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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7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86號上 訴 人即自訴人 陳光禹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自字第49、54、60、61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名譽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