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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37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7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文龍選任辯護人 張晏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46號、第41266號),提起上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蔡文龍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蔡文龍不服原判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41、83、105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就被告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之罪及沒收等部分;至同案被告林詡宸經原審判處罪刑部分,因檢察官及林詡宸均未上訴而確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理由略以:原審以包裹式理由,將被告與林詡宸同視,忽略被告並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以相同之理由否准被告緩刑之宣告,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爰請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說明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種子不得私運,亦不得意圖栽種而運輸至我國境內,竟為嘗試栽種大麻,而透過通訊軟體購入大麻種子,並自加拿大運輸至我國境內,顯然漠視法令禁制,無視政府管制物品及查緝毒品之決心,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賣麵工作、家中有父母賴其照顧,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運輸大麻種子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等旨,而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定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復已斟酌被告上訴理由所指犯罪情節等情,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前述量刑因子並無實質變動,難認原判決就本案所處之宣告刑有何量刑過重之情事。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附條件緩刑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不周,答應友人林詡宸收受扣案之大麻種子,並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且自111年4月7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自行至醫院主動接受戒癮治療,經門診治療18次,情緒及行為平穩,每月驗尿均為嗎啡、大麻陰性反應,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頁),足認被告確有戒絕毒品之意,且被告運輸大麻種子於抵臺之際即遭查獲,尚未造成嚴重危害,而被告自行創業,有正當工作,有其提出之照片及貸款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倘入監服刑,恐將面臨短期自由刑之弊端,不利其更生,本院認經偵、審教訓,被告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使其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其生活狀況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再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鄭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亞樵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