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峻豪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峻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峻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家暴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112年8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家暴傷害致死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且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利星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