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80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錦生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錦生因己身有資金需求,明知借款事由不實,且無還款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8年5月間起,陸續向王琴淑佯稱其母親需要照顧、玩遊戲輸錢、出車禍需給付賠償金、另案須繳納罰金獲交保金、投資鑽石、直升機等如附表所示之事由,並於108年7月30日簽立面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之本票1紙(票號:CH000000號,下稱本案本票)以佯裝有還款能力,致使王琴淑陷於錯誤,在新北市五股區某處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887萬2,000元與張錦生或匯款至張錦生所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嗣張錦生避不見面,亦未償還上開款項,王琴淑始悉受騙。
二、案經王琴淑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因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錦生於本院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1至195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事由向告訴人王琴淑借款等情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跟告訴人借錢,但不是詐欺,我跟告訴人有感情因素,且我當時確實有還款能力,我可以用直昇機買賣的錢來還錢,況我借的金額沒有如附表所示這麼多錢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事由向告訴人王
琴淑借款等情,為被告坦認在卷,並經告訴人於偵訊證述明確(見他卷第57至58頁、偵卷第54至56頁、偵緝卷第31至34頁),復有本票影本、借據、擔保物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轉帳收據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2至66、28至45、47至55、10至23、81至10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是以,本案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有無施用與事實不相符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茲論述如下:
⒈被告確有施用與事實不相符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⑴告訴人於偵訊證稱:被告在108年7月30日簽發本案本票,是
要清償以前的債務,被告跟我說錢去買鑽石、金錶、直昇機等投資,很快就會把錢拿回來,我怕我不借他錢,無法拿回之前的錢,我才會一直借他錢(見他卷第57至58頁);被告都沒有還款給我,他都說晚上要一起去拿錢,但時間到,他人就不見了,後續他說我把錢投進去,就能一次贖回來,他說我這次不幫他,錢也都拿不回來;被告說要賣鑽戒、模型機、遙控飛機,這些東西轉手後賣錢,就可以給我錢,但事後是拿去當舖,當時被告有拍傳票、在地檢署、被收押、執行的照片給我看(見偵卷第55至56頁)等語。
⑵被告於偵訊供稱:我於108年5月間開始有陸續以母親需要照
顧、玩遊戲輸錢、出車禍需賠償、另案需要繳納罰金等理由向告訴人借款,在108年7月30日簽立本案本票給告訴人;我有另案需要繳納罰金給被害人,是臺北執行處,我現在還沒有繳完;我確實有跟告訴人借錢,但關於法院的部分沒有那麼多次,我確實要向法院繳罰金,那是我幫朋友繳的,我繳給臺北地檢署;關於遊戲卡的部分,是因為我有遊戲幣在帳戶內,我為了要取出遊戲幣,要先匯款進去才能取出現金,最後有取出現金,但告訴人說要一筆全額付清,所以我才沒還告訴人錢等語;附表所示的事由是真的,我跟朋友借錢,抵押了鑽石跟遙控飛機的遙控機,我被押走,我就向告訴人借錢要贖回鑽石跟遙控器,但我把錢給對方後,對方被黑吃黑,所以他也不還我鑽石跟遙控器,我就也沒有把錢還給告訴人等語(見偵緝卷第31至34頁)。
⑶再據證人即被告友人林朋遇證稱:被告指示我將匯入其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之款項轉入其他不明帳戶內,且被告稱係之前有開公司,錢放在朋友那的款項,錢一進帳戶就須轉出,其曾有見聞被告在玩九州娛樂城,該遊戲帳戶係有連結被告請其轉出之聯邦帳戶等語之證述內容(見他卷第112至113頁、偵卷第54頁反面、偵緝卷第243至244頁),而經核以林朋遇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告訴人款項匯入後,確旋即遭轉出至數個重覆帳戶,且觀之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被告實際上並無如附表所示之繳納交保金或罰金之紀錄,益徵被告係使用人頭帳戶將款項匯入、匯出,並未將款項用於繳納罰金、交保金使用。
⑷綜上,可知被告確實有以如附表所示之事由向告訴人借款,
且被告就其借款事由是否真實存在,則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事,亦與卷內所示客觀證據不符(詳後述⑸)足見被告確有施用與事實不相符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⑸再者,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卷頁詳
如附表所示卷證出處欄所示),可見告訴人之證述並非無據,且被告雖稱其有還款能力,然迄今被告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資料供參,是被告並無任何穩定工作及收入,且依被告前揭所述,被告除了向告訴人借款,亦有向其他友人借款,益徵被告實已無還款能力,但卻一再向告訴人聲稱可以還款,使告訴人誤認被告具有還款能力及意願,惟在告訴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款項後,被告均未曾還款,且據告訴人多次請求還款,被告均未依約履行,益徵被告自始即無還款之能力及意願,其向告訴人誆稱如附表所示之各種事由,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且誤信被告所稱其有相當資力且會儘速歸還款項等語,而同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被告自始即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灼然甚明。至被告於本院雖另辯稱:我實際上拿到的錢沒有這麼多等語,然經本院逐項比對,有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出處欄所示相關證據資料可證,足認被告確實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之辯解,不足憑採。
⒉又被告固辯稱:如附表所示之事由都是真的,我不是詐欺等
語,惟查,被告自始均未提出有何相關資料係與其繳納罰金、遭羈押或賠償另案被害人等事證,是被告是否確實有前揭事實,已屬可疑。從而,被告前揭所辯,亦難採認。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其所辯亦無足採,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多次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
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應構成數罪,容有誤會。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本案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所為犯行,事證明確
,依法論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接續多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詐得之款項為887萬2,000元(詳如附表所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固辯稱曾還給告訴人款項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陳稱被告並未還錢等語,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稱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然按刑事審判旨在
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先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既於判決內詳予說明其量刑基礎,且敘明係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之手段,其犯後態度,併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而被告雖未給付調解金額,然原審量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檢察官以此為由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業據本院論駁如前,並非可採,其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日期 詐騙事由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8年7月30日 簽立本票630萬元(票號:CH000000),佯裝有還款能力 630萬元 ⒈告訴人108年11月18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影本(面額630萬元、票號CH000000)(108他7734卷第62頁) ⒉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 2 108年8月3日 維修遙控飛機 現金5萬元 ⒈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73頁) 3 108年8月4日 維修遙控飛機 現金13萬元 ⒈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73頁) 4 108年8月7日 繳交法院罰金,否則將遭收押 匯款7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75頁) ⒊108年8月7日匯款單、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4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 附證27 (即108年8月7日匯款單4萬元、轉帳明細3萬元) 5 108年8月8日 車禍住院,對方提告肇事逃逸,需賠款。 匯款10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76至79頁) ⒊108年8月8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7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 附證28:6萬元 (即108年8月8日轉帳明細3萬元、3萬元) 6 108年8月9日 遙控飛機被載走 匯款1萬8000元 ⒈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0頁) ⒉108年8月9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1頁) 附證29 (即108年8月9日轉帳明細1萬8000元) 7 108年8月10日 租載遙控飛機車資 匯款2萬5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1頁) ⒊108年8月10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2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7頁反面) 附證30 (即108年8月10日轉帳明細2萬5000元) 8 108年8月11日 因欠錢被朋友押走 匯款5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2至83頁) ⒊108年8月11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7頁反面) 附證31 (即108年8月11日轉帳明細3萬元、2萬元) 9 108年8月13日 模型機組裝費 匯款1萬5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5頁) ⒊108年8月13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8頁) 附證32 (即108年8月13日轉帳明細1萬5000元) 10 108年8月14日 模型機換零件 匯款17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6至87頁) ⒊108年8月14日匯款單、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面) 附證33:14萬元 (即108年8月14日匯款單5萬元、轉帳明細3萬元、3萬元、3萬元) 11 108年8月15日 購買遊戲卡 匯款10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8頁) ⒊108年8月15日匯款單(109偵緝3435卷第56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8頁反面)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附證34 (即108年8月15日匯款單10萬元) 12 108年8月16日 刑事案件須請律師向法院請求易科罰金 匯款9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88至89頁) ⒊108年8月16日匯款單、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9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附證35:11萬 (即108年8月16日匯款單8萬元、轉帳明細3萬元) 13 108年8月17日 繳納法院罰金 匯款13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90至91頁) ⒊108年8月17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9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附證36:4萬元 (即108年8月17日轉帳明細1萬元、3萬元) 14 108年8月18日 買遙控飛機零件 現金10萬元 ⒈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92至93頁) 15 108年8月19日 買遙控飛機零件 匯款3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95頁) ⒊108年8月19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5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9頁反面) 附證37 (即108年8月19日轉帳明細3萬元) 16 108年8月20日 買螺絲 匯款1萬8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96至97頁) ⒊108年8月20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9頁反面) 附證38 (即108年8月20日轉帳明細1萬8000元) 17 108年8月21日 去銀行繳納遊戲點數款項、補點數 現金20萬元、9萬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98至100頁) ⒊108年8月21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附證39:匯款6萬元 (即108年8月21日轉帳明細3萬元、3萬元) 18 108年8月22日 繳納檢察官之交保金 匯款9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16日桃檢俊平109偵緝1999字第1109058521號函(109偵緝3435卷第249頁) ⒊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01至102頁) ⒋108年8月22日匯款單、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0頁) ⒍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 附證40 (即108年8月22日匯款單6萬元、轉帳明細3萬元) 19 108年8月23日 拿回被典當之鑽石、補點數 匯款9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03至106頁) ⒊108年8月23日匯款單、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0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 附證41:6萬元 (即108年8月23日轉帳明細3萬元、3萬元) 20 108年8月24日 拿回鑽石 匯款5萬9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07頁) ⒊108年8月24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0頁至第40頁反面) ⒈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 附證42 (即108年8月24日轉帳明細3萬元、2萬9000元) 21 108年8月25日 拿回鑽石 匯款5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10年4月28日偵訊筆錄(經具結)(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08至109頁) ⒊108年8月25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5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11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64986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7至48頁、第50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 附證43 (即108年8月25日轉帳明細2萬元、3萬元) 22 108年8月26日 拿回鑽石 匯款5萬5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10年4月28日偵訊筆錄(經具結)(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10至113頁) ⒊108年8月26日轉帳明細(109偵緝3435卷第66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11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64986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7至48頁、第51至52頁)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 附證44 (即108年8月26日轉帳明細2萬5000元、3萬元) 23 108年8月27日 繳納臺北地院罰金 匯款20萬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14頁) ⒊108年8月27日匯款單(109偵緝3435卷第6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6373號函暨所附之林朋遇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8他7734卷第40頁反面) ⒌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附證45:15萬元 (即108年8月27日匯款單15萬元) 24 108年8月28日 繳納120萬元罰金 現金17萬元 ⒈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15至120頁) ⒉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25 108年8月31日 拿回鑽石 匯款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琴淑108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57頁反面)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22至123頁) ⒊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 26 108年9月1日 拿回鑽石 匯款9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琴淑108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57頁反面)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24至125頁) ⒊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 27 108年9月2日 拿回鑽石 匯款23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琴淑108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57頁反面) ⒉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9偵緝3435卷第126至128頁) ⒊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 28 108年9月4日 在警局被朋友押走 匯款6萬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琴淑108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57頁反面) ⒉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3至34頁) 29 108年9月5日 拿回鑽石 匯款3萬7000元 ⒈證人林朋遇108年11月20日、110年4月28日(經具結)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112頁反面、109偵緝3435卷第243頁、第244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琴淑108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08他7734卷第57頁反面) ⒊108年9月5日匯款單(109偵緝3435卷第68頁) ⒋被告109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109偵緝3435卷第32頁反面、第34頁) 附證46:3萬2000元 (即108年9月5日匯款單3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