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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30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益明選任辯護人 邢越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威良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33、8615號、112年度偵字第48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戊○○科刑之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乙○○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戊○○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 實

一、乙○○(綽號「坦克」、LINE上暱稱「陳程」、自稱「小陳」)與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綽號「董仔」(即台語「董ㄟ」,所涉共同運輸毒品等部分,另由檢警追查中)之成年男子,於民國000年0月間,直接或透過他人謀議自加拿大以家具夾藏第2級毒品大麻並利用貨櫃裝運方式,私運毒品大麻進入我國臺灣地區,又因乙○○不願親自辦理相關報關及提領事宜,以免徒增被查獲之風險,乃先洽詢之前經由友人壬○(原名王愛國,綽號「愛國」)介紹而認識之戊○○,進而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委託戊○○辦理本件夾藏毒品大麻之「家具」進口報關及提領事宜,戊○○當時因無工作、經濟窘困,而應允加入,詎乙○○、戊○○均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持有,且大麻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一點之(三)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及運送,竟與「董仔」共同基於運輸第2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董仔」以不詳方式冒用不知情之林敏暉(所涉共同運輸大麻等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133號、112年度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佯為該批進口家具所有人(貨主),並以偽造之林敏暉護照申報進口,再將該批夾藏大麻之「家具」委由「SHI SH

ANG 18」貨輪運送,於111年6月20日自加拿大「VANCOUVER」(温哥華)港裝載起運出口,並於同年7月10日運抵我國基隆港後,即由戊○○出面佯以「葉任廷」名義,處理該批貨物之進口報關、提領及運送相關事宜。

二、其後,乙○○先於111年8月29日上午,指示不知情之林文明(綽號「阿明」,所涉共同運輸毒品大麻等部分,另案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駕駛其所有之車牌000-0000號黑色喜美自用小客車,搭載其至戊○○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租屋處下,在車上當面交付内有本件報關文件、作為預付報酬之現金20,000元(前金)及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卡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下稱工作機)之牛皮紙袋予戊○○後,並囑咐戊○○以該IPHONE行動電話作為「工作機」,自行以即時通訊軟體「FACETIME」,直接與「董仔」聯繫相關運送事宜,隨後戊○○即持用該工作機及自己所有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卡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作為與「董仔」及代辦本件報關業務之傑美報關有限公司(下稱傑美報關行)、貨車運送之新邦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新邦公司)人員及辦理西聯匯款之京城銀行雙和分行人員聯繫毒品之通關、提領、運送及國外匯款至國内等事宜之用。

三、在辦理通關過程中,因本件報關手續延宕過久,因此產生許多延滯費用,使相關費用所費不貲,經戊○○與「董仔」多番討論、反應,該「董仔」之人乃另指派一年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11年9月20日晚間11時許,攜帶現金17萬7千元至戊○○租屋處附近之新北市○○區0號公園某小山坡處交付予戊○○,以支付報關及其他額外費用。

四、嗣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早已接獲線報檢舉,乃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及其他警察機關,於本批夾藏大麻之「家具」運抵基隆港之翌日(即111年7月11日),在基隆港西岸儀檢站開櫃檢查,查獲夾藏於櫥櫃、行李箱内含有大麻成分之煙草共計391包(合計淨重113,984.93公克、驗餘淨重113,980.74公克),乃進一步對戊○○所使用之前述000000000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監察,並實施現場跟監,於戊○○聯絡不知情之新邦公司駕駛廖建翔,在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將該批夾藏大麻之「家具」載運至桃園市中壢區文中路二段295巷口處,戊○○佯以「葉任廷」之名義,於送貨單上之收貨人簽章欄上,偽簽姓氏「葉」字以表示係「葉任廷」本人代收本件貨物後(戊○○此部分所涉偽造私文書部分,未經起訴),即上前執行拘提及搜索,始悉上情。

五、此外,警方拘捕戊○○後將其帶回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之租屋處實施搜索時,戊○○趁隙留有字條於該處,暗地指示不在家之妻己○○透過友人「愛國」(即壬○)尋找「坦克」(即乙○○)出面安排及協助委託律師為其辯護,己○○見到字條後,隨即透過壬○欲聯絡「坦克」之人,而乙○○獲知戊○○被查獲,本案已然東窗事發,為安撫己○○並探知戊○○之偵訊狀況,乃於多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聯繫並相約見面,此間因戊○○已供出「坦克」並由警方借提戊○○再次回到上開住處蒐證之時,戊○○即要求其妻己○○配合警方找出綽號「坦克」之人,己○○始於111年10月1日起將其與乙○○見面時之對話錄音存證,以配合警方辦案,並使警方得以調閱路口監視器晝面,確認先前於111年8月29日上午在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租屋處附近車上當面交付內含報關文件等物之牛皮紙袋予戊○○之「坦克 」及其所駕車輛,並由戊○○於111年10月3日警詢時明確指認被告乙○○即為該綽號「坦克」之人,始循線查悉乙○○亦有涉有本案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

六、另警方欲查知乙○○參與上開運輸大麻進口之情節,一方面對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另一方面亦由己○○持續配合將其與乙○○相約見面之對話進行錄音,而乙○○為安撫己○○,乃先於111年10月28日凌晨1、2時許,由林文明駕駛乙○○所有車牌0000-00號銀色賓士自小客車,搭載乙○○至新北市○○區○○路0號之己○○租屋處樓下路邊,由乙○○在車上交付現金9千元予己○○,使己○○得以支付租金及其他生活費用,並對己○○坦言所支付之費用係作為「安家費」,且係自先前承諾要支付予戊○○之15萬元報酬中扣除而來的;復於同年11月16日凌晨3時許,再由乙○○親自駕駛其所有上開自小客車至己○○前開租屋處樓下路邊,在車上另交付現金3千元予己○○,作為乙○○所指之「生活費」(實為「安家費」)之一部分,然均由己○○主動將乙○○所交付共計1萬2千元之現金提交予警方扣案。

七、嗣經警方於111年11月21日持搜索票至乙○○位於祧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日間部小吃店」及位於楊梅區梅獅路2段716巷60弄18號進行搜索,當場查獲乙○○與己○○聯繫用之OPPO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等物,始知悉上情。

八、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被告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委由其辯護人主張:經與被告戊○○討論後,被告戊○○坦承犯行,僅就量刑上訴,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及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01頁、第233頁);檢察官就原審諭知被告戊○○有罪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足認被告戊○○已明示對原審判決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戊○○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被告戊○○量刑宣告是否妥適之依據,原審判決相關沒收之部分亦同。

三、至被告乙○○提起上訴否認本案犯行,其辯護人亦請求法院對被告乙○○為無罪判決(參見本院卷一第283頁、卷二第101頁至第102頁),是被告乙○○部分則為對原審判決諭知其罪刑及沒收之全部提起上訴,被告乙○○所涉本案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相關沒收,均為本院審理範圍,是以下理由欄有關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沒收部分,均僅針對被告乙○○而言,併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查共同被告戊○○於111年9月28日警詢時、證人己○○、癸○○、另案被告林敏暉、林文明於警詢之陳述,屬於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乙○○之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主張上開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參見本院卷一第289頁至第291頁),則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規定,共同被告戊○○於111年9月28日警詢時、證人己○○、癸○○、另案被告林敏暉、林文明於警詢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是否有形式上顯然不可採信之依據,且此偵訊陳述係指已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而言,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程序,未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除非當事人於審判中明示捨棄詰問權,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均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具結,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不得作為論罪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第50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人己○○於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並先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復於法院審理時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使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則其等對質詰問權已獲得確保,則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人己○○先前於檢察官偵查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詞,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其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288頁至第299頁),且迄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參見本院卷二第256頁至第264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能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於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辯護人辨識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俱得作為證據。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供承確有於111年8月29日上午至被告戊○○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租屋處下,當面交付現金2萬元、手機1支,嗣又先後於1111年10月28日、11月16日交付9千元、3千元予被告戊○○之妻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運輸大麻毒品之犯行,辯稱:我只有借戊○○2萬元去修理摩托車,以及借1支OPPO手機給他,他修摩托車錢不夠,我跟戊○○是朋友關係,認識大概兩年多,借手機的理由,是戊○○問我有沒有空的手機,他說他要多的手機給朋友,另外己○○是跟我借錢,她說她老公戊○○發生事情,手頭上不方便才跟我借房租9千元塊、生活費3千元,我 借錢給己○○儀是朋友立場幫她,其他犯罪事實都跟我無關等語。

二、被告乙○○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主張:乙○○跟本案完全無關,乙○○借給戊○○的OPPO手機,是沒有SIM卡的,且戊○○所講交付報關資料之人,先後說法不同,警偵訊說是貨主林敏暉,後來說是乙○○給的,在原審法院時又說是乙○○的朋友給的,這個朋友我們查證就是林文明,另戊○○在原審法院詰問時已作證稱沒有15萬元報酬之事,只有綽號「董仔」派一個人拿了17萬7千元給戊○○作為報關等費用,是以本案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請為無罪判決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查獲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合計391包(合計淨重113,984.93公克,相當於113.985公斤)係以「家具」名義進口,夾藏於進口貨櫃內櫥櫃、行李箱内,於111年6月20日由加拿大「VANCOUVER」(温哥華)港裝載起運,並於同年7月10日運抵我國基隆港,惟於翌日即111年7月11日9時許,由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會同警方在基隆港西岸儀檢站開櫃檢驗而查獲,且夾藏上開大麻煙草之貨櫃,申報之貨主為不知情之林敏暉,並由被告戊○○以「葉任廷」之名義負責報關及領貨相關事宜等情,除業據被告戊○○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外,並經另案被告林敏暉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及證人癸○○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復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7月11日基機移字第1110003號函 暨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59頁至第16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下稱扣押物品目錄表,參見同前卷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212頁)、現場查獲照片(參見同前卷第55至63頁)、第二級毒品大麻扣押數量清冊及查獲數量統計表(同前卷第167頁、第21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前卷第157頁)、111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96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同前卷二第275頁)附卷可稽,以及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其次,被告戊○○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本案共同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參見本院卷二第275頁),並有上開(一)所示卷內相關證據及扣案證物可資佐證,足供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所為上開運輸第2級毒品之犯行,應堪予認定。至被告戊○○此部犯罪事實固非本院審理範圍,然其所指證並經警方查獲之被告乙○○是否亦有參與被告戊○○、綽號「董仔」所為本案共同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自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

四、又查:

(一)被告戊○○於111年10月3日警詢時指稱:約於111年8月29日8時至12時許,一名綽號「坦克」之男子駕駛一部黑色轎車前往我永和仁愛路之住處,將IPHONE手機、新臺幣2萬元及報關資料交付給我,車上副駕駛座另有一名不詳年籍之男子,我很確定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6號(即乙○○)就是綽號「坦克」之人,我印象中見面2、3次左右,都是他開車前來我住處委託我報關,所有的資料也是他於111年8月29日車上交付給我的,當時還有另一名男子在車上,我不認識,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11號(即林文明),但我不確定,「坦克」也有給我IPHONE手機讓我跟「董仔」聯繫報關,但

我不知道「董仔」是何人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79頁至第81頁),並製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參見偵8615卷第83頁至第87頁);其後於111年11月9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本件是綽號「坦克」男子(即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6之乙○○)拿報關資料給我報關,我印象中「坦克」應該與我見2、3次面,有見過2、3次,「坦克」一開始見面單純跟我聊天,最後一次才拿資料給我,最後一次見面就是拿裝有報關資料的牛皮紙袋給我,裡面有報關資料 、IPHONE手機1支 、現金2萬 元 ,「坦克」說會有人打電話給我說報關的事情,「坦克」有給我看一些報關貨物的照片,就是一些家具,那時「坦克」好像是與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11號(即林文明)到我永和住處說報關的事情等語(參見偵7133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以及於112年1月9日偵查中亦供稱:綽號「坦克」的男子於111年8月29日早上8時至12時間,開黑色喜美到我永和住處樓下,拿有關報關資料的牛皮紙袋給我說裡面有報關資料、IPHONE手機1支、現金2萬元,「坦克」說會有人打電話跟我聯繫報關的事情,坦克是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6(即乙○○),與「坦克」一起來找我的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11號(即林文明),但不確定等語(參見偵7133卷二第287頁至第288頁),不僅先後指述大致相符,且被告戊○○所供述綽號「坦克」之被告乙○○確有於111年8月29日上午開黑色喜美至其永和住處樓下交付物品之一事,除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始供承不諱外,並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在卷可佐(參見偵7133卷二第115頁至第116頁背面);又被告戊○○於警偵訊所提及當時亦在車上之另一人確為另案被告林文明一節,亦經被告乙○○於警偵訊、另案被告林文明於偵查中所一致供述屬實,且被告乙○○業於111年11月22日警詢時已坦承其為綽號「坦克」之人(參見偵8615卷第18頁),此亦經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參見本院卷二第243頁),以上俱足以佐證被告戊○○上開指證當時係由綽號「坦克」之被告乙○○交付報關資料、現金2萬元及工作機1支,並委託其處理報關相關事宜等節,甚為可信。

(二)再者,被告戊○○於原審審理而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明確具結證稱:「(辯護人問:被告乙○○怎麼講?)他一開始說先幫我看看,後來他說好像有一件案子,後來過沒多久才跟我說是報關的案子,有問我要不要..。」、「(辯護人問:所謂報關的案子是?)就拿資料去傑美報關。」、「(辯護人問:跟什麼事情有關?有給你看報關的名字、貨主是誰?)資料有。」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357頁至第360頁),核與被告戊○○先前於警偵訊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就其何以於最初111年9月23日警詢時指證係由貨主「林敏暉」交付其本案報關資料等及工作機等物一事,亦明確解釋證稱:「我說林敏暉是因為報關行資料裡面是林敏暉,我跟老闆根本沒碰到面,我不知道,我看到資料誤以為是林敏暉,因為貨主是報林敏暉」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359頁),參酌被告戊○○於111年9月28日警詢時即已供承:我沒有綽號「坦克」男子之真實姓名及相關資料,我只知道他年約50幾歲,住桃園中壢楊梅一帶等語(參見偵8614卷第71頁),堪信被告戊○○最初於警詢時供稱交付其報關資料及手機等物之人為林敏暉一事,係因當時尚不知綽號「坦克」即被告乙○○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所致,尚難遽認有何指證不一之瑕疵而不可信之情事。

(三)至被告乙○○及辯護人固一再辯稱及主張:被告乙○○交付予戊○○之手機係OPPO牌,且未裝SIM卡等語,惟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確具結證稱:「(受命法官問:門號0000000000,IPHONE手機是被告乙○○交給你的?)在原本信封袋裡面。

」、「(受命法官問:信封袋跟一些資料跟那支手機交給你?)是。」、「(受命法官問:IPHONE手機不是空機,對嗎?)是。」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364頁至第365頁),參酌被告戊○○於本案為警查獲之時,僅扣得其所持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IPHONE行動電話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AMSUNG行動電話各1支,並未查獲被告乙○○所稱無門號之OPPO牌行動電話,且其中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即係被告戊○○供述由被告乙○○所提供之工作機;況依附表貳、一(一)至(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81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123頁),被告戊○○確有使用該工作機以聯絡本件運輸毒品之相關事宜(包括談論運送品狀況之來自國外菲律賓通話對象,詳後述),堪予佐證被告戊○○所言非虚;反觀被告乙○○於警詢時原辯稱:那天是我和林文明一起到現場的,他們在交付手機的時候,我在旁邊的走廊,後來在現場戊○○有跟我說林文明交付手機、現金給他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8頁至第19頁);其後於112年1月10日偵查中曾供承:我有拿工作用之IPHONE手機給戊○○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284頁);嗣於原審112年1月19日訊問時又改稱:手機我也有拿給他,但手機是空手機,沒有號碼,是他問我有沒有空手機,剛好我有支OPPO的手機是空的,就直接送給他了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43頁),先後說詞反覆不一,適足徵被告乙○○上開所辯並未交付工作機(含門號SIM卡)1支予被告戊○○之說詞,顯非可採。

(四)又被告戊○○固於原審審理而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證稱:「(辯護人問:為何跟被告乙○○拿2萬元?)我之前跟他說我最近手頭比較不方便,他私人借我的。」、「(辯護人問:2萬元你用來做什麼?)我有跟他講說是生活跟修理車子的費用。」、「(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7133號卷二第81頁被告戊○○警詢筆錄》你有說『坦克』承諾會有新臺幣15萬元的報酬,這是你說的嗎?)《經證人戊○○閱後確答》是。他們誤解意思了。」、「(檢察官問:『15萬元的報酬』是什麼意思?)這是他們打錯的,我說總共拿了17萬8,000元,這樣而已。」等語,然其就該2萬元部分之證詞,核與先前於112年1月19日原審訊問時已明確供稱:2萬元也有放在牛皮紙袋裡面,是乙○○跟我說要報關用的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53頁),顯不相合,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參酌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仍否認其所為本案共同運輸及走私毒品大麻之犯行,一再辯稱其不知道受託辧理報關之家具內夾藏毒品大麻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138頁),並否認有與「坦克」(即被告乙○○)約定本案運輸毒品之報酬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353頁),然經原審法院於112年5月1日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戊○○於111年9月28日警詢筆錄之結果,被告戊○○於該次警詢時確有供承其完成報關之酬金為15萬元(參見原審卷一第428頁,此部分所引警詢供述僅作為彈劾證據之用),且依如附表貳、二(二)編號三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28日之對話譯文可知,被告乙○○確向己○○表明其有承諾給被告戊○○15萬元之事,足徵證人戊○○此部分證詞顯非實情,堪信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作證時否認被告乙○○於交付報關資料及手機之時,亦有同時交付現金2萬元作為報關之費用或報酬之一部分,以及否認有約定報酬15萬元等語,均無非堅持其辯解所為卸責之詞,委不足採信。

(五)此外,被告戊○○嗣於本院112年8月7日準備程序時雖曾改口供稱:IPHONE手機跟報關資料都是林文明即車上副駕駛給我,林文明只跟我講那是報關資料,問我要不要幫他跑,我就說是可以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288頁),然其於同日準備程序之初原係明確供稱:一開始給我報關資料,2萬元是乙○○額外以牛皮紙袋給我,不是一次給我的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288頁),竟又隨即改稱報關資料及手機都是林文明所交付,其說詞反覆至此,殊難以採信,參酌被告乙○○於112年1月10日偵查中即已供承有於111年8月29日上午交付手機1支及現金2萬元(借款)予戊○○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284頁),之後於偵審中亦一致供稱其有於該次見面時有交付手機1支及出借2萬元予被告戊○○之事實,並未再指稱該手機1支係由另案被告林文明有交付予被告戊○○一事,且另案被告林文明於偵查中亦明確供稱:我不認識戊○○,但我於111年8月29日上午8時至12時有與乙○○前往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是乙○○叫我幫他開車去永和,做什麼事我不知道,到了該處有一個微胖的男子上車,乙○○就拿一個牛皮紙袋給該男子,後來乙○○叫我繞一圈後讓該男子離開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357頁),核與被告戊○○先前所供述及證述係由被告乙○○交付報關資料等物之情節相互吻合,足見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隨口改稱相關報關資料等物係由另案被告林文明所交付一情,無非一時附和被告乙○○之辯解,實難憑採信,自不能如被告乙○○之辯護人所主張,以此認定被告戊○○之指證先後不一,全不可採信。

(六)準此,則被告戊○○確係受「坦克」即被告乙○○之委託,代為處理夾藏於進口貨櫃內櫥櫃、行李箱内之貨物報關、提領及運送事宜,且確實係向被告乙○○收取辦理上開事宜相1關之現金2萬元、搭配門號0000000000SIM卡之IPHONE手機1支及報關資料等物一情,應堪予認定。

五、再查:

(一)證人己○○於111年11月1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111年9月22日警察帶戊○○回家時,戊○○有留紙條叫我聯絡綽號「愛國」之人找「坦克」幫忙找律師,我用手機打電話給「愛國」的電話0000000000,我跟「愛國」說我是戊○○的太太,叫他幫我找「坦克」,到了111年9月22日23時17分,後來有一個男子用未顯示號碼打電話給我,問我找「坦克」什麼事情,我就說戊○○被抓,要「坦克」幫忙找律師,該名男子沒說他是誰,只說要暸解一下,後來9月22日23時44分該男子以未顯示號碼打電話給我說要幫戊○○請律師,之後都是同一名男子打電話給我說處理戊○○律師的事情,第一次碰面是9月25日1時40分,我於1時44分就到永和區仁愛路 15號文林診所碰面,我問他們怎麼稱呼,坐副駕駛座的男子說他是「小陳」,「小陳」說開車的是「阿明」,基本上都是「小陳」在說話,「小陳」叫我不要擔心他們會處理,因為我一直跟「小陳」聯絡說我沒錢,於111年10月28日我還有跟「小陳」等人見面,一樣在診所見面,「小陳」有拿9千元給我,「小陳」說9千元是從安家費扣的,我有跟「小陳」問律師的事情及事發經過,9千元我有交給警察了,我會配合警察把跟我見面的「小陳」找出來等語(參見偵7133卷二第175頁至第177頁);嗣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如何得知戊○○被逮捕?)我 回 到 家 的時候 ,在床上有一張字條。」、「(檢察官問:是誰寫的?)證人己○○答我老公(被告戊○○)的字。」、「(檢察官問:字條上寫什麼?)寫他在蘆洲分局,叫我找『坦克』、找律師。」、「(檢察官問:他是叫你找『愛國』還 是『坦克』?)他是要我透過『愛國』,然後再找『坦克』。」、「(檢察官問:後來有透過『愛國』找到『坦克』嗎 ?)當晚半夜是有一個電話回我,就說他們會處理。」、「(檢察官問:他們後來有跟你見面嗎?)有。」、「(檢察官問:被告乙○○當時說他是誰?)小陳。」、「(檢察官問:你跟他們見面這兩三次,有人拿錢給你嗎?)有,就說生活費。」、「(檢察官問:給你多少?)第一次給我9,000元,第二次3,000元。」、「(檢察官問:錢都是被告乙○○給你的嗎?)是。」等語,不僅先後所述大致相符,且依如附表貳、二(二)編號三、四所示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28日、11月16日之對話譯文,亦清楚顯示被告乙○○確實向己○○承認有「安家費」一事(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2頁) ,又被告乙○○於111年11月22日警詢時亦供承其自稱「小陳」並先後於111年9月25日、111年11月16日與己○○相約碰面,並各交付9千元、3千元予己○○之事實(參見偵8615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經當時在場之另案被告林文明於112年1月13日偵查中供述明確(參見偵8615卷第357頁),堪信證人己○○所為上開證詞,尚非出於虛妄,堪值採信。由是可知,證人己○○係依被告戊○○之指示,透過「愛國」(即壬○)欲尋找「坦克」安排及協助委託律師為其辯護,始由被告乙○○出面安撫己○○,但其始終自稱「小陳」且從未向己○○透露其真實身分即為綽號「坦克」之人,嗣又於相約見面之時先後2次交付所謂之「安家費」或「生活費」共計1萬2千元予己○○等情,均堪予認定。

(二)至被告乙○○固一再辯稱:己○○是跟我借錢,跟我借房租9千元塊、生活費3千元等語,然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經辯護人一再詰問之結果,已明確證稱:「(辯護人問:『安家費』」是誰說的?「『生活費』」是誰說的?『安家費」是我問的,沒記錯的話是我問的。」、「(辯護人問:為何一下說是『安家費』」,一下又說是「『生活費』」,為何改口?)因為乙○○說不是「『安家費』!,要改稱「『生活費』」、(辯護人問:這個錢是借你的,還是他要給你的?)他沒說過要我還。」等語,且細譯如附表貳、二(二)編號三、四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28日、同年11月16日之實際對話譯文內容如下:

「己○○:我其實整個月我都很急,他那時候跟坦克在講這件

事的時候應該有講到『安家費』還是什麼的吧?乙○○:講是有阿,他後面是說電話再聯絡了,你懂意思

嗎?」(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己○○:那他後面是講『安家費』其實是有多少?

乙○○:那時候是15萬嘛,然後已經先有拿2萬給他了,

對,阿然後再來,就是要知道說他進出口那時候繳了多少剩多少。」(參見偵8615卷第156頁)「乙○○:有的事情遇到了吼,就順其自然了啦,不要去那個,阿能幫的我們就會幫。

己○○:阿上次你給我的錢從他『安家費』那邊扣嗎?乙○○:『對阿』,因為那個阿忠那個好像也被抓去了。」

(參見偵8615卷第162頁)「己○○:好,你看下個禮拜能不能多『給』我一點錢。

乙○○:下禮拜喔,我還要匯錢給你老公,我這邊有點錢你

先拿著用,好不好,不多啦,因為我下個禮拜還要叫那個弟弟去給你老公寄錢。

己○○:因為剛剛繳完房租。

乙○○:恩,來先拿著,當『生活費』啦,先拿著,下禮拜

我還要叫弟弟去寄錢,欸錢都我出得欸,不然怎麼辦。

己○○:喔,我也只能跟你說謝謝。」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62頁),不僅足徵證人己○○上開指證被告乙○○交付9千元、3千元係作為「安家費」一部分之事實,至為可採,且己○○於對話中既係向被告乙○○請求稱:「能不能多給我一點錢」等語,被告乙○○則回應:「來先拿著,當生活費啦,先拿著」等語,堪認被告乙○○交付予己○○之款項,顯非借款,而係充當被告乙○○對話中所稱「生活費」(實係安家費)甚明,是被告乙○○猶辯稱其交付己○○共1萬2千元係借款一情,自不足採信。

六、另查:

(一)依附表貳、二(二)編號一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1日之對話譯文可知,經證人己○○詢問稱:「嘿,那個之前我老公有說跟坦克那個安家費怎樣?」等語,被告乙○○隨即回應稱:「嘿,有有有,那邊我們有跟他聯絡,對到時候他那邊會給我那個,阿這幾天妳什麼時候有空會去幫他寄東西?」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43頁),則被告乙○○雖未承認自己就是「坦克」之人,但已於對話中證實「坦克」事前已與被告戊○○提及「安家費」一事,且對此深具警覺心,隨即引入其他話題,詢問己○○何時要幫在羈押中之被告戊○○寄送個人使用物品,其後更進一步對己○○告以:「阿妳那個電話聯絡盡量不要講那個什麼安家費甚麼先不要去講,懂我的意思嗎?」、「因為到時候我怕警察會監聽妳的手機號碼的有的沒有的。」,並承諾稱:「因為到時候我們該做的我們會去做啦。」、「阿答應妳老公該做的我們會做啦」、「對對對,就等阿忠那邊,看他們甚麼時候拿錢」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43頁),顯見被告乙○○對於己○○一再提及所謂「安家費」一詞相當敏感,深切擔憂如另在電話中提及「安家費」一事,可能因遭警方監聽而查知,並再三以自己名義保證先前對被告戊○○承諾之事定會做到,堪信被告乙○○支付所謂「安家費」之動機,以及擔心遭警方查知有支付「安家費」一事,均與其本身亦涉入本案共同運輸毒品之犯行有關。

(二)依附表貳、二(二)編號二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4日之對話譯文可知,被告乙○○曾要求證人己○○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指定邢(對話中誤為「刑」)越律師為辯護人,且又提及如不能指定辯護人,則要求證人己○○告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指派律師之姓名,並表明「阿到時候電話給我,我們會找他談。」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47頁至第149頁),,以及另向己○○勸解稱:「妳這邊的話我到時候再跟阿忠他們看要怎麼去那個,他們是講說等妳老公回來」、「妳要減少啦」、「先加減跟他拿」、「我們研究一下」等語,意指要求己○○先少拿一些安家費,且還要另跟「阿忠」商量一下才能確定(參見偵8615卷第151頁),設若被告乙○○並未涉案,究有何必要欲出面與被告戊○○之辯護人討論案情?亦足徵己○○向被告乙○○所收取之金錢並非借款,否則何以推稱還要跟「阿忠」商量才能確定?

(三)依附表貳、二(二)編號三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28日之其他對話譯文可知,被告乙○○向己○○清楚表明:「之前是有跟他講,我說15萬嘛,阿他之前是人家已經拿了18萬多給他嘛,阿他自己拿了13萬多嘛,他說什麼貿易還是什麼的,他身上應該還有2、3萬,然後之前去看你老公的時候,問他裡面還有多少錢?他說還有3,000塊,那表示他錢到底花在哪裡?」、「不是不是,之前人家拿給他的,18萬嘛,然後貿易進出口那裡好像繳了不知道13還15萬。」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足見其對於最初與被告戊○○談定之報酬15萬元,且被告戊○○已先收取18萬多元(相當接近於實際金額17萬7千元) ,以及繳納報關費用大約13萬元至15萬元等情,均知之甚詳,核與卷內相關事證大致吻合,顯非為誆騙己○○而虛應故事,且於證人己○○表示:「因為其實我聽他是說是繳17萬吧?」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隨即反駁稱:「繳17萬?」、「那時候他是有跟我講繳13萬到15萬,然後跟你講17萬,這樣就有出入了。」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益見被告乙○○確曾經由被告戊○○直接告知本案所繳納相關費用之金額為13萬元至17萬元一事;嗣又於己○○擔憂並詢問如以後一直聯絡不到「阿忠」怎麼辦之時,承諾稱:「沒關係,我這邊會慢慢分給你,現在就是要等他回來,這個你先留著用。」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顯見被告乙○○亦明確同意先分次支付報酬或安家費予己○○,不僅如此,更不諱言向己○○指稱:「現在就是要等他回來,要問清楚一些事情,才知道在裡面怎麼樣?在警察局講什麼?開庭講什麼?我們是要知道這樣,然後我們有什麼事情,你有什麼事情,可以請律師帶話給他。」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55頁),明顯有意等被告戊○○經停止羈押釋放出所之後,亟欲了解被告戊○○於遭逮補及羈押期間所為之警偵訊內容,甚或欲透過辯護人與被告戊○○進行串供。

(四)依附表貳、二(二)編號四所示之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1月16日之其他對話譯文可知,被告乙○○對於己○○詢問:「阿上次你給我的錢從他安家費那邊扣嗎?」等語,表示肯定並主動提及:「對阿,因為那個阿忠那個好像也被抓去了。」等語,然實則於本案偵查期間,除被告戊○○、乙○○先後被查獲而遭羈押之外,檢警機關並未查獲被告2人以上之其他共犯,堪信被告乙○○所指「阿忠」之人,無非係其所杜撰之人,或係確有其人但與本案無關,亦未因涉及本案運輸毒品而遭羈押,則被告乙○○顯係以此虛構幕後主事之第三人方式,藉以隱藏其真實身分並欲推卸其本身亦有參與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自明;尤有甚者,被告乙○○始終不願向己○○坦承其即為綽號「坦克」之人,且於己○○懷疑並詢問稱:「搞不好你就是坦克」等語之時,僅以:「你覺得呢?」一語回應,並主動承認:「老實跟妳講啦,他那個時候是幫他牽線而以啦,也不是說怎麼樣。」等語,可見其仍欲迴避其是否確實為「坦克」之話題,並片面宣稱其僅係「牽線」而己,以圖卸責之意甚為明顯。

七、綜上諸情參互以析:

(一)被告戊○○於案發時確係受「坦克」(即被告乙○○)之委託,代為處理夾藏於進口貨櫃內櫥櫃、行李箱内之貨物報關、提領及運送事宜,且確實係向被告乙○○收取與辦理上開事宜有關之現金2萬元、搭配門號0000000000SIM卡之IPHONE手機1支及報關資料等物,設若被告乙○○僅係另受他人之委託而代為交付上開手機、現金及報關資料,全然不知該批需報關進口之貨物夾藏毒品大麻,有何必要自始否認上情,先於警詢時推稱手機及現金都是由當時在場之另案被告林文明交付予被告戊○○,其後則改口稱:其與被告戊○○見面之時僅「出借」1支無SIM卡之OPPO牌手機予被告戊○○,交付2萬元部分則係借款,均與報關之事無涉等語,堪信被告乙○○於交付上開報關資料、工作機及現金並委託被告戊○○辦理該批貨物報關、提領及運送事宜之時,已然知悉所運送之貨品夾藏不法之違禁物。

(二)又被告戊○○之妻己○○於案發後,係依被告戊○○所留下字條之指示,透過「愛國」(即壬○)欲尋找「坦克」安排及協助委託律師為其辯護,之後即由被告乙○○出面安撫己○○,但其始終自稱「小陳」,迄未向己○○透露其真實身分即為綽號「坦克」之人,且於其後相約見面之時先後2次交付「安家費」或「生活費」共計1萬2千元予己○○,設若被告乙○○並未參與本案共同運輸毒品之犯行,被告戊○○於留下字條之時,既尚未供承本案犯行,何以急切要求其妻己○○找尋「坦克」之人出面?又即便被告乙○○僅係因被告戊○○涉及運輸毒品重罪案件遭羈押,以朋友立場出面協助被告戊○○之妻己○○委任律師處理刑案,並提供生活照顧所需金錢及安撫情緒,殊難想像何以始終隱藏自己真實姓名,甚至於其本人即係「坦克」一事,亦始終不願據實以告,且自本案偵審期間一再不實辯稱其交付予己○○之1萬2千元係「借款」?以上情狀殊與常情有違。

(三)依附表參、二(二)編號一至四所示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1日、10月4日、10月28日及11月16日之對話譯文可知:①被告乙○○雖自始未承認自己就是「坦克」之人,但卻已證實「坦克」事前已與被告戊○○提及「安家費」之事,且其對「安家費」一詞深具警覺心,相當敏感,擔憂如己○○另在電話中提及「安家費」一事,可能因遭警方監聽而查知,同時再三以自己名義保證先前對被告戊○○承諾之事定會做到,足徵被告乙○○事前即與被告戊○○談及「安家費」之相關事宜,且對於警方獲悉其會給付「安家費」予被告戊○○之妻一事相當擔憂,又被告乙○○本身既願支付所謂之「安家費」,顯然有參與本案共同運輸毒品之犯行,否則何以願意承擔涉案之風險而向己○○表明願意支付「安家費」?且實際上亦已支付作為「安家費」一部分之1萬2千元;②被告乙○○曾要求己○○告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為被告戊○○指派律師之姓名,並表明「阿到時候電話給我,我們會找他談。」,甚至表示等被告戊○○經具保釋放後,要問清楚其於警偵訊之內容,才知「我們有什麼事情,你有什麼事情」,且還要透過律師傳話以進行串供,顯見其亟欲了解被告戊○○之供詞是否會使自己涉案,此與一般和案情無關之第三人或被告友人應有作為及正常反應,有明顯不同;③被告乙○○對於先前已與被告戊○○談定之報酬15萬元,已先預付2萬元,且被告戊○○已先收取18萬多元(相當接近於實際金額17萬7千元) ,以及繳納報關費用大約13萬元至15萬元等節,均知之甚詳,並針對先先分次支付報酬或安家費予己○○一事親表同意,若非自始參與其間,何以如此了解報酬約定及費用支出之細節,且能片面決定先支付部分安家費?④被告乙○○杜撰或不實指涉「阿忠」為幕後主事之第三人,藉以隱藏其真實身分,其目的無非為推卸其本身亦有參與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甚明。

(四)是以,被告乙○○亦有參與本案共同運輸第2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即大麻非法入進入我國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乙○○上開所辯諸節,無非俱為一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其所為上開共同運輸第2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大麻除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外,另依「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一點之(三)之公告,亦列為管制進出口之物品,是大麻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所訂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限其數額,不得非法持有、運輸及私運進出口。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運輸毒品罪,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541號、37年院解字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台灣地區而言,是懲治走私條例處罰之走私行為既未遂與否,係以已否進入國界為標準,凡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統治權所及之領土、領海、領空,其走私行為即屬既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794、3467號、88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101 年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運輸毒品罪所指之「運輸」,乃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之謂,倘有此主觀意思而著手為搬運輸送之行為,其罪即為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運輸毒品罪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或運送之走私物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區別各該罪之既遂、未遂,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之條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第5399號、第5426號、9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第3018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8號、第9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戊○○與「董仔」等人所運輸之大麻,係「董仔」利用海運貨輪,於111年6月20日在加拿大港口裝載起運上開毒品,111年7月10日走私入境我國,是本件毒品既已從加拿大港口起運並入境我國基隆港,無論係運輸第2級毒品或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均已達既遂程度甚明。

二、核被告乙○○、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2人因運輸第2級毒品而利用他人間接持有第2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各為其等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運送」、「銷售」、「藏匿」走私物品之行為,本質上均屬同條例第2 條私運管制物品罪之後續行為,是被告等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後,委託新邦公司人員運送走私物品之行為,應為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 2人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運輸第2級毒品罪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處斷。被告2人等利用不知情之「SHI SHANG 18」貨輪人員及聯發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職員,自加拿大起運管制物品即毒品大麻進入我國國境內,以及利用不知情之傑美報關行人員癸○○辦理報關手續、利用不知情之新邦公司駕駛員廖建翔從基隆港載運至桃園,均為間接正犯。

三、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或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之各階段中,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而為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755 號、28年上字第3110號、30年上字第1781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第540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乙○○於聯絡並取得被告戊○○之同意,代為處理該批夾藏毒品大麻貨櫃進入我國後之報關及貨運載送等相關事宜後,已囑咐被告戊○○直接與綽號「董仔」之聯繫後續相關運送事宜,是其等間已互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則該批貨物先前經安排海運自加拿大起運之相關行為,被告戊○○、乙○○即便並未參與其間,然該批貨物既係以海運方式自海外運送進入我國境內,自屬其等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範圍內,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2人與綽號「董仔」之人間,就本案運輸第2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刑之減輕事由

(一)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乃指被告提供「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資訊,使職司犯罪調查、偵查之公務員據以調查或偵查,因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言。其立法意旨,無非係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鼓勵被告供出所涉案件之毒品來源,以落實並擴大毒品追查,俾有效斷除毒品供給,而杜絕毒品氾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39 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案查獲被告乙○○之經過,係因被告戊○○於111年9月28日警詢時已先明確供承係「坦克」交付其報關資料、現金2萬元及工作機等語 (參見偵8615卷第69頁),之後警方借提被告戊○○再次返回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之租屋處蒐證之時,被告戊○○即要求其妻己○○配合警方找出綽號「坦克」之人等情,亦業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見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30頁至第131頁),核與證人即警員陳嵩霖、胡景堯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參見本院卷二第134頁至第137頁、第140頁至第141頁),且在被告戊○○於警詢先供出「坦克」之人,並要求其妻己○○配合警方找出「坦克」之前,警方尚未得到被告戊○○之妻己○○配合而獲悉有關「坦克」之資訊一情,亦經證人陳嵩霖於本院審理作證時所證實(參見本院卷二第134頁),嗣因被告戊○○於111年10月3日警詢時明確指認被告乙○○即為該綽號「坦克」之人(參見偵8615卷第81頁),警方始進一步透過證人己○○所提供其與被告乙○○見面之對話錄音(參見偵8615卷第143頁至第168頁),以及自111年10月13日起對被告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參見原審卷一第225頁通訊監察書、偵8615卷第129頁至第142頁通訊監察譯文)之結果,始循線拘提被告乙○○到案而查獲其亦涉有本案共同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由上可知,被告戊○○就其所犯本案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確有供出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資訊,亦即係由被告乙○○交付相關報關資料、工作機(作為與「董仔」聯絡及辦理相關運毒事宜使用)及現金2萬元,因而查獲共同被告乙○○之情事,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參諸被告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供出毒品來源而可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情狀,應認尚不足以免除其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戊○○所犯本案運輸第2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得減至3分之2)。

(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當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若被告於各該事實審,雖曾一度自白,嗣則對犯罪事實有所保留,於法官宣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亦否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則難認已真誠悔悟,亦無生節約司法資源之效,自不能邀此寬典,以杜絕狡黠之徒玩弄訴訟技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戊○○於111年11月9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本件運輸第2級毒品大麻,是否承認?」之時,固供承:「我承認查到的是大麻,我承認運輸的是第2級毒品」(參見偵7133號卷二第116頁),且於原審法院112年1月9日訊問時亦一度供稱:「(法官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承認犯罪。」等語,然依其於該次法院訊問時隨即又辯稱:「(受命法官問:你有無想過你收的貨櫃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沒有,因為貨櫃從加拿大送過來的,我曾經問過 『董仔』我報關行要簽什麼,他說要用「葉」也可以,我真的沒有想過我報關及收的東西是毒品。」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52頁、第54頁)可知,其並無自白本案運輸毒品犯行之意,且直至原審法院宣示辯論終結時亦未自白本案犯行,猶供稱:我根本不知情,希望無罪等語(參見原審卷一第446頁),自難認被告戊○○於原審法院已自白犯行,是即便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已願坦承本案犯行,仍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另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適用該條文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但其程度應達於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確可憫恕者,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8號、第41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於本案所為運輸第2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其法定刑雖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然經依前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至3分之2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再參酌被告戊○○於本案參與走私運輸大麻進口之數量高達391包(合計淨重113,984.93公克、驗餘淨重113,980.74公克),一旦未被查獲而得以通關入境並散布予不特定人,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之危害及影響至為鉅大,且被告戊○○於案發後至本院準備程序時止仍矢口否認犯行,無端耗費之司法資源,猶可見其原本並無悔意,足認其參與本案犯行之初並無有何堪值憫恕之情形,是依被告戊○○於本案犯罪情節以觀,顯無情輕法重,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犯罪情狀堪值憫恕情形,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是被告戊○○之辯護人就此猶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戊○○酌減其刑,自不足為採。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量刑審酌事項及沒收: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乙○○、戊○○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按刑法第33條第3款、第65條第2項分別規定「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則論以上開運輸第2級毒品罪,而未有法定加重或減輕其刑之事由者,處以有期徒刑之上限為15年,始屬適法。本案被告乙○○係犯上開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2級毒品罪,且並未有何有期徒刑加重或無期徒刑減輕之法定事由,惟原審判決乃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6年,已超過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之規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是被告乙○○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詳如後述六所示),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符法制。

2、又被告戊○○就其所犯本案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確有提供本案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資訊,亦即指證係由「坦克」即被告乙○○交付相關報關資料、工作機及現金2萬元,並要求其妻配合警方找出「坦克」之人,因而查獲共同被告乙○○參與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業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原審判決則認本案並未因被告戊○○之供述,而查獲被告乙○○或「董仔」等其他共犯或正犯,乃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此為其一;又被告戊○○原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仍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已願據實坦承犯行,足認其終有悔悟改過之心,犯後態度並非不佳,是其量刑基礎已有所不同,原審未及審酌此情,並執以作為有利於被告戊○○之量刑審酌事項,亦未盡妥適,此為其二,是以被告戊○○及辯護人以原審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有關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亦未及斟酌被告戊○○於本院已為認罪陳述而得從輕量刑,容有違誤之處,因而提起上訴,尚屬有據,亦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先前有傷害、槍砲及違反藥事法等前科紀錄;被告戊○○先前則有槍砲、擄人勒贖等前科紀錄(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有其2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素行俱非良好,且其等身心狀態健全,竟不思安分守己,循正當途徑取得合理報酬,明知毒品大麻屬於法定之第2級毒品,具有相當之成癮性,對於人體健康及社會治安有所戕害,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及禁止進口之管制物品,竟鋌而走險,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與年籍不詳之「董仔」等人共同謀議,相互分工將大麻夾藏於貨櫃內輸入我國境內,嚴重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所為殊值非難,且其等所運輸入境之第2級毒品大麻數量甚鉅,僅其「淨重」即高達近114公斤,如未遭查獲而流入販售,所造成之遺害至深且廣,本應予嚴懲,復參酌被告乙○○於本案所參與運輸第2級毒品之角色分工,著重於取交報關資料,居間使綽號「董仔」與被告戊○○取得聯繫,在台委託被告戊○○出面辦理貨物報關及運送事宜,以及參與決定被告戊○○之報酬(或安家費)支付,顯較屬於上層之接近核心地位,而被告戊○○於本案所參與運輸第2級毒品之行為,僅係擔任出面辦理通關及受領貨物之高風險角色,於本案運輸毒品之過程中,顯然居於聽從其他共犯指示而行事之次要地位,且被告乙○○自始否認犯行,可見其毫無悔意,至被告戊○○先前雖因畏罪重刑而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願坦承犯行不諱,終具悔意,且所幸本案大批毒品大麻尚未流入黑市散布即被查獲,實際上對於國人健康之損害及社會治安、公共秩序之危害,尚屬有限,以及衡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國中畢業,做工程工作,平均月收入打平,約三、四萬元,有結婚,兩個小孩,一個4 歲,一個5歲,父親腳不能行走等語;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國中肄業,平常做園藝、工程,平均月收入一至兩萬,結婚了,要扶養母親、太太等語之各自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三)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大麻煙草共計391包(淨重合計113,984.9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980.7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並為被告乙○○等人所為本案運輸之毒品,除因取樣鑑驗耗失之部分外,與盛裝前開大麻之包裝袋等外包裝(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被告乙○○所持有為警查扣之oppo牌手機2支及vivo牌、華為牌之手機各1支,僅係案發後作為與證人己○○聯絡之用,並非用以聯絡本案運輸毒品事宜之工具,亦與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扣案之被告乙○○所有眼鏡、帽子及運動服1套等物,則僅係用來證明與證人己○○會面之人即為被告乙○○,依卷內事證與實施本案犯行並無關連,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乙○○上訴無理由之說明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乙○○之辯護人已於原審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林文明,然原審法院並未傳喚證人林文明到庭作證,亦未於判決理由說明不予傳喚之理由,自有理由不備之處,且證人林文明於警偵訊到案後否認與本案有關,且供稱係由被告乙○○交付報關資料予被告戊○○,是否為臨訟卸責之詞,亟待查明釐清,原審法院對此有利於被告乙○○之部分不予採納,亦未說明其理由,自有不當;

2、原審判決認被告乙○○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之人 共犯本案,然於判決理由中並未提出可信之相關證據為憑,有法院自由判斷違背論理法則及判決所載理由矛盾等之不當;

3、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乙○○對被告戊○○承諾以15萬元之代價,委託被告戊○○辦理與本案相關之事,有法院自由判斷違背論理法則之違法;

4、被告戊○○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就何人交付報關資料等物一事,分別供述係林敏暉、乙○○及乙○○的朋友,前後說法不一,其證據之證明力顯有瑕疵,顯有自由判斷違背論理法則之不當;

5、被告戊○○有無故意誣陷被告乙○○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情形,有待傳喚與在押被告戊○○同房舍,或與被告乙○○同房舍之證人丁○○、甲○○、庚○○、丙○○、辛○○等人到庭作證,加以釐清其等是否有聽聞被告戊○○告知該批毒品均為其所有,投資很多錢下去,希望乙○○提供80萬元,上訴後不會咬乙○○等語。

(二)經查:

1、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林文明之理由,無非為證明被告乙○○所辯其係在被告戊○○家住處樓下交付無SIM卡之OPPO手機,並借現金2 萬元予被告戊○○一事,然被告乙○○此部分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已詳如上開理由欄參、四(三)所述;何況,另案被告林文明於偵查中已明確供稱:「(檢察官問:是否認識戊○○?)不認識。」、「(檢察官問:有無於111年8月29日上午8時至12時與乙○○前往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有,乙○○叫我幫他開車去永和,做什麼事我不知道,到了該處有一個微胖的男子上車,乙○○就拿一個牛皮紙袋給該男子,後來乙○○叫我繞一圈後讓該男子離開。

」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357頁),參酌另案被告林文明確係於111年8月29日當日與被告乙○○共同至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被告戊○○租屋處附近交付「物品」予被告戊○○之人,此為被告乙○○、戊○○於偵審中所一致是認,堪信其與被告乙○○之關係應較為密切且具有一定交情,自無刻意偏袒被告戊○○之可能,則其於偵查中所供述之上開情節,核與被告戊○○於偵審中所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已值採信,反觀被告乙○○最初於111年9月22日警詢時猶否認其於上開時地有交付任何物品予被告戊○○,竟推稱係由同行之另案被告林文明將手機、現金交付予被告戊○○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19頁),設若被告乙○○當時僅係交付無SIM卡之OPPO手機1支並借現金2萬元予被告戊○○,究有何必要於最初警詢時為上開不實辯解以為卸責。

準此,自無再傳喚證人林文明到庭作證之必要。至原審判決固未敘明不再傳喚證人林文明到庭作證之理由,容或有說理不備之情事,然於事實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並不生影響,尚不足為撤銷改判之理由。

2、被告戊○○於111年10月3日警詢時已指稱:「坦克」也有給我IPHONE手機讓我跟「董仔」聯繫報關,但「董仔」我不知道是何人等語(參見偵8615卷第81頁),其後於112年1月9日偵查中亦供稱:從我拿到報關資料後到我報關期間,就沒有跟「坦克」見面過,拿報關費用給我的是跟我聯絡的「董仔」拿17萬7千元到永和4號公園拿給我等語(參見偵7133卷二第288頁),且依被告戊○○所指證由被告乙○○交付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之IPHONE手機(即工作機),確有持以聯絡本件運輸毒品之相關事宜(參見附表貳、一(一)至(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業如前述,其中附表貳、一(一)編號一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戊○○與來自國外(菲律賓)之通話對象提及打開FACETIME作為雙方聯繫方法;附表貳、一(一)編號二亦有被告戊○○向該通話對象確認該批夾藏大麻之家具為新或舊一事,以回覆報關人員之詢問,適足徵被告戊○○所言確實可信,原審判決亦已於理由欄貳一(三)5(2)之中有所論述,顯無上訴意旨所述並未提出可信相關證據為憑之情事。

3、依附表參、二、(二)編號三所示被告乙○○與己○○於111年10月28日之對話譯文可知,被告乙○○已向己○○清楚表明:「之前是有跟他講,我說15萬嘛,阿他之前是人家已經拿了18萬多給他嘛,阿他自己拿了13萬多嘛,他說什麼貿易還是什麼的,他身上應該還有2、3萬,然後之前去看你老公的時候,問他裡面還有多少錢?他說還有3,000塊,那表示他錢到底花在哪裡?」等語(參見偵8615卷155頁),足徵被告乙○○最初與被告戊○○談定之報酬確為15萬元,原審判決亦已於理由欄貳一(三)5(4)之中有所說明,其所為事實認定並未有何違背論理法則之違法可言。

4、被告戊○○最初於警詢時供稱交付其報關資料及手機等物之人為林敏暉一事,係因當時尚不知綽號「坦克」即被告乙○○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所致;又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隨口改稱相關報關資料等物係由另案被告林文明所交付一情,亦係一時附和被告乙○○之辯解,不足為採,業如上開理由欄

參、四(二)、(五)所述,自難以被告戊○○有先後指述不一之瑕疵而全不可採信,是此部分上訴意旨亦無理由。

5、至被告及辯護人上訴後聲請傳喚之證人丁○○、甲○○、庚○○、丙○○及辛○○部分,除證人庚○○已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二第171頁)而無從傳喚到庭作證之外,依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在庭兩位被告都同房過,戊○○先,乙○○,時間戊○○大概是前面的3、4天,後面乙○○是後面才進來,戊○○跟我說運輸毒品的事情時,完全沒有講到乙○○的部分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06頁至第111頁)可知,其並未聽聞被告戊○○提及被告乙○○涉案之情形;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臺北看守所時,先跟戊○○同房,再跟乙○○同房,我和戊○○同房時,他跟同房的另外一個人在聊,我在旁邊聽,他說他們從基隆來,他說他的案件,我們怎麼聽都兜不起來,就說東西他是一開始就說打工,後來又說東西他們又說東西是他們的,什麼什麼我都聽了「霧薩薩」(台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51頁至第255頁)可知,顯然未能清楚聽聞被告戊○○陳述自己或其他共犯涉及本案之情節;依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基隆看守所時有跟乙○○同房,因為看病的時候是戊○○跟我一起去看病,有一個叫做李恭辰的,他有跟李恭辰聊天,有聊到他說也是卡到運輸毒品的問題,後續是他回房後有再講,意思講到乙○○好像是無辜的,根據李恭辰的判斷聽聽之後,認為乙○○可能是無辜被他咬下來這樣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至第115頁)可知,該證人實係聽聞其他收容人片面之理解而自行判斷案情,自述被告乙○○可能係無辜及因遭被告戊○○刻意誣陷而入罪;依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乙○○同房幾十天,他說很冤枉,他又沒有參與,被人家咬進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不知道他說被誰咬,說同案的,我也知道在房裡的時候聽人家回來說對方說要跟他拿80萬,不然要咬他死死的,我聽到是這樣啦,我真的忘記聽誰說,好像是人家會客回來講的,我去洗澡的時候有聽到一個人講說坦克他們一個同案的,一直在房裡說那些東西都是他的,說多少東西是他的,是他們同案的,我也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46頁至第249頁)可知,該證人僅係聽聞不明之收容人轉述被告戊○○聲稱欲向被告乙○○強索80萬元之說法,顯然無法查證其真實性。以上俱不足認定被告戊○○有向被告乙○○要脅強索金錢,否則要誣陷其入罪之事實,自無從採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三)從而,被告乙○○及辯護人以前開理由提起上訴,俱非可採,而被告乙○○猶持前詞而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惟其所辯諸節俱不足採信,業經論述如前,是以其上訴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附表壹編號 查扣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備 註 一 扣案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共391包(淨重合計11萬3千984.9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萬3千980.74公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69頁至第213頁)。 2、夾藏於本案報關進口之 家具(櫥櫃、行李箱、 紙箱)中 3、家具範圍分A區至I區 (各區查獲大麻數量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62頁統計單照片、第167 頁扣押清單、第213頁總毛重)。 4、查獲蒐證照片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55頁至第63頁。 5、已由原審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 IPHONE牌行動電話1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證字第317號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參偵7133號卷一第35頁)。 2、已由原審判決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 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證字第317號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35頁)。 2、已由原審判決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貳(通訊監察及錄音譯文)ㄧ、被告戊○○

(一)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來自菲律賓國際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111年8月29日上午11時34分31秒 發話:0000-00000000(菲律賓國際電話) 受話:0000-000000(戊○○) (簡訊) 加入我的FaceTime http://facetime.apple.com/join#v=1&p=x6COlydlEe2UcRo0TMU7/Q&k=ES37TuvKDC8gcweYurKDC8gcweYrrASCuvsqLLwyTpmzPP3wM6isNA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至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97頁至第98頁 時間:111年8月29日上午11時36分39秒 發話:0000-000000(菲律賓國際電話)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菲國電話:喂你好。 菲國電話:喂有聽到嗎? 戊○○:你等一下好嗎,我開車。 菲國電話:那你等一下可以直接把手機的FT打開嗎? 戊○○:好。 菲國電話:FaceTime。 戊○○:你說FaceTime嗎? 菲國電話:對對對,幫我打開。 菲國電話:然後不管是信箱還是甚麼都幫我點選,因為我找不到你的。 戊○○:好,我知道我現在點。 時間:111年8月29日上午11時44分23秒 發話:0000-00000000(菲律賓國際電話)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說點哪一個。 菲國電話:FaceTime看起來是全綠色的。 戊○○:好你等我一下喔。 菲國電話:一個英文啦,F開頭的,你要到設定那邊去看啦,往下滑有個APP那邊,最下面然後你會看到一個全綠色的然後寫一個F。 戊○○:你再講一次。 菲國電話:設定裡面最下面,有沒有看到FaceTime。 戊○○:有我點進去了阿。 菲國電話:點進去下面是不是有電話號碼。 戊○○:對阿。 菲國電話:然後是不是也有你的email。 戊○○:apple ID。 菲國電話:對對對,apple ID,他兩個前面都有點嗎?前面有打勾嗎? 戊○○:只有id有打勾而已啊。 菲國電話:只有id有打勾。上面那個也給他打勾。 戊○○:我等他一下等他再轉。 菲國電話:然後你的apple ID給我。 戊○○:qoo。 菲國電話:大小寫。 戊○○:都小寫。 菲國電話:qoo 戊○○:qoo840000000il.com 菲國電話:好這樣我等等用這個打過去給你。 戊○○:好掰掰。 二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5分43秒 發話:0000-00000000(菲律賓國際電話) 受話:0000-000000(戊○○) 菲國電話:喂,可以嗎? 戊○○:他們問說我們那格家具是新的還舊的。 菲國電話:舊的。 戊○○:舊的喔,好我了解。 菲國電話:那是回來要自己用的啦。 戊○○:喔,他說林董半年內有沒有進來過。 菲國電話:沒沒沒,沒關係你就看他們要怎麼用嘛。 戊○○:好好。 菲國電話:那看怎麼樣在說。 戊○○: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9至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5頁。

(二)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中遠海運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111年8月29日上午11時53分41秒 發話:0000-000000(中遠海運)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 中遠海運:喂你好請問是葉先生嗎? 戊○○:對。 中遠海運:我這邊是台北….敝姓陳。 戊○○:你可以等一下再打來嗎?我現在在開車欸。 中遠海運:好,我下午再撥給你。 戊○○:好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99頁。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4分09秒 發話:0000-000000(中遠海運) 受話:0000-000000(戊○○) 中遠海運:喂你好請問是葉先生嗎? 戊○○:對。 中遠海運:我這邊是台北COSCO敝姓陳。 戊○○:恩。 中遠海運:不好意思,我想跟你詢問一下7月到的那個櫃子,你們有大概甚麼時候會提領嗎? 戊○○:我這幾天應該就可以了,因為我再等蓋章。 中遠海運:等蓋章?等甚麼蓋章。 戊○○:放進去那個證明單要蓋章,換取小提單嘛。 中遠海運:你說借放切結書嗎? 戊○○:對呀 中遠海運:那你們有找到報關行了嗎?因為也是要報關行去幫你們做清關的作業。 戊○○:有,那個我現在準備跟他們聯絡而已。 中遠海運:喔喔那麻煩你,提醒你一下你去換小提單的時候要帶正本跟林敏輝先生的護照影本,這兩個。 戊○○:有有有。 中遠海運:好,那就再麻煩您了。 二 時間: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25分16秒 發話:0000-000000(中遠海運) 受話:0000-000000(戊○○) 中遠海運:喂,你好,請問是葉先生嗎? 戊○○:對。 中遠海運:我這邊COSCO敝姓陳。 戊○○:是 中遠海運:不好意思我想請問那一票,有甚麼進展了嗎? 戊○○:有我們都有在進行了阿。 中遠海運:阿有大概甚麼時候會去拿小提單嗎? 戊○○:差不多下禮拜左右才會好喔。 中遠海運:下禮拜才會去換然後提櫃嗎? 戊○○:提單應該已經換好了。 中遠海運:已經換好了嗎?可是我們港口代理說好像還沒取拿欸。 戊○○:因為我前天資料才全部送齊而已。 中遠海運:所以你們有找到報關行了。 戊○○:有有有。 中遠海運:阿是那一家,他會直接…. 戊○○:他會直接幫我們弄。 中遠海運:他會直接幫你們弄喔,那你可以給我他們的聯絡方式嗎? 戊○○:因為我是業主他委託我在這邊幫我處理。 中遠海運:那你可以給我報關行得聯絡方式嗎,因為你說是他們會去幫你們換小提單嗎? 戊○○:對對,他應該這1、2天就會先過去換了。 中遠海運:那知道是哪一家嗎。我也跟我們連成說一下有報關行會來。 戊○○:你要稍等一下,我要查一下欸。 中遠海運:那你一樣回MAIL給我就好了,再麻煩你。 戊○○: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卷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 三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19秒 發話:0000-000000(中遠海運) 受話:0000-000000(戊○○) 中遠海運:喂您好請問是葉先生嗎? 戊○○:嘿我是,請問? 中遠海運:嘿。 戊○○:哪裡? 中遠海運:我這邊是台北COSCO敝姓陳。 戊○○:嘿。 中遠海運:嘿不好意思,剛剛有關那個就是林敏輝的那票個人的行李阿。 戊○○:嘿。 中遠海運:就是報關行有打去我們連成問說換單要甚麼,然後我們連成小姐跟他說要護照影本跟切結。 戊○○:有有有有過去了那個過去了,我有請傑美那邊幫我。 中遠海運:喔你已經有把資料給他們了是不是? 戊○○:對對對對對。 中遠海運:因為他們還兇我們,兇我們小姐說,為什麼還要護照,沒有出過國怎麼會有護照,我就想說奇怪我上禮拜不是已經跟你確認過說是OK的了嗎。 戊○○:恩恩。 中遠海運:對我想說欸奇怪為甚麼又是是不同,不同人嗎,所以是傑美的小姐是不是? 戊○○:對對對對對,傑美的一個也是姓葉的葉先生,他現在在幫我準備,因為我資料有過去給他們了。 中遠海運:喔你是剛剛才給他是不是? 戊○○:欸上禮拜,他今天好像就簽一些。 中遠海運:喔所以護照影本也有給他嘛對不對? 戊○○:對對對對。 中遠海運:恩恩,那他怎麼又說為什麼要護照影本,好沒關係我跟我那個港口代理說一聲,說我已經有跟報關行說了。 戊○○:恩恩好好好。 中遠海運:恩謝謝你喔謝謝。 戊○○:謝謝。 中遠海運:好好不會,掰掰。 戊○○:好掰掰。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14頁 第至115頁。

(三)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癸○○(傑美報關行)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111年8月30日上午09時03分11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請問是葉任廷是嗎? 戊○○:對。 癸○○:我傑美葉先生喔,你們現在是要我們幫你處理這一票貨是嗎? 戊○○:對呀。 癸○○:阿我們要跟你聯絡你都沒有接電話,要跟你將一些後面的事情啊。 戊○○:我有傳訊息過去阿。 癸○○:我上禮拜一直打電話給你,找你人都找不到阿。 戊○○:喔喔,不好意思。 癸○○:阿你這個是你自己買的東西是嗎? 戊○○:對阿。 癸○○:阿你當初到貨那麼久了你怎麼都沒有處理,你這樣費用會很高喔。 戊○○:我在弄資料啦,我現在差一個公司章而已,我蓋好就可以換小提單直接過去了。 癸○○:那個不急啦,你現在這個問題一大堆,你現在那個費用會很多喔。 戊○○:那你可以大該幫我算一下多少嗎? 癸○○:現在很難算啦,因為你這個freetime,你這個7月多進來現在8月快9月,費用要上萬喔。 戊○○:那還好啦。 癸○○:你還是要領是不是。 戊○○:對呀。 癸○○:好沒關係,那你的貨是新品還是舊的。 戊○○:新品阿。 癸○○:新品,那你這麼會用這個另外一個林先生的名字。 戊○○:你說甚麼,我這邊收訊不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癸○○: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0頁至第105頁。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01時35分11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癸○○、傑美報關行員工) 傑美員工:喂,你好。 戊○○:喂,小姐你好,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缺你們公司的….章,我可以直接過去你們公司蓋嗎? 傑美員工:你現在是誰要蓋章? 戊○○:那個,林敏輝阿。 傑美員工:是誰派請你來蓋章是不是? 戊○○:對對,我那個…切結書阿,因為我要換取小提單嘛。 傑美員工:對。 戊○○:所以我現在直接去你們那邊蓋章我就可以直接換取小提單了嗎? 傑美員工:你等一下我幫你轉接進口喔等一下喔。 戊○○:好好。 癸○○:喂你好。 戊○○:喂先生你好。 癸○○:喔你是那個,恩怎麼了? 戊○○:我現在那個切結書缺你們公司的章欸。 癸○○:喔你那個要報完關領DO完,我們去船務幫你領阿,不是你自己去領阿,DO我們報關要用啊。 戊○○:那不能你們蓋完章,我直接去換取小提單拿回來給你們嗎? 癸○○:不用阿,我們去換你切結書給我們啊,而且不用蓋我們的章阿幹嘛蓋我們的章。 戊○○:喔不用喔。 癸○○:不用阿就你的章我們去跟船務講就好了啊。 戊○○:個人章就可以了喔。 癸○○:對阿,就是進口名義的那個章,欸你們電話都不通現在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幫你們處理。 戊○○:我的電話不通嗎? 癸○○:對阿我都打給你你的電話都是關機阿,你們那個會有貨櫃延滯費你們還在拖。 戊○○:喔,是喔,這我知道。 癸○○:你們貨櫃延滯費很貴欸,7月10號到現在延滯費都好幾萬了欸。 戊○○:好幾萬了。 癸○○:對阿,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要處理,要處理你那個要寄過來我們公司啊,我的簽名檔有我們公司的地址,你寄給我我幫你去基隆領阿。 戊○○:恩。 癸○○:你蓋進口名字的那個人的章蓋上去就給我們,然後看他有沒有私章順便給我們,我們報關文件也要用阿,先借我們啦,他私章要先借我們啦。 戊○○:恩恩。 癸○○:因為我們文件要蓋,那個海關規定的,用完會還他啦,就是你給我私章,你切結書也不用給我們,我自己有格式蓋,他領單不用蓋我們的阿,我那天有問船務阿,不用蓋我們的。 戊○○:喔,不然我這邊已經準備好了說。 癸○○:對阿,你章寄到我們公司來就可以了阿我們就可以處理後面的事情了阿。 戊○○:對了,阿那個護照的影印本呢? 癸○○:對呀那個護照的影印本你也要給我啊。 戊○○:那我用幾份送去給你好了。 癸○○:對,你不用用送的啦,用寄的,不然你等一下方便拿過來也可以啦,我的簽名檔,長安東路這邊,我們在台北,你就護照影本跟私章,還有那個切結書要順便拿給我也可以阿,我們去基隆幫你領,你那個要快點處理你那個貨櫃延滯費一天好幾千欸。 戊○○:你不是說一天幾百而已。 癸○○:沒有啦,你船公司是那裏。 戊○○:中國遠洋阿。 癸○○:我看一下,他好像沒寫欸,你們這個為甚麼會放那麼久阿。 戊○○:前陣子我在忙,到最近月底才知道。 癸○○:恩恩,這要打電話去問,你先趕快把東西給我們吧,我先改快處理掉。 戊○○:這樣你們明天幾點開門。 癸○○:我們明天嗎?我們9點上班阿。 戊○○:好這樣我明天直接送過去。 癸○○:你把東西拿給我們。 戊○○:好掰 掰。 癸○○:掰。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03時14分04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癸○○) 癸○○:喂你好。 戊○○:喂高先生。 癸○○:喂葉先生。 戊○○:我資料過去的時候,你們多久可以拿到小提單阿。 癸○○:你給我們的話,我們寄去大概隔天吧,可是問題是你沒有報關也不能提貨阿。 戊○○:我知道阿,重點是要趕著拿小提單趕快報關阿。 癸○○:對呀,我們會跟他要阿,我們在處理了阿,問題是我們也要拿到小提單阿。 戊○○:還是說你們當天就可以拿到小提單了喔。 癸○○:可以啊,只要我們有你的章,就可以背書,就可以領了 戊○○:那假如說我借放證明跟passport過去你們就可以直接幫我們弄了吧。 癸○○:對對對,拿到提單就可以報關了。 戊○○:那你可以幫我查一下我後製這樣要多少錢。 癸○○:你後面我剛剛幫你算了一下,你延滯費已經5萬多了耶,你們確定有要報嗎,因為我不知道你裡面東西價值有沒有那麼高阿,你延滯費已經到5萬出頭了欸,因為它一天600百過5天變成一天1000,對阿你們已經從7月10號進來已經幾十天了阿。 戊○○:喔,沒辦法這業主叫我們去接我們也是要接回來啊。 癸○○:那你問他,如果他願意出這個錢我們就幫他報阿,因為他這個還要驗,起碼也要4,5個工作天吧,他都會繼續計費的欸,跟你講我們報關還不算貴,貴在他們的延滯費阿。 戊○○:延滯費你說大概5萬多喔。 癸○○:我剛算已經5萬3了 戊○○:那假如加報關的話這樣是多少? 癸○○:報關費我們就3千而已啊,還要加現場的驗關費,因為你個人他一定要驗啦,他海關一定會看,現場費用可能是2、3千啦,我們這邊可能5千就搞定了,問題是對那個船公司價格會很高阿,阿你們運費已經先繳掉了嗎? 戊○○:繳了阿。 癸○○:運費已經繳了,那你那個章要趕快給我啊。 戊○○:這樣就差不多在6萬多左右喔。 癸○○:差不多。 戊○○:好。 癸○○:阿你們還要算拖車費欸,你們櫃子要拉去哪裡啊。 戊○○:那個我等一下問業主一下。 癸○○:對阿,你拖車也有費用阿,北部還好幾千塊而已中南部就要破萬了,看你送貨地址是哪裡我們才有辦法預估。 戊○○:貨櫃嘛。 癸○○:對呀,他拖櫃給你要怎麼拆,放哪裡都是問題啊。 戊○○:好我在跟業主連絡一下。 癸○○:反正你現在先把進口人那個林先生的章跟護照影本給我,還有後面拖車要拖去哪裡這樣,還有那個費用跟他解釋一下為甚麼,可能是4萬多,他還有一個免費期。 戊○○:你幾點下班阿。 癸○○:我們這邊到5點半啦來不及就明天。 戊○○:好好,明天在過去。 癸○○:好。 二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0分07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癸○○:喂,葉先生喔? 戊○○:怎麼了 癸○○:我是傑美報關我姓葉。 戊○○:恩。 癸○○:請問一下你有問你們老闆你們董欸,他這個東西產地是哪裡你們知道嗎? 戊○○:我沒有問他欸。 癸○○:你問他一下好嗎?因為這牽涉到一些報關上的問題。 戊○○:喔要問他產地在哪裡喔? 癸○○:對,因為現在只知道你那個行李箱好像是大陸做的,其他東西看是哪裡做的。 戊○○:喔哪裡製造出來的喔。 癸○○:對,另外他有那個枕頭套、被套,他寫9組,現在到底是幾組。 戊○○:總共不是要38嗎? 癸○○:不是啦,他有一個是裡面有枕頭套跟被套啦,他有寫9組啦。 戊○○:這個也要順便問他就對了。 癸○○:對因為這個東西進來要檢驗啦。 戊○○:喔,你說枕頭套跟被套喔。 癸○○:對,因為我不知道你那個到底幾組,因為如果超過5組很麻煩,還要去報驗。 戊○○:是喔,那我是明天給你回復,還是等一下打給你。 癸○○:因為他上面寫9組我不知道到底幾組。 戊○○:好我等一下問他。 癸○○:好你問他一下,就是這些東西的產地還有枕頭套、被套到底數量是多少,各多少就是了,他有分幾公分幾公分的,看他有幾套這樣。 戊○○:好好沒問題。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6頁至第107頁。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1分36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 癸○○:葉先生喔。 戊○○:對。 癸○○:你還沒跟你們董欸聯絡嘛。 戊○○:對,還沒我剛剛在外面騎車。 癸○○:阿他現在是在加拿大嗎? 戊○○:應該是,我問他一下,應該回來了吧。 癸○○:回來台灣了嗎? 戊○○:他跟我說要去領貨的時候他也會去啊。 癸○○:你有辦法請他跟我聯絡嗎,我直接問他好嗎。 戊○○:好我問他看看。 癸○○:因為你裡面有一些甚麼家具零件到底是甚麼,是不是整組的東西,他給他分開包裝這樣。 戊○○:這樣我跟他講一下好了。 癸○○:你叫他打給我一下這樣。 戊○○:打這支電話就好嗎。 癸○○:對,打這支電話撥100啦。 戊○○:好。 三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8分55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癸○○) 戊○○:喂,葉先生你好。 癸○○:是。 戊○○:喂那個我的後滯費是多少,你不是說要幫我問嗎? 癸○○:那個還沒啦,你現在老闆有找到嗎,他現在回台灣了嗎? 戊○○:還沒阿。 癸○○:阿他甚麼時候會回來? 戊○○:應該下周吧。 癸○○:下周應該也不確定何時吧。 戊○○:恩,我們大欸在問說,我們那個後滯的費用是要先繳嗎? 癸○○:那還沒啦,那是要領貨時才要繳的啦。 戊○○:你說我們領貨在一起繳的喔。 癸○○:我們要去拖櫃子的時候那個延滯費就要繳了。 戊○○:拖櫃再繳就是了。 癸○○:恩,現在就是說,我問你得你有問你老闆喔。 戊○○:有阿,那個枕頭套大概2套還3套吧。 癸○○:可是我看他上面寫9組欸,是不是有問題。 戊○○:他跟我說一套3件,這樣有算9件嗎? 癸○○:我也不知道阿,所以我要跟你老闆通話阿,他都沒有打給我,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 戊○○:是喔,我有問他他是跟我說2、3套,他是跟我說套的欸。 癸○○:但是你東西都寫1欸,1到底甚麼意,是算一組還是一件。 戊○○:你還有說道甚麼螺絲的喔。 癸○○:零件8件阿。 戊○○:那個是家具附屬的啦。 癸○○:我知道啦,我是說裡面到底有甚麼東西,因為你們打那樣,我到時候不知道怎麼跟海關解釋。 戊○○:怎麼說。 癸○○:因為你那個都不清不楚阿,不知道到時候要算誰的零件阿。 戊○○:零件要標註就對了。 癸○○:對,因為你這個照一般這樣就是很囉唆,就甚麼都要標出來,是甚麼東西,因為他那個性質都不一樣,阿他有跟你說他甚麼時候會回來嗎? 戊○○:他是跟我說下周而已。 癸○○:下周是星期幾?因為我現在是想說,用你們老闆後送行李的方式去報,他如果有入境的話。 戊○○:所以說如果他沒有入境就要一條一條報喔。 癸○○:對,因為很囉唆,要一條一條報,38條就要1件1件拿出來,如果是用後送行李就比較簡單,就打一張後送行李的資料就可以了。 戊○○:那我跟他說一下。 癸○○:因為我也不知道他甚麼時候回來,因為到時候會需要有蓋入境戳章的資料。 戊○○:所以你要的資料給你就可以直接報關就對了。 癸○○:不行,要他回來才行。 戊○○:要他回來才行? 癸○○:對,因為要有入境。 戊○○:要有入境。 癸○○:對,因為我那天有問你半年內有沒有入境,你說沒有,就不能用那個方式,那他現在要進來,我就想說用這個方式應該會比較簡單。 戊○○:如果我們直接用貨運進來比較麻煩要一件一件喔? 癸○○:對,你都要報得很清楚,就是甚麼螺絲都要報清楚,你們董欸先在是白天還是半夜。 戊○○:半夜了。 癸○○:他是在溫哥華,還是東部那邊。 戊○○:我沒有問他。 癸○○:你沒問他喔,我看一下現在應該是晚上。 戊○○:現在應該晚上。 癸○○:那你現在方便請他打給我嗎? 戊○○:因為我是用FACETIME打給他的欸。 癸○○:你用通訊軟體跟他說的喔。 戊○○:對阿。 癸○○:你看他方便打過來嗎?我跟他溝通一下。 戊○○:我先跟他討論一下剛剛說的。 癸○○:因為我昨天有特別注意他有沒有打來。 戊○○:因為我昨天跟他通電話的時候也很晚了,沒關係,我先跟他轉達一下你說的這2種方式。 癸○○:恩,你如果一般的方式他全部38都要報出來。 戊○○:你說還要問那個產地是哪裡喔。 癸○○:對,產地都要打出來,不過你那個舊的也可能不知道產地在哪裡。 戊○○:好好。 癸○○:不然你就看他可不可以打給我。 戊○○:好,我現在打給他看他會不會接。 癸○○: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8頁至第113頁。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6分14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癸○○) 戊○○:喂,葉先生。 癸○○:是。 戊○○:你剛剛害我被老闆罵,幹。 癸○○:怎麼了? 戊○○:他說沒關係你就照單上面報啦,他那個都大陸做的啦。 癸○○:你說都大陸做的喔。 戊○○:對啦。 癸○○:大陸做很麻煩,有些東西不能進來阿。 戊○○:一些東西不能進來是到最後都不會進來了喔? 癸○○:不是啦,是有些東西不能開放啦。 戊○○:恩,因為我們老大的意思很簡單啦,你看有沒有辦法幫他報啦,他那個產地,那個家具是買二手要回來要自己用的 癸○○:我知道要自己用的,所以說我現在就兩方面阿,一個是用他入境的方式進來,一個是一條一條要報。 戊○○:一條一條報沒差啦。 癸○○:沒啦,那你要看那個零件是甚麼東西啦,你也不知道。 戊○○:那怎麼可能知道。 癸○○:所以你這樣我也不能幫你報阿。 戊○○:那就寫床的零件就好了啊,我們本來就不一定知道了阿。 癸○○:那不是你這樣講就可以了阿,海關才不會理你,因為你零件要走甚麼性質,我也不知道你到底是甚麼零件阿。 戊○○:那個床的而已啦。 癸○○:所以你也不知道是甚麼阿,所以我要跟你老闆聯絡一下。 戊○○:因為他跟我說,他那個明細都給你了,你就照明細上面的報就可以了。 癸○○:不是你講的那麼簡單啦,如果那麼簡單我早就幫你報了,因為現在有牽扯到我還要打一個說明書去給海關把單拉出來啦。 戊○○:你說把裡面的單拉出來喔。 癸○○:因為你現在已經超過時間了阿,你這個單被鎖住了阿,你要報關也不讓你報阿。 戊○○:現在報關不能報了喔。 癸○○:我要寫一個說明書啦,另外我要知道裡面的東西,你現在裡面的東西都是大陸做的喔,是嗎? 戊○○:對阿。他在加拿大買的啦。 癸○○:我知道加拿大買的,產地是哪裡,是大陸還是加拿大。 戊○○:看哪裡可以進來你就寫哪裡啦。 癸○○:不是這樣講啦。 戊○○:最簡單就這樣啦,因為說實在我也是受雇於人啦。 癸○○:我知道你受雇於人,你們老闆不方便打給我是吧? 戊○○:我跟他都用FACETIME聯絡而已啊,業主他也還在加拿大欸。 癸○○:我知道啦。 戊○○:我老闆他也不知道,要聯絡業主,變成說我講實在的啦,要聯絡業主也不是說隨時都連絡的到啦,有時差的問題啦。 癸○○:我知道時差的問題啦。 戊○○:變成說現在這樣拖下去,現在業主的意思就是看可不可以趕快報一報,看可不可以趕快領這樣,他不要一直拖這個時間下去了。 癸○○:我知道啦不是你說的那麼簡單啦。 戊○○:你看可不可以簡單報,快報一報。 癸○○:不是啦,你那個裡面零件是甚麼都不知道,我都不知道要怎麼幫你報,你裡面數量甚麼都不知道我要怎麼幫你報。 戊○○:那就床的組裝零件而已啊,說真的你自己買的東西你也不會知道這些螺絲是哪裡的零件阿。 癸○○:你現在看你零件有很多東西,你床也有好幾組阿。 戊○○:我等一下看一下。 癸○○:你現在看那個31到38都是那個家具零件啦,阿是要算誰的。 戊○○:恩我再看看。 餘額不足斷訊。 四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0分40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畢竟。 戊○○:欸欸你好。 癸○○:你有問到嗎?他現在要送哪裡? 戊○○:他沒回我電話欸。 癸○○:我跟你說喔,我剛剛問那個船公司那邊,他的延滯費喔到禮拜一差不多要11萬多喔。 戊○○:喔禮拜一要11萬多喔。 癸○○:恩。 戊○○:延滯費喔。 癸○○:對。 戊○○:怎麼那麼多。 癸○○:對。 戊○○:夭壽喔。 癸○○:所以說你,我跟你說喔,你現在你你是要送龍潭還是送哪裡? 戊○○:你等一下我會區別好不好? 癸○○:你問他一下好不好?因為我現在喔。 戊○○:恩恩。 癸○○:要麻煩你幫我拿回來,我禮拜一才能幫你處理喔,因為你這個費用喔,繳完不知道能不能回來喔。 戊○○:你,他有跟我說,他跟我說拜託你載過去在倉庫那邊有沒有? 癸○○:嘿。 戊○○:那邊有人會跟你對帳這樣好嗎? 癸○○:沒有啦,不可以,你要匯錢給我。 戊○○:要先匯給你是嗎? 癸○○:對啦要先匯10幾萬15萬先匯給我啦。 戊○○:嘿嘿嘿好。 癸○○:嘿。 戊○○:這樣我。 癸○○:因為那費用要繳,不然這樣我沒辦法後面幫你處理。 戊○○:這樣變成說,我們先出來先載有辦法嗎?禮拜一有辦法幫我送過去嗎? 癸○○:對阿,不然要找車,你要快跟我說阿。 戊○○:好好。 癸○○:你等一下跟我講,我等一下找車看禮拜一,禮拜一可以那個嗎,阿變成說你明天要給我匯15萬先給我。 戊○○:總數要15萬喔? 癸○○:加一加連我的報關費還有那個海關那邊的延滯費還有關稅阿。 戊○○:你那個先請好,報給我我等一下我。 癸○○:蛤?對啦我會用一個報單給你,我寫一寫,多少多少,你差不多匯15萬給我,阿到時候多退少補,阿你另外這個喔你的費用我可能會先押款,看可以嗎?阿你可能要。 戊○○:押款是什麼意思? 癸○○:先押起來先不要繳掉啦,因為你這個費用這麼多喔,你可能要請國外看可以幫你去跟船公司看能不能打一下。 戊○○:恩。 癸○○:看能打折嗎你知道嗎? 戊○○:我知道阿,那沒差啦。 癸○○:蛤? 戊○○:那個多少錢是沒差啦。 癸○○:沒差。 戊○○:說沒差啦。 癸○○:差多喔,說沒差。 戊○○:錢他在花的。 癸○○:喔他會花好沒關係,你如果好。 戊○○:有錢人欸。 癸○○:有錢人,有錢人這舊的還要幹嘛。 戊○○:我就想不清楚啊,感情吧哈哈哈哈。 癸○○:唉,你花這麼多錢。 戊○○:我也給他們打敗阿。 癸○○:唉。 戊○○:欸奇怪這15萬花一花,在台灣要買就差不多了阿,還新的。 癸○○:對阿10幾萬欸你還有運費欸,還有一些雜七雜八的花一花20幾萬去了。 戊○○:管他的,他爽就好了,這樣我們賺的到就好了。 癸○○:好啦我等一下喔。 戊○○:嘿。 癸○○:你等一下問一下,看要送哪裡啦。 戊○○:好。 癸○○:阿我等一下會寫那個報單封面,我把他寫一寫,看差多少,你在匯到我的戶頭裡面。 戊○○:好你那個用mail傳給我嗎? 癸○○:對對我mail給你啊不然你要怎麼用? 戊○○:你算好好你傳給我,我在跟我頭說一下。 癸○○:嘿嘿不然我到時候我,你錢沒進來那麼多錢我沒辦法幫你載喔。 戊○○:對阿對阿好。 癸○○:好不好? 戊○○:好。 癸○○:阿你幫我問一下要送哪裡啦。 戊○○:好我知道我知道。 癸○○:好拜託喔謝謝。 戊○○:嘿嘿好謝謝。 癸○○:好。 戊○○:好好好OK。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字第7133號卷一第116頁至第119頁。 五 時間: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9分12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 癸○○:欸畢竟。 戊○○:嘿。 癸○○:阿現在聯絡的怎麼樣? 戊○○:你等我一下,我剛剛在跟他們講電話而已。 癸○○:還沒說好喔? 戊○○:沒有啦剛剛跟我說他貨地址要寫給我。 癸○○:沒有啦阿他有要領還是不要領? 戊○○:有啦,我等一下,等一下跟你說地址阿等我一下。 癸○○:阿你今天給我匯15,14萬5。 戊○○:他跟我說今天會用一用處理好。 癸○○:今天會匯嗎? 戊○○:會阿。 癸○○:會喔。 戊○○:恩。 癸○○:會我才有辦法處理,不然我沒辦法處理喔。 戊○○:瞭解拉。 癸○○:好,阿你地址趕快給我我要排車子,不然到時候你東西進來我沒有車子喔。 戊○○:好了解。 癸○○:好拜託。 戊○○:好好好謝謝。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字第7133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3頁。 時間: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2分20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畢竟。 戊○○:嘿嘿。 癸○○:阿現在怎麼了?都沒匯進來欸。 戊○○:有阿有阿,沒有我剛剛再忙。 癸○○:阿是誰匯? 戊○○:阿錢他剛剛才在說。 癸○○:嘿。 戊○○:難道沒有辦法送到那邊簽收的時候在一次拿嗎? 癸○○:你說怎樣? 戊○○:我頭再問,等過箱的時候再付掉不行嗎? 癸○○:你再說一次我聽不懂,不清楚。 戊○○:我說,因為我要給你,你到時候幫我送到倉庫那邊。 癸○○:嘿。 戊○○:然後等送過去的時候在結不行嗎? 癸○○:阿那邊的人扣稅沒收你的錢啊。 戊○○:喔扣稅沒幫你收你的錢喔。 癸○○:怎麼有可能收你的錢啊。 戊○○:這樣。 癸○○:我不是跟你說,你要匯來你沒匯來我就沒辦法後面。 戊○○:我地址先給你好了,我跟你說一下地址阿。 癸○○:阿你沒匯過來我也沒辦法處理阿。 戊○○:等一下,我先地址給你,等一下他們說,最慢這是兩天吧這兩天會匯進來,最慢這兩天啦。 癸○○:這兩天,這兩天休息了他有辦法處理? 戊○○:你可以先排沒關係,因為我跟你說這兩天錢會進去就一定會進去的啦。 癸○○:阿他有辦法,有辦法匯嗎? 戊○○:用匯的阿他說,不然我等等再跟他說,因為原本人家是說,貨車過去的時候,人家點收的時候。 癸○○:阿我不是說不行膩,我有跟你說不行。 戊○○:我有跟他說了我有跟他說了。 癸○○:對阿,我就跟你說要匯錢啊,不然我準備那些要幹嘛。 戊○○:我有跟他說了,我有跟他說了。 癸○○:人家司機就沒再收這個錢。 戊○○:我才跟你說應該是這兩天會匯進去啦。 癸○○:他用匯款,跨行匯款的喔? 戊○○:對啦,他這兩天會給你匯進去。 (以下省略)

(四)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加拿大貨運代理公司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111年9月1日上午8時59分55秒 發話:00000000000(加拿大貨代公司) 受話:0000-000000(戊○○) (簡訊) 你好葉先生嗎我是加拿大這邊的貨代公司,請問台灣哪一批貨處理得怎麼樣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1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9頁頁至第221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105頁。

(五)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癸○○(傑美報關行)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38分48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傑美報關行員工、癸○○) 傑美員工:喂你好,喂。 戊○○:喂請問一下葉先生在嗎? 傑美員工:恩你等一下喔。 戊○○:好謝謝。 戊○○:喂。 癸○○:喂。 戊○○:喂葉先生,欸我等一下假如我等一下錢匯進去你今天下午有辦法安排嗎? 癸○○:沒辦法啊。 戊○○:要等明天了喔? 癸○○:對阿,我不是跟你說這兩天要給我你就都沒有。 戊○○:我就跟我業主說了,剛剛他打電話問我跟我說,我說靠腰。 癸○○:打你的電話又沒接阿,打給你電話又沒接我要怎麼處理? 戊○○:你有打給我?你有打給我? 癸○○:我昨晚有打給你,說甚麼電話停話中阿。 戊○○:嗯?我看看我等等看看我等等看看。 癸○○:對阿我這兩天都打給你阿。 戊○○:阿沒收訊啦。 癸○○:昨晚打都沒有啊。 戊○○:沒收訊啦,沒關係那這樣,我等一下馬上跟妳連絡好不好?我問一下錢到底匯進來了沒有,我跟我老闆說一下,不是說今天要匯倒底是怎樣。 癸○○:阿錢都沒有匯進來,是要怎麼做後面的事情?這十幾萬欸,不是幾千塊欸。 戊○○:對阿對阿,這我了解這我了解,這我知道啦。 癸○○:如果說幾千塊還好,十幾萬的事情。 戊○○:光是叫車過去,就不止幾千塊了 癸○○:對阿。 戊○○:嘿阿。 癸○○:所以說這兩天我在等你,打你電話又不通,這要怎麼處理阿要怎麼處理?。 戊○○:沒關係沒關係,你等我一下我等一下馬上給你電話好不好? 癸○○:對阿你明天再說,又多兩千多塊去了 戊○○:明天又多兩千多塊去了? 癸○○:對阿,因為你多一天多兩千多塊去 戊○○:反正我匯15萬進去給你嗎? 癸○○:嘿啦,你叫他先匯15萬 戊○○:嘿阿嘿阿嘿阿,我先叫他匯15萬進去好不好?我跟他說一下。 癸○○:阿你老闆叫他是怎麼說?他現在是? 戊○○:他跟我說等一下,因為我剛剛在忙,他剛剛打給我我說我等一下打給你,阿他說現在幫我先匯過去,他說現在要匯過去,看下午有辦法幫忙安排車幫我送嗎? 癸○○:沒辦法啦,這又不是叫計程車,馬上就能那個了。 戊○○:喔,沒關係,我先跟他說一下好不好? 癸○○:對阿,如果可以看有沒有辦法明天,也不知道你等等會不會匯進來阿。 戊○○:等等匯進去,我馬上跟你說,我馬上跟你說。 癸○○:對阿你沒有匯進來,我就沒辦法做後面的安排阿。 戊○○:對對對這我了解這我了解。 癸○○:嘿,好不好。 戊○○:好好好OK。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 二 時間:111年9月13日上午10時25分52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癸○○) 癸○○:傑美。 戊○○:喂請問是葉先生嗎? 癸○○:嘿我是。 戊○○:欸你幫我放到禮拜四好不好?我頭剛剛打電話來問,說他要算精準的數字出來啦。 癸○○:阿你現在到底是怎樣啦? 戊○○:現在是放到禮拜四啦,禮拜四,他剛剛跟我說放到禮拜四看這樣多少啦? 癸○○:阿你是禮拜四要領,還是禮拜四領完。 戊○○:對阿禮拜四阿。 癸○○:禮拜四甚麼時候。 戊○○:禮拜四,我等一下再問他,他是要問放到禮拜四要多少錢啊? 癸○○:沒有啦你就先跟他預收多少啊,你現在到時那天14萬5千阿,到12號是14萬5千阿,阿現在一天大概就要2000多快快3000去。 戊○○:對阿他說現在要一個精準的數字。 癸○○:我沒辦法精準啦,因為你之前有的沒出來我要怎麼精準啦。 戊○○:一天要多快3000喔? 癸○○:對啦你現在在加一個,禮拜四。 戊○○:在兩天啊。 癸○○:禮拜四你早上領,你早上到還是怎樣? 戊○○:早上領跟中午下午領有差嗎? 癸○○:沒有啦我說禮拜四,我想說明天領,阿你禮拜四早上一大早八點半八點多的時候,送去你們那邊,這樣能少一天的錢啊。 戊○○:少一天的錢喔。 癸○○:對啦。 戊○○:這樣我知道。 癸○○:你這樣在匯15萬就好了啦。 戊○○:總共匯15萬就對了啦。 癸○○:對啦。 戊○○:好了解了解,好我馬上跟我頭說一下。 癸○○:你今天匯來,你沒匯來我明天也沒辦法處理阿。 戊○○:我有跟他說了。 癸○○:阿到底是現在是怎樣,是你老闆的問題還是你業主的問題? 戊○○:應該是業主阿,業主不知道在拖甚麼阿。 癸○○:阿不是說沒問題?小問題? 戊○○:我怎麼知道他,業主龜毛,遇到一個錢而已就一直叫。 癸○○:阿不是說他有錢有錢?不是說沒關係? 戊○○:有人就喜歡錢少而已。 癸○○:說到錢現在喔真的是,拖成這樣。 戊○○:業主我跟他說在放在放,我看你多會放,沒關係我趕快跟我頭說一下。 癸○○:跟你說啦你今天錢沒進來,你就要多快3000,就差不多15萬多了啦。 戊○○:你說反正禮拜四拖就會差不多15萬就對了。 癸○○:沒有啦到明天啦。 戊○○:明天拖15萬。 癸○○:對啦晚上幫你拖拖過去,下午的時候拖過去,隔天到啦。 戊○○:恩,了解。 癸○○:喔你要趕快說喔因為我我拖車,要訂車喔,這不是隨隨便便就叫的到。 戊○○:看到錢的時候在訂就好了哪有差。 癸○○:蛤? 戊○○:看到錢進去在來訂阿就好了啊。 癸○○:阿訂要在時間阿。 戊○○:看業主要拖拖到甚麼時候。 癸○○:對阿,我就一直等,等到現在真的不知道要等到甚麼時候。 戊○○:一個小案件而已他拖有夠久的。 癸○○:恩,好啦好啦。 戊○○:好好好抱歉抱歉。 癸○○:不會不會。 戊○○:好OK。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 三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06分45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葉先生。 戊○○:嘿。 癸○○:阿現在是怎麼樣? 戊○○:我不是跟你說禮拜四嗎? 癸○○:你只有說禮拜四,阿錢沒進來是要怎麼禮拜四。 戊○○:有阿我跟你說禮拜四錢會匯進去阿。 癸○○:阿你禮拜四錢沒進來要怎麼安排阿。 戊○○:我說禮拜四錢才會進去。 癸○○:阿錢進來才才安排喔? 戊○○:對阿對阿,你都這樣說了不就這樣做嗎? 癸○○:阿你叫他匯多少? 戊○○:15阿。 癸○○:15你到時候,又排又撞到。 戊○○:怎麼了?多少?我叫他匯15萬5啦。 癸○○:對阿,你明天他匯會就對了? 戊○○:對阿他跟我說明天阿。 癸○○:喔。 戊○○:對阿那天我也跟你說禮拜四阿。 癸○○:你說你說禮拜四你又,你說錢進來才排,我說錢進來排時間又。 戊○○:我說禮拜四,我那天跟你說的後面最後跟你說的是最慢禮拜四錢會進來,他跟我說說等錢進去如果禮拜三,禮拜三送嘛,你說的是禮拜三送禮拜四到阿。 癸○○:對阿你錢沒進來我就沒辦法排阿。 戊○○:對阿你就等禮拜四錢進去你在排啦。 癸○○:好啦好啦好啦。 戊○○:業主就不趕阿。 癸○○:對啦。 戊○○:業主就沒在趕阿,我當太監在幫他急。 癸○○:對啦,好啦好啦等明天進來再說了啦。 戊○○:對阿不然錢沒來我也不可能幫他想繳這條阿。 癸○○:對阿這這麼多錢又不是說隨隨便便。 戊○○:現在不是說時機好像以前時機好又沒關係,現在時機那麼差。 癸○○:時機好也沒辦法他墊阿,時機好,呵呵。 戊○○:對阿。 癸○○:好啦。 戊○○:好抱歉喔。 癸○○:等你通知啦。 戊○○:對阿對阿我到時候跟你聯絡,OKOK好謝謝麻煩你了,好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85頁至第86頁。 四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15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葉先生 戊○○:嘿嘿,嘿葉先生嘿。 癸○○:來喔。 戊○○:蛤? 癸○○:還沒匯進來喔,錢啦。 戊○○:喔我打一下電話我了解一下好不好。 癸○○:嘿嘿嘿。 戊○○:好,我等一下打給你OK?好好好OK。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86頁至第92頁。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7分16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葉先生。 戊○○:嘿嘿,你等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在跟我頭說話,他說他晚一點,我直接拿給你還是怎樣,那個你等一下喔。 癸○○:恩。 戊○○:董事長你說怎樣?好好好好OKOK恩,喂喂葉先生。 癸○○:嘿嘿嘿。 戊○○:抱歉抱歉抱歉。 癸○○:阿現在是怎樣? 戊○○:等頭拿錢過來給我。 癸○○:阿他他怎麼不行匯? 戊○○:我不知道欸,我不知道他說他等一下要先拿給我,我剛剛跟他講電話講到一半而已,你剛好打過來。 癸○○:你這樣明天沒辦法排,要怎麼排? 戊○○:我很累了這樣,我剛剛在跟他講阿。 癸○○:阿一個事情那麼簡單搞成這樣,他就拿錢匯過來就好了。 戊○○:我覺得很複雜,沒關係啦他錢拿給我我直接匯進去就好了,是華南那個嗎? 癸○○:對阿,阿你這樣匯不進去了吧? 戊○○:不然就是我,你幾點休息?還是我明天送過去給你?我直接把錢送過去給你? 癸○○:明天你的時間你又,哀。 戊○○:他假如今晚有拿給我,我明天早上你幾點你們就,我早上馬上趕過去好了。 癸○○:你趕過來也沒用阿我也沒辦法排,因為你拖車不是說像計程車。 戊○○:我知道我知道,這大車這我知道,這大車在叫要時間。 癸○○:對阿你這樣在延三天去了欸。 戊○○:我才說。 癸○○:你這樣差不多又1萬塊去了欸。 戊○○:我就跟他說了,不知道到底我頭現在很麻煩 癸○○:阿你老闆到底是,是你老闆的問題還是客戶的問題? 戊○○:這我真的也不了解了,很痛很頭痛。 癸○○:哀不急這樣是。 戊○○:真的是不當作錢在看嗎還是怎樣? 癸○○:哀。 戊○○:喔有夠累,一個錢而已搞那麼多天。 癸○○:對阿不是說禮拜四現在又又,哀。 戊○○:我等一下錢看他怎麼跟我說,因為我剛剛跟他講話講一半,他說等等打給我,如果真的是他晚上錢拿給我,我明天早上你八點上班嗎?還是九點? 癸○○:哀你這樣。 戊○○:我直接錢送過去給你這樣啦,我能做的也只有這樣而已啊。 癸○○:送來給我這樣我也沒辦法排,送過來,禮拜,哀這樣不就超過,如果明天要領又要延時間了。 戊○○:所以說很麻煩,不知道在拖甚麼看不懂。 癸○○:對阿,哀你。 戊○○:哀,不要說前面了。 癸○○:匯一個款匯的這麼痛苦嗎? 戊○○:不知道是,有錢人想法都跟我們很不一樣,幹。 癸○○:真的是喔。 戊○○:很奇怪,哀。 癸○○:因為你拿給我我還要拿去繳,阿繳下午不知道有沒有車。 戊○○:你先大概看一下,假如有明天下午也沒關係,因為我錢我等一下,你等一下你方便留電話嗎? 癸○○:蛤? 戊○○:你方便留你的電話嗎?我等一下假如拿到錢我馬上跟你說。 癸○○:不然你打這支電話就好了啊,打我們公司的電話阿。 戊○○:就會轉去你那邊嗎? 癸○○:就打這支電話就好了,我會坐在這。 戊○○:喔好好好好,我等一下看什麼狀況我馬上打給你。 癸○○:你老闆下班會拿給你? 戊○○:他是跟我說他要拿給我,是這樣說阿幹,我不會說。 癸○○:你老闆,你公司是在哪裡啊? 戊○○:我們?我們沒有開公司,我們是說算是外聘的。 癸○○:喔外聘的,阿他要怎麼拿給你? 戊○○:他就問我人在哪阿。 癸○○:哀真的是。 戊○○:我跟他說我跑到永和街,中永和這邊阿,阿現在在等。 癸○○:阿你老闆不是在公司裡面,你沒匯過去嗎? 戊○○:沒有啦。 癸○○:蛤? 戊○○:沒有啦,多嗆咧在可憐了等一個案子等很久欸。 癸○○:哀真的是。 戊○○:哀現在什麼事都不好處理。 癸○○:你是你你你是算搬家公司喔?還是甚麼? 戊○○:我喔? 癸○○:對阿。 戊○○:我算人力的阿。 癸○○:蛤? 戊○○:我算人力的啦。 癸○○:人力的喔? 戊○○:對啦。 癸○○:你不是。 戊○○:粗重,那種粗重的才我們來做。 癸○○:喔你算,喔外派,派遣工就對了。 戊○○:對阿,我們這邊算跟我們租人工啦。 癸○○:喔,阿你那個老闆也不是算你的正老闆就對了 戊○○:算,這件是算,是算,這件案件,是從他那邊報過來的。 癸○○:喔喔喔。 戊○○:嘿然後,他來外面請那種的請過去做的。 癸○○:喔喔喔。 戊○○:對,才會說。 癸○○:人力的,你算人力,要拖甚麼東西就叫你去處理就對了。 戊○○:有辦法,我們有辦法做的都做,這樣說最快啦。 癸○○:阿搬家你們應該都有在搬吧?拆櫃子那種應該有吧? 戊○○:拆櫃子沒有欸。 癸○○:沒在做喔。 戊○○:我沒拆櫃子。 癸○○:喔喔喔,所以算幫人家搬家喔還是哪一種? 戊○○:算搬家阿粗工雜工那種都有啦,然後師傅,然後看我這邊有沒有土水的師傅啦,這樣啦一些工地的。 癸○○:喔你算頭就對了你? 戊○○:對阿。 癸○○:喔喔喔,你的老闆算派遣把你們派遣就對了。 戊○○:對對對,算他請我們就對了。 癸○○:喔喔。 戊○○:嘿阿。 癸○○:阿你們沒有固定的老闆就對了? 戊○○:對阿。 癸○○:喔喔。 戊○○:現在先找那種一個,比較順的比較舒適的飯碗。 癸○○:呵呵呵。 戊○○:哀,假如可以我們當初可以清就不會這樣了啦。 癸○○:喔喔喔。 戊○○:就現在不會做的這麼痛苦了,哈哈哈。 癸○○:阿不是阿,像這種事情就你們老闆直接對我就好了,阿又經過你,阿真的是你這個老闆不知道在幹嘛。 戊○○:他就不知道在忙甚麼阿。 癸○○:是要忙什麼阿,就直接對口,匯錢匯一匯匯到我們戶頭就好了,還要經過你還要那個,時間不就一直延遲。 戊○○:他說這我自己處理就好了,我說靠邀我怎麼知道要處理。 癸○○:哀搞一個搞那麼久真的是。 戊○○:一條錢要搞好幾個禮拜啦。 癸○○:哀,你老闆是年輕的還是幾歲的人啊? 戊○○:算年輕的啦。 癸○○:喔年輕的就這樣。 戊○○:對阿是年輕的人啦,人家說人生70開始而已,他那個還沒啦50而已。 癸○○:哈哈,哀真頭痛。 戊○○:沒辦法啊,現在吃人,我們說的吃人飯碗,老闆說什麼我們也只能說好。 癸○○:恩。 戊○○:難道能說不要嗎?不要,那就吃自己了阿不要。 癸○○:恩,好啦你看怎樣,你拿到在跟我講啦。 戊○○:對啦我拿到馬上跟你講啦。 癸○○:等拖車看怎樣,不然就變禮拜六,禮拜六早上看能不能。 戊○○:我等一下,因為我等一下晚一點確定一下,我就直接打這支電話給你就好了嗎? 癸○○:恩你打給我,不然禮拜六還要加班,變成還要加班費,不然就是明天領,下禮拜一在送過去。 戊○○:沒關係等等看怎麼樣在看著辦阿,因為還是要看老闆怎麼說,現在老闆說的才算,我們說的跟屎一樣。 癸○○:沒有啦哀,這種處理事情。 戊○○:工作啦。 癸○○:真麻煩真的是。 戊○○:頭痛阿。 癸○○:哈哈。 戊○○:現在像別人說的娶老婆在生孩子,看怎麼辦。 癸○○:你算是給別人做,你也有包那種喔? 戊○○:蛤? 癸○○:土水那種雜七雜八就對了。 戊○○:工地有阿有阿,反正我粗工有辦法,或小弟那邊有辦法做給他們做啊。 癸○○:喔你算做粗工在用就對了。 戊○○:對阿都有啦,就看現在當下手上有什麼工。 癸○○:喔喔。 戊○○:對不對,對阿。 癸○○:你算做算做人力仲介就對了? 戊○○:對阿對阿。 癸○○:還是你老闆算人力仲介? 戊○○:我老闆算人力仲介。 癸○○:喔喔。 戊○○:阿我也是有。 癸○○:喔。 戊○○:對阿阿自己。 癸○○:變成包工就對了。 戊○○:對阿。 癸○○:你自己也有,他也有,他如果有給你就給你,阿沒有。 戊○○:沒案件沒打的時候,我們就加減來幫忙做。 癸○○:喔喔喔,耗時間就對了。 戊○○:抱歉抱歉,我接一下電話。 癸○○:好好好好好啦。 戊○○:好OK,我等等看怎麼樣在跟你聯絡。 癸○○:好。 五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20秒 發話:0000-000000(癸○○)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癸○○:欸葉先生。 戊○○:欸,我在等他匯錢來了。 癸○○:蛤? 戊○○:我等他匯錢來了啦。 癸○○:阿現在到底是怎樣啦? 戊○○:我等他匯錢來了啦。 癸○○:他是要領還不要領阿? 戊○○:要啦,我就說在等他匯錢來了,多少? 癸○○:唉。 戊○○:我剛剛才跟我頭剛講完而已,剛剛才講完而已啦。 癸○○:你現在又你現在又到禮拜一的時候,又多一萬多塊去了啦,蛤? 戊○○:我剛剛才說完而已啦。 癸○○:你這樣到禮拜一的時候又多一萬多塊去了欸 戊○○:我知道阿 癸○○:你有叫他多匯嗎? 戊○○:你看我忙到剛剛,到現在都還沒吃飯欸。 癸○○:你有叫他多匯嗎? 戊○○:蛤? 癸○○:你有叫他多多多幾萬塊嗎? 戊○○:有我會跟他講我會跟他講。 癸○○:你一天差不多要多3千5去喔。 戊○○:一天3千5了喔? 癸○○:對阿。 戊○○:恩,了解我在跟他講一下,不然你以前跟我說差不多3千。 癸○○:對阿,一天差不多3千阿,你現在,那天12號去就11萬多了欸。 戊○○:對阿。 癸○○:阿那天說的就差不多14萬5了,阿現在又多7天欸,7天差不多2萬多了欸。 戊○○:恩,阿這樣差不多就要16萬5了嗎? 癸○○:對阿。 戊○○:恩好好好,我趕快跟他說一下。 癸○○:你跟他說這兩天在沒有匯喔,到時候禮拜一還會多我跟你說喔,越來越多喔。 戊○○:那我有跟他說了,那個我也沒辦法作主的那個,我剛剛跟他講了,我說,他剛剛才跟我說,他剛剛跟我說要匯給我啊。 癸○○:阿叫他直接匯到我的戶頭就好了啊,又匯到你那邊要幹嘛? 戊○○:沒有啦,因為他們用那個什麼,他們用西聯匯款的阿。 癸○○:甚麼匯款? 戊○○:沒關係啦我我先騎車啦。 癸○○:好啦好啦好。 戊○○:恩。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94頁至第95頁。

(六)戊○○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京城銀行雙和分行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11秒 發話:0000-000000(戊○○) 受話:00-0000-0000(京城銀行) 京城銀行:京城銀行敝姓陳,很高興為您服務。 戊○○:小姐我想請問一下,那個假如說我要用西聯匯款的話,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京城銀行:你要匯到哪裡呢。 戊○○:匯到中和這邊阿。 京城銀行:恩你要匯到哪個國家? 戊○○:台灣阿。 京城銀行:台灣? 戊○○:客人匯來台灣的阿。 京城銀行:喔你是說別人匯給你嗎? 戊○○:對對對。 京城銀行:你就本人帶身分證過來然後給你一組號碼。 戊○○:恩。 京城銀行:十位數字號碼,你帶那個號碼過來,然後本人帶身分證過來領就可以了。 戊○○:喔,現在假如說現在線上可以拿嗎? 京城銀行:線上可以拿,但你要開一個帳戶欸。 戊○○:喔是喔,恩。 京城銀行:我們有一個線上帳戶啦。 戊○○:恩,好這樣。 京城銀行:你開通之後就可以在線上領款。 戊○○:那假如沒有的話,是要去到現場,要我本人去到現場然後,然後他們那邊這樣匯過來要怎麼匯,也是那組號碼給他們嗎? 京城銀行:他們匯過來嗎?就是你的名字就可以匯了。 戊○○:恩好好。 京城銀行:名字就跟您的護照一樣的。 戊○○:恩好,那我要先去拿號碼嗎? 京城銀行:他匯完就匯給你一組號碼。 戊○○:恩好好好。 京城銀行:他們匯出來才會有。 戊○○:恩好這樣我知道。 京城銀行:恩好謝謝你。 戊○○:謝謝。 京城銀行:好掰掰。 戊○○:恩。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93頁。

(七)戊○○持手機號「0000000000」與貨櫃車司機廖建翔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7分36秒 發話:0000-000000(廖建翔) 受話:0000-000000(戊○○) 廖建翔:喂。 戊○○:喂。 廖建翔:喂,嘿請問葉先生嗎? 戊○○:恩。 廖建翔:欸你好我貨櫃的司機。 戊○○:嘿。 廖建翔:欸你有一箱櫃子要去文中路二段嗎對不對? 戊○○:對對對。 廖建翔:阿我現在櫃子已經領好出站了。 戊○○:你到了? 廖建翔:沒有啦我櫃子領好出站了,有跟我說領好出站的時後要通知你一下。 戊○○:嘿嘿嘿,沒關係都在那邊等你了。 廖建翔:好好好好好謝謝。 戊○○:好在麻煩你了謝謝。 廖建翔:好謝謝謝謝。 戊○○:你要到之前說一下我們趕快出來。 廖建翔:好。 戊○○:好OKOK 。 廖建翔:好好好好好好。 戊○○:感恩感恩。 廖建翔:謝謝好好好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15頁至第217頁) 2.參見偵7133號卷一第96頁。 時間: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4分34秒 發話:0000-000000(廖建翔) 受話:0000-000000(戊○○) 戊○○:喂你好。 廖建翔:喂你好我貨櫃的司機。 戊○○:嘿。 廖建翔:嘿我已經到這個中央北這邊。 戊○○:你在中央北? 廖建翔:嘿嘿嘿嘿,我等一下就到了。 戊○○:好好好我跟他說一下。 廖建翔:好好好好。 戊○○:你到259巷巷子口。 廖建翔:好好好。 戊○○:好OKOK,295巷啦說錯。 廖建翔:我知道我知道好。 戊○○:好OK。 廖建翔:好好。

二、被告乙○○

(一)賴義明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己○○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時間: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6分00秒 發話:0000-000000(乙○○) 受話:0000-000000(己○○) 乙○○:喂。 己○○:喂,是小陳哥哥嗎? 乙○○:嗨,妹妹。 己○○:小陳哥哥嗎?喂你有聽到嗎? 乙○○:有聽到,嘿妳講。 己○○:怎麼這兩個禮拜都沒消息? 乙○○:沒有啦我處理一些事情。 己○○:蛤? 乙○○:在處理一些事情。 己○○:喔。 乙○○:對,要處理一些事情所以比較那個,啊前幾天那個有弟弟過去跟他匯錢了。 己○○:嗯,你是說就是雙十前有匯過去嘛? 乙○○:雙十過後。 己○○:雙十過後嗎? 乙○○:12號12號有人過去。 己○○:12號喔? 乙○○:嘿,過去有匯錢給他也有那個… 己○○:有什麼?聽不到。 乙○○:有寄錢跟東西給他。 己○○:啊啊啊。 乙○○:幫他買一堆東西。 己○○:因為不跟我聯絡我也很擔心啊。 乙○○:再過幾天那個弟弟還會去幫他寄東西啦。 己○○:過幾天還會在過去一次? 乙○○:對對對,會寄給他啦裡面還有錢。 己○○:那你上次跟我說的那個錢你有... 乙○○:那個家裡還在等阿忠的消息,我有跟他提了。 己○○:因為我快沒錢吃飯了啦哥哥。 乙○○:好我知道,我在等他的電話,一有等一下我會回撥給妳,還是看怎樣,我再拜託人家拿錢過去給妳,這樣我等他電話。 己○○:因為不要說是我老公,你要照顧我吧。 乙○○:蛤? 己○○:不要說是我老公也要照顧我吧。 乙○○:當然。 己○○:我在外面ㄟ。 乙○○:啊你不是要上班嗎? 己○○:我有啊,可是房租啊,也快沒了啦我也要吃飯啊,還要繳費用啊電話費什麼的我也要繳啊。 乙○○:啊你那個律師那個你有去問嗎? 己○○:啊對啦,我今天打給你就是要說我今天有去法扶了啦,可是我不知道申請有沒有過啦,可是我已經有提申請了。 乙○○:他會連絡妳就對了對不對? 己○○:他說要等消息看有沒有通過,我有聽你說的要指定哪個啦。 乙○○:嗯嗯嗯。 己○○:對啦我要指定他啦。 乙○○:對啦如果沒有的話他們那邊會另外派人啦。 己○○:因為他是有說要看有沒有通過什麼的。 乙○○:對對對,還有叫你準備什麼資料嗎?沒有齁? 己○○:我就交了戶籍謄本,還有那個什麼票押書啊。 乙○○:嗯嗯嗯。 己○○:對啊就有交這些給他們。 乙○○:好那現在就等他們打電話給你啦。 己○○:對等他們回覆然後。 乙○○:對啦差不多一個禮拜啦,因為妳今天去用的話,應該這幾天他會打給妳啦。 己○○:他是說3-5天吧。 乙○○:對啊對啊。 己○○:對啊妳不跟我聯絡我真的很擔心餒。 乙○○:沒有啦不用擔心,我去處理一些事情啦,因為妳的事情有沒有,這我有跟阿忠講,因為他最近也在忙一些事情,不太找的到人妳懂嗎?所以說我也在等他的消息。 己○○:因為我繳完房租、電話費還有雜七雜八的我也快沒錢了,我真的快連吃飯都吃不起了。 乙○○:對啦這我知道啦,因為我有跟阿忠講,因為他陪我拿東西去過,他是針對妳老公不是針對妳,啊我是跟他講... 己○○:聽不清楚。 乙○○:他說他是針對妳老公,懂意思嗎?然後我給他建議我是跟他講說,對啦你是針對他老公沒有錯,可是他老婆一個人在外面對不對,我們加減幫她看一下要怎麼處理,妳懂意思嗎?啊我這樣子跟他講我有跟他溝通嘛。 己○○:他針對我老公我也不能說他有錯,可是跟他拚的話也是為了錢而已啊,他的錢也是我的。 乙○○:這我知道,所以說他怎樣... 己○○:對啊你們不是應該要照顧我嗎? 乙○○:先照顧妳喔,不然我照顧妳啦,我再跟他溝通啦。 己○○:因為我真的快沒錢吃飯了啦。 乙○○:嗯好這我知道,我再跟他講齁,我也在等他電話等他消息啊。 己○○:那妳不要不連絡我,我真的很擔心2個禮拜一直都很擔心ㄟ。 乙○○:不會啦。 己○○:我就怕電話也找不到你我就慘了啦。 乙○○:不會啦我這個電話都會開著啦,我這個電話都開著,只要你打給我我都會回,妳懂意思嗎? 己○○:我懂啊,因為現在我老公在裡面,我只有自己一個人,我真的很擔心。 乙○○:好啦不要擔心啦,啊有怎樣妳就撥這支電話給我啦,我也在等他電話,妳這個我有跟他講了啦好不好。 己○○:嗯。 乙○○:啊妳剛剛打給我我沒接,我真的在忙,啊妳看我馬上回妳。 己○○:好好好。 乙○○:知道齁不用擔心。 乙○○:好,然後那是妳繼續聯絡我還是我繼續打給妳? 乙○○:都可以,萬一我有些事情在忙還是怎樣妳可以打給我。 己○○:好,因為我也不知道妳的情況是怎樣。 乙○○:喔因為我有在做中醫,麻煩在中醫啦對,因為我還有中醫在做,2-3家在做啊。 己○○:喔還有其他事情在做? 乙○○:對對我還有生意在做,所以我有時候會比較忙,沒有間碰到妳,還是沒有帶到這樣子,反正我都會回妳啦。 己○○:因為不是說有法扶我就不能打給妳。 乙○○:沒有沒有,有怎樣妳也可以大給我啊,沒接到我也會回妳。 己○○:我也是萬不得已啦我真的快沒錢了,不然我真的不敢說打給妳這樣啦。 乙○○:嗯嗯我知道,我知道好不好?如果你打我沒有接到表示我正在忙... 己○○:聽不清楚。 乙○○:我的意思是說,萬一你打給我沒有接表示我在忙,啊我回給妳的時候表示我有空,好不好? 乙○○:所以妳不用擔心說打,喔妳打得我都沒接,不要去擔心好不好? 己○○:沒有,因為你上次說要打給我,這次差不多兩個禮拜了我真的很害怕啊。 乙○○:沒有啦剛好有事要忙,有一些狀況所以疏忽了,不用擔心啦齁。 己○○:那你跟那個人說那個。 乙○○:嘿我再連絡他... 己○○:聽不到。 乙○○:我是說我也在等啊電話,真的他沒聯絡我還是怎樣的話,我想辦法用我這邊在用一些給妳。 己○○:好。 乙○○:這樣好不好,妳看我對妳那麼豪。 己○○:謝謝哥哥,我也是萬不得已啦,不然妳都看我很安靜是不是。 乙○○:我在等他電話啦,如果沒有的話,啊可是如果真的沒有的話,我幫妳不要嫌太少喔,我能幫我盡量幫好不好? 己○○:嗯嗯好。 乙○○:好就這樣,啊妳下班了喔?? 己○○:因為今天下午要去法扶我就下午請假啦,要被扣薪餒。 乙○○:好啦先幫你處理。 己○○:對阿先處理他啦。 乙○○:好啦我知道妳有心啦。,啊這幾天我再叫弟弟過去幫他,固定都有錢啦,那裏面都固定會有錢給他,過幾天會再寄東西給他,不要擔心齁。 己○○:好。 乙○○:啊想我的時候在打給我,好掰掰。 己○○:嗯好。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2.參見偵8615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二 時間: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8分0秒 發話:0000-000000(己○○) 受話:0000-000000(乙○○) 乙○○:喂妹妹。 己○○:嘿你有聽到嗎? 乙○○:昨天我看到已經太晚了。 己○○:沒關係沒關係。 乙○○:不好意思,啊也都不能寫信回去齁? 己○○:蛤? 乙○○:我說他沒有辦法寫信齁? 己○○:寫信? 乙○○:嘿啊。 己○○:寫什麼信? 乙○○:他裡面應該可以寫信啊,啊那個有打給妳嗎? 己○○:你說法扶那邊嗎? 乙○○:嘿。 己○○:那邊有打給我,他說要補件然後他會繼補件的信去看守所給我老公。 乙○○:蛤?妳說怎樣? 己○○:我聽不清楚啦,你可能要找一個好的位置。 乙○○:這樣子咧? 己○○:比較好。 乙○○:妳說怎麼了? 己○○:法扶那邊會寫信給我老公要補件,因為今天都在他那邊,我沒辦法幫他申請那個什麼財產證明啦。 乙○○:喔財產證明那些喔。 己○○:對啊對啊。 乙○○:喔,啊他沒有財產證明應該會去調啦,啊他在裡面要怎麼補件? 己○○:因為要他的身分證去申請那些東西啊。 乙○○:啊他身分證咧? 己○○:在他那邊啊。 乙○○:喔這樣才不會那個啦,妳就說資料都在裡面,都在他那裡這樣就好了,他們就會進去找他了。 己○○:聽不到。 乙○○:我說,他們那邊會寄過去給妳老公,啊叫妳老公簽名,會去掉那些資料,對這樣子。啊這幾天我會過去找妳啦。 己○○:啊你什麼時候會過來? 乙○○:我要過去之前我會打給妳。 己○○:過來前一天打給我好不好?因為我是怕會有事情。 乙○○:喔好好好,啊幾點方便? 己○○:我下班是6點後啦,ㄟ...晚上6點半之後啦。 乙○○:之後喔,可能會更晚啦,因為我怕會塞車已的沒有的。 己○○:蛤? 乙○○:會更晚啦,6點7點8點的時候都會塞車。 己○○:喔你會9點前嗎?10點前。 乙○○:盡量啦,因為妳也要休息啊齁。 己○○:那那那確定是什麼時候嗎? 乙○○:我還沒確定,要找個時間咩。 己○○:因為我也想跟妳碰面啊,因為有些事我也不懂我想問你啦。 乙○○:恩好好好,啊到時候我會提早一天跟你講。 己○○:嗯提早一天,蛤?聽不到。 乙○○:我說順便拿一些錢給你當生活費啦,啊不然那個阿忠都沒有聯絡我,聯絡不上。 己○○:聯絡不上?為什麼? 乙○○:我不知道啊,齁,到時候碰面還是怎樣我會拿一些給你啊。 己○○:對啊因為我找你要也是這個原因啊,真的沒了。 乙○○:好我知道。 己○○:好。 乙○○:好先這樣喔,掰掰。 己○○:好好好掰掰。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審卷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2.參見偵8615號卷第134頁至第137頁。 三 時間: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6分0秒 發話:0000-000000(己○○) 受話:0000-000000(乙○○) (以上省略) 己○○:那你有找到那個誰了嗎? 乙○○:阿忠啊,當然沒有啊就是這樣才傷腦筋啊,我被他搞到我都不順了。 己○○:所以我才說你會來跟我碰面嗎,我們再聊一下哈哈。 乙○○:好會過去找妳。 己○○:因為說實在的,你上次給我的我都用光光了啦。 乙○○:嘿喔好啦,等我這幾天順一點我再加減再拿給妳啦好不好? 己○○:嘿啊你說電話有些事不方便說我就想說還是你方便來找我聊一下對啊。 乙○○:好OK,我想說妳最近可能再忙還是怎樣都沒打給我。 己○○:沒有我想說妳也會打給我然後又等不到妳電話我也很擔心啊。 乙○○:妳可以打給我啊,想我就打給我啊。 己○○:啊妳就說開不開心都可以打給你,啊我又怕你嫌我煩啊。 乙○○:喔不會啦不會啦。 己○○:因為說坦白的我跟我老公的事我也沒辦法跟我身邊的朋友說所以。 乙○○:嗯。 己○○:你不要嫌我煩就好了啦。 乙○○:不會啦我就假裝妳心情不好還是怎樣在找我聊啊對不對。 己○○:對啊所以。 乙○○:妳可以加我的LINE啊,加這支號碼。 己○○:喔好啊。 乙○○:啊妳的LINE什麼名子? 己○○:沒有我會用我... 乙○○:喂喂喂? 己○○:我用我老公的LINE加你好不好? 乙○○:好啊好啊。 己○○:因為其實他的手機號碼是我開的嘛,他的卡片我都要拿回來了啦。 乙○○:喔喔喔他手機你都有拿回去了? 己○○:沒有啦手機沒有拿,因為手機號碼那個門號是我申請的,我重新再申請一張卡片。 乙○○:喔喔喔喔喔用妳的啦不要用妳老公的。 己○○:用我的嗎? 乙○○:嘿啦,啊用妳老公的妳老公的那麼辣。 己○○:喔好。 乙○○:對啊用妳的啊,啊妳的LINE較什麼名字? 己○○:啊英文名字啦。 乙○○:用英文名字喔? 己○○:好啦妳加我這一隻啦。 乙○○:不要用妳老公的啦,妳老公的怪怪的我不敢那個啦。 己○○:會嗎?都進去了還會怪怪嗎? 乙○○:會啊加減也是會啦,還沒回來都會啦。 己○○:是喔那你最近是這幾天會來嗎? 乙○○:會啊這幾天啊我喬一下時間,因為上去會比較晚啦。 己○○:如果禮拜六是沒關係啦,我想說如果就是有休假的都沒關係啦如果真的上班天的話真的早一點啦真的。 乙○○:那應該禮拜六啦好不好? 己○○:好啊。 乙○○:要找個時間我喬一下在過去找妳好不好? 己○○:好好好。 乙○○:妳先加一下LINE。 己○○:好好好好。 乙○○:啊妳要加妳會看到一個陳程。 己○○:蛤? 乙○○:陳程啦LINE的名字。 己○○:好OK。 1.原審法院111年度聲監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見原審卷一第223頁至第225頁) 2.參見偵8615號卷第140頁至第142頁。

(二)乙○○與己○○對話錄音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一 通話時間:111年10月1日 通話對象:乙○○與己○○ 乙○○:不能寫信嗎? 己○○:他不能寫信阿。 乙○○:他不能寫信喔? 己○○:對阿。 乙○○:他不能寫信。 己○○:嘿,所以我才說你們的律師,甚麼時候可以看他。 乙○○:那等於我們都不能看阿。 己○○:嘿阿。 乙○○:律師…..妳有收到那個收押的傳票嗎?那個證明嗎? 己○○:還沒還沒。 乙○○:那等妳收到,我那天有請教那個律師,他說那等妳收到有沒有,會跟妳講說去哪邊申請,因為那個律師我們有認識,去那邊申請,阿拿那張傳票,拿那張證明。 己○○:嘿,那個之前我老公有說跟坦克那個安家費怎樣? 乙○○:嘿,有有有,那邊我們有跟他聯絡,對,到時候他那邊會給我那個,阿這幾天妳甚麼時候有空,會去幫他寄東西嗎? 己○○:這幾天嗎?這幾天可能沒辦法,怎麼了嗎? 乙○○:吼,沒有啦,有人叫我寄錢給他啦。 己○○:喔,我是會寄錢啦,你就給我啊。 乙○○:嘿,好啊,到時候再加LINE阿,妳LINE帳號先給我們,我們再叫人家匯錢給妳,阿妳再用那個,吼。 己○○:那,阿他那個眼鏡怎麼辦? 乙○○:眼鏡那個要給他配阿,到時候再配阿。 己○○:那在哪裡配? 乙○○:眼鏡行。 己○○:眼鏡行嗎? 乙○○:恩,眼鏡行就可以配了。 己○○:好好好。 乙○○:妳看多少,直接把那個給他嘛。 己○○:哪個? 乙○○:度數給他啦,他就會用了。 己○○:好好好。 乙○○:阿妳那個電話連絡盡量不要講那個什麼安家費甚麼先不要去講,懂我意思嗎。 己○○:講甚麼? 乙○○:先不要講安家費甚麼甚麼那些啦,電話裡面不要去講,因為到時候我們該做的我們會去做啦。 己○○:那你們會跟我再碰面嗎?還是? 乙○○:會會會,還會,不用擔心,我們都會保持聯絡啦。 己○○:好好,那我是用手機號碼找你們嗎? 乙○○:對對對對,如果這支號碼沒有開的話,就是我們在休息。 己○○:好。 乙○○:吼,好不好,不會不見啦,我們都會關心妳啦,阿妳那個就不要一直講,甚麼坦克,安家費那個電話裡面不要一直去講那個,懂嗎? 己○○:好好好。 乙○○:因為到時候喔,我怕警察會監聽妳的手機號碼的有的沒有的。 己○○:了解。 乙○○:會搞得一些有得沒有的。 己○○:好好好。 乙○○:阿答應妳老公該做的我們會做啦。 己○○:嘿。 乙○○:阿這段期間妳老公沒有回來有沒有,該怎樣也是要等妳老公回來了,一切再來講。 己○○:因為都過一個禮拜了,我看你們也沒說給我甚麼。 乙○○:這個會啦,這個會啦,(........),他也在另外一方面的那個啦,這個妳老公知道啦,就等阿忠那邊咩。 己○○:嘿。 乙○○:對對對,就等阿忠那邊,看他們甚麼時候拿錢。 己○○:好好,因為我也要生活啊。 乙○○:我知道我知道,所以說我才會跟妳保持聯絡嘛。 己○○:好。 乙○○:對,好不妤,放心好了吼。 己○○:好。 乙○○:好,OK 己○○:好。 參見偵8615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二 通話時間: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19分 通話對象:乙○○與己○○ 乙○○:喂。 己○○:喂。 乙○○:妹妹。 己○○:你是? 乙○○:小陳小陳,我跟你講,你老公那邊我有叫人家寄錢過去了。 己○○:蛤 乙○○:有人寄錢過去了,寄給你老公了,裡面有寄錢也有寄東西給他了。 己○○:什麼時候寄的 乙○○:這幾天會過去 己○○:這幾天會過去嗎,還是已經寄了 乙○○:沒有,這幾天會過去,那邊基隆的弟弟會過去 己○○:我有收到法院那邊那一張押單了 乙○○:你打给我一下,我等一下跟你説,你等一下打給我 己○○:幾分鐘 乙○○:五分鐘 己○○:好好好 參見偵8615號卷第147頁至第153頁。 通話時間: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27分 通話對象:乙○○與己○○ 己○○:有有,你有聽到嗎? 乙○○:我跟你講,你現在收到那個單子對不對。 己○○:恩。 乙○○:我給妳一個住址,妳會寫國字吼? 己○○:會。 乙○○:妳拿筆跟紙。 己○○:嘿。 乙○○:大安區。 己○○:大安區。 乙○○:金山南路。 己○○:金山南路 乙○○:嘿,二段。 己○○:二段。 乙○○:200號。 己○○:200號。 乙○○:6樓。 己○○:6樓 乙○○:他的電話:0000000000。 己○○:0000000000。 乙○○:妳打這個電話過去,說我老公被羈押在基隆,我要申請法扶,阿然後他會叫你帶那張紙過去,帶那張紙過去的話,然後就說,他到時候會審核,說我能不能指定律師,刑事的刑。 己○○:嘿,不好意思再一次。 乙○○:刑事狀的刑,刑事組的刑,越來越高的越。 己○○:刑越秦? 乙○○:一個手,在一個 己○○:嘿。 乙○○:你說你能不能指定這個律師,幫我老公打這個案子。 己○○:嘿。 乙○○:因為這個律師,妳去的時候不要講說我們有認識,就說我們要準備甚麼這樣就好了。 己○○:那除了這張單子之外還要帶甚麼嗎? 乙○○:妳就帶那個單子跟妳的證件這樣就好了。 己○○:嘿。 乙○○:然後妳去申請的時候,他會跟妳說要準備哪些資料,然後他會審核。 己○○:嘿。 乙○○:如果不能指定律師的話,基隆那邊他會另外派人過去。 己○○:你們那邊嗎? 乙○○:蛤? 己○○:是你們那邊嗎?還是怎樣? 乙○○:我說妳那邊妳登記的地方,去跟他申諳。 己○○:那我申請完,如果他這個指定的律師不行呢? 乙○○:不行,基隆那邊會另外派過去,他會另外派一個律師過去,阿到時候再電話給我,他的名字給我,我們會找他談。 己○○:嘿。 乙○○:阿妳老公基隆那邊,這幾天他們會過去匯錢給他。 己○○:喔你們這幾天會過去。 乙○○:對對對,因為再來連續假日嘛,我怕妳老公在裡面沒有可以用的那個阿,所以我有叫人家先過去先處理。 己○○:恩。 乙○○:他那個好像是6樓還是5樓啦。 己○○:好我再看,我再看。 乙○○:對,還有另外一支電話,000000000。 己○○:這一支是? 乙○○:這支是法扶的。 己○○:嘿。 乙○○:到時候有申請過了,他會跟妳講哪一個律師啦,妳去簽名,阿他會給妳律師的電話連絡方式,阿到時候妳再給我。 己○○:好。 乙○○:阿再來後續再來看要怎麼樣,阿妳老公這個,我們到時會到基隆地檢寄東西給他啦,妳不用去擔心了。 己○○:恩,那我呢。 乙○○:妳這邊的話我到時候再跟阿忠他們看要怎麼去那個,他們是講說等妳老公回來。 己○○:還要等他回來,他現在要2個月欸。 乙○○:我知道啦,我現在再跟他溝通,因為他是針對妳老公•不是針對妳妳知道嗎,阿妳公是為妳好我知道,所以我現在有跟阿忠在講。 己○○:好。 乙○○:我說至少人家老婆,妳也要讓人家安頓一下嘛。 己○○:對呀。 乙○○:等一下,等我一下喔。 己○○:怎樣? 乙○○:這個我有跟阿忠再商量,他是說一要等妳老公啦,我說至少人家老婆在外面,你也要給人家有生活費有那個阿,你懂意思嗎。 己○○:我懂阿,他要2個月之後了,快是2個月欸,我也不知道他2個月之後能不能出來。 乙○○:對對對,這我知道,所以我現在有在跟他講,你懂意思嘛,如果到時候我跟他溝通好的話有沒有,你要減少啦,你懂意思嘛,你要減少啦,先加減跟他拿,後面看怎樣,慢慢的等你老公出來之後,我們再來研究看要怎麼處理,因為你老公他裡面也會,恩,阿你先忍耐一下,我們研究一下,會再找他商量。 己○○:恩,那我是等到甚麼時候。 乙○○:恩,我跟他溝通,這幾天吧。 己○○:好。 (以下省略) 三 通話時間:111年10月28日 通話對象:乙○○與己○○ 己○○:他今天沒有打阿 還沒打阿。 乙○○:******** 己○○:他應該是有寄信給我老公,就是法扶那邊應該是有寄信過去給他,應該是要等他*** 乙○○:*** 己○○:可是也不知道會不會過啊。 乙○○:應該會過啦,因為我那律師的朋友說應該是會過啦。 己○○:就是你說叫我**那個,他們有找他嗎? 乙○○:應該會啦,如果沒有的話,他會聯絡基隆那一邊的,****,你有給我你的電話嗎? 己○○:有阿有阿 乙○○:對,會留你的電話,對然後他們會有律師,指定的,他們會派基隆那一邊的跟你聯絡,跟你聯絡的話你再記一下電話,我這邊就看有沒有朋友,我要知道你老公再裡面好不好。 己○○:我也想知道他好不好。 乙○○:對阿,應該是沒什麼問題啦,因為一兩個禮拜就會給他寄東西,阿如果有警察問你,為什麼都會有人給他寄東西,你就說我要上班,我都拜託朋友幫我跑,你要這樣子講。 己○○:我其實整個月我都很急,他那時候跟坦克在講這件事的時候應該有講到安家費還是什麼的吧? 乙○○:講是有阿,他後面是說電話再聯絡了,你懂意思嗎? 己○○:不曉得。 乙○○:那個阿忠阿,我就是找不到阿忠阿,所以現在才糟糕阿。 己○○:那如果說他真的要進去了勒?連安家費也沒有嗎? 乙○○:沒有,等他,如果他進去,也是會有阿。 己○○:因為我覺得照現在情形,他也出不來啊。 乙○○:之前是有跟他講,我說15萬嘛,阿他之前是人家已經拿了18萬多給他嘛,阿他自己拿了13萬多嘛,他說什麼貿易還是什麼的,他身上應該還有2、3萬,然後之前去看你老公的時候,問他裡面還有多少錢?他說還有3,000塊,那表示他錢到底花在哪裡? 己○○:你是說裡面的錢3000嗎?還是? 乙○○:不是不是,之前人家拿給他的,18萬嘛,然後貿易進出口那裡好像繳了不知道13還15萬。 己○○:嗯。 乙○○:對,阿剩下的3萬還是2萬應該在他身上阿,這個你不曉得,你也不曉得這個? 己○○:因為其實我聽他是說是繳17萬吧? 乙○○:繳17萬? 己○○:對阿,應該是繳17萬多啊 乙○○:那時候他是有跟我講繳13萬到15萬,然後跟你講17萬,這樣就有出入了。 己○○:那他後面是講安家費其實是有多少? 乙○○:那時候是15萬嘛,然後已經先有拿2萬給他了,對,阿然後再來,就是要知道說他進出口那時候繳了多少剩多少。 己○○:嗯 乙○○:那時候他有過就是15萬,阿沒過就是先2萬,他之前說急需用錢就先拿2萬給他了,他那時候說要修摩托車。 己○○:對對對 乙○○:那時候他說他身上沒有摩托車沒有辦法那個,阿現在摩托車誰在騎? 己○○:摩托車是我有借給一個朋友,因為我也不懂。 乙○○:你有借朋友,借朋友要小心喔,不然到時候被開單什麼有的沒有的。 己○○:是不會啦,借給女生。 乙○○:借給女生也是阿,也是要小心啊,停車費有的沒有的,阿那個阿忠我還聯絡不上。 己○○:那如果之後都沒有聯絡上怎麼辦? 乙○○:沒關係,我這邊會慢慢分給你,現在就是要等他回來,這個你先留著用。 己○○:我是怕他這幾天進去。 乙○○:喔不會啦,就算直接進去了還是怎麼樣這邊一樣會慢慢給你,反正就除了他之前拿的嘛。現在就是要等他回來,要問清楚一些事情,才知道在裡面怎麼樣?在警察局講什麼?開庭講什麼?我們是要知道這樣,然後我們有什麼事情,你有什麼事情,可以請律師帶話給他。 己○○:因為其實說實在的,我很想他,我也很想他出來啊。 乙○○:那時候聽他講的時候,奇怪他怎麼沒有講說他有老婆,都沒講。 己○○:他沒講嗎? 乙○○:都沒講,所以那時候事情發生,怎麼會有女孩子一直打,然後你是愛國聯絡坦克,坦克才聯絡我過來。 己○○:嗯 乙○○:他明天會上去,會上去幫你老公寄錢跟寄一些東西 己○○:他出事之後我要配眼鏡給他又要怎樣,上禮拜五我也有過去啦,我有拿個500給他啦 乙○○:你還有配眼鏡給他喔,你配了多少給他? 己○○:配了1000多,我也只能找平民的,我又沒錢,不然我自己也不用吃飯了。 乙○○:阿那個錢你就應急用,不然那個阿忠我還找不到人。 己○○:我是很擔心,因為你說兩三天會聯絡一次,然後又都沒有消息,我實在很擔心。 乙○○:因為我在忙,所以我說你打給我,我沒接的話,我會晚一點回你。 己○○:我知道,因為我也不好意思。 乙○○:你那邊有什麼狀況要跟我講喔,阿你在做什麼啊? 己○○:我在做客服阿,做網購的客服。 乙○○:網購?哪一家網購? 己○○:他是一間公司然後放東西在平台上面賣而已啊。 乙○○:靠女孩子接電話就對了啦。 己○○:作訂單的啦? 乙○○:抽業績的嗎? 己○○:也沒有,就領薪水的。 乙○○:一個月多少? 己○○:兩萬多 乙○○:兩萬多怎麼夠?你現在租這裡多少? 己○○:一萬多啊 乙○○:一萬多啊你做兩萬多,這樣怎麼夠啊? 己○○:那時候我老公還沒出事,他也是會拿錢回來啊,如果他沒出事我也不會跟你說沒錢沒錢啊。 乙○○:你網購做多久了? 己○○:才剛進去沒多久,還沒到3個月 乙○○:那這樣你老公也進去一個月多了 己○○:三十幾天吧,因為之錢一直在等他的羈押庭,然後要排時間去法扶那邊,我是怕法扶寄信進去他沒收到啦 乙○○:一定會收到啦,怕你老公不簽名而已,他不簽名我們就不知道怎麼做了。 己○○:可是你們可以安排進去跟他講一下嗎? 乙○○:阿忠我就找不到人啊,你懂意思嗎? 己○○:你們現在是在找他嗎? 乙○○:對阿我們也在找他阿,事情發生了,當初講的他說要背這個責任,所以我們要找他阿,這樣子下來都是我在幫他的。 己○○:我也不好意思,但我真的是沒辦法。 乙○○:遇到了就慢慢的看怎麼一步一步,對不對 己○○:一直都在家偷偷的哭。 乙○○:幹嘛? 己○○:因為我也不是很懂你們這邊的法律,然後我真的也沒遇過這種事啦,對阿 乙○○:阿他之前不是也被抓過嗎?也進去嗎? 己○○:哪時候?好像十幾年了吧, 乙○○: 那時候還沒認識他? 己○○:對阿 我來這邊才五年多。 乙○○:五年多?阿結婚? 己○○:差不多,差不多七年 乙○○:喔結婚七年阿過來五年多喔,。 己○○:我是跟他在這邊結婚,然後再回去香港處理工作上的事,然後再過來。 乙○○:我想說奇怪,怎麼會差兩年,阿這樣你是有拿到身份證了嗎? 己○○:拿到了拿到了 乙○○:你是過來3年了? 己○○:結婚3年住滿1年就可以了。 乙○○:對阿3年然後住滿1年就有身分證。 己○○:對,我可以多問一下嗎,那時候他還有跟坦克聊了什麼嗎? 乙○○:沒有就剛剛講的這樣而已,就是講這個事情就沒有了,然後就沒有再聯絡了,就直接跟電話裡面的人聯絡了,那時候他是有跟坦克講說他不好過啦。 己○○:嗯。 乙○○:他只有講這樣而已,然後後面就沒有聊了,然後他之前在永和派出所那一次,問說要怎麼處理,我也是幫他一次,不會有什麼事啦,你放心好了,有怎樣你就打給我啊。 己○○:那他裡面如果有簽名呢?就是看守所那邊會寄回去給法扶嗎? 乙○○:會阿會阿,然後他就會聯絡你了,法扶的律師就會聯絡你了。 己○○:那大概要多久啊? 乙○○:你這樣子用的話,你申請15天了嗎? 己○○:我19號去的。 乙○○:對阿,才一個禮拜而已啊 己○○:沒有,我是想說,如果沒有接到法扶那邊電話,什麼時候可以打去問。 乙○○:你也可以打去法扶那邊問,我有給你那個電話嘛 己○○:有有有。 乙○○:你可以打去問說進度到哪裡,你說你很擔心你老公,問他單子有沒有回覆啦。 己○○:因為是上個禮拜五寄出去,我猜大概明天看守所那邊會收到,可是我也不知道看守所那邊的流程是怎樣。 乙○○:他那邊就看你老公如果有收到的話,簽名出來大約一個禮拜。 己○○:嗯,然後我下個禮拜打過去問差不多是嗎? 乙○○:嗯對,今天禮拜四,你禮拜五去辦的嘛對不對? 己○○:我是上禮拜三 乙○○:上禮拜三,等於一個禮拜了,你下禮拜一或二去打,打去問一下,正常一個禮拜,他流程跑來跑去,差不多要15天啦,兩個禮拜多一點的時間啦,你這樣子才一個禮拜而已啊。 己○○:對阿對阿 乙○○:所以要兩個禮拜多啦,所以我說你下禮拜打電話去問,吼阿有什麼問題打給我,如果我沒接到就是我在忙,我會回撥給你,不用再擔心啦,好不好?吼 阿他明天也會去幫你老公寄錢寄那個啦,我怕你老公裡面沒有錢,所以你放心不要想那麼多。 己○○:一定會想,他這樣也不知道進去多少年。 乙○○:不會啦,應該會回來啦,他到一個時間點他就會回來,不可能一直關著不會回來啦。 己○○:可是現在連你們進去看他也不行。 乙○○:現在不行啊,因為他在調查阿,還在調查中阿,等他回來的時候表示說已經OK了阿,表示說有的事情已經調查清楚了阿,所以才會回來啊。 己○○:因為我真的不知道。 乙○○:因為裡面羈押的就是說你交代得不清不楚,他才會把你關在裡面,就關到讓你講出來還是怎麼樣才那個。 己○○:可是法扶都沒有聯絡你那個朋友嗎,就是那個**律師。 乙○○:還沒有,他還沒收到,所以應該是公文還沒到,因為他公文還沒回來,他那裡是總會嘛,他公文一定回到那邊,他才會聯絡。 己○○:如果他們有聯絡他你也跟我講一下。 乙○○:我會跟你講,他應該會先聯絡你,表示說有過了,如果沒過,他會說我們另外派基隆誰誰誰。 己○○:那我下個禮拜打完給法扶我再跟你講。 乙○○:心情不好你也可以打給我,不要一個人悶住。 己○○:我怕打擾你啦。 乙○○:不會啦不會啦,阿事情遇到了阿,該怎麼處理我們就要怎麼處理阿,對不對,不要計較那麼多,阿有怎樣就打給我,跟我訴苦也可以啊,不要怕無聊。 己○○:不會。 乙○○:就這樣,阿你那個先用,雖然不多啦,你先帶著用 己○○:好。 乙○○:他有安全鎖。 己○○:好。 參見偵8615號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四 通話時間:111年11月16日 通話對象:乙○○與己○○ (以上省略) 乙○○:有的事情遇到了吼,就順其自然了啦,不要去那個,阿能幫的我們就會幫。 己○○:阿上次你給我的錢從他安家費那邊扣嗎? 乙○○:對阿,因為那個阿忠那個好像也被抓去了。 己○○:蛤。 乙○○:對被抓去了,所以就沒那個了,所以我說我能幫妳就盡量幫阿,就慢慢的,能幫就盡量,阿妳這邊住一個月多少。 己○○:1萬初。 乙○○:套房而已喔。 己○○:對阿。 乙○○:套房而已那麼貴。 己○○:這邊都很貴阿,這沒有很方便阿。 乙○○:因為我都連絡不上阿忠阿,我從他朋友知道他好像也進去了。 己○○:那你們不是有你們的人可以打聽到嗎? 乙○○:我就是有在打聽阿,就是打聽到他好像進去了,因為好像不只你老公而已啊,還有跟他通電話,另一隻手機的那個,那個好像也有被抓到,所以現在就等法扶那邊,看能不能趕快過去,看妳老公我們就知道他們全部有幾個人,因為也不能看也不能那個吼,我們根本不曉得要怎麼去做。 己○○:恩。 乙○○:因為那時候阿忠是有答應妳老公嘛,阿阿忠也被抓去了,所以就沒有那個阿,阿我跟妳老公的立場,就我能幫的我就盡量幫,阿那天妳都沒有錢了妳怎麼去。 己○○:坐火車阿,就坐捷運到台北車站,然後坐火車上去這樣。 乙○○:因為我也是透過人家找阿忠啦,他是針對妳老公不是針對妳,而且還有一點他不曉得他有老婆,啊我站在朋友的立場,所以我能幫妳我就盡量幫。 己○○:我跟我老公是真的結婚了欸。 乙○○:對呀,他沒講啊,就這樣子啊,不管是結婚還是沒有結婚啊,因為人家是針對妳老公,不是針對妳,妳懂嗎,他當初跟妳老公講也是這樣,那天那個弟弟有去跟妳老公寄錢,然後下禮拜會再寄。 己○○:喔妳說恐龍嗎? 乙○○:對阿。 己○○:因為很多事情我都不清楚發生甚麼事,基本上我都不清楚發生甚麼事,就很突然阿。 乙○○:他很突然不是第一次啊,是很多次啊,他之前打給我也是阿,很突然半夜打給我。 己○○:搞不好你就是坦克。 乙○○:你覺得呢? 己○○:我在聽你說你是小陳,我真的不知道阿,因為基本上我也很少跟他出去,就是基本上我們結婚之後,我有我的生活,他過他的生活這樣。 乙○○:老實跟妳講啦,他那個時候是幫他牽線而以啦,也不是說怎麼樣。 己○○:這樣讓我很擔心欸。 乙○○:不用擔心啦,順其自然啦。 己○○:今天打給你你又沒接。 乙○○:然後你就擔心了。 己○○:對阿,因為婆婆那邊已經。 乙○○:說的很難聽了。 己○○:對呀,說我都沒有管好我老公。 乙○○:已經那麼大了要怎麼管呢。 己○○:我也能理解他啦,做媽媽的當然是說,另外一半要顧好,可是說真的說下去了真的沒有很開心啦。 乙○○:我看剛剛你傳給我說你想哭,我想說應該是你婆婆講了甚麼很難聽的話還是怎樣,讓妳很傷心才會想哭。 己○○:對阿,因為要怎麼跟他們說,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他們說啦,因為他們一直問說到底妳老公是因為甚麼事情進去的,妳問他朋友啊,阿妳沒有他朋友的電話嗎。 乙○○:妳有帶他的押票嗎? 己○○:沒有欸,在樓上。 乙○○:有他的押票在傳給我看。 己○○:好。 乙○○:因為妳老公這樣被抓了,被怎麼樣,真的很無言阿。 己○○:我也是很無奈啊。 乙○○:妳無奈我更無言欸,我也很無言我也不知道怎麼去講。 己○○:就只能先麻煩妳了。 乙○○:麻煩也沒辦法啊,又不是一次兩次了,怕妳心情不好,胡思亂想。 己○○:不會啦今天打給你,你也沒讀訊息,想說你是不是也不理我了。 乙○○:好掰掰,不理妳了再見。 己○○:我會哭喔。 乙○○:好哭一下讓妳放鬆哭一下。 己○○:不要不行。 乙○○:為甚麼不行。 己○○:後面要幫他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乙○○:阿能幫的盡量幫阿,阿想哭就放鬆哭,發洩一下。 己○○:我都是偷偷哭。 乙○○:妳幹嘛偷偷哭。 己○○:因為不喜歡在別人面前哭。 乙○○:妳有在別人面前哭嗎? 己○○:就我老公阿,別人真的很少會看到我哭。 乙○○:那拜託妳哭一下。 己○○:不行。 乙○○:那妳要下車了喔,不理你了喔。 己○○:不要,我會瘋狂地打給妳喔。 乙○○:對呀讓妳放鬆的哭,當作我沒看到,不然妳這樣會壓抑很久。 己○○:我都會調整我自己的心情,只要你不要不理我,有回應我我就安心了。 乙○○:因為這樣太累了,睡一下,跑一整天了,工作也一整天了,還要帶小朋友,所以會比較累。 己○○:你小朋友幾歲了。 乙○○:沒幾歲而已啊,大概2、3歲而已阿。 己○○:是喔,這樣很可愛欸。 乙○○:對阿,因為打給妳我剛好在新竹。 己○○:那你開很快喔。 乙○○:沒辦法跟你约好了呀。 己○○:那可以改天阿。 乙○○:沒有那幾天我都沒空,有一些事情,我今天也跑了2、3個地方啊,累死了,我還要去批貨有的沒有的,還要去補貨阿,所以才會瞇了一下。 己○○:恩你也是辛苦。 乙○○:阿沒辦法啊,阿妳老公那邊,我就會固定時間叫弟弟去寄錢啊有的沒有的,所以這點你就不用擔心。 己○○:那你下次甚麼時候來看我。 乙○○:你希望我甚麼時候來看你。 己○○:至少一個禮拜一次吧。 乙○○:一個禮拜一次,要我有空啊,變成我好像你老公一個禮拜一次。 己○○:沒有,我也要有人陪我聊天啊。 乙○○:盡量啦,到時候我老婆問我你是不是有養小三,不然每天過去那邊。 己○○:哪有每天,你是有甚麼小三。 乙○○:沒有啦,哪有甚麼小三。 己○○:小四。 乙○○:小三就沒有了還小四,盡量抽時間啦。 己○○:好,你看下個禮拜能不能多給我一點錢。 乙○○:下禮拜喔,我還要匯錢給你老公,我這邊有點錢你先拿著用,好不好,不多啦因為我下個禮拜還要叫那個弟弟去給你考公寄錢。 己○○:因為剛剛繳完房租。 乙○○:恩,來先拿著,當生活費啦,先拿著,下禮拜我還要叫弟弟去寄錢,欸錢都我出得欸,不然怎麼辦。 己○○:喔,我也只能跟你說謝謝。 乙○○:我是盡量啦,你老公這邊我能幫我就盡量幫,也是他跟我講我才跟你講,我也擔心那個阿忠被抓啊。 己○○:就盡量找他吧。 乙○○:那個旁邊的就說也找不到了啊,我在想說會不會被抓去了。 己○○:還是他跑路了。 乙○○:因為你老公跟她通電話的那個好像也被抓了。 己○○:那個是誰。 乙○○:那個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跟妳老公講電話的那個是誰,因為後面都是妳老公跟他聯絡的。 己○○:是喔。 乙○○:對啊。 己○○:哀,我真的是,真的謝謝葛格啦。 乙○○:不會啦,你看你打我沒有接,我一看到我馬上打給你,我怕太晚會吵到你。可是沒有回你又會胡思亂想。 己○○:是真的很怕沒有你啦。 乙○○:這樣改天我失蹤了。 己○○:不行啦,你幹嘛要失蹤。 乙○○:改天換我來失蹤一下。 己○○:不要,不要這樣對我,我會崩潰喔。 乙○○:不會啦,到時候你要調整心情。 己○○:到時候,我怕我沒辦法。 乙○○:恩。 己○○:發生的事情,不要太多,我原本是一個很平淡的人。 (以下省略) 參見偵8615號卷第161頁至第第168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