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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易字第 2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慧玲選任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慧玲與郭景元為朋友,其為圖私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為以下犯行:

㈠陳慧玲於民國108年9月間,向郭景元佯稱在大陸地區有認識

之人,可透過關係投資大陸地區福田汽車廣告企劃案(下稱福田汽車企劃案),將有不錯獲利,邀請郭景元一起投資,其等2人各出資一半資金云云,使郭景元陷於錯誤,同意投資,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時間陸續給付其對應數額之款項,陳慧玲則承諾於110年1月可開始回收資金。

㈡陳慧玲為自郭景元詐得更多款項,明知福田汽車企劃案並無

其事,郭景元倘若知情必不再貸與款項,竟對郭景元謊稱該企劃案仍在進行中,可順利取回出資及獲利,而於:

1.109年6月間,對郭景元佯稱其與胞弟陳楙仁間家事事件涉訟,需借款支付法院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可在109年10月間返還云云,向郭景元借款,致郭景元陷於錯誤,同意借款,於同年月22日交付36萬元(附表一編號12)。

2.109年12月14日,對郭景元佯稱因搬家而需支付包含水電、瓦斯費等費用,需借款30萬元云云,郭景元為確認資金足以周轉,即詢問陳慧玲福田汽車企劃案在110年1月可分配多少獲利,其為使郭景元同意放款,乃謊稱65萬元云云,郭景元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借款,於109年12月15日交付其30萬元(附表一編號13);嗣陳慧玲於同年月18日以同一事由再次借款8萬元,郭景元亦承前錯誤而同意借款,並於該日交付之(附表一編號14)。

3.陳慧玲明知其先前承諾郭景元之投資獲利65萬元,迄至110年1月18日均未如期分配,竟又於同年月21日佯以福田汽車企劃案仍需17萬元投資款云云,向郭景元再借款17萬元,郭景元因陳慧玲先前承諾於109年10月、110年1月間應給付之款項均未履行,故要求其必須承諾於110年2月、3月間能回收福田汽車企劃案投資款項,其為取信於郭景元,竟告以「投資案百分之百一定沒問題」、「這個案子這裡是最後一檻我有把握」、「我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我用命擔保你可以全回收沒問題」等不實事項,且其為騙取借款,亦答應郭景元提出同年2月18日取回100萬元、全部投資款撤資外加投資分潤返還、至律師處寫下借據等條件,其等遂於同年1月22日至劉岱音律師處書立債務清償協議書,郭景元亦同時交付借款17萬元予陳慧玲(附表一編號15)。

㈢詎自上開債務清償協議書所約定之110年2月20日清償期限屆

至起,陳慧玲開始以各種藉口表示無法如期還款,郭景元心生懷疑,要求其提供福田汽車企劃案之聯繫人士通訊內容,見其百般推拖,拿不出任何與投資案相關之資料、人員電話、通訊對話及金流等內容,方知受騙而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景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案當事人即檢察官及被告陳慧玲,及辯護人,對於後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第89至91頁),本院查無證據得認後述證據之取得有何違法情事,且認為後述證據之內容與本案認定有關,爰合法調查後引為裁判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以福田汽車企劃案邀得告訴人郭景元投資交付款項,繼向告訴人稱企劃案在進行之中,復以其與胞弟陳楙仁間家事事件涉訟、搬家等為由,向告訴人借得款項,但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本案投資或借款原因都實在,我沒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蓋㈠我於99年間在北京透過劉春彥(Albert)幫忙和福田汽車牽線,從事廣告公關、現場行銷企劃,在我103年回臺灣後仍陸續有合作,我是將現金給劉春彥在臺灣地區的朋友,由該人將款項帶到大陸地區給劉春彥,再用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和劉春彥確認有無收到款項,我很清楚劉春彥的背景,相關投資訊息、獲利的時間點、金額都是他告訴我的,本案是因我自己太輕易信任他人反而受騙;㈡經我上網諮詢律師,得知該等家事事件需要30萬元保證金和6萬元律師費,後來雖然沒有交給法院,但我有拿去投入福田汽車企劃案;㈢我於109年12月間2次借款都是搬家費用,純屬私人借貸云云。其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本案純粹是民事糾紛,因為㈠告訴人瞭解投資一定有風險,不必然可以回收賺錢;㈡被告事發後精神狀況不好、壓力很大,以至於選擇逃避並將福田汽車企劃案資料均刪除,倘其確要詐欺告訴人,當不會一再承諾、甚至實際返還部分款項,更不會答應去公證;㈢被告曾就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在網路上向其他律師諮詢,得知需要30萬元擔保金和6萬元律師費用,並非空穴來風;㈣告訴人早已知悉被告連3萬元之水電、瓦斯費都無力負擔,且還積欠信用卡債務,自無還款之可能,於衡量風險後卻仍答應借款,自無涉詐欺罪責;㈤關於被告所稱福田汽車企劃案,被告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為真,但該企劃案虛偽乙事,本屬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之事項,自不能以被告未提出證據為由,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否則即是要求被告自證無罪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為朋友,其曾邀請告訴人共同投資福田汽車企

劃案,向告訴人陳稱企劃案正在進行中,復以支付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之保證金(應為擔保金之誤,下同)、搬家(含水電及瓦斯)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對應之款項交付被告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原審審理時均供承在卷(他卷第105至107頁、偵卷第15至17頁、審易卷第70至72頁、易卷第56至63、144至154頁。本院卷以外之卷宗名稱,僅引用字號,下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相符(他卷第111至114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北院民公勝字第700215號公證書、所附債務清償協議書及本票影本可憑(他卷第9至57頁),此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最初是我委託的房屋仲介稱被

告對命理有研究,可以幫忙看房屋買賣的情況,於是介紹我認識被告,被告於我們認識後幾個月即108年8、9月前後,邀約我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投資項目是福田汽車新車款的看板廣告或電視廣告等,她說在大陸地區有認識、有關係,跟我出資一人一半,由她主導跟大陸地區方面的聯絡,一開始是說少少的資金但有大大的回報,沒幾個月後開始跟我拿現金,我有問她為何要拿現金,她說因為金流的問題,要走地下匯兌去大陸地區,接著就是陸續跟我拿錢,但中間也沒有提供任何和大陸方面討論的內容、文字敘述或合約,金流也沒有讓我瞭解,甚至我後來問她和大陸那邊聯絡是否有微信通訊紀錄,她說都是用電話聯繫,但她提不出證明,所以我懷疑被詐欺,又過程中被告說她當時要搬家,沒有錢支付半年的租金,另外又說她和弟弟有在打官司,法院需要一筆36萬元的保證金,陸續要跟我借款,因為是朋友,我自己也在做生意,基於信任就沒有問太多等語(他卷第111至114頁),就如何認識被告、受被告邀約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後續被告借款之過程、事由均證述明確。而告訴人因被告均未履行所承諾分配之投資收益,於被告要求再度投入投資款項或借款時皆表示無意願、欲拒絕之意,然因被告不斷保證福田汽車企劃案定能獲利且承諾會依約分配投資報酬,告訴人乃繼續投入資金或放款予被告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考(出處見附表二出處欄)。準此足認告訴人係因被告稱在大陸地區有人脈可引介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並告以預期有大額投資獲利,方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款項,又因被告再三陳稱福田汽車企劃案正在進行並將會獲利,於評估如取得投資獲利將有資金可周轉之下,始交付附表一編號12至15之款項甚明。

㈢被告取得款項之事由係屬虛偽不實,被告及辯護人所辯皆屬無據:

1.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和告訴人投資的福田汽車企劃案是109年整年度的市場廣告投資企劃案,我要投標公關案,也就是讓福田公司採用我們的廣告,介紹這個案件的中間人劉春彥說我們必須先投入公關費用,雙方要打點公司、比稿,因為我之前曾在大陸地區工作,也與劉春彥合作過,雖然我們資金進去的時間比較晚,但還是有機會搶到整年度的廣告費用,我才答應,一開始我是用父親往生後留下來的費用和我工作的存款,加上借款10萬元,但之後沒多久劉春彥就說公關費還是不夠,我陸續找告訴人一起投資標的物,款項主要用在公關費跟比稿,想用內定方式把標的物標下,在108年下半年我原本要去大陸地區瞭解狀況,但因疫情無法過去,109年疫情越來越嚴重,更不可能過去,所以無法做細項認定和瞭解,劉春彥說對方還有繼續進行,因為109年7月和9月都有車展,我始終認定這個案件還在進行中,也還有機會繼續把投入的費用再拿出來,我是基於信任劉春彥才持續投資,過程中當劉春彥告訴我上海車展等活動的費用沒有辦法申請下來時,我有不斷質疑、詢問,直到110年4月初劉春彥才告訴我這個案件失敗云云(易卷第146至148頁)。倘被告所辯屬實,為因應109年7月及9月車展所需廣告企劃,其所投資之該年度廣告企劃案至遲應於109年年中前即可與劉春彥確認該投資案是否有成果,其卻捨此不為,已屬可疑;其所稱款項來源係「申請上海車展等活動費用」,何以其可自未投資之活動請款,亦有未明;況其既對投標成功與否存有疑慮,即應通知合夥投資之告訴人,使告訴人有充分資訊評估是否繼續投入款項,但其於109年12月、110年1月及2月間卻仍持續以保證獲利、承諾可取得報酬並回收投資款云云(附表二編號2至4),要求告訴人繼續投入資金,顯有違常理。

2.再被告始終藉詞自89年間即認識劉春彥,並於99年間透過劉春彥牽線與福田汽車公司合作,因而信任福田汽車企劃案可順利進行乙情,辯稱確有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項目云云;然其復自承:劉春彥沒有在任何公司任職,是用中間介紹方式接案,我們都是透過微信,以對答的方式聯繫云云(易卷第145至149頁),可見其與劉春彥間聯繫並非密切,亦無實據證明彼此有何正式業務往來,難認有信賴關係存在。再者,被告經原審於準備程序曉諭提出福田汽車企劃案之相關文件、出資證明等資料(易字卷第63頁),先辯稱投資案相關資料包含出資證明、投資標的證明、與大陸地區人士聯繫資料都在我的手機裡,但我的手機被砸爛了云云(易卷第94頁),後改稱手機對話紀錄是被刪除,沒有拿到任何跟福田汽車企劃案有關的文件,劉春彥始終未傳送相關圖檔、結果,只透過微信的攝影機單方面觀看劉春彥與對方公司間之往來資料云云(易卷第148、156頁),關於有無取得該企劃案相關資料之陳述前後明顯矛盾,所辯是否屬實,非無疑義。另其自108年9月至110年間邀請告訴人投資福田汽車企劃案,期間多次向告訴人索取投資款項,倘所辯屬實,豈有在長達近1年半之期間內,全未收受或留存任何投資相關文件之理?況若其個人果有提出半數出資額,又豈會僅因手機毀損或對話紀錄經刪除,即未能提出其自個人帳戶提款或將投資款項轉匯之相關證明?此等辯解,適足認其所稱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應屬虛妄。

3.遑論案發期間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臺人赴大陸地區投資誠屬頻繁,為因應大量資金流動需求,許多金融機構早已提供新臺幣與人民幣間雙向兌換、結算及匯款服務,甚至可經由網路銀行為之;而鉅款常受覬覦,搶奪、強盜等重大治安犯罪報導時有所聞,財產復與常人信用性及日常生活所需息息相關。是一般金錢往來,除小額交易逕以現金給付以求便利外,為確保交易安全,以常情而論,大額款項多會以匯款、票據或電子支付等方式為之,縱有立即交付「現金」予他人之需求,為降低個人承擔之風險、免卻自身背負之責任,多會減少碰觸現金之人數,盡可能當面交付予最終應得者進行點收,甚以簽立收據、尋找有相當信賴關係之人一併陪同等各類方法以杜糾紛。然據被告所辯,福田汽車企劃案卻需將現金領出後,透過劉春彥在臺友人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寄往大陸地區,其對交付現金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知情,且並非在金融機構內或對方辦公地點轉交款項,而是在銀行附近為之,其將現金交給對方後,亦未取得任何憑據云云(審易卷第71頁),則倘被告所辯為真,其為確保劉春彥確實收到自己及告訴人之合法投資款項,豈會捨匯兌之便捷管道,反收取、轉交大額現金,且於金融機構外私下轉交身分不明之人,而毫無安全防護措施?又若該等資金確係用於合法投資,其於交付款項予劉春彥指定之人時,焉能未書立任何單據而逕予交付?縱事後有以微信與劉春彥確認,亦無從避免款項遭人侵占之風險。是被告所辯均迥異於國際投資重視資金安全之通常作法,除款項經提領後即無法追蹤去處、亦未能留存匯兌紀錄外,更徒增提款成本及款項遭不詳之人侵占之高度危險。凡此各情,均堪認其所辯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應有不實,其係巧立投資名目以詐欺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自屬明灼。

4.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其所謂與陳楙仁間涉訟之家事事件,係指卷附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74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事件(易卷第144頁),惟該等案件已分別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月16日、同年3月10日、同年3月18日為第一審裁定乙情,有卷附該等裁定書可查(易卷第113至120頁),是被告於109年6月間未與陳楙仁有何家事事件繫屬原審法院,要屬明確。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更易前詞,另辯以係在上開案件告一段落後,在網路上詢問律師,才知道可以聲請假扣押云云(易卷第151頁),然其復自陳係以電話詢問在網路上找到的律師,不知道對方姓名,無從提出和律師詢問之相關文件或資料云云(易卷第151頁),除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外,要與卷附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向告訴人表明「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附表二編號3)矛盾,且與律師接受諮詢時需以客觀事證為本,始提出專業法律意見,難以電話受理諮詢之情有間,況且,被告自承其未將告訴人貸與之36萬元用於所稱家事事件中,而係未經告訴人同意將之投入福田汽車企劃案(易卷第58頁),益徵其係以虛偽之借款名義,向告訴人詐得36萬元甚明。

5.被告雖又辯稱因搬家而有支出房租、瓦斯、水電及其他費之需求云云(易卷第153頁),然未提出相關事證,已難採信。又自其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告訴人於被告詢問可否借款30萬以支付水電、瓦斯費用後,回以「真是冷汗直流,1月18號可以給我多少呢」(附表二編號2),且依其等前後對話脈絡觀之,告訴人持續詢問被告福田汽車企劃案之進度,足見告訴人自己周轉亦有困難,而以福田汽車企劃案可否獲利為基礎,以決定是否借款。然福田汽車企劃案之投資名目不實,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持續佯以該虛假之投資案可於110年1月18日獲利65萬,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等情,自堪認定,是其此揭所辯亦非可採。

6.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行為人邀集他人共同出資,投資計劃是否屬實、自己有無出資、投資計畫有無進行等;向他人告貸,告貸者之信用、資金運用計畫、所供擔保是否屬實等,攸關受邀者或貸與者對於交易風險之評估,為交易上重要事項,倘若有所故意欺罔或隱瞞,他方知曉其事必不交付款項,所為自屬詐欺取財之手法。本案被告向告訴人虛構不實之福田汽車企劃案,又利用該不實企劃案正在進行中之說詞,復巧立與胞弟間家事事件涉訟、搬家費用等不實名目,營造若有其事之情境,令告訴人陷於其中,難以評估交易風險,進而交付投資及借貸款項,顯已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是辯護人辯稱告訴人明知被告生活困窘,且應自負投資風險云云,無視被告虛構不實之重要交易資訊,自不可取。至被告縱於案發期間曾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或偕告訴人就其等間之借款之債務清償協議進行公證,均與告訴人交付投資及借貸款項之緣由無涉,無從解免其詐欺取財之罪責,要難推認被告所辯借款原因屬實。

7.除此之外,上述被告屢次向告訴人陳稱福田汽車企劃案存在並持續進行中,復告以涉訟、搬家,進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投資及借貸款項,卻從未向告訴人提出任何與交易相關之契約、聯繫、金流等具體事證,再佐以其行徑明顯違背商業交易或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適足認定該企劃案及借款名目俱屬虛偽不實,故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查無證據云云,顯有誤會。㈣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與事理有違,無從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虛構不實投資案及借款名目,以此為名,使告訴人陸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各次詐欺取財之舉止,均係利用相同投資案存在與進行之詐術,於密接時地實施,手法雷同,反覆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原審審理時檢察官亦為相同主張(易卷第156頁),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原判決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參考被告及告訴人之陳述、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1至42頁)、戶籍查詢紀錄(易卷第15頁)、診斷證明書(易卷第169至171頁)、其他與犯行及個人情狀相關之卷證資料,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虛構不實投資案及借款名目,向告訴人詐取金錢之犯罪手段;告訴人先後共計交付348萬6,000元之損害程度等與犯行情狀相關之事項,兼衡未婚、罹患慢性腎臟疾病、糖尿病、貧血、憂鬱症、無需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確定,無其他前科之品行;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已實際返還告訴人35萬元,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附卷可稽(他卷第97、99頁、易卷第105、107、109、111頁)之犯後態度等與個人情狀相關之事項,量處有期徒刑1年,復說明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一所示348萬6,000元款項,為其犯罪所得,扣除已實際返還告訴人之35萬元,就所餘未扣案之313萬6,000元宣告沒收及追徵,核其認事用法,均屬妥適,所為科刑係在法定刑度之內,依據刑法第57條所揭示之量刑原則,審酌該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充分評價犯行惡性與結果嚴重性,並考量社會復歸可能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恣意或濫用裁量可言,應予維持。

六、被告上訴意旨執前陳詞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有誤,但被告犯罪事證業經查明如前。另被告上訴意旨以其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目前已重新振作,準備依和解條件給付,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意旨循告訴人所指,以被告詐得金錢甚多,迄今僅賠償少部分,且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與科刑有關之一切情狀,兼顧不利與有利之科刑資料,包括非屬輕微之損害程度,仍有313萬6,000元未返還告訴人、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現罹患多種慢性疾病之生活狀況,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之品行,已給付告訴人35萬元之犯後態度,核無濫用裁量權限、牴觸比例原則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況且,被告與告訴人間本係朋友關係,被告虛構不實投資案及借款名目訛詐告訴人金錢,究非對於不特定人為之,而告訴人基於信賴,未為查證即交付款項,理應承擔部分交易風險,難認被告犯行惡性重大;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於112年4月19日以被告給付告訴人500萬元金額達成和解,被告應允於同年7月31日前給付其中150萬元,但被告迄今未給付分文,所為和解自無從為有利之認定。從而,檢察官與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思荔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提起上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日期(民國) 金額 投資或借款名目 1 108年9月24日 10萬元 福田汽車企劃案 2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3 108年10月28日 30萬元 4 108年11月8日 30萬元 5 108年12月18日 20萬元 6 108年12月30日 20萬元 7 109年1月15日 20萬元 8 109年2月10日 13萬元 9 109年3月9日 30萬元 10 109年5月19日 30萬元 11 109年10月15日 34萬6,000元 12 109年6月22日 36萬元 與陳楙仁間家事事件 13 109年12月15日 30萬元 搬家、水電及瓦斯費 14 109年12月18日 8萬元 15 110年1月22日 17萬元 福田汽車企劃案 總計 348萬6,000元◎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 日期(民國) 對話內容 出處 1 109年10月14日 郭:Jennifer可以讓我看一些廣告商還有大陸車廠的一些討 論内容資料嗎?過去一年我都沒有參與到,我也想了解 下中間的互動情形 陳:好的 我整理一下 郭:中午聊完之後其實心情都一直悶著,下午思考後明天提 款可不可以這次我就不出了,因為我的資金壓力很大, 現在拿出去等到一月份才能走轉回來,我怕中間我的周 轉會有問題,本來是想Jennifer打官司的36萬押金10月 份會回來,這樣子剛好我資金運轉能接上,現在沒有回 來還要再擠出,我的戶頭已經快到底了,這樣每個月還 要很多的貸款管銷支出我怕我沒辦法應付,這次真的很 抱歉能力有限 他卷第12頁 2 109年12月14日 陳:貝勒爺我要跟你總共調30萬 再追加30000塊錢 因為我忘了還要結算水電瓦斯兩個月的費用謝謝 郭:真是冷汗直流,1月18號可以給我多少呢 陳:65萬 郭:知道了 他卷第12頁 109年12月15日 郭:再一分鐘就到了 陳:好 3 110年1月21日 陳:貝勒爺對你一路以來無私的幫忙,内心一直非常感謝, 左思右考反覆再三,還是硬著頭皮厚著臉皮賴你,請不 要生氣。我為照顧爸爸,離開市場近九年,自己一個人 孤軍奮鬥,真的十分艱難,非常難得幸運認識你,也謝 謝你的一路幫忙,讓我有得到這個再起的機會,真的再 拜託你幫忙我最後一次,就差這17萬,幫我熬過最後這 個檻,將來定會感激 郭:這一次我真的拿不出來了,我自己也真的快走投無路了 ,本來Jennifer答應我去年10月和後來1月18號都沒有兌 現,突然之間預備好要用的錢都拿不出來,現在我都沒 有收入,每個月都是大筆大筆的出去,我也是到了很緊 急的關頭了所以這次我真的是拿不出來不然我可能就要 跳票,我現在只希望Jennifer能夠兌現答應我2月18號還 有到三月底能夠把全部的資金都拿回來,不然我真的沒 錢再繳下去了 陳:貝勒爺這案子百分之百一定沒有問題,只是你也知道, 跟大陸合作再鐵的關係,還是常有收款準時的問題,我 真的非常感激你,也知道你的情形,但是這個案子這裡 是最後一檻我有把握,眷村大哥的合作也是確認的,我 弟弟的案子二月下旬會結案,師父也確認房子近期會售 出,只請求你咬牙幫我這最後一次,過關了我就可以再 起,我一定感恩圖報,真的拜託你了 郭:說真的在我手頭緊要拿不出錢的時候我也沒少過之前幫 你的忙,可是Jennifer幾次的拖延讓我也真的心灰冷, 我也急跳腳去賈東西籌錢,這些我都沒跟妳說,不好意 思我必須直話說,因為我覺得你沒有顧慮到我的處境, 我也是想辦法自己找錢先撐下來,如果我現在真的寬裕 ,我能幫你這個忙,但是我想到我下個月,下下個月要 繳的錢都有困難的時候,我真不知道怎麼去找錢幫你了 ,誰能幫我呢,我自己也在水深火熱之中,或許你應該 去找Belinda先幫你一下吧 陳:(略)我用命擔保你可以全回收沒問題,只是要過這檻 而已,我只能請求你咬牙幫忙了,對不起 郭:這樣吧如果2/18一定能如約先還我100多萬,那麻煩 Jennifer寫一張借據把款項列舉出來還有還款的時間我 想這樣清清楚楚以後就照時間上還款項給我吧!但是我 不準會再有拖延的狀況發生這樣子會讓我陷入資金短缺 跳票的問題,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到時候還錢的時候最後 會有一些額外收入嗎不然這一年多投下去完全都沒有回 收也是個奇怪的投資 陳:好 (中略) 陳:當然你的投資一定會有一些回收的,我會一併寫在還款 的裡面 郭:我希望Jennifer也能夠這份事業做起來證明自己的能力 ,既然我們同意寫借據,星期一上午我們去律師行寫這 個借據公證這樣子比較嚴謹,這樣可以嗎 陳:可以,那貝勒爺您是要給170000幫我還是300000幫我, 這樣我的借據數據會比較明確 陳:借據是我先寫好打出來之後再去律師行公證嗎 陳:希望到律師行公證的這個舉動不會影響我們之間的友情 郭:我沒辦法拿出000000 00只是我暫時讓您應急但是我必 須在2月18號要拿到錢不然我銀行還款我會有問題 他卷第13頁至14頁 4 110年2月18日 (前略) 郭:下星期一我要給廠商大約150萬台幣的貨款,所以 Jennifer這筆錢我就把它含入在裡面,要麻煩這之前一 定要給我,不然我也含有點麻煩 陳:我明白我請alber今天去請款一定要盡力請款到 (中略) 陳:貝勒爺我剛剛離開醫院現在還沒有聯繫到Albert我回到 家大約9點給你line 郭:了解 千萬別開天窗啊,我星期一前一定要收到這筆錢 陳:明白 陳:貝勒爺吉利的張姐親自告知北京合作公司的老總,會是 3/16出款,為表歉意第二季會由我們續接,延這些日子 的違約金我會賠償,真的很抱歉給你添麻煩,對不起 他卷第16頁 備註 內文錯別字皆依訊息原文呈現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