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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廷祐原名黃國祐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家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