著我。(問:然後父親有沒有對你做什麼事情?)在我清醒的時候他還爬上我的床,然後躺在我的旁邊,但是我的床很小,是單人床,所以很擠,我努力往牆邊靠著牆睡。(被告有無對你做身體的觸碰?)有時候我腿會很痠,他就按摩我的腿,但是有時候我會覺得不舒服,有跟他說過。(問:被告有觸碰你的下體嗎?)有時候也會捏到大腿,有時候也會覺得不舒服,下體的部分沒有。(問:但是你當時回答檢察官說「近來看到我睡著後就開始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為何如此?)這部分我沒有記得很清楚,我有點忘記了。(問: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講的有照實講嗎?)我也記不太清楚,我忘記了。(問:你在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照實講?)有些有,有些沒有。(後稱)有。(問:你所述之當時情形妳現在還記得嗎?)不記得。…(問:你當初在警察局所講的話有照實講嗎?)有。(問:你所述之當時情形你還記得嗎?(不記得。(問:小學三年級發生的事情你有跟媽媽說過嗎?)沒有跟他說過。」、「(問:你國小三年級之前,你父親是否經常按摩你的腹部、腿部?)這個我忘記了。(問:你國小三年級之前,你父親是否經常按摩你的身體?)好像沒有。(問:提示偵卷第25、26頁甲 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筆錄中問你「小三爸爸觸碰你身體的情形?」,你回答「小三一開始發生時是在二樓,當時是在我自己的房間,是睡覺時間,我當時在睡覺,已經睡著了,被告在二樓的辦公室,在玩遊戲,不然就是進來看到我睡著後就開始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有隔著内褲,他伸進睡衣,但是沒有伸進内褲。他就是亂摸下體的部位」,你能否指出所謂的下體是指哪裡?能否以手指明確的比出來?)我可以比出來。(手指大腿內側靠近陰部處)(問:有沒有碰到你下腹部的地方?)我忘記了。(問:接著你提到「有一次用指頭戳但是隔著內褲」,指頭是戳何處?)我忘記了。(問:你能否用手指比得出來你當時表達的意思嗎?)不能。(問:你是否知道被告當時為何觸碰你剛剛手比的位置?他有無向你表達什麼?或跟你說因為怎麼樣才要這樣?)沒有。(問:被告觸碰你身體方才手比的位置,在你國小三年級時的次數多嗎?)我忘記了。…(問:出入境紀錄顯示,2015年7月你媽媽入境,0000年0月0日出境,所以在104年9月你媽媽其實人在台灣,跟你於筆錄中所述媽媽人在中國不同,為何如此?)我不知道我媽什麼時候回來,因為我媽一回來的時候他就被抓,被抓之後在我阿公家住,所以我當時並不知道他已經回來了。…(問:你說小三的時候爸爸摸你方才手比的位置,這件事情你有無跟母親說過?)沒有,從小三開始摸的時候,我一直沒有告訴我媽,到國一我才跟我媽說。(問:提示偵卷第26頁甲 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媽媽是回答說「我女兒三年級時,他說爸爸有碰到他的隱私部位」,你媽說你有跟他反應過,你方才又稱沒有,為何如此?)反應的話只是時不時跟她說,並沒有一直跟她說。(問:那你怎麼跟你媽媽說的?在什麼情況下跟你媽說的?)平時我爸不在我們兩人身邊時我才跟她說。(問:你怎麼跟母親表達的,還記得嗎?)我不記得了。(問:你說你爸爸在你小三時摸你下體這件事情,你有無跟學校老師或同學反應過?)小三的時候沒有。…(問:你當下有什麼反應?有抗拒的動作嗎?還是有什麼舉止?)好像沒有。」、「(問:你小學三年級時,被告是趁你睡覺時摸你嗎?)是。(問:你那時是有什麼印象他是趁那個時候摸你?)那個時候我第一次參加學校田徑比賽,得了名次,可能太久沒運動所以腳有點痠,我有跟媽媽說過,然後爸爸就幫我按摩。(問:跟晚上他摸你有什麼關係嗎?)就是因為他晚上幫我按摩,按到我覺得不舒服,才開始的。(問:才開始怎麼樣?)前面按到我不舒服,後面斷斷續續開始一直按摩。(問:跟被告晚上在你睡覺時摸你是同一件事嗎?)是同一件事。他就是在我睡覺的時候幫我按摩,就這樣。(問:只有按摩還是有摸到別的地方?)就是按摩腿。(問:有無碰到下體,你記得嗎?)我不記得。(問:你小學三年級時,除了你剛剛講你參加田徑隊腳痠,父親有幫你按摩在你睡覺的時候之外,那按摩腿之外有沒有碰觸到其他身體部位?)不記得了。(問:提示偵卷第14、25頁甲 警詢及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109年8月11日在警察局作筆錄時說「從小學三年級(9歲)開始,一個禮拜對我侵害約2至3次。每次都是晚上睡覺時,進入我房間,爬上我的床(上下舖)。手沿著腳踝往上觸摸,隔著内褲觸摸陰部的位置」,另外你之後在109年9月15日到檢察官那邊作筆錄,你說「小三一開始發生時是在二樓,當時是在我自己的房間,是睡覺時間,我當時在睡覺,已經睡著了,被告在二樓的辦公室,在玩遊戲,不然就是進來看到我睡著後就開始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有隔著内褲,他伸進睡衣,但是沒有伸進内褲。他就是亂摸下體的部位,有一次用指頭戳但是隔著内褲,但是沒有戳的很深」,你當時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都講說還有這種情況是嗎?)這個我不記得。…(問:所以被告趁你睡覺時摸你下體、陰部的事情,你不記得嗎?)我不記得。(問:小學三年級的部分你只記得被告幫你按摩腿的事情是嗎?)對。(問:你當時是醒著還是睡著?)睡著。(問:睡著你怎麼還記得被告有幫你按摩?)因為身體有感覺,當時我睡眠很淺,半睡半醒的感覺。」(見原審卷第399至401、410至414、425至427頁) ①乙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我女兒三年級時,他說爸爸有碰到他的隱私部位。我有跟他談,但是他也不是在跟我談,就是狡辯這些,我們出去住了一個多月的飯店,他說他不是故意的是意外,事情不了了之。我女兒說是碰到他的下體,他說伸到褲子裡,好像沒有隔著内褲。被告說他會按摩,他認為他女兒長得這麼健康是他推拿按摩。女兒說是在睡覺的時候發生的。(問:所以一開始被告有說有碰到,只是用推拿按摩這個理由?)是。」(見偵卷第26頁) ②乙 於112年4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甲 小三時,被告有無觸碰過甲 的隱私部位?)孩子是說有。(問:甲 是何時跟你講的、敘述內容為何?)大概小三的時候,他大概跟我抱怨說晚上的時候,因為他的床是高架的,他說被告會爬到他的床上去,他說他上完課後班回來已經很累,被告爬上去讓甲 覺得發出嘎吱嘎吱聲響床不安全,還有說被告會亂摸他身體,說被告會幫他按摩但他覺得按到非常不舒服,說被告的手會碰到他的私密部位。(問:甲 有無說哪個部位?)有,下體。(問:甲 有無說當時感受如何?)他覺得很不舒服。」、「(問:甲 國小三年級階段,被告經常觸碰甲 腿部或接近私密部位處嗎?)有,他理由是要幫孩子按摩。(問:理由是甲 講的還是被告講的?)被告講的。(問:你自己有無看到被告摸甲 ?)我有看到被告爬到甲 床上去,他會給孩子按摩,這是我看到的。(問:你在筆錄中說被告有摸到甲 的隱私部位,這是聽甲 說的嗎?)是,因為我無法近距離看到。」、「(問:甲 小三時,被告有開始幫甲 按摩嗎?)有,我有看過,在晚上睡覺時居多。(問:甲 是已睡著還是正要睡?)一般是睡著了,他按摩會把甲 弄醒,我看到過,我也阻止過。(問:甲 有無向你提到被告會趁他睡覺時幫他按摩?)有提到。(問:你怎麼知道被告按摩的時候有碰到甲 下體?)甲 說的。(問:什麼情況下跟你說這個事情的?)甲 下午下課到去補習之前,這段時間他會在家裡吃飯,這段時間他講的會比較多。(問:為何會提到這個話題?)我要求他去上補習班,他說他會很累,我說很累的話晚上回來的時候早點睡,他說晚上時爸爸會給他按摩,把他弄醒,按到他很不舒服,還會碰到他的隱私部位。(問:碰到隱私部位這部分你沒有看到,是聽甲 講的嗎?)對。(問:甲 是何時講的?)事情發生大概隔天就會講。(問:甲 小三時就有跟你講?)對。(問:甲 有無提到是怎麼會碰到,是不小心的還是故意摸下體?)我有問他是不是被告給你按摩的時候不小心碰到,他當下有1、2次不太確定,但後來他跟我說不是的,因為他說被告在那裡停留了很長時間。(問:所以按摩不只一次?)對。(問:碰到下體也不只一次嗎?)對。(問:甲 的確有說他認為被告不是不小心碰觸到的?)對。(見原審卷第515至516、518、523至525頁) ㈡ 被告於105年9月至000年0月間某時在上址, 違反甲 意願,以身體壓住甲 、嘴巴舌吻甲 之方式,為強制猥褻行為2次 ①甲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他(即被告)有強吻過我,小四的時候,他強吻過兩次,在家裡,我當時在整理我的房間,他過來說要幫忙,整理到一半就把我按在衣櫃上面,強吻我的嘴巴,有伸舌頭,我想辦法把他推開但是推不開,他很重。兩次的情節都一樣。」(見偵卷第28頁) ②甲 於112年2月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被告在你小學四年級時有無對你做過什麼不好的事情?)我不記得。(問:提示偵卷第28頁並告以要旨,你在檢察官那邊說過「他有強吻過我,小四的時候,他強吻過兩次,在家裡,我當時在整理我的房間,他過來說要幫忙,整理到一半就把我按在衣櫃上面,強吻我的嘴巴,有伸舌頭」,這個部分你當時有講實話嗎?)有。(問:當時情形你現在還記得嗎?)時間不記得了,但是他的動作我記得,確實有這個行為。(問:被告行為的細節你還記得清楚嗎?)就跟上面寫的一樣。」、「(問:你國小時你爸爸會親你嗎?)我印象中只有兩次。(問:從你出生到國小,你爸爸都不會跟你有親吻的互動嗎?)不會。(問:你國小四年級前你爸爸會不會親吻你臉頰或身體?)除非我主動,他被動,否則都不會。就是他想要親我,先經過我同意他才會親我,親臉,其他都不會。(問:提示偵卷第28頁甲 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當時說「有強吻過我,小四的時候,他強吻過兩次」,為何你會對這兩次特別有印象?)因為那兩次都是我在整理房間。(問:他親吻的過程是突然的還是漸進式的靠近你?還是當時你在整理房間時被告坐在妳旁邊?還記得當時的場景嗎?)我在整理我房間衣櫃上面的空間時,他就突然過來,把我按在旁邊大型的衣櫃上強吻我。(問:這兩次是在同一天還是不同天?)不同天。(問:你被強吻的這兩次,你媽媽有看到嗎?)沒有。(問:你有無把此事跟媽媽說?)好像是有說過。(問:在什麼情況下跟你媽媽說的?)我父親不在我旁邊的時候。(問:你為何會突然這件事情要跟你媽說?)因為我覺得這件事情作得有點過份。」(見原審卷第402、414至416頁) ①乙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問:除了看到他爬到床上按摩之外,還有無看到其他情形?)想要強親他的臉或嘴巴。他會在家裡裸露身體。(問:他還會摸被害人哪裡?)他如果裸露身體我會叫他走開。他會要抱一抱,我覺得可以接受的範圍,看的到的他還算規矩。」(見偵卷第27頁) ②乙 於112年4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被告是否曾於甲 小四時以不適當方式觸碰他的嘴巴?)有,被告碰他以後孩子會跟我講,他說覺得爸爸嘴巴很臭,親到他的嘴巴,他覺得很噁心。(問:甲 有無說發生在何種情況下?)情況我大概都知道,因為他指責我阻攔他跟孩子的相處,他會經常做這樣的行為,我自己有看到。」、「(問:被告在甲 國小四年級時有親吻甲 嗎?)對。(問:在甲 國小四年級以前,被告跟甲 會有經常親吻的動作嗎?)其實一直都有。(問:被告親吻甲 哪些部位?)嘴巴和臉,甲 小四及之前的親吻都是我有看到的。(問:你所看到的每一次被告親吻甲 ,甲 當下有什麼反應?)我們沒有辦法當著被告的面評論什麼,但當他離開了,孩子就會說這樣子很討厭、很不舒服。(問:105年9月至106年8月即甲 小四時,甲 說被告有將他強壓在衣櫃上並用嘴巴親吻甲 ?)有。(問:這是你有看到還是聽甲 說的?)聽甲 說的。(問:被告跟甲 這樣的生活互動,在你所看到被告跟甲 親吻的過程中也是常發生的嗎?)對。(見原審卷第516、519至520頁) ㈢ 被告於109年4月27日至8月11日間某時在上址,違反甲 意願,強抓甲 胸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7次 ①甲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問:你還記得你爸爸最後一次摸你是何時?)是社工介入的時候。…(109年4月27日社工介入後)過了一兩週,時間不太記得,我爸知道,才停止亂摸我的行為,但是過了一個月之後,他又開始繼續亂摸,之前他說我是你爸,有什麼關係…(問:在109年4月27日社工介入至8月11日緊急庇護之間,你爸爸還有在亂摸你?)有。地點都一樣都是再家裡,他隨時都可以。」、「亂摸的部分,我在寫暑假作業,在我身邊說要教我功課,摸我胸部,隔著衣服摸,還說笑話,自己笑完就摸我胸部,抓我胸部,很用力的抓,我用手放在前面,但是沒有推成功,他就說我是你爸有什麼關係,說完就很生氣的走了,就開始亂罵。」、「(問:妳剛剛提到說寫暑假作業時,摸你胸部,當時你媽媽在哪裡?)一般來說都是在我媽不在時,只有十次以下是我媽在的時候,當我媽的面摸我。(問:社工介入後,有無發生你媽媽在的時候?)有。寫暑假作業,他摸我胸摸我下體。(問:社工介入後,寫暑假作業,當著你媽媽的面摸你?)很多次,多到數不清。(問:你可以說明怎麼當著你媽媽的面在寫暑假作業時摸你?)我媽坐在我對面,我寫功課,我請我媽教我,然後被告就突然拿杯子要裝水,但是我想他是要看我旁邊有沒有人,說一些不好笑的笑話,就是叫他閉嘴或離開,他就說怎樣,直接伸手抓我胸部。我就說你幹嘛,他就說我是你爸那又怎樣。(問:這次他是抓一下還是一直抓?)有時候也會一直抓。(問:一直抓的情形?媽媽在哪裡?)媽媽也在對面,當我媽不是人,他就是說完話就抓,然後再說話又抓,一直抓到他爽才走。(問:你被他抓時你的反應?)推開。但是他還是繼續,他抓爽就走開。(問:你媽媽的反應?)只能說你不要這樣子對我,這個「我」是指我。…(問:上面是媽媽在的情形,媽媽不在時情形?)是一樣的,只是沒人說不要這樣對我。(問:他在你寫暑假作業時,媽媽在對面,他這樣摸你的次數是否算的出來?)算不出來。多到數不清。(問:你在寫暑假作業,媽媽不在時,他這樣摸你的次數?)多到數不清。」(見偵卷第22至25頁) ②甲 於112年2月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社工介入之後,被告有無觸碰你身體不該觸碰的地方?)沒有。(問:提示偵卷第24頁並告以要旨,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回答說,在社工介入之後被告有摸你胸部,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的回答有照實講嗎?)有。(問:當時的情形你還記得嗎?有辦法陳述嗎?)能陳述一點點,就是我在寫作業的時候,他就跑過來說,說什麼我記不清了,說著說著他就好像是先襲我媽媽的胸,然後再襲我的。(問:被告是怎麼樣的動作?是抓你的胸部嗎?)對,就是抓。(問:你當時有何反應?)把他的手撇開。(問:在你記得起來的印象中,這個情形大概有幾次?)我不記得。(問:很少次還是很多次?)很多次。(問:被告摸你胸部的時候,你母親看到的有幾次?)沒印象。(問:提示偵卷第28頁並告以要旨,這是你母親在檢察官那邊的回答,當時檢察官問你母親「社工介入到去庇護中心這段時間他摸胸部次數?」,你母親回答說「有減少,但是還是繼續裸露身體。摸胸部有三、五次,這是我有看到的。我沒看到,女兒反應的有四、五次」,你認為你母親所述的次數是正確的嗎?還是有更多或更少?)應該是正確的。」、「(問:你是否記得你爸爸從何時開始會觸摸你的胸部?)不記得。(問:妳有無印象你爸爸從何時開始會有觸摸你的胸部的情況?)不記得。(問:109年4至8月間,你剛才說爸爸有抓你的胸部,在你寫作業的時候,在你講這件事情之前,你爸爸是不是也會觸碰你胸部?在你向國中楊老師反應你爸爸騷擾你之前,你爸爸是不是跟你的互動當中有觸碰到你胸部的情形?)有吧。(問:這樣的狀況是什麼樣的場景?次數有幾次?)次數不記得。」(見原審卷第403至404、418頁) ①乙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問:妳有無看到他抓被害人胸部?)有。他會在開玩笑的時候手亂揮去抓到,他說是不小心的又怎樣,很常這樣,我們會阻止,也是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發生,所以讓孩子去補習班。週末我在帶出去。(問:抓胸部有無發生在他寫暑假作業的時候?)只要被害人在家裡寫作業,被告想到就會進來打擾。抱一下、親一下或洗腦。抓胸部當著我的面都是打鬧的抓一下摸一下會覺得是故意的,但他都會馬上說不小心的,但會聽到我女兒反應,但找被告都講不過他。」、「(問:社工介入到去庇護中心這段時間他摸胸部次數?)有減少,但是還是繼續裸露身體。摸胸部有三、五次,這是我有看到的。我沒看到,女兒反應的有四、五次。」(見偵卷第27至28頁) ②乙 於112年4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社工探訪後到庇護之前,被告有無對甲 的胸部做過什麼行為?)他會經常藉由檢查身體的理由,來摸、拉開他的浴巾、衣服。(問:有觸碰甲 胸部嗎?)有。他甚至會當我的面做這種事,他的理由是要檢查孩子的身體狀況,但孩子覺得不舒服跟我抱怨,我跟他說洗完澡後就要進房間把門鎖好,衣服穿好再出來。(問:你有無要求被告停止這樣的行為?)我試圖找他談,但無法跟他溝通,因為他會指責我破壞他跟孩子的父女關係,若談到這個話題就會吵架。」、「(問:在你們109年4月至8月社工介入到安置前這段期間,你看到的摸胸部情況是什麼?)甲 洗完澡,裹著浴巾出來,被告藉口說要檢查孩子的身體,然後拉掉他的浴巾。(問:你在地檢署的筆錄中有說被告會開玩笑的時候手亂揮去抓到,與你方才所說的場景是一樣的狀況嗎?)應該是。(問:你所看到的這種情況,被告抓甲 胸部的場景,多嗎?)時常會。(問:你在地檢署的筆錄還講到說在家裡寫作業的時候,被告想到會進來打擾,抱一下、親一下,接著打鬧的抓一下、摸一下,就是抓胸部,你筆錄中所述你看到的這一段,是在什麼時間點,一樣是在社工介入到安置前嗎?)這段時間也有這種情況。(問:你在地檢署的筆錄說開玩笑的打鬧去抓到甲 胸部,是什麼互動讓你覺得他們在開玩笑?)如果說互動的話,是被告單方面的互動,孩子並沒有要跟他互動,孩子其實跟他很陌生,小孩對他並不親,如果說互動只是被告單方面。(問:那你看到被告當下反應是什麼,抓一下然後有什麼反應嗎,在笑嗎,還是講什麼嗎?)應該都是講一些很無聊的話,但具體講什麼話我不記得,次數也很多,所以我無法詳細描述每一次。」、「(問:社工介入到庇護前這段時間,你說被告也有摸甲 胸部,就是甲 洗完澡,被告把甲 浴巾打開的時候嗎?)這個時候有,當時是我看到的,甲 洗完澡,因為浴室跟房間有點距離,甲 裹著浴巾要回房間換衣服時,被告強行把甲 從中間攔截過來,大概在廚房位置,然後把甲 的浴巾打開,然後我試著去阻止他,我不記得他當時是在罵我還是把我推開,就是不讓我插手,然後手就在孩子的胸部,說要檢查孩子的胸部。(問:他是怎麼檢查?)手就在孩子的胸部摸。(問: 被告何時才停止?)應該是我去攔開他,孩子就回房間。…(問:你剛才說,這個場景是你之前講過的,開玩笑的時候手亂揮,揮到胸部,到底是檢查身體的時候去摸,還是開玩笑的時候手揮到而摸到?)檢查身體這個藉口是經常用,開玩笑也會。(問:所以是不同的場合?)是。(問:但你方才回答辯護人說是同個場合?)我其實覺得他所謂的檢查身體這些也只能算是開玩笑。(問:但依照你剛才的講法,檢查身體摸那不是不小心的,是真的想要以檢查身體為藉口去摸,但你剛剛講的意思好像說開玩笑然後不小心揮到,而且又不同的場合,所以看起來是不同的事情,所以被告摸甲 的情況到底是哪一個?)剛剛我講的那個我有阻止的情況那因為事情發生了不只一次。(問:我是指說你講的到底是不小心的還是用檢查身體的藉口想要去摸甲 的胸部到底是哪一種情況?)檢查身體這個這個藉口用的很多,不小心的這一種經常的話打打鬧鬧或者是怎樣也是有。(問:甲 也有曾經反應過嗎在你沒看到的情況下?)有。(問:那甲 講到的摸胸部是什麼樣的情況和場合你單純聽甲 講的甲 是怎麼講的?)他會跟我說今天某一天的時候他會摸到他的胸部會讓他覺得不舒服這樣子。(問:那是什麼情況下摸的,甲 有講嗎?)甲 說被告抱他他們之間要表達親密被告抱他然後摸到他的胸部。(問:抱的時候摸到胸部?)對。(問:甲 有講過幾次這種情況,抱的時候摸胸部的情況?)我其實不太記得講過幾次。(問:提示偵字卷第29頁乙 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在檢察官那邊說「摸胸部有三、五次,這是我有看到的,我沒看到,女兒反應的有四、五次」,所以甲 也有跟你講到四、五次嗎?)有。」(原審卷第516至517、520至521、527至530頁) ㈣ 被告於109年4月27日至8月11日間某時在上址,違反甲 意願,先撫摸甲 腿部、再撫摸甲 下體,而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 ①甲 於109年8月11日警詢時陳稱:「(問:被告最近一次對妳性侵害是於何時、地?)於109年6月第二個禮拜(上課日),詳細日期記不清楚了,家中我的房間裡面,我已經就寢了,他觸摸我才驚醒,他從腳踝沿著小腿、大腿一直摸到下體,下體隔著内褲觸摸。」(見偵卷第17至18頁) ②甲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證稱:「晚上睡覺時候,他會爬上床躺在我身邊,說要按摩,但都是上下上下亂摸我的腿,大腿到小腿都有,有時候也會到下體,有伸進褲子,但是隔著内褲,他沿著腿往上按碰到下體以後又往下在往上,這是睡覺的狀況,時間我沒有辦法特定,就是我睡著以後他來。(問:他在你睡著時跑到你床上,你醒來時他在做什麼?)在我房間走動。(問:你發現他在走動時,你繼續睡著?)我鎖門,他可以拿刀開門。他是先在走廊走,我就鎖門,繼續睡覺,我再次醒來時,他已經在摸我,就是我上開說的摸腿跟下體。…(問:你不是跟爸媽一起睡?)自從社工介入後,我都是跟媽媽一起睡。(問:你上開說的情節是你跟媽媽一起睡的時候?)是。媽媽睡在最外面,我睡在裡面。(問:你醒來時被告在床的哪裡?)比我更裡面。…(問:當時他這樣摸你,你的反應?)驚醒,我沒有說話,但是有用身體表示說你不要碰我,就是身體移開,他就用很兇的語氣說不要動,他還是繼續動作。(問:接下來你的反應?)只能不能動。(問:這過程中,你媽媽有無任何動靜?)有。他就說你給我走開,但是他肯定不會走。(問:你媽媽有醒來叫被告走開,但是被告叫不動?)是。繼續動作,他不會走的。(問:最後怎麼停止?)等他摸完,他想走就可以走。」、「(問:在你睡覺時,他進來摸你的腿跟下體的次數?)每一天都有。(問:你剛才稱社工介入找到你爸之後有一段時間沒有,之後又繼續,是多久沒有?)三天。」、「(問:你稱爸爸每一天都摸你,那每一次媽媽都有醒?)不一定,要看他身體狀況。(問:每一次都是摸大腿小腿跟下體?)是。都是用按摩這個詞語。(問:就算你拒絕他,他都是還是繼續按?)是。」(見偵卷第22至25頁) ③甲 於112年2月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社工介入後,被告有無在你睡覺時對你做不好的事情?)沒有。(問:提示偵卷第22、23頁並告以要旨,你回答檢察官說「晚上睡覺時候,他會爬上床躺在我身邊,說要按摩,但都是上下上下亂摸我的腿,大腿到小腿都有,有時候也會到下體,有伸進褲子,但是隔著内褲,他沿著腿往上按碰到下體以後又往下在往上」,你當時在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照實講?)有。(問:你所述當時睡覺的時候是一個人睡還是跟其他人睡?)社工還沒介入前我是自己一個人睡,社工介入後我跟媽媽一起睡。(問:你跟媽媽一起睡的時候,當時父親幫你按摩時,媽媽有在旁邊嗎?)社工介入後,我跟媽媽一起睡後,父親就沒有再幫我按摩。(問:但是方才問的就是在社工介入之後?)社工介入後,我跟媽媽睡之後,父親才沒有幫我按摩。(問:檢察官現在的問題是說你剛剛的回答指的時間就是你跟你母親睡的時候?)我跟我母親睡的時候我父親沒有再摸我了。…(問:在社工介入後,被告有無在你睡覺時對你做不好的事情?)社工介入之後有做過,在我跟我媽媽一起睡之後沒有。(問:提示偵卷第27頁並告以要旨,這是你母親的筆錄,他說他有親眼看到爸爸爬到床上去,按摩你的腳,今年六月份有睡同一張床,他看過幾次,「大概記得就是一次。就是隔著棉被趴在我女兒身上動,就是性愛的那種動,用下體頂我女兒」,你母親當時跟檢察官說你們一起睡的時候他有看見過這個情形,跟你講的不太一樣,再確認一下你的記憶是否正確?)這個部分我不知道。(問:不知道是你不記得還是沒有發生過這件事?)不記得。(問:提示偵卷第27頁乙 之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問:你跟你女兒睡的這段時間?)就是隔幾天不定時的,我會看到他在床上幫我女兒按摩。(問:你有無叫被告離開?)有。我有說不要打擾他,但是他會先罵人指責你。(問:他會因此不按摩?)不會,他會繼續在他想停的時候才停』,能否請你再回想一下,有沒有喚起你的記憶?)沒有喚起我的記憶。(問:你在檢察官那邊講的有照實講嗎?)有。」、「(問:你在社工介入並接受庇護後,即109年4月27日至8月11日間,你當時有無住在家裡?如有,你住在家中哪一個房間?)我住主臥,跟媽媽一起睡。(問:你當時在學校有無參加田徑隊或田徑比賽?)沒有。(問:你說這段期間爸爸摸你下體,你能否用手比出你說的下體位置?)跟我剛剛比的位置一樣。(問:這段期間爸爸有無爬上床睡在你旁邊?)這個我不知道。(問:你還記不記得在這段期間你爸爸有無按摩你的肚子和腿?)我不知道。(問:你在社工介入並接受庇護後,即109年4月27日至8月11日間,你說爸爸摸你的腿跟下體,你記不記得爸爸是如何進入你的房間的?)我不知道。…(問:你發現他在摸你的腿跟下體的時候,你沒有驚醒或其他反應嗎?)我有驚醒,我就把腿收起來。(問:你有跟你爸爸說什麼嗎?)沒有。(問:你爸爸當時有跟你說什麼嗎?)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我沒有說話,就把腿收起來,但他說什麼我不知道。(問:你爸爸開門進來你房間,然後摸你的腿跟下體,當時你媽媽在作什麼?)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我媽當時在幹什麼。」、「(問:109年4月27日至8月11日社工介入這段期間,你還記得被告有摸你陰部或下體嗎?)我不記得。」(見原審卷第405至407、420至422、429頁) ①乙 於109年9月15日偵訊時陳稱:「他會經常爬到我女兒床上說要推拿按摩,如果我阻止他就會罵人,很大的聲音讓人講不出話來,他說我破壞他跟他女兒的感情。或著女兒跟我告狀時,都說是我教的。(問:你自己有無親眼看到過?)沒有,他背著我。我看到他爬到他床上去,按摩女兒的腳跟背。我女兒當時在睡覺,我跟他說女兒在睡覺不要打擾。我女兒也覺得摸他的身體不好,被告認為只有晚上可以這樣按摩推拿讓女兒身體健康長高。(問:你看到時是你跟女兒睡同一張床時?)是。是今年(109年)的六月份。(問:看過幾次?)大概記得就是一次。就是隔著棉被趴在我女兒身上動,就是性愛的那種動,用下體頂我女兒。(問:你女兒當時醒著嗎?)有推,但是他太胖了,我也有出聲,他才放棄。(問:還有無其他次按摩的情形?)他就是經常的按摩。(問:你跟你女兒睡的這段時間?)就是隔幾天不定時的,我會看到他在床上幫我女兒按摩。(問:你有無叫被告離開?)有。我有說不要打擾他,但是他會先罵人指責你。(問:他會因此不按摩?)不會,他會繼續在他想停的時候才停。(問:你沒有每個晚上醒來?)我基本上都知道,他上床動靜都很大。他給他按摩時,會要給他洗腦,講我的壞話,或一些歪理。」、「(問:從社工介入到你們去庇護中心這段時間,有發生過幾次晚上你先生跑到床上去按摩?)沒有收斂,次數並沒有減少,但我也數不出來。」(見偵卷第26至28頁) ②乙 於112年4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社工介入至受庇護前這段期間,被告是否曾對甲 有按摩、觸碰身體的行為?)應該是有,他認為他這些方法是要增進他跟小孩之間的感情,他的行為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他會親小孩,晚上孩子睡覺時會爬到他床上去,藉口是幫他按摩,但孩子說被告有碰到他私密部位。(問:你自己有看到嗎?)沒有。」、「(問:在社工介入前到安置前這段時間,被告會去按摩甲 腿部,這是你親眼看到的嗎,這時甲 應該跟你住同個房間?)在社工安置前,甲 單獨睡在他床上,在社工安置後他才跟我睡在一起,這段時間被告有無爬上甲 的床我記得不是很清楚。我現在不確定。(問:你在地檢署筆錄中說「今年的6月份看過幾次,大概記得就是一次,就是隔著棉被趴在我女兒身上動,就是性愛的那種動,用下體頂我女兒」,這是你親眼看到的嗎?)我應該是有看到,但刻意的遺忘這些,所以我現在記不起來。(問:社工介入到安置前這段時間,你有無親眼見到被告摸甲 腿部或下體?)我的記憶有點混亂,我現在不確定。」、「(問:社工介入前到庇護前這段時間,你是否瞭解被告有無對甲 按摩?)按摩應該是有。(問:那你是怎麼知道的?)都是孩子講,他如果爬到孩子的床上去我看到了我會阻止他。(問:社工介入前到庇護前這段時間,甲 是跟誰睡?)他自己睡。(問:甲 有跟你一起睡嗎?)他有時候會要我陪他,但很少。(問:你說是甲 跟你講的,甲 是怎麼跟你講的?)他說他晚上已經很累了,再去給他按摩就把他弄醒了,再睡著的話他覺得很煩、需要花很長時間睡著,說被告按摩會按到不舒服,會摸到隱私部位。(問:甲 有無用手比出來隱私部位是哪裡,還是單純口頭講?)有口頭講說尿尿的地方,不是尿尿的地方附近,我有問甲 是不是被告按摩的時候不小心碰到,但下一次甲 又跟我說又碰到了,甲 說碰到不是只有一次,我問是不是不小心的,他說應該不是。」、「(問:在社工介入到庇護前這段時間,排除被告趁甲 睡覺按摩的事情,只是被告摸甲 的腿和下體,你有看到這種情況嗎?)我不太記得。(問:那甲 有跟你講過嗎?)他反映比較多的是親和摸胸及睡覺時的打擾,不是睡覺的時候,我現在不記得了。」(原審卷第517、521至523、529至530頁)
㈢綜觀告訴人甲 上開證述情節,其固於警詢及偵訊中陳稱被告
有為公訴意旨所指猥褻行為,然於審理時就曾所指述被告犯行部分,則均先為否定或不記憶之陳述,經提示筆錄閱覽後,就公訴意旨㈠、㈣所指遭被告撫摸下體性侵部分,仍表示不知道、不記得等語,並陳稱:伊小學三年級時因參加田徑比賽,被告有在晚上睡覺時幫伊按摩腿部,不記得有被碰到其他身體部位,而社工於109年4月底介入本案後,伊就跟母親一起睡,被告就沒有再摸伊,伊也不記得這段期間有遭被告撫摸陰部或下體,之前所稱遭被告觸碰之「下體」處係指「大腿內側靠近陰部」之位置等語;就公訴意旨㈡、㈢部分固陳稱被告確有為此等犯行,然所述情節含糊,似非無依循附和其警偵筆錄內容之情形,則甲 上開證述內容,尚非無瑕疵可指。而證人乙 所為證述,除轉述自甲 處聽聞之部分外,其固證稱被告有趁甲 睡著時爬到床上幫甲 按摩腳跟背,然亦陳並未實際親身見聞被告有如公訴意旨㈠、㈢、㈣之犯行,且其部分陳述與甲 證述情節亦有未符(如:就公訴意旨㈠部分,乙 陳稱:甲 於國小三年級時即有告知伊有遭被告撫摸下體云云,惟甲 陳稱其於斯時並未告知乙 ;就公訴意旨㈡部分,乙 陳稱:伊於甲 國小四年級前便有看過被告親吻甲
嘴巴云云,惟甲 陳稱其於國小四年級前被告僅有經其同意才會親吻甲 臉頰,並未親吻其他地方;就公訴意旨㈣部分,
乙 陳稱:社工介入後到庇護前,甲 都是自己睡覺,並未與伊同睡云云,惟甲 陳稱社工介入後其均與乙 同睡);而乙
就公訴意旨㈢部分,固證稱有親眼見聞被告有抓摸甲 胸部,然或稱是以打鬧嬉戲之方式抓摸、或稱係趁甲 洗完澡以檢查身體為由強摸、或稱係為表達親密擁抱甲 時觸摸,前後證述已有不一,亦與甲 所證被告係在其寫暑假作業時趁機伸手抓摸等語相左,尚難對照勾稽2人證詞以認定被告確有上開犯行。另衡以乙 與被告間婚姻長期不睦,除有本案案發後有對被告聲請暫時保護令外,之前尚有多件家庭暴力之相關民刑事案件涉訟,迄111年12月29日始經法院調解離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841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2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審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716號、103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41號暫時保護令、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雙方積怨齟齬日深,則乙 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是否全無偏頗,即非無疑,尚無從補強甲 前開有瑕疵之證述情節,未足擔保甲 指述之可信性。
㈣證人林○哲、吳○政固均證稱有自甲 處聽聞遭被告家暴及觸摸
身體等情,證人洪○、楊○嵐、王○婷亦有到庭證稱其等製作本案少年保護案件摘要報告、司法報告書、輔導資料之過程,然其等所轉述甲 之指述內容,性質上僅係甲 陳述之累積性證據,而就其等所證稱甲 敘及家庭衝突、父母婚姻不睦、身體界線等話題時,所表現之沉默、轉移話題、不願多談、焦躁、憤怒、情緒解離之反應及對被告之負面情緒,尚難釐清究係確因遭被告性侵害之情緒創傷,亦或係目睹父母婚姻衝突、對被告因按摩等正當原因碰觸其身體之不適厭惡所致,此均據原判決論述綦詳,而難作為甲 前開不利被告證述之補強。
㈤被告固經測謊鑑定結果,就詢問有無觸摸甲 私處(胸部、下
體)之問題所為「沒有」之答覆,均呈現不實反應,而甲於原審審理時就案發後之情緒反應經送精神鑑定結果,固認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3日刑鑑字第1100500132號鑑定書、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11年7月20日亞精神字第1110720006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可稽。然影響測謊結果之因素甚夥,受測者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間亦不能認有絕對之因果關係,且上開測謊過程係將「胸部」、「下體」籠統詢問被告,亦未具體特定被告觸摸甲 之次數及時間,而上開甲 精神鑑定之時間距本案案發已近2年,甲 於案發後亦歷經被告之家暴對待、因母親為中國國籍而於團體生活中所生之自我身分認同、父母婚姻離異及本案偵審過程,均可能影響其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及壓力狀況,是尚無從以上開鑑定結果遽認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乘機猥褻及強制猥褻犯行,原判決認此部分證據無從補強甲 指述之判斷,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意旨㈠、㈡、㈢、㈣所指乘機猥褻及強制猥褻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審同此認定而判決被告無罪,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提起上訴仍主張被告成立犯罪,然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為證,本院對此仍無法形成確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啟聰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強制換頁==========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訴訟參與人 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代 理 人 張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D000-A000000-0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與告訴人AD000-A109386(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為父女,前曾同住於新北市板橋區(地址詳卷)住處,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A男明知告訴人甲 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仍基於乘機猥褻及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之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於104年9月以降某時,在當時上址居所內,利用告訴人甲 熟睡不能或不知抗拒,以手撫摸告訴人甲 下體而為乘機猥褻行為1次;(二)於105年9月至000年0月間某時,在當時上址居所內,違反告訴人甲意願,以身體壓住告訴人甲 ,再以舌吻告訴人甲 方式而為強制猥褻行為2次;(三)於109年4月27日至同年0月00日間某時,在當時上址居所內,違反告訴人甲 意願,強抓告訴人甲 胸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7次;(四)於109年4月27日至同年0月00日間某時,在當時上址居所內,違反告訴人甲 意願,先撫摸告訴人甲 腿部,再撫摸告訴人甲 下體,而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因認被告A男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以及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在客觀上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以,被害人之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另此所謂被害人之陳述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0號、第57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程序方面:㈠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基於保護告訴人甲 之立法目的,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即A男)、告訴人甲 之母B即告訴人AD0016-A000000-0(下稱乙)、證人等之姓名僅各以上開代號稱之,合先說明。
㈡證據能力部分
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O哲、吳O政、楊O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3日刑鑑字第1100500132號測謊鑑定書、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10月6日新北家防護字第109347522號函附司法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少年保護案件摘要報告、告訴人甲 就讀國中之學生輔導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趁甲 睡覺的時候摸下體,我雖然有親吻甲 的臉,但是沒有蛇吻過甲,另外我也許會不經意碰觸到甲 胸部,但是我也沒有抓過
甲 的胸部,又因甲 曾參加田徑隊,甲 在國小時會叫痛,我就會幫甲 抹藥,抹在大腿外側、小腿,我跟甲 有時候會開玩笑、也許玩的時候碰觸到她的身體,甲 如果要我走開,我也會走開,我認為我跟女兒感情還可以,整件事情我覺得被誇大渲染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甲 因為父母之間離婚、家暴的問題,導致甲 與被告越來越疏離,被告的一言一行在甲 眼中都被認為是噁心、嫌惡的狀況,但這不代表就一定是犯罪,學校老師等都提過甲 對事實的描述不夠精確,因此甲 所述內容不能採信,另外甲 的陳述常常受到引導,配合她人的說法,這都會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對被告來說,他只是想多跟甲 互動,有時候選擇用捉弄、開玩笑的方式,也因為甲 參加田徑隊而幫她按摩的這些互動過程,也許甲 並不開心,但這不是犯罪等語。
㈠經查,被告為告訴人甲 之生父、被告與證人乙 為夫妻,且
被告知悉告訴人甲 年齡,於109年8月11日社工對告訴人甲、訴訟參與人乙 進行庇護前,除證人乙 前往大陸之時間外,三人均同住在上址住處內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證人乙 證述相符,並有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見他字5942卷彌封袋),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本案,證人即告訴人甲 之指訴內容分別如下:
⒈證人甲 於偵訊中先證稱:我當時在學校因為中國人的身分被
排擠,後來有輔導老師介入,我會談後覺得可以信任老師,第二次我就有跟老師提到以前爸爸怎麼摸我、媽媽被家暴,輔導老師覺得嚴重就請社工介入,過了一兩週,爸爸知道了就停止亂摸,但是過了一個月後,爸爸又開始繼續亂摸我,亂摸是當我在寫暑假作業時,爸爸說要教我功課,就隔著衣服摸我胸部、很用力的抓,我手放在前面但沒有阻擋成功,還說「我是你爸有什麼關係」,一般都是媽媽不在時,只有10次以下當著媽媽的面摸我,摸我的胸部、下體,媽媽坐在我對面、我寫功課,我請媽媽教我,爸爸就突然拿杯子要裝水,爸爸說一些不好笑的笑話,我就教他閉嘴或離開,爸爸就說「怎樣」、直接抓我胸部,我說「你幹嘛」,爸爸又說「我是你爸那又怎樣」,爸爸當我媽不是人,他說完話就抓、然後再說話又抓,一直抓到他爽才走,我有推開爸爸,但他還是繼續,媽媽只有向爸爸說不要這樣子對我,另外媽媽不在場的次數也多到數不清,晚上睡覺的時候會爬上我的床、躺在我身邊說要按摩,從大腿到小腿都有,有時候也會碰到下體,他會伸進褲子內但隔著內褲,我會鎖門,但是爸爸可以拿刀來開門,爸爸在我睡覺進來摸腿跟下體的次數,這是每一天都有,爸爸都是用按摩這個詞,爸爸碰觸我下體大約是在小三,有碰到隱私部位,當時我們住在二樓,我睡在自己的房間,爸爸進來看我睡著就開始摸我,從下體開始,隔著內褲,有一次還用指頭戳但是隔著內褲,當時媽媽還在中國,從社工介入後我都是跟媽媽一起睡,媽媽睡在最外面,我睡在裡面,爸爸通常不會來睡這裡,爸爸這樣摸我的時候,我沒有說話,但會用身體移開,爸爸會用很兇的語氣說不要動,過程中媽媽有說「你給我走開」,但是爸爸都不會走,等爸爸摸完以後他想走才走,而我就完全睡不著,媽媽則會抱我、拍拍我,但我還是會失眠,另外寫暑假作業,爸爸有強吻過我,小四的時候,吻過兩次,在家裡我整理房間,爸爸幫忙整理到一半就把我按在衣櫃上強吻我,有伸舌頭,我推不開,兩次情節都一樣等語(他字5942號卷第10-15、17頁)。
⒉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針對公訴意旨㈠部分】就是每次我睡
覺的時候,我隱隱覺得爸爸好像在床旁邊看我,他還會爬上我的床,躺在旁邊,我只好努力往牆邊靠著牆壁睡,當時我第一次參加田徑比賽,腳會酸,因此被告按摩我的腿,我有跟爸爸說過不舒服,有時後也會捏到大腿並沒有碰到下體,至於我在偵訊當中說「摸我的動作、從下體開始」這部分我忘記了,警察局講的內容我也忘記了,小學三年級發生的事情沒有跟母親說,下體的位置我可以比出來(手指大腿內側靠近陰部處),我忘記有沒有碰到下腹部,我也忘記先前講過「隔著內褲、有用指頭戳」究竟是戳身體的哪裡,我只記得爸爸按摩腿的事情,至於其他睡覺摸下體、陰部的事情都不記得,【針對公訴意旨㈡部分】我有在偵訊當中講過「爸爸強吻過2次、在家裡、當時我在整理房間,他過來說要幫忙,就把我按在衣櫃強吻我,有伸舌頭」,這些內容發生的時間我忘記了,但爸爸確實有這些行為,這兩次母親都沒有看到,我好像有跟母親講過,另外也有跟國中的楊老師說過,【針對公訴意旨㈢部分】我在寫作業,爸爸跑過來,說著說著爸爸先襲媽媽的胸,接著再襲我的胸,動作是抓胸部,這個情況很多次,偵訊中講的次數應該是對的,也許爸爸覺得他在捉弄我,但我覺得他是故意的,【針對公訴意旨㈣部分】社工介入以後,我就跟媽媽一起睡,爸爸就沒有來幫我按摩,也沒有再來摸我,對於偵訊中我母親乙 提到「被告隔著棉被趴在我女兒身上動,就是性愛的那種動」,這部分我不知道,我也不記得有發生過這個事情,我也沒有被喚起記憶、也不記得爸爸有沒有爬上床睡在我旁邊,也不記得爸爸有沒有按摩我的肚子跟腿,我是國一的時候跟學校輔導老師說,我在警詢、偵訊講的話都實在,只有交換日記的部分不實在,雖然我先前說曾經跟同學林○○交換日記寫到這件事情【針對公訴意旨㈠部分】,但其實沒有,我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確切證據,所以才這麼說,我當時以為把這件事情說出來後事情會很快解決,但後來我又覺得不是很妥當,後面我就決定不說林○○這件事情了,爸爸摸我、抓胸部都是事實,我不是想脫離家才這樣講,爸爸都會對母親說一些很難聽的話,我現在常常會忘記以前的事情等語(見院卷第399-429頁)。
⒊告訴人甲 針對公訴意旨㈠、㈣部分是否曾遭被告以手撫摸下體
乙節,其先於偵訊中陳稱,於寫暑假作業時、躺在床上時等情形,並且指陳被告於其睡覺時,係從下體開始直接碰觸等語,之後於審理中均證稱已經不記得,此間經提示相關偵訊筆錄內容後仍答稱沒有印象等語,此外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所指出其所謂「下體」的身體位置,並非陰部處,而是大腿內側「靠近」陰部處,故告訴人甲 之指訴內容前後不一,且就遭觸摸之過程亦有不明,則被告是否確曾以撫摸告訴人甲 下體而為猥褻行為,尚屬有疑。又針對公訴意旨㈡部分,告訴人甲 先於偵訊中陳稱被告係其於寫暑假作業時以及於整理房間時為之等語,然審理中亦曾表示並無記憶,僅於偵查中提示內容時方有印象等語,故告訴人甲 遭被告強吻2次所發生的地點以及場景,究係於其寫暑假作業抑或整理房間時,尚無從確認,則告訴人甲 就此部分之指述容有不明確之處。另針對公訴意旨㈢部分,告訴人甲 對於被告觸摸胸部情況,偵訊中所述之情節亦與審理中相異,則被告觸碰胸部、親吻甲 是否確屬蓄意所為之強制猥褻行為,尚有不明,是關於告訴人甲 歷次證述內容,既容有相互不符之瑕疵存在,尚難逕予採信。
㈢又證人乙 證述內容分別如下:
⒈證人乙 先於偵查中證稱:甲 三年級的時候有跟我說她爸爸
碰到她隱私部位,甲 說是在睡覺的時候被告碰她下體,伸到褲子裡面、沒有隔著內褲,被告則說他在按摩,之後被告經常爬到甲 床上要推拿、按摩,如果我去阻止,被告會用很大的聲音罵我,說我破壞他跟女兒的感情,我只有看到被告爬到床上去,按摩甲 的腳跟背,其他沒有看到過,被告就是經常的按摩甲 ,我基本上都知道,被告上床動靜很大,被告按摩的時候還會給甲 洗腦,講我的壞話還有一些歪理,我還有看到被告強親甲 的臉或嘴巴,我也有看到被告抓甲 的胸部,他會在開玩笑的時候手亂揮去抓到,他說這是不小心的,但很常發生,我們會阻止,只要甲 在家裡寫作業,被告想到的時候就會進來打擾,抱一下、親一下或洗腦,抓胸部的時候當我的面都是打鬧的抓一下、摸一下,但我會覺得是故意的,不過被告又會說不小心,從社工介入到庇護中心這段時間,被告沒有收斂,跑到床上去按摩甲 的次數也沒有減少,被告摸甲 胸部我有看到的次數3-5次,我沒看到但甲 有反應的有4-5次等語(他字5942號卷第15-17頁)。
⒉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甲 大約在小三的時候跟我抱怨晚上被
告會爬到他的床上,亂摸她的身體,被告會幫甲 按摩,但是甲 覺得按到不舒服,且被告的手會碰到私密部位,甲 有說是下體,另外我有看到被告會把甲 的臉捧起來、強行親他,我是沒有看到被告伸出舌頭,但甲 說有,甲 說被告的嘴巴很臭、親到她的嘴巴,她覺得很噁心,另外被告強押甲
在衣櫃上並且親她,這個我沒有看到,是聽甲 說的,被告也會藉由檢查身體的理由拉開甲 浴巾、衣服,有碰觸甲 胸部,被告的理由都是要檢查甲 的身體狀況,但甲 覺得不舒服跟我抱怨,我其實覺得被告所謂檢查身體這些也只能算是開玩笑,那檢查身體這個藉口也有用過,不小心這一種也用的很多,打打鬧鬧或者是怎麼樣都有,甲 也有說被告要抱她的時候有摸到她的胸部,甲 比較多是反應親、摸胸以及睡覺的打擾,不是睡覺時候發生的事情我現在不記得了,我試著跟被告溝通,但被告則指責我攔阻他跟孩子的相處,被告認為按摩、碰觸身體是要增進跟甲 的感情,因此他會親小孩、晚上到床上幫甲 按摩,但甲 說有碰到私密部位,按摩我雖然有看到,但是碰觸私密部位沒有看到,這些舉動都是被告單方向的舉動,甲 並沒有想要這樣跟被告互動,對於社工介入以後是否親見被告摸甲 的腿部下體,我的記憶有點混亂,我現在不確定,這都是孩子講的,從社工介入前到庇護前這段時間,甲 都自己睡,她有時候會要我陪,但很少,甲 是說她晚上很累,被告再去按摩就把她弄醒,甲需要花很長時間再睡著,另外被告會按到隱私部位,甲 當時說是尿尿的地方,我有問是不是不小心,甲 一開始不太確定,後來甲 說應該不是,因為停留很長的時間,另外按摩是從小三到國一都有等語(見院卷第515-530頁)。
⒊稽之證人乙 所述,被告確實有以按摩為由觸摸告訴人甲 之
腿部、背部等情,然並未見聞有觸摸告訴人甲 下體一事;再者,針對被告觸碰告訴人甲 胸部乙情,證人乙 於偵訊中先稱被告此舉應係在開玩笑時故意為之,然於本院審理中卻改稱被告係在檢查身體時為之,故證人乙 對此證述內容前後不一,已難輕信其真實性,是被告縱令對告訴人甲 有身體之觸碰行為,亦不能逕予推論被告對於告訴人甲 存有異於父女親情以外之特殊慾念,尚難認定被告確係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而為之。另針對被告是否強抓告訴人甲 胸部之情節,告訴人甲 指稱:係於寫暑假作業時發生,且案發當時證人乙 亦遭被告襲胸等語,然證人乙 卻未證述過上開情節,而係證稱:被告於告訴人甲 洗澡以檢查身體為由會觸碰告訴人甲 胸部等語,雙方針對被告強抓或觸碰告訴人甲 胸部之情節,有相互不一致之證述,自難認可採。此外,衡酌被告與證人乙 間曾有家庭暴力之相關刑、民事案件,此有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41號暫時保護令在卷、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不公開院卷第85-88、365-368頁),且證人乙 與被告之間亦因婚姻衝突而造成告訴人甲 多次目睹家庭暴力之發生以致對被告有諸多埋怨等情,業如前述,故單憑證人乙 之證述內容實不足以擔保告訴人甲 所指述情節之可信性,尚無從推認被告確有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之犯行。
㈣證人林○哲先於警詢中陳稱:我跟甲 是國中同學,甲 跟我提
過兩次,第一次跟我說她被爸爸家暴以及性侵的狀況,說從小3開始爸爸會對她用手亂摸,但沒有說摸哪裡,另外也有強吻她,此外,她爸爸還會用拳頭毆打甲 以及乙 ,第二次
甲 跟我說她從國小三年級開始有憂鬱症,有在接受治療等語(見偵字43989號卷第39-41頁);又於偵訊中證稱:我跟
甲 是國一的同班同學,甲 說過爸爸會對她家暴,說她三年級的時候有被爸爸亂摸,沒有說過摸哪裡,我覺得甲 蠻可憐的,當時甲 表情難過、但是沒有哭等語(見偵字43989號卷第69-71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甲 在國一的時候跟我說過兩次,第一次說她爸爸會家暴、限制她的自由,甲沒有提到觸碰身體的部分,至於警詢當中我提到有講性侵的部分,我現在則是沒有印象,第二次主要也是聽他講到家暴,好像也有提到父親會亂摸,甲 沒有說摸到那個身體部位,沒有講的很詳細,可能是她被摸到哪裡不舒服的地方,雖然在警詢筆錄記載「小學3年級開始有對她用手亂摸」,我沒有印象甲 有提到從國小三年級開始遭被告亂摸,但有聽說她有憂鬱症,應該是跟家暴、家庭因素有關,甲 有說要提告,我給她的建議是去警察局報案等語(見院卷第488-494頁)。另證人吳○政(111年7月已歿,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甲 補習班老師,甲 提到爸爸對她有家暴行為,但沒有具體說什麼行為態樣,主要反應她有多討厭爸爸,討厭爸爸的精神壓迫,爸爸還有作勢要打人,甲 有提過性侵這塊,但是我是男老師所以沒有聊細節,有說會觸摸她身體,甲 說這些話題很激動等語(見偵字43989號卷第69-71頁),則上開證人林○哲、吳○政均係於事後聽聞告訴人甲 陳述曾遭被告家暴以及觸摸身體乙情,然而針對被告觸摸告訴人甲 身體之何處部位以及案發經過,告訴人甲 俱未告知細節經過,則是否係因被告按摩而觸摸甲 腿部導致甲 不適,抑或被告確實基於強制猥褻之故意而觸摸告訴人甲 身體部位藉此刺激或滿足性慾等情,實有不明。又告訴人甲 斯時既未向證人林○哲、吳○政清楚提及案發經過,且證人林○哲、吳○政關於告訴人甲遭被告觸摸身體過程之證述,究非渠等親身經歷、見聞或體驗之事,實質上係聽聞告訴人甲 反覆陳述之累積性證據,均難逕採為告訴人甲 指述之補強證據。
㈤又觀諸新北市政府少年保護案件摘要報告(下稱摘要報告)
,其內記載「案主雖一開始揭露遭案父摸大腿外,還有襲胸、親吻、以手指不當觸碰其私密部位的情形,...出現在晚間洗澡後裸露身體或裸體以腳夾住案主、案女等行為」,另參以司法報告書內記載「主述/問題摘要與歷史(從轉介表摘述與案主口述)...自案主小三開始,案父經常半夜爬到案主床上、摸案主大腿...案主表示案父自小三開始觸碰案主身體(包括胸部與生殖器,曾有以手指插入案主生殖器的狀況,然時間地點過程案主表示不記得)...」,另告訴人
甲 於新北市○○國中就讀時曾接受校園輔導,其中輔導紀錄中第4點、第7點固記載「4.109.4.23案主表示小三開始,案父經常半夜爬到案主床上,摸案主大腿,案主會口頭制止,有時案父仍強行碰觸...7.109.6.4案父趁案母睡著摸案主大腿,案主有拒絕與阻止,案父還是摸案主大腿,案主大聲拒絕與斥責,案父才停止並離開房間,提到小學中年級時案父有強吻與摸自己胸部的行為(目前沒有)」,此有上開摘要報告、司法報告書、新北市○○國中學學生輔導資料在卷可佐(見不公開院卷第113-118頁、院卷第259-260頁),然前揭資料均係本案案發後,社工、輔導老師聽聞告訴人甲 、證人乙 所述大致情節之紀錄內容,亦非得為告訴人甲 證言之補強證據。再前揭資料之製作人分別證述內容如下:
⒈證人即上開摘要報告製作人即新北市家防中心社工洪○於本院
審理中到庭證稱:當時有跟甲 、被告、乙 進行訪談,再依照他們所述內容製作報告,我認為甲 沒有說謊動機,因為我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甲 很緊張,她曾說過即便把事情說出來也不會有所改變,所以甲 沒有動機說謊,我們紀錄的過程沒有逐字紀錄,但是我們會記載個人陳述內容,再把相關評估記載上去,甲 如果提到朋友、興趣都能侃侃而談,但是講到家庭衝突、身體界限的事情,甲 就會比較不想說,甲 曾經提到她希望可以遺忘才不會痛苦,一開始甲 講到觸摸大腿,後來才提到被告有摸胸部、隔著內褲摸私處的情形,被告情緒不好地中斷甲 的用電、或洗澡裸體出來,甚至在床上用腳夾住甲 跟乙 ,導致他們會看到被告的生殖器,至於訪談被告的時候,被告有說他先前在外國讀書,也經常會跟HOME STAY的父母親有親吻、擁抱的動作,因此被告認為這是洋派的舉動,至於摸大腿則是因為甲 參加田徑隊,他要幫甲 按摩等語(見院卷第430-439頁)。⒉證人即上開司法報告書製作人王○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目
前為家防中心特約心理師,報告是透過跟甲 會談而產生,
甲 有跟我說,爸媽經常吵架,曾目睹兩次爸爸抓媽媽頭髮,也有用手搥媽媽的頭,並且提到爸媽吵架時,他跟媽媽會躲到房間,但爸爸有鑰匙,因此會開門進去繼續罵,小三開始爸爸會摸她大腿,但她沒有提到摸的方式,只有提到在睡覺時摸,她的床在上舖,爸爸會爬上床從欄杆中間摸她的大腿,甲 說可能會裝睡、或乾脆躲去媽媽房間就不會被摸,另外在客廳的時候也曾經碰一下胸部,母親曾看到有制止,被告卻說「碰一下有什麼關係」,我諮商的時候甲 沒有提到按摩的事,這是聽社工講的,另外甲 也提過睡覺的時候感覺爸爸的手指好像有進入(身體),但是當我再確認感覺是真的還是沒有,甲 又說不太記得,時間、次數也不記得,但曾經有這種感覺,甲 有說不舒服,我也詢問摸的部位是不是有往私處移動,甲 說她在睡覺沒有感覺,睡覺了就模模糊糊所以不知道摸到哪裡,只知道被摸,甲 也曾提到親嘴巴1次,甲 沒有說何時發生,甲 曾問爸爸為什麼親嘴巴,爸爸則回應「以後你也是要給男朋友親,我現在親一下有什麼關係」,甲 沒有說強吻,他說後來被告就沒有這樣做,甲 曾詢問爸爸「現在為什麼沒有親我」,被告說「沒有、就沒有要親」,甲 沒有提到發生的時間,他只能說有過這個印象,這是在8月初諮商時甲 有提到,所以我跟社工講,因此社工有進行庇護,評估時我發現甲 在被詢問摸大腿的外側、內側、有沒有伸入褲子內,這些問題都非常迴避,都會說不記得,說我就是記得從小三開始發生這些事情,但是當在這部分要再去多瞭解時,甲 就會說現在什麼都不想去想、沉默或轉移話題,但從甲 的反應,發現有坐不住、摳手、身體扭動等,我覺得甲 是不想去回想這些事情,另外因為我接觸甲 的時間是國二,距離案發小三已經時間久遠,甲 的理解能力本來就比較弱,我問他第一次、最後一次發生的時間,他說不記得,這真的就是什麼都不記得,我會記載有情緒解離,就是甲 雖然在講這些事情,但卻沒有任何情緒上的起伏,只是口頭上會說「被摸的時候很害怕、很緊張」,但是卻沒有表情、聲音也沒有起伏,只是身體的動作可以感受到她的焦躁,以甲 當時國二的年齡來說,他應該對於情緒的覺察有基本能力,但是甲 會說「沒有感覺」,此外當我們詢問案情時,甲 說詞會前後不一致,所以我有詢問過社工或學校老師關於甲 是否做過心理鑑定或在學校的功課表現,因為這觀乎她對我們問題的理解程度,在諮商的過程中,有時候甲 其實不太理解我們在講什麼,例如當時甲 覺得同學霸凌她,我們就要去理解她所謂的霸凌,回到性侵害上,我會問他猥褻、性侵害、性騷擾的差別,剛開始她確實會搞不清楚,例如摸並不是性侵,但甲 可以感覺到不舒服,社工曾說甲 在醫院評估時小時候有專注力不足,但是在諮商到第7、8次的時候,她已經能比較安靜不會亂動,另外記載「後續諮商方向:性侵害創傷復原」這是我們在評估的時候,甲 還有一些害怕跟做惡夢的狀況,因為甲 被摸大腿的事件有些身心反應,還有剛剛講的狀況還有情緒解離,另外因為目睹父母婚姻衝突,她當時很希望爸媽可以離婚,可能因為當時他們仍然在離婚程序中,甲擔心未來要跟誰住,另外曾經發現甲 說詞不一致的部分,
甲 有一次提到驗傷,醫師說傷勢是一個東西插到陰道內等語,我說如果驗傷醫師應該不會這麼講,我後來跟社工核對驗傷過程,甲 才說原來是我誤會了嗎,另一次是甲 母親聲請保護令,甲 則一直覺得自己有保護令,我後來拿保護令的裁定書詢問是否理解內容,A才說不理解,另外甲 跟同學衝突中,甲 認為同學是因為甲 中國人而歧視她,我們則詢問是什麼樣的事情、言語、動作與態度而覺得不舒服,後來跟老師核對狀況,老師的解釋是說,甲 當時一直跟同討論有關中國的節目,同學因為聽不懂就轉移去跟其他人聊天,
甲 就覺得別人在歧視,因此在跟甲 談話過程中需要做很多核對等語(見院卷第506-514頁)。
⒊證人即輔導紀錄製作人楊○嵐於偵訊中證稱:一開始輔導是要
瞭解甲 的人際關係,後來發現甲 煩惱家裡的狀況,甲 會抱怨被告、認為被告喜歡罵她跟媽媽,並且提到看過被告打媽媽,希望他們離婚而能回大陸,某次甲 提到被告會爬上她的床,硬要跟她擠在同一張床,又說被告會摸她的大腿,我跟甲 說必需要通報,甲 則開始緊張焦慮,甲 認為被告跟媽媽會否認,不會站在她這邊,她會被罵,我有說服甲,提到社工介入才可能阻止這些行為,後來甲 有提到被告趁媽媽睡覺,會坐在旁邊硬要摸她大腿,另外提到被告會強吻她、摸她的臉還有胸部,記得她說最早是小三、小四,當時我詢問目前還有沒有,甲 說目前沒有,甲 在講被告都是很嫌惡的感覺,認為被告有精神病會突然變臉生氣,而在提到遭被告騷擾時的態度,甲 會比較謹慎,需要我詢問才會講,描述這些狀況時沒有那麼激動,都需要想一下在講等語(見他字5942卷第25-26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無法判定甲 是否說謊,當初會通報,是因為甲 提到父親對母親有施暴、言語暴力,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會對孩子產生心理壓力,在後續持續輔導中,我發現甲 提到父親有很憤怒的情緒,甲 經常提到「他怎麼可以這樣對媽媽」、「媽媽為什麼不離開爸爸」,他的情緒很強烈,感覺比起其中家中有言語暴力或肢體暴力的類似個案情緒更多,所以當我想瞭解這些情緒時,甲 有說小時候爸爸蠻疼愛她,甲 才開始慢慢提到輔導紀錄當中第4點、第7點等內容,甲 有提到摸大腿內側、強吻、摸臉以及胸部,因為我沒有問,所以甲 並沒有提到是腹痛或身體不適、被告按摩的內容,甲 一直說希望父母離婚,因為父親歧視他們是中國人,並且覺得父親精神有問題,甲 很氣媽媽不離開爸爸,但是媽媽都說「等你長大就會跟爸爸離婚」,甲 有提到希望離開加、希望回中國,她曾經問過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爸媽離婚,我只說這件事情是媽媽要決定的,我忘記這些內容是在甲 講出遭被告摸之前還是之後,此外跟甲 會談的時候發現她講話比較誇張,甲 沒有辦法區分性侵、性騷擾,甲 直接先跟導師說自己遭性侵,但在輔導過程中沒有發現其他跟事實不符的狀況等語(見院卷第496-504頁)。
⒋衡以上開證人王○婷已證稱告訴人甲 因父母婚姻衝突而對被
告有較強烈之負面情緒,且於表達上常因用詞理解之不同而產生不一致之狀況,益徵告訴人甲 所述內容尚須有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甲 片面之陳述,遽對被告論罪科刑。稽之證人洪○、王○婷、楊○嵐均係聽聞告訴人甲 轉述曾遭被告觸摸大腿、胸部等情,然當時事發之過程為何,此是否確係被告基於猥褻犯意所為尚有不明,已如前述,又針對被告是否觸摸告訴人甲 陰道外部乙節,告訴人甲 於向證人王○婷轉述時,亦曾表示記不得、不清楚摸到哪裡等情,故上開證人3人之證述內容自不足以佐證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甲 為乘機猥褻、強制猥褻之犯行。再者,證人洪○、王○婷、楊○嵐雖於接觸告訴人甲 過程中發現告訴人甲 有遺忘、情緒解離、憤怒等情緒,然此究竟係因目睹父母婚姻衝突、對被告觸碰其身體之不適進而產生厭惡情緒,抑或確屬因遭被告乘機猥褻與強制猥褻造成之情緒創傷等情,尚難加以釐清,自無從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㈥至本案偵查中,檢察官徵得被告同意後,囑託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對被告為測謊鑑定,鑑定結果,被告就「㈠你有沒有摸女兒(AD000-A109386)的私處(胸部、下體)?答:沒有㈡有關本案,你有沒有摸女兒(AD000-A109386)的私處(胸部、下體)?答:沒有」等問題,均呈現「不實反應」,此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3日刑鑑字第110050013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43989號卷第77-79頁)。惟:
⒈按測謊之鑑驗,係對受測人就與待證事實相關事項之詢答,
由受過測謊專業訓練人員依科學儀器觀察及記錄其回答時之神經、呼吸、心跳、脈膊等狀況,判斷其有無情緒波動情形,而據以推測其有無說謊反應;惟測謊鑑驗結果往往因受測人之生理(例如罹患失眠、氣喘、心臟及心血管疾病等)、心理因素(例如憤怒、憂鬱、緊張或悲傷等)而受影響;且人之思想、行為無法以科學儀器精確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或醫學試驗般獲得絕對正確之結果,故目前國內外學理與實務界對於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仍存有重大爭議。從而,測謊結果在偵查階段雖可作為被告涉嫌犯罪之輔助資料;但就審判上而言,仍應在有其他客觀上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始能作為輔助或補強心證之用。尤其在告訴人與被告雙方各執一詞而難以判斷真偽之情形下,尚不宜僅憑對其中一方實施測謊之結果,作為論斷何者所述為可信之絕對或關鍵憑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被告雖自承因為按摩而有觸摸告訴人甲 之腿部、背部,
以及為表達親暱情感而有親吻、摟抱而觸碰告訴人甲 等節,然針對被告有無觸摸告訴人甲 下體乙節,被告及告訴人
甲 各執一詞,而告訴人甲 前開證述內容既有先後不一致之情形而生疑義,尚有瑕疵可指,已如前述,是本案被告之辯稱是否絕對不能採信,仍應調查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認定,不能僅以被告測謊結果有不實反應,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查被告自始並未全盤否認曾碰觸到告訴人甲 之身體、胸部之事,僅否認曾觸摸告訴人甲 陰道外部或下體之身體私密部位,則上開鑑定問題卻係將「胸部」、「下體」等身體部位合而為同一問題以詢問被告,被告面對此一結合「胸部」及「下體」問題之回答而呈現不實反應究係針對胸部、下體,尚有不明,故難以此測謊結果逕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者,上開測謊問題亦未特定摸甲 私處(胸部、下體)之時間點,又告訴人甲 就其遭受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之次數及時間,自始皆無法確定,故縱令有上揭測謊鑑定結果,亦無從佐證被告究竟係於何時何地對告訴人甲 有為乘機猥褻、強制猥褻之行為,是本件在尚未查得其他客觀上可資信賴之相關補強證據前,自不得以上開測謊結果呈不實反應,即逕作為告訴人甲 指述被告犯罪之補強證據。
㈦又參以告訴人甲 固曾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
論略為「告訴人甲 持續面臨加害人強制猥褻行為的期間,以及剛搬離家的3-4個月內,仍存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如:主觀經驗侵入性的想法,接觸相似事物實有苦惱感受,會盡量避開使自己痛苦的話題、思緒感覺,每當開庭、回憶或接觸與案件相關提醒物時焦慮度提升,不斷冒冷汗、哭泣持續時間長,但未明顯影響學習表現、人際關係和適應功能,其反應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準則」等語,此有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11年7月20日亞精神字第1110720006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見院卷第315-321頁),衡以該鑑定距公訴意旨所指最近之案發時已將近2年之久,且主要是鑑定告訴人甲 於案發後之情緒反應問題,參酌告訴人甲 於案發時亦歷經其本身或甲 之母遭被告家暴對待之創傷以及負面情緒,則造成該等情緒反應之原因是否確為本案強制猥褻與乘機猥褻行為所造成,容有疑義,故難憑醫師對於告訴人甲 壓力反應的描述及主觀認定,而認與告訴人甲 所指述被告涉及本案性侵犯行有直接關連性,亦難憑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既堅決否認曾對告訴人甲 為上揭乘機猥褻、強制猥褻犯行,惟本案除告訴人甲 之指述外,其餘卷內相關證人證述、書證,經本院詳為審酌後認尚不足以補強告訴人甲 指述之真實性,而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是公訴意旨所引全部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本案被告所涉犯嫌,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歐蕙甄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法 官 謝茵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昱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