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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49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965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中文譯音:鄭○○)

指定辯護人 胡志彬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