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112年4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中被告所犯殺人未遂部分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本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錯誤,而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被告經此重刑諭知,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於112年3月2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