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4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仕竑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0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35、40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徐仕竑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沒收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徐仕竑扣案如附件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捌萬壹仟陸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仕竑(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業已陳稱:
僅針對本件之量刑及沒收上訴,不及於犯罪事實、罪名等情(見本院卷二第257-258頁、本院卷四第159頁、本院卷五第251頁),是認被告僅就原審之科刑及沒收提起上訴無訛。
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上開上訴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有關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從而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均如原審判決書之記載,核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沒收事項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所犯法條)部分,固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部分,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三、駁回上訴(原判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
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發起犯罪組織、以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分工程度,造成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及其後附表所示之和解還款狀況(除附表編號1、14、34為本院審理中方為和解),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然犯罪後業已自白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事由,參考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並於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應執行罰金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每日1千元;經核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各罪之刑之宣告及定執行刑亦稱允恰。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就本件犯行
均自白不諱,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應予減刑。又於本案審理中,被告已與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一所示39位被害人其中25位達成和解,持續給付中,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業已深切反省,從事公益,請為從輕量刑之酌參云云。惟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亦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原判決業於理由說明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為減刑,及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為量刑因子,然尚未合於刑法第59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造成財產損害非輕、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及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刑之量定,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並與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無違,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又⑴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與附表編號2、12、32、38沈采楓、莊佩芹、李靜蓉、劉建麟達成調解,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945、32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金訴字卷三第353-354、297-300頁),然上開調解之履行期均已屆至,被告迄今並未依約給付賠償80,000元、36,400元、360,000元、150,000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無訛(見本院卷五第121-122、304頁),尚難認被告上訴後有何實質賠償、彌補其等損害之舉;而⑵被告於本院另與附表編號1、14、34所示之蔡宜靜、李美鳳、江柏賢為和解、並依約賠償等情,有前開和解契約、撤回告訴狀、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05-115、239頁),然被告此部分和解賠償之金額中除李美鳳因受害金額1千元較低,而為全額賠償外,其餘約為蔡宜靜、江柏賢受騙金額之30%、24%,其支付賠償金額之總額更遠低於前開⑴原應允賠償之調解金額總額;⑶至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一其餘被害人之和解、賠償情形業已於原審量刑時審酌,此部分之量刑因子並未變動;是綜合上開⑴調解後未依約履行較高額賠償金,以此部分原應為之賠償金額另用以支付⑵以甚低成數、或甚低損害金額之被害人和解金,再衡量⑶原審業已審酌之和解、賠償情形,非可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犯罪後之態度業已有變更,故就原審之量刑因子並未生實質之重大影響。
㈢至被告行為後,法律雖有變更
1.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2.被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3.原審就被告所為犯行雖未及審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之修正,惟依前述,原審所據以論科之規定,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論科,而未比較適用,並不構成撤銷之原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判決雖未及比較新舊法,惟於量刑時考量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違誤,附此敘明。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如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示沒收諭知之理由㈠原審以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11所示現金、房屋、4,792,800
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就已扣案之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11為沒收之諭知,另未扣案之4,792,800元為沒收追徵之諭知,固非無見。然查:
1.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係110年4月21日由被告、被告之妻與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總額為1,590萬元,於110年5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為被告所有,並於110年6月24日登記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332萬元等情,有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五第131-149頁、本院卷三第57-58頁)在卷可參,而以買賣價金總額扣除最高限額抵押中貸款金額(1,590萬-1,332萬),可知被告約係於110年4月至6月間,支付購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自付款約258萬元,堪以認定。復以本件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885號搜索票,於111年6月15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12樓機房查獲之電腦列印所得帳冊以參,僅取得110年11月至111年6月之帳冊,並無110年10月以前之獲利狀況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38號全卷查閱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5日聲請財產扣押偵查報告暨附件機房帳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47頁)。參以原審認定被告發起本件組織之時間為110年3、4月間,經與機房帳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購買支付狀況相互勾稽,可認前開土地、建物之購買應為支付自付款時,本件詐欺集團組織尚屬初創,難認有明確之獲利,足以支付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之自付款。被告以: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非屬犯罪所得等語,不無可信。原審逕以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為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宣告沒收,顯有不當。
2.就被告發起犯罪組織之犯罪所得額計算,細查於111年6月15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12樓機房查獲之電腦列印所得帳冊,其帳務分為主機房、附屬機房,分潤係以詐騙金額之0.8計算、加計超商得款之0.82,二者加總方為機房之業績,而被告個人則分別抽取7成、7.5成、8成不等,110年11月抽取3,339,385元、866,624元,110年12月抽取2,941,176元、1,886,775元,111年2月抽取2,248,950元、310,400元,111年4月抽取4,217,605元,111年5月抽取3,573,360元,111年6月抽取589,440元,是被告上開期間總抽得19,973,715元等情,有前開機房電腦列印帳冊(見本院卷三第29-47頁)在卷可查,而以上開業績僅計算詐騙款項之8成、8成2,可認已扣除相關經手人員(車手、收水)可得款項,且以帳冊明載「徐仕竑抽若干成」,指定人名、計算成數,核與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證稱:被告、李宥寬二人約是七三分等情相符(見金訴字卷第331、3
33、327頁),是此部分之成數為扣除李宥寬所得後被告可得之金額。又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再證稱:機房所得中,被告與李宥寬是七三分,被告的7成中再抽出其中的4成分給黃柏瑞、陳炳志、陳柏翰等情(見金訴字卷第3
31、333、327頁),故僅以卷內存有帳冊為計算,被告由上開分潤19,973,715元,僅保留其中6成為自己所有,是被告本件發起犯罪組織犯罪所得為11,984,229元(19,973,715×0.6)。經扣除被告迄本件辯論終結前,支付返還予各該被害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賠償總額695,420元、及如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之現金207,200元,則被告所保留、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為11,081,609元(11,984,229-695,420-207,200=11,081,609)。原審不察,忽視卷內機房帳冊,而誤認被告保有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4,792,800元,容有未恰。
3.至被告上訴意旨另以:上開犯罪所得尚須另繳給上游犯罪集團、使用於機房支出云云。惟被告於偵查、警詢中均未曾提及有何「其他上游抽成」,詐欺集團中亦無任何「上游」之人,直至原審諭知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後,被告始於本院陳稱「上游取走報酬」,更無法提出任何可供傳喚、調查之資料,屬「幽靈抗辯」。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依兩階段計算法,先於前階段界定其有無利得,其次於後階段再判斷其利得之範圍,此時「犯罪所得」範圍,即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是被告上訴以:並未實際取得報酬、扣除成本後已無利得,不應諭知沒收云云,顯不可採。
4.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有何犯罪所得云云,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為無理由。惟被告上訴以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之土地、建物非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犯罪所得額計算有誤部分,則為有理由。原判決沒收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撤銷後本件關於被告如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定之沒收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發起犯罪組織犯罪所得為11,984,229元,其中695,420元已因和解、調解,賠償被害人乙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先予扣除,餘額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為宣告沒收。因上開餘額中如附件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之現金207,200元已經扣案,當得直接沒收,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至其餘11,081,609元,除被告依約履行而於執行時聲請扣除外,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吳姿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仕竑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
顏瑞成律師被 告 李宥寬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陳懿宏律師邱翊庭律師被 告 林家正
江承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5號、第40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仕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仕竑於民國110年3、4月間,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出資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邀同李宥寬加入,李宥寬遂與徐仕竑共同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同意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管理者,並由徐仕竑招募同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聯絡之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其3人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林家正、江承嶧加入上開詐欺機房,其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正經起訴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至3、5、7、8、1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部分),由徐仕竑提供資金給李宥寬購買相關機房設備、安裝監視器管控機房人員、統計詐欺款項及薪資,並回報徐仕竑,復由徐仕竑指示江承嶧出名承租詐欺機房所在房屋,且指示李宥寬於臉書刊登投資相關廣告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再由李宥寬、林家正等人共同使用附表二所示臉書或LINE帳號,待被害人透過臉書之粉絲專頁聯繫後,再轉貼通訊軟體LINE連結,使被害人透過連結改以LINE帳號聯繫,而加入「betcoins」或其他投資平台,再由陳炳志等人在投資群組內宣稱獲利,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詳細詐欺方式見附表一),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33、35至39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理時踐行具結程序所為之陳述,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不具證據能力,惟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該規定僅是針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於警詢時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林家正、江承嶧(下合稱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就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另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4人各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4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人Α1於偵查中、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上開警詢部分均不包括證明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切結書、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蔡宜靜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纪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後台管理系統、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沈采楓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告訴人胡瑄珆部分)、玩家列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卡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許芯汶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莊雅筑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告訴人張瑋伶部分)、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後台管理系統、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張瑞芬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阮雅卿部分)、後台管理系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告訴人林毓庭部分)、後台管理系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簡智憫部分)、後台管理系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截圖、存款交易明細、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告訴人林君嬡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名片(告訴人莊佩芹部分)、後台管理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詹維馨部分)、妨害自由、詐欺等案-手機照片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美鳳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簡伊翎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欣茹部分)、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告訴人陳詩婷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珮蓉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簡意真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潘佳蓁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文馨部分)、對話紀錄(被害人陳曉玲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黃雅威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昱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徐少英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黃歆芳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告訴人陳韋陵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張毓纓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聖勲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告訴人賴怡伶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手寫筆記(告訴人張曼恩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靜蓉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家增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江柏賢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關家祥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游佳儀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詩韻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告訴人劉建麟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單據、對話紀錄(告訴人魏孝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江承嶧)、房間、機房位置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另案被告黃柏瑞、陳柏翰、陳炳志)、被害人前端投資平台頁面及後端管理平台被害人儲值紀錄、「betcoins」後端管理平台擷取部分被害人遭詐欺資料、犯嫌江承嶧承租青雲路機房及點交事證、監視器畫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犯嫌手機「微信」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通訊資料翻拍照片、犯嫌手機「TELEGRAM」手機群組「2022」對話紀錄、犯嫌陳柏翰使用電腦(編號1)記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徐仕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江承嶧扣案手機照片、Telegram群組-威廣告、Telegram群組-廣告8888、紙飛機群組-2022一路發、Telegram群組2022一路發-林家正相關(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玩家列表、搜尋好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林家正出入青玉社區詐欺機房照片)、2022一路發對話紀錄-李宥寬相關、帳冊資料、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青玉機房搬運設備蒐證畫面)、現場照片(青玉機房室內畫面)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如主文所示沒收現金及手機扣案可佐,足認被告4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
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而所謂發起犯罪組織者,在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徐仕竑出資組成上開詐欺機房,被告李宥寬應允加入並同意擔任該詐欺機房管理者,自均該當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之「發起」要件,被告李宥寬購買相關機房設備、安裝監視器管控機房人員、統計詐欺款項及薪資,並回報被告徐仕竑,其2人均合於主事把持之「主持」要件,被告李宥寬以監視器管控機房車手工作情形,並回報被告徐仕竑,由被告徐仕竑以其影響力指示機房車手配合指示,均合於幕後操控之「操縱」要件,被告徐仕竑指示被告江承嶧租房,及被告李宥寬具體指示其他機房人員以上開方式施行詐術,均同時符合就特定任務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之「指揮」要件。
㈡次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是核被告徐仕竑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李宥寬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9所為,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徐仕竑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為發起犯罪組織
之階段行為,至其與被告李宥寬發起犯罪組織後之主持、操縱、指揮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發起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林家正、江承嶧於上開期間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㈦被告徐仕竑、李宥寬發起之犯罪組織及被告林家正、江承嶧
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而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之犯罪目的,則其等發起、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該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實行,而遂行其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所犯首次(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與其等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間,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論處;被告林家正、江承嶧所犯首次(即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被告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與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暨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9,及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至3、5、7、8、20至24、26、27、30、32、33、35至3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㈧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所犯上開39罪,被告林家正所犯上開2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發起犯罪組織之
犯行,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又其2人均居於詐欺機房之重要角色,經上開減刑後,已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李宥寬之辯護人稱有提供資料查獲其他犯罪組織成員部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自無足採,併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人各係以上開分工方
式為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被告徐仕竑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網拍工作,與老婆小孩同住;被告李宥寬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在市場做生意,與母親同住;被告林家正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從事粗工,獨居;被告江承嶧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小康,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於市場賣菜,與奶奶、父母及妹妹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徐仕竑、林家正、江承嶧先前均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尚可;被告李宥寬先前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被告徐仕竑自稱高中肄業、被告李宥寬自稱高職肄業、被告林家正自稱大學肄業、被告江承嶧自稱高中畢業,且均無事證可認其等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4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被告林家正僅審酌其參與部分),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輕,自洗錢犯行中獲利非微,被告4人坦承犯行,且被告4人就洗錢犯行及被告林家正、江承嶧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另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與部分附表一所示之人成立調解,並賠償部分款項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4人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等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本件被告4人均非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自無從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附表三編號2所示現金,為被告徐仕竑所有,考量其發起
上開犯罪組織,且該組織存續期間非短,復無證據可認其另有其他正當收入,此部分款項應認係其犯罪所得之一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手機,為被告江承嶧所有用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不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附表三編號1、3至8、10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認與本案相關或為本案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徐仕竑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大概取得1200萬元至1400
萬元,扣掉我給底下的錢實際獲利8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77頁),又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房子繳的頭期款大概500萬元,裡面有300萬元是機房犯罪所得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0815號卷四第458頁),是附表三編號11所示房地,自屬其變得之物,仍屬犯罪所得之一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宣告沒收。
㈢被告徐仕竑自承犯罪所得800萬元,扣除上開頭期款中之300
萬元及前開現金20萬7200元,被告徐仕竑仍有479萬2800元犯罪所得,被告李宥寬自承有600萬元犯罪所得(見同上卷第449頁),被告林家正自承有2萬元犯罪所得(見111年度聲羈字第368號卷第89頁),被告江承嶧承租房子供機房設置營運使用,每月可獲報酬5000元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自該詐欺集團於110年3、4月間起算至111年6月15日機房遭搜索查獲止,以最有利之計算應取得14次報酬,合計7萬元,為被告江承嶧之犯罪所得,被告4人此部分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為免重複於被告4人所犯各罪主文項下沒收,並兼衡其等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而獲得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於其等首次(即被告徐仕竑、李宥寬、江承嶧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林家正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㈣至檢察官以機房帳冊另行計算應沒收之財產,及聲請沒收被
告徐仕竑名下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西藏路之房屋,尚無明確事證可認確為犯罪所得或為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吳姿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主文 1 告訴人 蔡宜靜 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見兼差工作廣告後,與臉書帳號「小豬任務員」、line暱稱:「豬豬兼工」、「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後,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0日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2 告訴人 沈采楓 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見「收入小case」之投資理財廣告,點入連結與line「betcoinx服務」客服、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8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4日17時41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4日17時42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7時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52分 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5時02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5時4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日17時03分 60,000元 同上 3 告訴人 胡瑄珆 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見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1日8時5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9日17時1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5日14時26分 23,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5時52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5日16時1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8時2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18時2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8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6日18時4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9時5分 33,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0日13時36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1日12時32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12時35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7時27分 7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0日17時29分 79,8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18時6分 80,200元 同上 111年5月21日17時44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1日17時46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0日 2,100元 000-000000000000 4 告訴人 許芯汶 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見求職廣告後,與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4日20時13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2、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宥寬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2月25日13時24分 3,000元 同上 111年3月8日18時2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8日19時38分 5,000元 同上 111年3月10日21時55分 16,000元 000-000000000000 5 告訴人 莊雅筑 於111年4月23日,在IG見到「生活小case」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小雞上工」、「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3日17時10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23時5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6 告訴人 張瑋伶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社團見到應徵工作貼文後,與lineID「mickylee0826」、line群組「力爭上游」、line暱稱「詩敏」、「明佑WANG」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13時57分 3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7 告訴人 張瑞芬 於111年4月23日,在臉書見到「小雞上工」之賺錢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4日15時3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3日15時2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8 告訴人 阮雅卿 於111年3、4月間,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蘿斯」、「策劃秘書芯琳」、「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2日13時4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2日13時51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3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6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20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6時5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日19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3日14時24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9日12時9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1時12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9 告訴人 林毓庭 在臉書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薛紹華」、「周慶明」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3日14時4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7時39分 30,000元 同上 10 告訴人 簡智憫 於111年5月12日,在line群組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3日13時43分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 告訴人 林君嬡 於111年5月6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豬豬接工」、「狗狗兼兵」、「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黛比(愛心圖示)助教」、「Claire助理」、「陳總監」、「A.K.A線上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6日18時4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7日17時38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13時3分 44,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7時30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2 告訴人 莊佩芹 於111年5月23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後,與line暱稱「ALICE(顧問)」、「羅宜文」、「E-GOKDEN」、「業務襄理楊鋐偊」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3日10時31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23日14時54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3日15時25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6時45分 31,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48分 28,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3日17時16分 42,000元 同上 111年5月24日11時31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11時33分 10,000元 同上 13 告訴人 詹維馨 於111年5月2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婷婷客服」、「林總監」、「MANDY」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Betcoinx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18時48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45,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8時49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3日19時5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3日18時56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4日11時31分 100,000元 同上 14 告訴人 李美鳳 於111年5月28日22時23分前某時,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8日22時23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5 告訴人 簡伊翎 於111年6月1日,在臉書徵求蝦皮平台小幫手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bestcoin,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5日15時46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6 告訴人 張欣茹 於111年5月10日,在instgram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INVINCIBLE,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0日16時4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11日0時42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16時32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15時38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2時58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7日13時01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3時03分 9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3時39分 10,000元 同上 17 告訴人 陳詩婷 於111年3月6日,在臉書看到小雞接接趣的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ㄦ(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Market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6日14時43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3月8日17時27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3月8日18時25分 1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同上 111年3月8日18時28分 8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元) 同上 18 告訴人 陳珮蓉 於111年3月2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mitrade world服務」、「payment center」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 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4時38分 1,000元 點數卡(序號:0000000P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7日16時24分 20,000元 點數卡(序號:0000000Z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4時04分 1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9 告訴人 簡意真 於111年3月21日,在臉書看到兼職廣告後,與line暱稱「豬豬兼職打工」、「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你的采妍兒(sasa)」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Quanwei Market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17時59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3月29日18時02分 35,000元 000-00000000000 20 告訴人 潘佳蓁 於111年4月17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mitrade 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2日14時51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2日15時5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2日15時51分 10,000元 同上 21 告訴人 陳文馨 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1日18時34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3日16時07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3日16時07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18日13時38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20時35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2 被害人 陳曉玲 於111年4月1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的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3日20時30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3日17時44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3 告訴人 黃雅威 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看到輕鬆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3日16時11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9日20時31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4 告訴人 陳昱安 於111年4月1日,在臉書徵求蝦皮平台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7時03分 600元 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8日13時1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8日13時2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12時4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5日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15日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16日 8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3時40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2日 2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 60,000元 同上 25 告訴人 徐少英 於111年3月26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first、Quanwei 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15時29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3月30日15時29分 10,100元 000-00000000000 26 告訴人 黄歆芳 於111年4月5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mitrade world服務」、「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5日22時59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0日15時0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27 告訴人 陳韋陵 於111年3月,經朋友介紹加入LINE群組「熊打字」,後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ㄦ(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 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0日9時5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日14時16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28 告訴人 張毓纓 於111年3月12日,在臉書看到打工訊息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coin,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3日22時09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3月15日14時30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5日14時31分 10,000元 同上 111年3月15日14時32分 10,000元 同上 111年3月15日19時42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5日19時43分 10,000元 同上 29 告訴人 陳聖勲 於111年3月3日18時,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NFT打工」、「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uanwei Marke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9時22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3月4日11時43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 30 告訴人 賴怡伶 於111年4月14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Betcoin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8日17時07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3日11時18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5日13時5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31 告訴人 張曼恩 於111年4月7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paymentcenter」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inviciblehk,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日15時2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5月10日19時1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0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1日0時45分 3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13時5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8日13時56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5時0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5時2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13時24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13時2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5時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7日15時6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13時28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18日13時29分 50,000元 同上 32 告訴人 李靜蓉 於111年3月29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paymentcenter」、「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qmfirst,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0日13時51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日11時4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日11時48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4日15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4日15時45分 4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13日11時39分 95,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16時1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16時11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1日16時27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1日16時29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28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2日14時29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14時40分 4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5日17時32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5日23時5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6日0時5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0時6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6日18時4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6日20時22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7日12時09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7日12時10分 10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7日14時33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7日14時35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7日17時0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7日19時0分 20,000元 同上 111年5月8日0時30分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8日0時31分 100,000元 同上 33 告訴人 林家增 於111年4月,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mitrade 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1日17時45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34 被害人 江柏賢 於111年3月29日,在臉書看到生活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22時45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未留存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35 告訴人 關家祥 於111年4月15日,在臉書看到收入小case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9日15時3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22日20時07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2日20時26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2日20時27分 43,000元 同上 36 告訴人 游佳儀 於111年4月12日,在臉書看到居家打字員打工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生活小case」、「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及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2日16時56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8日16時0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0日15時13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0日15時14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20日15時23分 20,000元 同上 37 告訴人 陳詩韻 於111年4月10日,在臉書看到打工接單廣告後,與line暱稱「你的采妍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1日16時59分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7日14時0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 38 告訴人 劉建麟 於111年4月3日,在交友軟體認識一位網友暱稱為「品涵」,與line暱稱「品涵」、「吳展信」、「楊至隆」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mevius,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8日19時45分 2,098USDT(折合新臺幣 60,842元) 電子錢包地址: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9日20時18分 6,896USDT(折合新臺幣199,984元) 電子錢包地址: 111年4月19日20時06分 10,356USDT(折合新臺幣300,324元) 電子錢包地址: 111年4月21日21時16分 5,236USDT(折合新臺幣151,844元) 電子錢包地址: 111年4月26日20時41分 10,619USDT(折合新臺幣 307,951元) 電子錢包地址: 39 告訴人 魏孝秦 於111年3月25日,在臉書看到小豬任務員投資廣告後,與line暱稱「豬豬兼工PT」、「paymentcenter」、「mitrade world服務」聯繫,該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mitrade world,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1時59分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徐仕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宥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家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承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11年4月1日11時37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日11時38分 50,000元 同上 111年4月8日15時09分 178,000元 000-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 通訊軟體 暱稱 業務內容 使用人 1 臉書 蝦事通蝦寶寶、收入小CASE、蝦員萬事通、家庭活、花媽打工 吸引被害人(開發客戶) 陳柏翰、 林家正 2 line 你的采研兒(SASA)、妮可(nico小客服) 詐欺被害人使被害人投資(即「殺客戶」) 李宥寬 3 line 蝦員萬事通、蝦寶寶、EASY、蝦皮接工、生活收入小CASE、花媽上工 聯絡被害人 (開發客戶) 黃柏瑞 4 line 小瑜、梁怡茹、鄭靜妤、陳冠宇、DAVID(指導員)、連嘉慶、柯建博、張志豪、林宇亮、妞妞 水軍 陳炳志、 林家正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品 持有人/所有人 1 現金20萬元(LV袋內查扣) 徐仕竑稱係其配偶所有 2 現金20萬7200元 徐仕竑 3 白色IPHONE手機 徐仕竑 4 玫瑰金IPHONE手機 徐仕竑 5 ACER筆電 徐仕竑 6 IPHONE 13手機 林家正 7 現金4萬1200元 林家正 8 IPHONE 13 PRO 手機 李宥寬 9 IPHONE XR 黑色手機 江承嶧 10 現金9000元 江承嶧 1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12樓,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含其建物坐落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徐仕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