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304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諶忠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諶忠良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諶忠良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向楊證雄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房屋,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9年2月2日起至111年5月3日止之租賃期間,在上址租屋處,以不詳之方式,將楊證雄所有上開房屋內如附表編號3、5、6、7、8所示之物品損壞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楊證雄。
二、案經楊證雄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 由
一、被告諶忠良於法院審理中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於偵查中僅稱:他字卷中告訴人楊證雄提出編號B1至B4照片共16張是伊搬離租屋處的狀況,因為當時伊在上班,伊老婆都不整理,伊要整理,伊老婆就推伊,對於告訴人楊證雄所指訴遭毀損之物品中,告訴人沒有給伊茶几,落地窗玻璃破裂是颱風刮的樹枝打到的;如果當時搬走的現狀是這樣,伊承認毀損等語(見偵緝卷第36頁)。
二、本院查:
1.被告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向告訴人續約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房屋(下稱本案房屋),迄至111年5月3日退租遷出本案房屋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告訴人是伊前房東,當時伊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房屋,伊跟告訴人租了1、2年,後來告訴人說要收回房屋,伊於111年5月間搬離本案房屋等語在卷(見偵緝卷第35至3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基簡卷第34頁),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99至127頁),此部分事實應甚明確,堪以認定。
2.告訴人將本案房屋出租予被告時,除房屋本體外,屋內配有茶几、馬桶、冷氣機、床組等物且屋內整潔,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基簡卷第34頁),並有告訴人提出出租時照片可佐(見他字卷第7至9頁),參以卷附本案房屋租賃契約載明附屬設備項目即包含床組、冷氣等物(見他字卷第117頁),而馬桶屬房屋之一般基本配備,至於租賃契約上雖未勾選「茶几」該項,然已勾選「沙發」1組,一般通念下沙發組原可包含茶几,況房屋既已配備沙發,倘無茶几,與一般常情較為不符,是應認該「茶几」項目應係漏勾或因認屬已勾選之沙發組所涵蓋乃未勾選。是被告承租本案房屋時,屋內確有配備茶几、馬桶、冷氣機、床組等物,堪以認定,被告稱告訴人並未給伊茶几云云,並非可採。
3.被告搬離本案房屋時,茶几破裂毀損、馬桶遭塞入異物、冷氣外蓋及濾網不見,床組底板(即床板)破損、屋內地板各處堆滿垃圾,且天花板、牆壁布滿蟑螂、蟲屍等情,除據告訴人於原審結證:被告退租時留下垃圾,牆壁很髒,都是蟑螂痕跡,床板破裂等語在卷(見原審基簡卷第34至35頁),並有告訴人提出被告退租時之本案房屋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0至14、27、41、45、91、93至94、97等頁),復有告訴人事後維修、清理過程之照片及修繕工程報價單可稽(見他字卷第19至25、28至34、49、53、59至61等頁),而衡諸常情,告訴人實無可能刻意先將自己房屋內之家具設備毀壞、污損環境及散布大量蟑螂、蟲屍,貶損其價值,再大費周章維修、清理而徒增勞費,參以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卷附退租時本案房屋照片,被告並未爭執照片所示內容非其搬離時之房屋狀況,且對搬走時之該房屋現狀表示承認(見偵緝卷第36頁)。據上,告訴人指訴被告搬離時,本案房屋有如附表編號3、5至8之茶几破裂、馬桶阻塞、冷氣外蓋及濾網遺失,床板破裂、垃圾未清、牆壁、地板髒污等情,應屬可採。
4.再者,觀諸前揭被告搬離本案房屋時之家俱、設備毀損照片,其中茶几之木頭大面積斷裂(見他字卷第91頁)、馬桶遭塞入異物完全堵塞(見他字卷第93頁)、床組底板大半破裂缺損(見他字卷第94頁),顯然非屬正常使用可能產生之耗損,要屬人為故意破壞無訛,並已使該等茶几、床組底板之外形及可用性喪失,馬桶失去原本效用;又冷氣外蓋及濾網遺失部分(見他字卷第93頁),因冷氣外蓋、濾網非屬正常使用下可能遭移除或滅失之物,顯然係遭人為刻意移除,並使冷氣因而喪失其原本之美觀功能及過濾空氣之部分效用;再由卷附照片所示(見他字卷第10至14、27、47頁),被告搬離本案房屋時,屋內地板各處遍布垃圾,幾乎不見地面,天花板及牆壁孳生布滿大片蟑螂及蟲屍,該等髒亂程度,顯然並非正常方式使用房屋使然,要屬人為故意造成,因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使本案房屋之地板、牆壁喪失其外觀及最低限度之「宜居」主要功用,至為明確。據上,前揭毀損及不堪使用情形,均係人為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所故意造成,堪以認定。
5.又被告承租本案房屋後確有實際居住該處,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緝卷第36頁),對於本案房屋於其居住期間發生上開毀損及不堪使用情形,當知之甚詳,然被告並未將之修復,反容任該等狀況存在至遷讓房屋之時,且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該等照片,被告並未指出係何人造成,僅稱是其老婆不整理云云,則前揭毀損、不堪使用情形確係被告故意造成,應可認定。
6.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尚有毀損落地窗玻璃及穿衣鏡玻璃(即附表編號1、2部分)等情,固據告訴人提出照片,證明被告搬離本案房屋時,落地窗玻璃及穿衣鏡破裂(見他字卷第89至90頁),惟被告辯稱落地窗玻璃係因颱風所刮樹枝打到而破裂等語(見偵緝卷第36頁)乙情,衡諸玻璃易破之特性,尚非全無可採,且由前揭照片所示落地窗及穿衣鏡玻璃均僅邊角破裂,尚無從遽認係人為故意破壞所致;起訴意旨所指附表編號4之浴室排水孔蓋遺失部分,尚難排除係正常使用過程,因發生阻塞或排水不順而暫時移除後遺失,無從遽認係故意毀損;另起訴書所指附表編號9「傢俱、家電損壞」部分,公訴意旨未具體指明係何傢俱、家電損壞,而無從認定是否確有毀損情事。從而,附表編號1、2、4、9部分,難遽認係被告故意毀損,併此指明。
7.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不以兼具各行為為限;又所謂「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行為人之行為,雖未致他人之物完全喪失其物理上功能,但其醜化該物之外貌及觀瞻,嚴重妨礙使用人心理上之舒適安全感,自仍應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茶几、冷氣機外蓋及濾網、床板,使該等物品外形毀損且可用性一部或全部喪失,自屬損壞物品,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又被告以異物阻塞馬桶,導致馬桶喪失效用,故意將垃圾散布屋內致全屋地板污損、害蟲大量孳生天花板及牆壁,致外貌、觀瞻盡失,不堪人住,造成健康危害及妨礙心理上之舒適安全感,自屬致令該等之物不堪使用,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為,係毀損同一地點之同一告訴人之物,且無從認定係分別起意所為,爰僅論以1罪。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未察,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採證認事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被告所為已該當毀損犯行,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承租告訴人之本案房屋,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恣意毀損,造成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之財產損害,所為實應非難,且迄今未向告訴人賠償分毫,難謂其犯後有積極彌補之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曾有犯罪前科之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緝卷第21頁),已離婚(見本院卷第43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係專為防訴訟延滯之弊而設,本條之逕行判決,原屬任意規定,受合法傳喚之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遵傳到庭者,其應否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法院有自由斟酌之權;依此規定,尤足見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二審上訴案件,不問被告應為何種判決,及應科何種之刑,凡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無論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諭知,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國瑋提起上訴,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毀損情形 1 落地窗玻璃破裂 2 穿衣鏡破裂 3 茶几破裂 4 浴室排水孔蓋遺失 5 馬桶阻塞 6 冷氣機外蓋、濾網遺失 7 床板破裂 8 牆壁(天花板)、地板髒污、蟲害 9 傢俱、家電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