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50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健廷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陳孝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08號、第27940號、第29579號、第30319號、第34627號、第35045號、第35866號、第36354號、第37074號、111年度偵字第364號、第643號、第692號、第1514號、第1922號、第2104號、第2512號、第2654號、第2705號、第3449號、第3450號、第3565號、第3749號、第3990號、第4029號、第4710號、第5554號、第7165號、第8257號、第8852號、第8854號、第9765號、第10186號、第10618號、第12025號、第12184號、第12276號、第12277號、第12628號、第12909號、第13063號、第13274號、第13311號、第13313號、第13544號、第13667號、第14359號、第15125號、第15384號、第16150號、第16174號、第16684號、第16848號、第16924號、第16937號、第18061號、第18344號、第18626號、第19213號、第19218號、第20589號、第21021號、第21056號、第21335號、第23041號、第23439號、第24923號、第24924號、第25014號、第26247號、第26248號、第27556號、第28163號、第281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未○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甲未○(原名廖哲緯)為鴻捷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之負責人,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經梁丁元(涉犯詐欺等罪部分,另案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520號偵辦中)介紹得知黃鶴樓(涉犯詐欺等罪部分,另案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520號偵辦中)之耀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網公司)可提供第三方支付之金流串接服務後,即與黃鶴樓、徐翊棠、范袁郡、黃建達(上3人涉犯詐欺等罪部分,另案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520號偵辦中)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之加重詐欺、參與犯罪集團組織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分工方式係由甲未○以鴻捷公司名義,向經營第三方支付金流公司之乙佳有限公司(下稱乙佳公司)申請代收金流服務,乙佳公司則再向上游第三方支付金流公司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陽公司)申請為第三方支付之受款人,並以乙佳公司之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收款帳戶,再由黃鶴樓以上開帳戶建立API串接文件串接至渠等規劃之線上博弈遊戲平台儲值帳號,用以收取詐騙集團成員詐得之款項。嗣上開作業完成後,甲未○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C○○等121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便利商店儲值款項,或直接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統計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124萬7,079元,其中儲值款項之部分,於000年0月間前,均係由第三方支付之紅陽公司代為收取後,先撥款至乙佳公司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乙佳公司則按日轉撥至鴻捷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鴻捷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而自110年9月初起,則由第三方支付之紅陽公司代為收取後,直接撥款至鴻捷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提領轉交上手。
二、案經如附件所示之人告訴及如附件所示之機關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提起公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甲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附表一中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對於事實部分承認(見原審卷二第20頁、第251頁),且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未○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分別陳稱: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8至102頁),且經本院於最後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及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俱有證據能力。
三、下列引用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該等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20頁、第251頁),並有:
(一)證人盧冠杰、陳羿安(原名d○○)、連珮涵、陳靜宜、董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25808號卷一第251至259頁、偵字第25808號卷二第21至37頁、第93至98頁、第109至112頁、第169至172頁、第189至190頁、偵字第25808號卷三第9至11頁、偵字2512號卷第149至151頁),另有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C○○(見偵29579卷一第77至81頁)、g○○(見偵29579卷一第137至140頁)、o○○(見偵29579卷一第233至237頁)、甲子○(見偵29579卷一第271至273頁)、w○○(見偵29579卷一第297至300頁)、甲甲○(見偵29579卷一第337至339頁)、張資倩(見偵29579卷一第391至395頁)、丙○○○(見偵29579卷一第437至440頁)、Z○○(見偵29579卷一第475至476頁)、u○○(見偵29579卷一第503至507頁)、甲卯○(見偵29579卷一第533至538頁)、l○○(見偵29579卷一第565至573頁)、地○○(見偵29579卷一第685至691頁)、甲丙○(見偵29579卷二第3至5頁)、c○○(見偵29579卷二第49至55頁)、m○○(見偵29579卷二第89至95頁)、甲M○(見偵29579卷二第139至141頁)、甲亥○(見偵29579卷二第177至178頁)、R○○(見偵29579卷二第211至212頁)、宙○○(見偵29579卷二2第237至238頁)、甲Y○(見偵29579卷二第269至271頁)、甲d○(見偵29579卷二第301至305頁)、A○○(見偵29579卷2第337至342頁)、r○○(見偵29579卷二第371至375頁)、v○○(見偵29579卷二2第407至418頁)、甲乙○(見偵25808卷一第9至15頁)、b○○(見偵27940卷第7至11頁)、丑○○(見偵30319卷第141至145頁)、甲X○(見偵34627卷第7至8頁)、甲V○(見偵35045卷第25至27頁)、W○○(見偵35866卷第33至34頁)、甲O○(見偵37074卷第35至37頁)、甲辰○(見偵364卷第31至33頁)、z○○(見偵364卷第19至23頁)、子○○(見偵643卷第19至21頁)、辛○○(見偵692卷第59至63頁)、戌○○(見偵1514卷第7至9頁)、t○○(見偵1922卷第45至51頁)、h○○(見偵2104卷第9至11頁)、甲b○(見偵2512卷第15至17頁)、庚○○(見偵2654卷第9至10頁)、甲Z○(見偵2705卷第17至24頁)、甲E○(見偵36354卷第69至72頁)、甲辛○(見偵36354卷第93至96頁)、甲寅○(見偵36354卷第113至115頁)、甲丑○(見偵36354卷第139至140頁)、戊○○(見偵36354卷第291至294頁)、甲壬○(見偵36354卷第337至341頁)、甲e○(見偵36354卷第379至382頁)、E○○(見偵36354卷第405至407頁)、甲F○(見偵36354卷第437至438頁)、甲T○(見偵36354卷第459至461頁)、甲午○(見偵3449卷第9至11頁)、I○○(見偵3450卷第15至17頁)、n○○(見偵3565卷第11至13頁)、巳○○(見偵3749卷第19至21頁)、甲C○(見偵4029卷第13至15頁)、甲R○(見偵3990卷第13至15頁)、丁○○(見偵4710卷第15至17頁)、P○○(見偵5554卷第9至10頁)、n○○(見偵7165卷第13至15頁)、申○○(見偵7165卷第17至18頁)、q○○(見偵8257卷第55至57頁)、宇○○(見偵8852卷第11至14頁)、甲S○(見偵8854卷第13至15頁)、甲a○(見偵9765卷第61至62頁)、甲戊○(見偵10186卷第15至18頁)、N○○(見偵10618卷第7至8頁)、Y○○(見偵12276卷第39至41頁)、甲地○(見偵12277卷第11至14頁)、甲J○(見士檢偵6296卷第21至25頁)、甲天○(見偵12628卷第7至10頁)、未○○(見偵12909卷第11至15頁)、甲癸○(見偵13063卷第9至10頁)、壬○○(見偵13063卷第41至43頁)、D○○(見偵13274卷第7至11頁)、甲黃○(見偵13311卷第7至8頁)、亥○○(見偵13313卷第7至11頁)、S○○(見偵13544卷第21至28頁)、e○○(見偵12025卷第19至22頁)、k○○(見偵12025卷第35至36頁)、甲N○(見偵13667卷第9至12頁)、M○○(見偵14359卷第9至11頁)、甲f○(見偵15125卷第35至41頁)、K○○(見偵15384卷第83至84頁)、x○○(見偵15384卷第95至97頁)、甲戌○(見偵15384卷第127至130頁)、甲申○(見偵15384卷第183至185頁)、甲庚○(見偵1615卷第7至8頁)、j○○(見偵1615卷第9至11頁)、O○○(見偵30268卷第9至10頁)、甲B○(見偵14853卷第7至13頁)、寅○○(見偵18061卷第83至86頁)、辰○○(見偵18061第125至128頁)、甲玄○(見偵18061卷第153至154、第193至194頁)、J○○(見偵16848卷第45至47頁)、B○○(見偵16924卷第7至13頁)、甲L○(見偵16937卷第9至10頁)、天○○(見偵18344卷第25至27頁)、癸○○(見偵18626卷第7至8頁)、甲P○(見偵19213卷第9至13頁)、U○○(見偵19218卷第25至27頁)、甲Q○(見偵19218卷第39至45頁)、甲G○(見偵19218卷第103至107頁)、甲宇○(見偵19218卷第132至134頁)、d○○(見偵19218卷第145至148頁)、卯○○(見偵20589卷第13至14頁)、T○○(見偵21021卷第9至11頁)、酉○○(見偵21056卷第11至15頁)、a○○(見偵21335卷第11至12頁)、f○○(見偵23041卷第10至14頁)、H○○(見偵23439卷第11至13頁)、鍾惠菁(見士檢他3226卷第77至80頁)、i○○(見偵24923卷第9至13頁)、甲I○(見偵24924卷第27至29頁)、午○○(見偵25014卷第11至17頁)、甲W○(見偵26247卷第15至19頁)、p○○(見偵26248卷第7至13頁)、甲己○(見偵27556卷第10至13頁)、甲巳○(見新北檢偵32258卷第23至24反頁)、y○○(見中檢偵31759卷第77至82頁)於警詢指訴綦詳。
(二)同時亦有鴻捷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大額提領交易紀錄、同案被告徐翊棠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覆鴻捷公司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定約定轉入帳戶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10年11月26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64898號調閱資料回覆及附件、第一商業銀行110年12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134982號函及附件、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帳戶之登入網路銀行IP及查詢使用者資料、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1135800號函附鴻捷公司登記資料、鴻捷公司投保單位保險對象名冊查詢紀錄、紅陽公司111年3月3日紅陽字第001110007號函附與乙佳公司、鴻捷公司等之金流合約及全部交易明細光碟、被告與LINE名稱「辰」、「史提芬周」之對話紀錄、鴻捷公司與證人盧冠杰、張靖佩、楊培育、李佳興、林育賢、胡婉婷、陳羿安、連珮涵、陳靜宜、董國瑞、林旻頡、蔡義傑、易辰磬簽立技術服務合約書、鴻捷公司與證人陳靜宜、林旻頡、董國瑞、劉瀚燡、蔡義傑、易辰磬簽立之收據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5808號卷一第27至31頁、第113至121頁、第153至161頁、第165至175頁、偵字第25808號卷二第53至59頁、第64至71頁、第115至167頁、第195至205頁、第213至219頁、第235至251頁、第261至267頁、第285至295頁、偵字第25808號卷三第21至61頁、第323至355頁、偵4029號卷第71至97頁)。
(三)此外,亦有下列被害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
1、C○○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乙佳公司110年6月15日函、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83至107頁、第133頁)。
2、g○○之乙佳公司110年6月1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141頁、第173至221頁、第231頁)。
3、o○○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7月22日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29579卷一第239至240頁、第253至269頁)。
4、甲子○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7月2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275至289頁)。
5、w○○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7月22日函、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301至315頁)。
6、甲甲○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司110年8月3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341至343頁、第369至389頁)。
7、張資倩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8月3日函、紅陽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29579卷一第397至399頁、第427至435頁)。
8、丙○○○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8月20日函、丙○○○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29579卷一第441至443頁、第453至474頁)。
9、Z○○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8月20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一第477至495頁、第501頁)。
10、u○○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8月20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29579卷一第509至525頁)。
11、甲卯○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8月26日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9579卷一第539至557頁)。
12、l○○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8月26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29579卷一第575至681頁)。
13、地○○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8月26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29579卷一第693至719頁、第725頁)。
14、甲丙○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8月26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7至47頁)。
15、c○○之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超商繳款明細、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57頁、第67至83頁)。
16、m○○之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繳費代碼及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97至133頁)。
17、甲M○之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143至175頁)。
18、甲亥○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179至201頁)。
19、R○○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213至215頁、第223至235頁)。
20、宙○○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239頁、第241至247頁、第253頁、第257至259頁)。
21、甲Y○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9月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273至291頁)。
22、甲d○之乙佳公司110年8月3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307至323頁)。
23、A○○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乙佳公司110年8月3日函、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343至351頁、第367頁)。
24、r○○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7月20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紅陽回覆單(見110偵29579卷二第377至401頁)。
25、v○○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29579卷二第423頁、第435至459頁)。
26、甲乙○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6月22日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見110偵25808卷二第21至23頁、第37至71頁)。
27、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7月14日函、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27940卷第13至21頁、第29至48頁)。
28、丑○○之乙佳公司110年7月23日函、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0319卷第25至27頁、第149至203頁)。
29、甲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4627卷第9至10頁、第19頁、第51至67頁)。
30、甲V○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35045卷第29至43頁)。
31、W○○之紅陽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35866卷第35至45頁)。
32、甲O○之遭詐騙對話紀錄、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乙佳公司110年9月1日函、紅陽公司回覆單、超商繳款明細(見110偵37074卷第39至67頁、第109頁)。
33、甲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9月13日函(見111偵364卷第35至47頁、第61至87頁)。
34、z○○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364卷第25頁、第49至59頁、第91頁)。
35、子○○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643卷第23至35頁)。
36、辛○○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692卷第15頁、第65至97頁)。
37、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萊爾富超商110年8月25日函、統一超商110年9月8日EMAIL回覆、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10月20日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見111偵1514卷第11至61頁)。
38、t○○之蔡慈芳之警詢筆錄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許瑋凌之警詢筆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紅陽公司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見111偵1922卷第23至57頁、第67至157頁)。
39、h○○之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2104卷第21至35頁、第51至54頁)。
40、甲b○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2512卷第5至7頁、第19至23頁、第29至65頁)。
41、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TM轉帳交易明細、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2654卷第13至27頁)。
42、甲Z○之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內匯款申請書、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2705卷第25至61頁)。
43、甲E○之110年9月22日乙佳公司函、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郵局ATM交易明細表、甲E○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36354卷第27至34頁、第73至91頁)。
44、甲辛○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9月22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97至109頁)。
45、甲寅○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9月27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117至137頁)。
46、甲丑○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13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甲丑○郵局存簿(見110偵36354卷第141至289頁)。
47、戊○○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13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295至327頁、第333頁)。
48、甲壬○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13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343至367頁、第371頁)。
49、甲e○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13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36354卷第383至403頁)。
50、E○○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13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409至424頁、第433頁)。
51、甲F○之紅陽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0月7日函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0偵36354卷第439至456頁)。
52、甲T○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1月17日函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0偵36354卷第463至489頁)。
53、甲午○之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449卷第33至50頁)。
54、I○○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3450卷第19至41頁)。
55、n○○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3565卷第27至55頁)。
56、巳○○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3749卷第31頁、第63至82頁)。
57、甲C○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4029卷第7至11頁、第17至33頁)。
58、甲R○之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3990卷第7至12頁、第17至23頁)。
59、丁○○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4710卷第9至14頁、第21至51頁)。
60、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超商繳費款項流向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5554卷第7至8頁、第11至25頁)。
61、n○○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7165卷第21頁、第39至61頁)。
62、申○○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7165卷第23頁、第65至77頁)。
63、q○○之乙佳公司110年11月10日函、何育茹之警詢筆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8257卷第27頁、第39至47頁、第59至65頁)。
64、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TM轉帳交易明細、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8852卷第15頁、第25頁、第33至41頁、第47至60頁)。
65、甲S○之乙佳公司111年1月10日函、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8854卷第25至27頁、第51至63頁)。
66、甲a○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9765卷第21頁、第55至59頁、第63至97頁)。
67、甲戊○之紅陽公司回覆超商繳費款項流向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超商代碼繳費款項流向交易資料(見111偵10186卷第21至23頁、第33至46頁)。
68、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10618卷第9至17頁)。
69、Y○○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2276卷第15頁、第43至47頁)。
70、甲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2277卷第15至45頁)。
71、甲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騙對話紀錄、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士檢111偵6296卷第95至179頁)。
72、甲天○之乙佳公司111年2月15日函、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12628卷第45至63頁)。
73、未○○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1年1月19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內匯款申請書、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見111偵12909卷第77頁、第95頁、第101至156頁)。
74、甲癸○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3063卷第14至28頁)。
75、壬○○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TM轉帳交易明細、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3063卷第33至53頁、第67至113頁)。
76、D○○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匯款申請書回條、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3274卷第21至25頁、第45至56頁)。
77、甲黃○之紅陽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3311卷第13至45頁)。
78、亥○○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見111偵13313卷第17至19頁、第55至111頁)。
79、S○○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3544卷第37至55頁)。
80、e○○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2025卷第23至32頁)。
81、k○○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2025卷第37至50頁)。
82、甲N○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受理案件證明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甲N○合庫銀行存摺內頁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13667卷第27至89頁)。
83、M○○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4359卷第13至33頁)。
84、甲f○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紅陽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5125卷第27頁、第45至59頁)。
85、K○○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手機網路轉帳截圖畫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5384卷第69至72頁)。
86、x○○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1偵15384卷第76至88頁)。
87、甲戌○之紅陽公司回覆單、ATM轉帳交易明細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5384卷第21頁、第94至119頁)。
88、甲申○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聯結網址畫面截圖(見111偵15384卷第189至203頁)。
89、甲庚○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1615卷第25至27頁)。
90、j○○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615卷第29至41頁)。
91、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遭詐騙對話紀錄、手機轉帳紀錄截圖(見111偵30268卷第11至24頁)。
92、甲B○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乙佳公司110年12月20日函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4853卷第15至46頁)。
93、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1年3月2日函(見111偵18061卷第87至122頁、第233至239頁)。
94、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8061卷第123頁、第129至148頁)。
95、甲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TM轉帳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18061卷第155至190頁、第259頁)。
96、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6848卷第49至69頁)。
97、B○○之紅陽公司111年3月7日函紅陽回覆單、超商繳費代碼截圖、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6924卷第19至66頁)。
98、甲L○之紅陽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6937卷第23至35頁)。
99、天○○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18344卷第29至36頁、第45至51頁)。
100、癸○○之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8626卷第29至45頁)。
101、甲P○之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19213卷第15至49頁)。
102、U○○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9218卷第9頁、第29至35頁)。
103、甲Q○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截圖、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9218卷第9頁、第47至101頁)。
104、甲G○之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19218卷第109至129頁)。
105、甲宇○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19218卷第9頁、第133至144頁)。
106、d○○之紅陽公司回覆單、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9218卷第9頁、第149至162頁)。
107、卯○○之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1年4月15日函(見111偵20589卷第15至24頁、第29至31頁)。
108、T○○之紅陽公司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21021卷第19至24頁)。
109、酉○○之紅陽公司111年3月7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111偵21056卷第17至41頁)。
110、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21335卷第19至26頁)。
111、f○○之遭詐騙對話紀錄、手機轉帳紀錄截圖、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0年12月13日函(見111偵23041卷第14至41頁)。
112、H○○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23439卷第17至21頁、第33至36頁)。
113、鍾惠菁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匯款申請書、ATM轉帳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士檢110他3226卷第69至76頁、第81至111頁)。
114、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24923卷第49至123頁)。
115、甲I○之紅陽公司回覆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遭詐騙對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4924卷第35至47頁)。
116、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25014卷第31至46頁、第65至97頁)。
117、甲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1年4月14日函、遭詐騙對話紀錄(見111偵26247卷第16至22頁、第30至48頁)。
118、p○○之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乙佳公司111年5月5日函(見111偵26248卷第13至18頁、第23頁、第31至34頁)
119、甲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紅陽公司回覆單(見111偵27556卷第14至22頁)。
120、甲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轉帳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紅陽公司回覆單(見新北檢111偵32258卷第26至38頁)。
121、y○○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紅陽公司回覆單、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y○○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匯款申請書、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中檢111偵31759卷第83至101頁、第155至179頁)在卷可稽。
(四)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1、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未修正法定刑度,然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係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至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2、另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對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二)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黃鶴樓、梁丁元、徐翊棠、范袁郡、黃建達(均經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及向告訴人、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而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係以設立人頭公司(即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鴻捷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向第三方支付金流公司(如乙佳有限公司、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層層取得虛擬帳號,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向告訴人、被害人行騙,使告訴人、被害人受騙後儲值匯款至被告等人設立取得之虛擬帳戶,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復向第三方支付金流公司申請代收撥款之方式,將款項撥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鴻捷公司帳戶,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提領轉交上手,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
(三)又本案詐欺集團係由被告等人以設立人頭公司、向第三方支付金流公司申請虛擬帳戶收取告訴人、被害人受騙交付之款項,復以申請代收撥款、以現金提款方式將贓款取出,而以此方式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所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四)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7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121部分,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五)被告與黃鶴樓、梁丁元、徐翊棠、范袁郡、黃建達及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120因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旨在詐得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嗣再將贓款層層轉匯提領,製造金流斷點,犯罪目的單一,且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其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認有關連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而各論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附表一編號1、2、4、
5、7、8、9、12、13、15、16、17、18、19、23、26、27、
28、30、32、33、37、38、40、41、42、43、44、45、46、
50、56、58、61、62、63、64、66、67、68、69、70、71、
72、73、74、75、76、78、79、80、82、84、85、86、87、
88、90、91、92、93、94、95、96、97、102、103、104、1
05、106、107、111、113、114、116、117、118、119、120、121各為同一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指示,先後數次儲值匯入款項至被告申設之帳戶之行為,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為單純一罪而論以一罪。
(七)又附表二,併辦C告訴人戌○○、甲b○、甲壬○、甲e○,與附表一編號37、40、48、49為同一人,詐騙事實相同 ,與本案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案審理。
(八)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單以上訴人係合併、接續,或反覆領取金融卡或款項,即認其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論罪科刑之法益侵害對象既不相同,乃屬行為互殊之各別詐欺犯罪事實,而應予分論併罰。
(九)刑之減輕:
1、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就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犯行為自白,故本僅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表一編號27部分),附此說明。
2、末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而同為加重詐欺取財之人,其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加入集團、層層分工而大量犯之者,亦有個人單獨偶一為之,是其規模不一,被害人分布範圍、所受損害程度迥異,對社會經濟所生危害顯非可一概而論。查,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之不重,惟被告所為,係人頭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簽約、取款等工作,詐欺集團以第三方支付金流工具得遂行詐騙取款、洗錢之重要角色,且本案所涉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眾多、受騙之款項甚鉅,被告縱然已經分別與多名告訴人、被害人調解賠償(非足額),然仍對於社會經濟造成巨大危害,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犯罪之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既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即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
(一)原審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單以被告係合併、接續,或反覆領取金融卡或款項,即認其僅成立一罪。本案論罪科刑之法益侵害對象既不相同,乃屬行為互殊之各別詐欺犯罪事實而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所為係反覆實行詐欺犯行即逕將刑法第339條之4解釋為集合犯,容有未合。⒉被告所為詐欺犯行,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應分論併罰,無從併案審理,原審認附表二所示與附表一所示案件為集合犯,併予審理,應有誤認。⒊被告直陳其提領現金後,乃轉交上手,而原審援引起訴書作為附件,認定之事實為「被告提領現金朋分利潤」與理由欄 「被告提領後轉交上手」互有矛盾,亦有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因被告犯詐欺罪加重事由有二,即3人以上與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之,且被告係以成立人頭公司取得虛擬帳號後,直接連結最終受款帳戶係被告經營之鴻捷公司於中信銀行長安分行設立之帳戶,而被告本人即是詐騙款項金流之終點站,即最終受益者,較一般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及擔任車手之詐欺正犯行為人通常並非詐騙款項之最終收受者有所不同,是以被告獲此鉅額不法利益,因可責性較高,為反映合理之刑度自應加重徒刑或至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適當之罰金,以期罪罰相當。
原審認定之事實(被告提領現金朋分利潤)與理由(被告提領後轉交上手)矛盾,似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並基於上述判決之理由認本案所有詐騙所得均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而未依法沒收,惟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等人控制之帳戶就是儲值部分之詐騙款項洗錢流向之終點站,被告就是最終受益人,對該等款項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之洗錢標的強制沒收規定,自應宣告沒收。原審未依法沒收,自有法律適用之違誤。末本件被告造成起訴書所示121人所示諸多被害人加總受到高達千萬元以上之損害,其中鉅額之被害金額又直接匯給被告等人收受享有,本於刑法沒收制旨在剝奪刑事被告額外不法獲利依法自應沒收,此與民事損害賠償法理,應悉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係屬二事,自不能因被告答應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即認被告就可保有另外的不法利得。況被告實際上已享用鉅額詐騙所得沒收區區該2萬元不法報酬,毫無過苛可言。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僅係受詐騙集圑操控之傀儡,非詐騙集團之領導角色,亦未向其他成員(黃鶴樓等)為指揮、安排工作,足見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並無上下之從屬關係係,何況被告於詐欺行為屬於邊陲地帶之程度。更且,被告除於原審準備程序認罪外,更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且和解金額甚達被告犯罪所得10倍以上之多,然無奈詐騙金額甚鉅,實難僅以一己之力獨自承擔全體受害人之損害賠償,且僅此被告擔任鴻捷公司之人頭公司負責人而認定被告為詐騙集團首謀而需全額負責亦顯然過苛,故懇請審酌上開情事,酌減原審判決所為之刑度,並予以被告緩刑宣告。
(四)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量刑顯屬過輕,以及被告上訴主張酌減原審判決所為之刑度,並予以被告緩刑宣告等節,因均係就有違誤之原審判決提起,自無可採,其上訴無理由,但因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我國近年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民間主張應予重判重罰之聲浪猶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起歹念加入詐騙集團,遂行詐騙暨為製造查緝斷點之行為,非但使告訴人、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甚導致政府機關必須以交易警示、身分驗證頻作金流交易之限制,影響正當使用人之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係作為人頭公司之負責人,聽命於詐欺集團指示,究非屬詐欺犯行之主導者,且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終知坦認犯行、自白犯罪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木工工作,日薪約2,000元,需扶養奶奶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二第374頁)、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害程度,暨各告訴人、被害人表示之意見(各略以:不願求償、依法判決、不願相信及原諒被告、從重量刑、因受騙損失甚鉅,造成生活困頓、負債,希望法院能替被害人爭取更多賠償等,見原審卷一第307至308、385至431頁、原審卷二第97至98、374至375頁、本院卷笫347至3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再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為自由裁量定之,經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係加重詐欺之犯案情節,暨被告於本案前固無其他科刑紀錄,然至本案辯論終結前,另涉有詐欺案件罪嫌,尚在偵查中,且本案所涉告訴人、被害人人數眾多、詐騙金額達千萬元,被告並未獲得多數告訴人、被害人之原諒等情形綜合判斷之,難認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是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不適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沒收:
1、按犯罪所得之宣告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自白係向黃鶴樓等人領取2萬多元,可見被告確實獲有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該等賠償數額加計已超過被告上開自述所獲得報酬,可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部分告訴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倘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2、末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4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項立法理由略以:
「現行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可知洗錢防制法該項之規定,僅在將非屬於犯罪行為所得之洗錢行為標的納入沒收之範圍,而不在沒收已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洗錢行為標的。查被告雖為人頭公司負責人,各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而循第三方金流支付公司之虛擬帳戶匯入至鴻捷公司帳戶之款項,業經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轉交上手,該等詐騙所得,俱已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被告對之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是對未扣案之詐欺贓款,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退回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本案犯罪事實,與併辦事實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依被告指示各自陸續匯款繳費至被告之鴻捷公司帳戶(詳見附表二,除併辦C外),此等所指被告涉犯上開犯行,與前案起訴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註 :附表二編號1至9為原審併案,編號A至C為本院併案)。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單以上訴人係合併、接續,或反覆領取金融卡包裏,即認其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刑事判決參照)。據此,本院已認定被告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應依被害人之人數論其罪數,是上開移送併辦意旨部分之告訴人與本案論罪科刑之法益侵害對象既不相同,乃屬行為互殊之各別詐欺犯罪事實而應予分論併罰,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附表二,併辦C告訴人戌○○、甲b○、甲壬○、甲e○,與附表一編號37、
40、48、49為同一人,已併由本院審理除外),此等所指被告涉犯均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提起上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本案完整案號資料編號 案號 報告機關 被害人 1 110年度偵字第25808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甲乙○ 2 110年度偵字第2794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b○○ 3 110年度偵字第29579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C○○、g○○、o○○、甲子○、w○○、甲甲○、張資倩、丙○○○、Z○○、u○○、甲卯○、l○○、地○○、甲丙○、c○○、m○○、甲M○、甲亥○、R○○、宙○○、甲Y○、甲d○、A○○(未提告)、r○○、v○○(未提告) 4 110年度偵字第30319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丑○○ 5 110年度偵字第34627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甲X○ 6 110年度偵字第35045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甲V○ 7 110年度偵字第35866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W○○(未提告) 8 110年度偵字第36354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甲E○、甲辛○、甲寅○、甲丑○、戊○○、甲壬○、甲e○、E○○、甲F○、甲T○(未提告) 9 110年度偵字第3707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甲O○ 10 111年度偵字第36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甲辰○、z○○(未提告) 11 111年度偵字第643號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 子○○(未提告) 12 111年度偵字第692號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辛○○ 13 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戌○○ 14 111年度偵字第1922號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t○○ 15 111年度偵字第2104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h○○ 16 111年度偵字第2512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甲b○ 17 111年度偵字第2654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庚○○ 18 111年度偵字第2705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甲Z○ 19 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甲午○(未提告) 20 111年度偵字第345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I○○ 21 111年度偵字第356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n○○(未提告) 22 111年度偵字第3749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巳○○(未提告) 23 111年度偵字第399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甲R○ 24 111年度偵字第4029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甲C○ 25 111年度偵字第471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丁○○(未提告) 26 111年度偵字第5554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P○○ 27 111年度偵字第7165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n○○、申○○ 28 111年度偵字第8257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q○○ 29 111年度偵字第8852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宇○○ 30 111年度偵字第8854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甲S○ 31 111年度偵字第9765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甲a○ 32 111年度偵字第10186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甲戊○ 33 111年度偵字第10618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N○○ 34 111年度偵字第1202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e○○、k○○ 35 111年度偵字第12184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 甲J○ 36 111年度偵字第12276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Y○○ 37 111年度偵字第12277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甲地○ 38 111年度偵字第1262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甲天○ 39 111年度偵字第12909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未○○ 40 111年度偵字第13063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甲癸○、壬○○ 41 111年度偵字第1327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D○○ 42 111年度偵字第13311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甲黃○ 43 111年度偵字第13313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亥○○ 44 111年度偵字第1354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S○○ 45 111年度偵字第13667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甲N○(未提告) 46 111年度偵字第14359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M○○ 47 111年度偵字第15125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甲f○ 48 111年度偵字第15384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K○○(未提告)、x○○、甲戌○、甲申○(未提告) 49 111年度偵字第16150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甲庚○、j○○(未提告) 50 111年度偵字第16174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O○○ 51 111年度偵字第16684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 鍾惠菁 52 111年度偵字第16848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J○○ 53 111年度偵字第16924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B○○ 54 111年度偵字第16937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甲L○ 55 111年度偵字第18061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寅○○、辰○○、甲玄○ 56 111年度偵字第18344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天○○ 57 111年度偵字第18626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癸○○(未提告) 58 111年度偵字第19213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甲P○ 59 111年度偵字第19218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U○○、甲Q○、甲G○、甲宇○、d○○ 60 111年度偵字第20589號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卯○○ 61 111年度偵字第21021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T○○(未提告) 62 111年度偵字第21056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酉○○ 63 111年度偵字第21335號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a○○ 64 111年度偵字第23041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f○○ 65 111年度偵字第23439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H○○ 66 111年度偵字第24923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i○○ 67 111年度偵字第2492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甲I○ 68 111年度偵字第25014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午○○ 69 111年度偵字第26247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甲W○ 70 111年度偵字第2624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p○○ 71 111年度偵字第27556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甲己○ 72 111年度偵字第28163號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 y○○ 73 111年度偵字第28196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 甲巳○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超商繳費時間 匯入帳戶/超商繳費條碼 匯款金額/超商繳費金額 合計金額 判決主文 1 告訴人 C○○ 於110年5月7日與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註冊娛樂城並入金,有人會報牌、會帶操盤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會帶領操盤,但因機器故障要重新啟動,需被害人拿出20萬元始可提領平台帳戶內之款項,並表示可以幫忙出5萬元,被害人出10萬元就可重啟機器,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4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 2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5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2 告訴人 g○○ 於110年5月4日因被害人遭陌生人邀進LINE群組後,向被害人佯稱:達克斯博奕投資網站可以賺錢,先註冊並儲值後,可以教導操作,其中賽車遊戲可以報名牌,告知哪一台賽車會獲勝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下注後有獲利而欲提領時,發覺提領款項之申請全遭取消,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9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佳➡鴻捷(虛擬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2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59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佳➡鴻捷(虛擬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000 3 告訴人 o○○ 於110年6月10日被害人在網站看到賺錢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於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在遊戲平台註冊,儲值少量金錢,2天內可賺10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母親一再追問款項用途,被害人告知實情後,於家人提醒下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7分 第二段條碼:0106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 甲子○ 於110年5月19日在IG社群平台看到快速致富訊息因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一投資網站可以快速致富,先註冊並儲值後,就可依示進行特殊操作來大量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虧損,如未繼續加值繳費則可能向被害人提告,被害人始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110年5月19日 中午12時35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3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19日 中午12時35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 5 告訴人 w○○ 於110年5月12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網站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一線上博奕網站可以投資賺錢,小額儲值後會教學操作方式,但要領回錢時需繳付專案投資費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領回款項時,對方表示要領回款項需要3萬元專案投資費,被害人依指示儲值後,對方仍表示要再補12萬元,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5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3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6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6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6 告訴人 甲甲○ 於110年6月23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管道可以賺錢,可以先至網站註冊並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對方要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存摺、手機號碼,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以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分 第二段條碼:0106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告訴人 張資倩 於110年5月2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對方失去聯繫,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48分 第二段條碼:01050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留存 - 5,000 未留存 - 4,000 8 告訴人 丙○○○ 於110年4月14日因被害人在網站看到廣告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在美盛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有獲利很高的活動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表示欲提領獲利,對方則要求被害人支付10%手續費才可提領,被害人要求對方歸還投資金額亦遭拒,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50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7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50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50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50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9 告訴人 Z○○ 於110年5月22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求職訊息而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個工作為線上操作員,只要在線上操作CFD,就可獲得獎金,但先付學習費1000元,學成後可連本帶利取回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匯款後,對方即未再與被害人聯絡,始悉受騙。 110年5月28日 上午8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52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分 第二段條碼:01052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 告訴人 u○○ 於110年5月1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而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投資機會,保證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匯款後,對方表示在確認,之後即不回覆並封鎖被害人,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6分 第二段條碼:01051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告訴人 甲卯○ 於110年7月24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相約見面,需事先儲值至指定網站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匯款後,對方即失去聯繫,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21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 1,2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告訴人 l○○ 於110年7月12日因被害人在網路上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匯款以代為在網路平台建立帳號及投資,若有獲利可轉到被害人帳戶;因被害人有獲利,為確認帳戶真實性以匯回獲利款1,000元至被害人帳戶等語以取信被害人,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對方於110年7月17日表示金管會查到被害人之獲益與收入有差異,要求被害人匯款獲利之金額當證明,否則觸犯洗錢防制法,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9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9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0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71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71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1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5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1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1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分 第二段條碼:01071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不詳 -1,000 13 告訴人 地○○ 於110年7月6日在IG社群平台看到加入付費LINE可不定期接受情色影片之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網站在做投資虛擬貨幣,可以指導操作,若要繼續投資則需繳款以正式交易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及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帳戶可能無法提領金錢,要求被害人補足款項,之後又傳訊息威脅被害人,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7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9 32,099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0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6,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54分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 14 告訴人 甲丙○ 於110年7月15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交友廣告而私訊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依網址連結並註冊後,可以操作投資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在投資網站操作後賠錢,需支付賠償金17萬元,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9分 第二段條碼:01071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告訴人 c○○(遭利用帳戶,未有金額損失) 於000年0月間某日,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一份幫忙到超商儲值的工作可兼職,但需被害人提供銀行帳戶,待被害人帳戶有金額入帳後,再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等語,被害人因而提供自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對方並依指示於上開帳戶入款時提領出來至超商儲值繳費。嗣被害人於110年7月21日欲使用上開帳戶轉帳時,發現已遭列為警示帳戶,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2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4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年6月16日 上午11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61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6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6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2分 第二段條碼:GM(PZ0000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5分 第二段條碼:GM(PZ000000000000 6,000 16 告訴人 m○○ 於110年6月2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收到他人傳送之賺錢訊息而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幫忙賺錢,需依指示至網站操作及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所提供之網站一直連線中斷,並要求被害人繼續儲值,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4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1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7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7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2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18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5分 無單據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8分 無單據 10,000 17 告訴人 甲M○ 於000年0月間因被害人在網路看到博奕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教學博奕網站下注,被害人儲值後即可開始遊戲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開始操作時,發現所儲值或匯入之款項均消失,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6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3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70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5分 第二段條碼:01071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8 告訴人 甲亥○ 於110年7月5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約會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先匯款即可相約見面、可至指定網站投資,因被害人操作錯誤,需先補足金額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提領儲值款項後,網站均顯示認證碼錯誤,向網站客服詢問後,對方亦均不予理會,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9分 第二段條碼:01070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6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3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4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4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25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40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41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43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9 告訴人 R○○ 於110年5月初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註冊「BAG國際數位交易」帳戶,可依指示操作及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及儲值。嗣被害人依對方報牌操作結果都輸,且發現對方的籌碼都贏,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 第二段條碼:0105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6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70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56分 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20 告訴人 宙○○ 於000年0月間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訊息而聯繫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參加投資,需依指示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提領獲利款項時失敗,始警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2分 第二段條碼:01051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 3,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告訴人 甲Y○ 於110年7月27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交友訊息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要進一步發生親密關係,需先幫忙註冊所代言之網路投資平台,儲值後,將有經理人帶領投資、若想繼續約會行程,須加入會員專案,繼續在平台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作失誤,需賠償6萬元,被害人向母親借款後,母親表示此為詐騙集團,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5 1,015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告訴人 甲d○ 於110年7月16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先至網站註冊並儲值,之後可提供操作遊戲方式,且有3種方案可選擇,均有不同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選擇方案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操作錯誤,需重新儲值6萬元,之後可以獲利7萬元,被害人向友人借錢時,經友人提醒此為詐騙後,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1分 第二段條碼:01071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50 1,35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被害人 A○○ 於110年4月底因被害人得知有博奕網站可賺錢而加LINE與對方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美盛」博奕網站可賺錢,可註冊並儲值,會有老師教學如何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未依約取得出金款項,始悉受騙。 000年0月間某日 未保留 1,000 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1分 第二段條碼:01051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24 告訴人 r○○ 於110年7月12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工作可兼職,但需先申請系統帳號開戶費用1,000元,之後進入公司群組進行接單作業及協助領款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要求與對方通話、返還儲值款均遭拒,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3分 第二段條碼:0107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被害人 v○○ 於110年7月12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幫忙投資股票下單之兼職工作,需先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及購買1,000元點數開通下單權限後,才可做此份工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提領網站帳戶內款項遭拒,始悉受騙。(惟詐騙集團之後將本金1,000元及獲利270元匯至被害人帳戶)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0分 -1,244 26 告訴人 甲乙○ 於110年5月9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博奕網站,名為「美盛」,只要匯錢即可獲取相關操作虛擬幣的獲利,對方可代為操作,提領獲利需支付10%之金流費、20%稅金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被害人欲自網站提領款項,對方表示要再支付10%金流費,被害人支付後,對方又稱遭國稅局查核,要再付20%稅金才能領出獲利,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21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5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18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9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9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6分 第二段條碼:01051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6分 第二段條碼:01051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6分 第二段條碼:0105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27 告訴人 b○○ 於110年4月14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玩遊戲可賺錢之廣告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每天只要十分鐘就能替自己加薪,可至「美盛」投資平台註冊,再到統一超商代碼繳費存資金,存1萬元可獲利5萬元等語;復於被害人表示匯錯帳號時,向被害人佯稱:因為款項已撥出去,若欲改單要再支付手續費1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事後仍無法出金及取得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1分 第二段條碼:010423KM00000000 1,000 2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7分 第二段條碼:01051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2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28 告訴人 丑○○ 於110年5月16日與被害人在LINE認識並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在「聖麒」博奕網站有專案,依指示下注就能贏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認依對方帶牌下注卻賠錢,對方表示是被害人操作錯誤才會賠錢,且被害人發現儲值金額均已輸完,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10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信志) 30,000 20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7分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信揚)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3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彥翬)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00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35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彥翬)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7分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傳傑)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8分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傳傑)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5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年5月14日 上午11時2分 第二段條碼:01051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3分 第二段條碼:0105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29 告訴人 甲X○ 於110年9月16日與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註冊帳號,入金後依指示操作即可賺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始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917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 1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告訴人 甲V○ 於110年8月24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同意約炮,但須經紀人同意等語;復向被害人表示:先去超商繳費支付2,000元、要幫公司投資獲利才可以約出來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發覺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0分 第二段條碼:00LAZ00000000000 1,000 2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6分 第二段條碼:00LAZ000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8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31 被害人 W○○ 於110年8月16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相約見面,需依指示至網址註冊帳號及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8月14日 中午12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814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告訴人 甲O○ 於110年7月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在「日盛」投資網路平台投資期貨、虛擬貨幣等商品獲利,需先儲值入金,之後再依指示操作;因被害人操作錯誤,需再補足金額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始報警處理。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3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9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2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1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33 告訴人 甲辰○ 於110年7月10日前某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賺錢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平台「IKAMIA」可以賺錢,需先儲值為正式會員,並會帶領操作投資平台;因被害人操作失敗造成損失10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再操作後,對方表示因網路延遲導致操作失敗造成10萬元損失,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8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 101,2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7分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1分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0 34 被害人 z○○ 於110年9月13日與被害人在TWITTER通訊軟體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線上博奕網站「傳奇金融」可以賺錢,需先儲值入金,加入line後會有人帶領投資,有許多方案可以選擇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下注錯誤,點數與核心次數都不見,須回補6萬元,被害人表示沒有錢並向友人詢問後,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3分 第二段條碼:010922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被害人 子○○ 於110年10月6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要援交,則需先至「KIMONI」網站註冊會員並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上網查詢他人相關經歷,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10時28分 第二段條碼:00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告訴人 辛○○ 於110年9月1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可以見面約會之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要出去約會見面,需支付車馬費1,010元,先至「GIAYING」投資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可依指示操作上開平台來完成約會流程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亂下注致公司虧損6萬元需回補,之後被害人可回收7萬元,沒有處理的話要被害人自求多福,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904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0 1,01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告訴人 戌○○ (併辦C編號1) 於110年7月21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理財管道,是名為「ACY」之應用軟體,可以帶領操作,穩賺不賠,但需先至商繳費儲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出金時,對方表示審核未通過無法提領,之後發現投資軟體內之儲值金額變為負數,始悉受騙。 110年7月24日 中午12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332,07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7月24日 中午12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5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6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3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4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6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10分 第二段條碼:01080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10分 第二段條碼:01080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10分 第二段條碼:01080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5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1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1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800 110年7月31日 被害人自帳戶內提領獲利 -8,460 110年8月4日 被害人自帳戶內提領獲利 -2,820 38 告訴人 t○○ 於110年9月4日因被害人在IG看到玩遊戲及觀看影片後就可領獎金之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如廣告頁面般領獎金,要先加入網路博奕平台成為會員,並先儲值入金,之後會有老師帶領操盤;要將平台獲利領出來,需要先匯入稅金13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對方推拖說詞並持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17分 大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慈芳),再由蔡慈芳代為儲值繳費,繳費時間為000年0月0日下午9時5分,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1,000 16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3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瑋凌),再由許瑋凌代為儲值繳費,繳費時間、代碼及金額如下: 1.000年0月0日下午8時52分,代碼:010906KM00000000、金額20,000。(➡鴻捷) 2.000年0月0日下午8時52分,代碼:010906KM00000000、金額10,000。(➡鴻捷)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27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0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1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39 告訴人 h○○ 於110年10月15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相約見面,需先註冊「Kimoni」網站會員,並至超商繳費1,000元,見面時會退還;可帶領操作網站帳戶,公司可以先代墊資金,但被害人之後要補回獲利金額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儲值金額不夠,要求補足現金,被害人存疑而向165專線查證後,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8分 第二段條碼:011015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告訴人 甲b○ (併辦C編號4) 於110年9月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管道,先至cowstock貨幣投資網站註冊並儲值入金後,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繼續在網站上操作投資,後向對方表示欲提領剩餘金額遭拒,被害人詢問友人後,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46分 第二段條碼:01090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14分 第二段條碼:01090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41 被害人 庚○○ 於110年10月2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得知有約砲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只要去超商代碼繳費1500元,並依指令匯款後,就可以免費約砲1次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或匯款。嗣對方要求被害人繼續匯款,被害人表示沒有錢,並上網查詢他人相關經歷後,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3分 第二段條碼:011002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 32,5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32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至緯) 21,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5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正達) 10,000 42 告訴人 甲Z○ 於110年9月9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賺錢管道,只需要在climpup投資網站平台儲值入金,之後會有總指導報牌及帶領操作投資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匯款。嗣被害人欲領回獲利,對方表示需先匯款獲利金額之10%至指定帳戶,被害人前往銀行欲匯款後遭行員通報員警攔阻,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6分 第二段條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7分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俊廷)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0分 合作金庫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偉) 40,000 (未匯出) 43 告訴人 甲E○ 於110年7月5日與被害人在LINE認識並聯天後,向被害人佯稱:可透過交易平台XTS投資操作虛擬貨幣,儲值1000元就可開始操作;因操作失誤,需將款項回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驚覺與一般投資虛擬貨幣之常情不符,始發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51分 第二段條碼:0107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0 44 告訴人 甲辛○ 於110年7月5日因被害人在臉習看到求職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來應徵之工作內容為提供帳戶,並將客戶匯入帳戶內的款項領出,繳至公司提供的IBON虛擬帳戶即可等語,被害人因而提供自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依指示自帳戶內取款及儲值。嗣被害人因上開帳戶無法轉帳,向銀行查詢後發現遭列為警示戶,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40分後某時 已無留存超商繳費代碼收據 1,000 8,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0分後某時 已無留存超商繳費代碼收據 1,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0分後某時 已無留存超商繳費代碼收據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0分後某時 已無留存超商繳費代碼收據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45 告訴人 甲寅○ 於110年3月26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至力達電子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只要依指示至超商繳費即可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驚覺有異,始報警處理。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20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9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47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52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59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5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46 告訴人 甲丑○ 於110年7月6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代工訊息而加LINE聯繫時,向被害人佯稱:來應徵之工作內容為提供帳戶,並將客戶匯入帳戶內的款項領出,繳至公司提供的IBON虛擬帳戶即可等語,被害人因而提供郵局帳戶並依對方指示將入金款項提領出來及儲值。嗣被害人發現上開郵局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0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6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0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15分 第二段條碼:01070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2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2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55分 第二段條碼:0107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4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50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9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9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9分 第二段條碼:01072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分 第二段條碼:0107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分 第二段條碼:0107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2分 第二段條碼:0107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4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6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7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6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1分 第二段條碼:01072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1分 第二段條碼:010729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1分 第二段條碼:010729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6分 第二段條碼:010730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8分 第二段條碼:010730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8分 第二段條碼:010730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8分 第二段條碼:010730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0分 第二段條碼:010730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6分 第二段條碼:010731KM00000000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44分 第二段條碼:010731KM00000000 1,000 47 告訴人 戊○○ 於110年6月5日前某日,因被害人在網站看到投資廣告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在「BAG國際數位交易」投資平台操作投資以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出金時,系統顯示密碼錯誤,向客服詢問後,對方表示要更改密碼需繳交手續費1000元,被害人拒絕後,客服即不願回應,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57分 第二段條碼:01060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告訴人 甲壬○ (併辦C編號2) 於110年7月8日與被害人在TWITTER通訊軟體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網站上操作投資以獲利,先至超商購買點數儲值入金,之後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向客服表示儲值金額已輸光,對方要求被害人補足8萬4000元款項後才可申請第二階下注資格,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27分 第二段條碼:01070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告訴人 甲e○ (併辦C編號3) 於110年7月7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至「用TMD買加密貨幣買賣整個世界」網站上操作投資以獲利,先至超商購買點數儲值入金,之後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要求被害人儲值更多款項,否則無法取回本金,被害人始悉受騙。 110年7月8日 中午12時15分 第二段條碼:01070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告訴人 E○○ 於110年7月9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至「傳奇金融博奕網站」註冊並儲值,即可相約見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仍未能與對方見面,始悉受騙。 110年7月10日 凌晨0時16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 凌晨0時29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51 告訴人 甲F○ 於110年5月5日與被害人在臉書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灰色平台可以投資獲利,先至超商購買點數儲值入金,之後會有人代為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發覺操作獲利都無法轉至自己之銀行帳戶,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47分 第二段條碼:01050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 3,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被害人 甲T○ 於110年7月19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平台可以投資獲利,先至超商購買點數儲值入金,之後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操作不慎而無獲利,要賠償3萬1000元,會找徵信社找出被害人,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2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被害人 甲午○ 於000年0月間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交友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互相認識,先至指定網站註冊登入並取得代碼至超商繳費後,在投資網站操作並持續下注就可以見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要求被害人持續下注,被害人表示有事無法操作,對方則表示要讓被害人很難看,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5分 第二段條碼:010914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5 1,015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告訴人 I○○ 於110年9月17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出去約會,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儲值,當作約會保證金,則可以相約見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要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正反面,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59分 第二段條碼:010917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80 1,6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被害人 n○○ 於110年9月8日因被害人在LINE看到交友訊息而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要使用網路匯款才願意一同出遊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直接向被害人表示此為洗錢,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7分 第二段條碼:01091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00 1,2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被害人 巳○○ 於110年8月20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約會要先加入投資網站並儲值入金,之後會有人帶領操作;因操作失誤要賠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及儲值。嗣被害人匯款、儲值後,上網查詢他人相關經歷,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821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0 31,01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34分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57 告訴人 甲C○ 於110年10月1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先至線上博奕網站註冊,儲值付費並操作網站後才可以相約見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網站客服表示要再儲值4萬元,公司可以先代儲,被害人懷疑對方是詐騙後,對方表示要讓被害人死,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6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1002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50 1,35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被害人 甲R○ 於110年7月24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至投資網站「GIAYING」操作遊戲並儲值,可以快速賺錢;因被害人操作失誤致公司虧損,需補足款項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向母親借錢,母親詢問被害人經過後,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821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3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8月21日 下午5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821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59 被害人 丁○○ 於110年8月5日與被害人在臉書到看投資廣告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帶領操作「SUMMIT WORLD」投資平台,先儲值繳費即可開始投資;欲取回獲利需先繳交款項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領出獲利款項,網站客服人員表示要先買入3萬元之金額,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8時33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 3,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告訴人 P○○ 於110年10月12日,與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至超商繳費後,可以幫忙安排約會,若後續沒有安排的話,還可以退定金;跟著流程完成下注後,就會安排約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損失,將會來找被害人,被害人始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56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告訴人 n○○ 於110年9月底在IG社群平台與被害人結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先於指定投資網站儲值1000元,就可以相約見面;因為網站操作錯誤導致金額歸零,需先把金額儲回來後再用獲利來歸還被害人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可以幫忙把之前不見的款項加進來投資,但要先把匯款金額拉到10萬元,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9分 第二段條碼:01092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7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56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59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000 62 告訴人 申○○ 於110年9月30日在IG社群平台與被害人結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先於指定投資網站儲值1000元,就可以相約見面,獲利金額可作為約會開銷使用;欲提領獲利,需先繳納保證金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獲利32萬元,但欲提領時需再繳納帳戶餘額30%當保證金,被害人與朋友提及上開事項並將投資網站網址傳給朋友後,朋友則無法開啟網站,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0分 第二段條碼:01093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63 告訴人 q○○ 於110年4月23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社團看到「誠徵小幫手」之訊息而留言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依連結網址加入鴻運國際網站後,就可以賺錢、升級白金會員只要5000元,可以賺更多錢;升級會員需要1萬元、需再支付2萬7000元,之後可以領回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欲登入帳號領回款項,對方表示需升級會員解鎖,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1分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育茹 (嗣再由何育茹將款項以超商代碼繳費,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1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1分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育茹 (嗣再由何育茹將款項轉帳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林沛蓁之帳戶) 5,000 64 告訴人 宇○○ 於110年9月28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賺錢廣告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依臉書「小婦婆錢進計畫」之廣告所提供之網址進入並註冊並繳費後,就可以開通會員權限,可以入金操作,會有顧問教學如何操作賺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被害人欲將款項自網站領出遭拒,對方並表示需要本金到達10萬元且需要本金的25%才可提領,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仍無法提領,始驚覺受騙。 110年9月29日 上午8時49分 第二段條碼:01092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6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 65 告訴人 甲S○ 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上看到徵人廣告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使用GENE交易平台並儲值後,會有人帶領操作乙太幣來賺錢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要求被害人加入課程,並一直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59分 第二段條碼:0106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告訴人 甲a○ 於110年7月10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玩遊戲可賺錢之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玩遊戲可以賺錢,只要依網址連結到博奕平台並儲值繳費後,會有老師報牌讓學員下注,若需要老師代操,則另外計費;要領出獲利,需先支付獲利金額的一成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因平台顯示密碼錯誤而無法領出款項,對方表示要再匯20萬元請工程師跨平台維護被害人之交易帳害,被害人查覺有異,上網查詢後,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49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 244,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3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5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8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9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0分 第二段條碼:00LCZ000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6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000 67 告訴人 甲戊○ 於110年10月7日因被害人連結至某投資網站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至全球彩票投資網站儲值繳費後,會有老師教學下注方式,若要賺更多錢,要先匯款2萬元參加活動,會贈送6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操作錯誤,要再匯款8萬元才能把錢贏回來,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對方又表示還需要30萬元代操費用,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0日 下午9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1012FU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9時50分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19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9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5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68 告訴人 N○○ 於110年10月4日與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加好友後,要登入完成會員手續,才可以與名稱為小公主之人約會;要依指示操作下注玩賭博遊戲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操作錯誤造成虧損,應補足7萬元,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未留存單據 未留存單據 1,000 1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8時25分 第二段條碼:00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69 告訴人 Y○○ 於110年9月30日因被害人在網站看到打工廣告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加入LINE群組投資後,先至超商代碼繳費,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或儲值。嗣對方仍繼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6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0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3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1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70 告訴人 甲地○ 於110年9月27日與被害人在IG認識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依網址註冊登入並儲值繳費後,會有專人帶領操作運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被害人操作失誤,要先把賠掉的錢補進去才能補救,以後於每個月30日都再儲值1萬元,補完就可以再帶領操作,被害人始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54分 第二段條碼:010927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9分 第二段條碼:01092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71 告訴人 甲J○ 於110年5月5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網站看到手工應徵工作之訊息而依連結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理財,入會費1000元,可以大額投資;也可以大額投資,會有執行長私下約時間下注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開始操作投資程序後,向執行長表示款項已經賠掉,無法再操作投資,復與家人討論後,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5分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羽珈,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2分,使用超商代碼繳費,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6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6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5,000 110年5月20日 某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10年5月20日 某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10年5月20日 某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72 告訴人 甲天○ 於110年6月26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看到投資外幣廣告因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若有意願外約,可以把外約費用匯至外幣平台,申辦會員並儲值繳費後,會有人帶領操作;因為操作失誤需匯款補足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驚覺受騙,始報警處理。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5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73 告訴人 未○○ 於110年5月1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賺錢訊息因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參加遊戲可以小額獲利20倍,已經有人獲利領出,可以先匯款當儲值金;因為獲利超過百萬,需付回饋金,且因獲利過鉅致公司帳號遭鎖,需付違約金、解鎖費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認自己帳戶沒有問題,為何要付解鎖費,始驚覺受騙。 110年5月11日 中午12時37分 繳費代碼:010511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7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4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8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8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6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5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5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23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26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5分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3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40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8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55分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74 告訴人 甲癸○ 於110年9月2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點選投資廣告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加入博奕網站並匯款,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欲將剩餘遊戲幣取回換回新臺幣,網站客服人員卻表示洗碼量不足而拒絕,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8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9月30日 上午10時33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10年9月30日 上午10時34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10年9月30日 上午10時35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38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39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40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26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27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75 告訴人 壬○○ 於110年9月27日因被害人在網站點選投資廣告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加入網站可以獲得投資訊息,只要儲值投資後就可以無償獲利,事後會將款項匯入投資人帳戶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驚覺有異,始報警處理。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33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6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0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38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1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3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0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3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8時54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9時33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76 告訴人 D○○ 於110年10月初與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並交談甚歡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參與股票、外匯、線上博奕網站來投資,推薦線上博奕網站,依連結登入博奕網站儲值後,交給老師操作;因為有獲利,若要提領出來,需要再投資達到投資量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於000年00月間欲申請提領款項,博奕網站客服人員表示為防止洗錢,需先匯款欲提領金額之20%,始驚覺受騙。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5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5,000 892,95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46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50分 繳費代碼:011013FU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54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59分 繳費代碼:011013FU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2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6分 繳費代碼:011013FU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11分 繳費代碼:CYZ00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15分 繳費代碼:CVZ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31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47分 詐騙集團匯給被害人獲利 -12,05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5時19分 繳費代碼:00CVZ00000000000 20,000 110年10月22日 中午12時12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110年10月25日 中午12時27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0 77 告訴人 甲黃○ 於000年0月間因被害人在網站點選投資廣告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玩博奕遊戲來賺錢,先儲值繳費後,就可以開始;幫忙買遊戲點數可以抽15%利潤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因博奕網站關閉,被害人在網站內之款項也不見,被害人所提供之郵局帳戶亦遭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20分 單據已遺失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告訴人 亥○○ 於110年9月14日因被害人在網站點選投資廣告而加LINE認識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參與投資,先儲值繳費後,連結至指定網站,就會有專人帶領操作,保證獲利;儲值相同金額可以將損失金額賺回來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陸續匯款及儲值後,突驚覺受騙,始報警處理。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8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75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9月22日 中午12時14分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110年9月27日 中午12時40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0 110年10月1日 中午12時38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30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7時30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7時31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10月8日 中午12時18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110年10月8日 中午12時19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2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5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0 79 告訴人 S○○ 於110年8月4日在網路認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約會,需先於指定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繳費,之後可以操作投資;因父親開刀需要錢,希望能匯款幫忙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與客服聯繫欲將網站上本金及獲利出金,客服表示需再匯款才能出金,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37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1,000 96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2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21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76,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4,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22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1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1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1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8月13日 上午11時3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55分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000 80 告訴人 e○○ 於110年5月3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貼文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是從事做單人員的工作,依網站註冊後,會有人主導操作下單,且有一個可以獲利的企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對方聯繫詢問獲利之事,對方均無回應,當時提供註冊之網址亦無法連結,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45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彥君) 1,000 16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3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28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彥君) 46,000 81 告訴人 k○○ 於110年7月1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求職貼文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需先匯款1000元至指定帳戶作為開通帳戶費用,再依網址註冊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發現對方提供註冊之網站係類似博奕之網站而查覺有異,要求對方退還款項後,對方於110年7月1日退款,然被害人於110年10月7日收到員警通知帳戶遭詐騙集團盜用,始悉受騙。 110年7月1日某時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彥君) 1,000 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38分 (詐騙集團退款) -1,000 82 被害人 甲N○ 於110年9月27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打工接案之廣告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是用博奕投資方式賺錢,要先辦理「遊戲天堂」會員並繳費後始可開始玩、遊戲底金是5萬元、新人優惠可送2萬元;因被害人操作失誤而輸錢,補救方式是再匯款進來;因提領點數密碼遭綁定,要變更密碼需匯款3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儲值或匯款。嗣對方取得款項後,未再聯繫被害人,被害人始查覺有異。 110年9月30日 上午11時46分 第二段條碼:01093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4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0日 下午7時20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6時5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7時20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11月5日 凌晨0時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11月7日 某時 (被害人自博奕網站提點數轉換現金存入被害人金融帳戶) -1,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83 告訴人 M○○ 於110年8月23日因被害人在IG社群平台私訊交友而與對方聯繫後,依指示前往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突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8分 第二段條碼:01082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0 1,0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告訴人 甲f○ 於110年9月3日因被害人在臉書看到研究樂透之社團後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會員需付費5000元,要支付報牌費8000元,才會提供今彩539之號碼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儲值或匯款。嗣被害人依對方提供之號碼下注後未中獎,對方表示被害人需再支付6000元包中保險費,被害人依指示儲值後仍未中獎,對方亦不再回覆,被害人始悉受騙。 110年8月21日 上午11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821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1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5分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6分 第二段條碼:010824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 85 被害人 K○○ 於110年9月3日因被害人在網路上看到博奕投資網站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3萬元可以獲利130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匯款。嗣被害人向對方詢問如何領取獲利款項,對方表示需提供10%之金流費共計13萬元,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9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6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4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5日 中午12時2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110年9月5日 中午12時2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86 告訴人 x○○ 於110年8月27日因被害人在網路上看到名為奧丁全球平台投資網站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教導如何操作博奕並代操,需依指示付款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匯款。嗣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5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4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5日 上午11時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5日 上午11時3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2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87 告訴人 甲戌○ 於110年9月1日因被害人在網路上看到看影片即可賺錢之廣告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先以代碼繳費註冊會員,只要出資3萬元即可保證獲利123萬元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匯款。嗣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向對方詢問如何領取獲利款項,對方表示需提供10%之金流費共計12萬元,可以先匯款5萬元以領出50萬元,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對方又表示款項遭國稅局稽核,需再繳付24萬元,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903KM00000000 1,000 8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0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0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2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88 被害人 甲申○ 於110年9月4日因被害人在交友軟體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至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被害人因而指示前往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無法實現獲利,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 3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4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89 告訴人 甲庚○ 於110年9月14日因被害人在網路上認識1名女子而與對方聯天後,向被害人佯稱:有賺錢機會,可以上activrades投資入金等語,被害人因而指示前往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發現未賺錢,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4分 第二段條碼:010914KM00000000 6,000 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 被害人 j○○ 於110年10月7日因被害人在IG平台認識1名女子而與對方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經抽選為1日約會對象,先支付1200元報名費,之後可以依影片教學操作博奕網站賺錢,結束後就可以安排約會等語,被害人因而指示前往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因操作失誤致公司虧損6萬元需賠償,被害人依指示儲值3000元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7分 繳費代碼:CVZ00000000000 1,200 4,2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0月00日 下午3時34分 繳費代碼:CVZ00000000000 3,000 91 告訴人 O○○ 於110年8月26日因被害人在IG平台上看到投資網站廣告而與對方聯繫並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註冊並操作博奕來獲利等語,被害人因而依指示前往匯款。嗣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8月26日 某時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9,000 143,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8月26日 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 110年8月26日 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8月26日 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10年8月26日 至同年0月0日間某時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1日 某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55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000 92 告訴人 甲B○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30分許於網路看到兼職訊息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先拿1,000元當投資網路彩票資金,之後可參加網站的專案,會有老師講解內容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可先代補2萬元使系統操作較為穩定,復向被害人表示要獲利百萬元,需先將代補之2萬元匯回才可領出獲利,被害人匯款後,仍無法領出款項,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630KM00000000 1000 5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18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4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93 告訴人 寅○○ 被害人於110年7月22日某時於網路看到投資廣告而加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可操作投資平台京東、晉泓、富鼎等網站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投資失敗,被害人認為不合理而上網查詢後,始悉受騙。 110年8月5日 上午8時24分 第二段條碼:010805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50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7月22日 上午8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7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32分 第二段條碼:010908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10年9月22日 上午11時4分 第二段條碼:010922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110年9月4日 上午11時52分 花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0 110年9月7日 上午11時59分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4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14日 中午12時53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9月23日 中午12時2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110年10月5日 中午12時29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94 告訴人 辰○○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3分於IG社群平台交友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其有代言博奕平台,可先匯款,之後會有人聯繫至皇家彩票網站操作下注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為免被害人領走平台金額,要翻拍被害人之駕照,並要求被害人繼續投資,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2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 61,09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5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3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8月19日 下午6時42分 第二段條碼:01081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0 95 告訴人 甲玄○ 被害人於110年8月19日上午7時7分於IG社群平台交友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本月份交友活動價為1280元,依網址註冊並繳費後,會有活動經理人聯繫,並將儲值金額轉為遊戲幣以供下注,公司也會代儲3萬元,只要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操作錯誤,積欠公司6萬元,要求被害人儲值3萬元,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0分 超商儲值第二段條碼:01081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80 61,2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0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13分 超商儲值第二段條碼: LAZ0000000000000、LAZ00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96 告訴人 J○○ 被害人於110年7月16日某時,於臉書看到求職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先至指定網站註冊會員,儲值後會有人教學操作KCG網站,且並定期會有人分享獲利心得,只要購買金鑰3萬元,可以回本3倍以上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或匯款。嗣被害人操作後,對方向被害人表示入金款項因交易失敗而消失,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7月17日 上午9時58分 第二段條碼:010717KM00000000 1,000 50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4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6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1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2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4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 97 告訴人 B○○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於IG社群平台看到投資廣告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投資方式與股票相同,可至指定網站註冊會員並儲值,之後會有人進行投資諮詢,可以用小金額賺大金額,也會帶領操盤投資等語,因被害人認為麻煩,復向被害人佯稱:也可以提供被害人的帳戶,只要將轉入的款項兌換為虛擬幣再轉出至指定帳戶即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或匯款,並提供自己之帳戶供對方轉入款項後,再兌換為虛擬幣存入對方指定帳戶。嗣被害人之上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9分 繳款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98 告訴人 甲L○ 被害人於110年9月6日前,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小額付費代操來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繳費。嗣對方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不理睬被害人,亦未歸還本金及獲利,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10分 第二段條碼:010906KM428281 15,000 15,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 告訴人 天○○ 被害人於110年9月3日前,在IG社群平台看到投資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博奕網站,依指示下注及儲值註冊費用儲可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繳費。嗣被害人儲值後,查詢相關資訊後驚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90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0 1,0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 被害人 癸○○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IG社群平台看到私訊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博奕網站遊戲平台,可以儲值後玩遊戲,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繳費。嗣被害人最終不願繼續操作,對方表示不會退費,並要求被害人賠償系統費用及代玩費用,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42分 第二段條碼:010826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1 告訴人 甲P○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在IG社群平台看到交友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回復就可以參加抽獎,抽中可以做壞壞的事,但要先至指定網站繳費,30鐘內完成會有額外福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繳費。嗣被害人繳費後,對方表示因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虧損,若不賠償將會找被害人家人等情,被害人向家人求助後,始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11分 第二段條碼:010924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2 告訴人 U○○ 被害人於110年9月8日某時,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至指定網站加入會員並儲值、匯款後,可以依指示操作外幣買賣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因對方持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查覺有異,請對方退款未果,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2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 56,5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5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03 告訴人 甲Q○ 被害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許,在LINE看到投資訊息而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名為”MOMA”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可賺錢,只要繳交報名費1300元即會有人教學如何操作,匯款2萬元即可操作;因操作失誤致交易平台內金額消失,需再補足7萬6000元始可重新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無法自交易平台提領獲利,對方要求先繳交獲利金額之23%作為押金,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9月7日 某時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 96,6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52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0時4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10年9月11日 上午11時5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380 104 告訴人 甲G○ 被害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30分許,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只要入會費1000元,即可至指定比特幣平台操作獲利;當日獲利為7萬5000元,但獲利需滿10萬元始可領出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對方仍表示需再提供擔保額3萬元,被害人再匯款後仍無法提領,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9時56分 第二段條碼:010907KM00000000 1,000 5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05 告訴人 甲宇○ 被害人於110年9月8日某時,在LINE看到交友訊息而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個投資方式,先至指定網站註冊繳費即可帶領操作,因款項不足需補足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無法終止交易,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29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3,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4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00 106 告訴人 d○○ 被害人於110年9月6日中午12時,在IG社群軟體交友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儲值投資類似股票之交易,只要1000元即可參會有人教學操作;可以先由公司代墊虛擬貨幣,以後獲利再歸還公司,若不操作就要賠傭金及系統費用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領取獲利遭拒,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31分 第二段條碼:010907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77,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4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12分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000 107 告訴人 卯○○ 被害人於110年7月10日某時,在臉書接獲投資訊息而主動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投注博奕彩賺錢,加入LINE群組後會有老師報牌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提領時遭拒,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710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0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10分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20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22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108 被害人 T○○ 被害人於110年9月30日某時,在IG社群軟體接獲投資訊息而主動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先至MOMA網站註冊並儲值加入會員後,會有人帶領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對方向被害人表示之前先幫被害人代墊4萬2000元成為正式會員,但因被害人操作失誤導致虧損需賠償,被害人向家人詢問後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93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 告訴人 酉○○ 被害人於110年9月29日在IG社群軟體看到性交易訊息而與對方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只要1180元就可以達成性交易,但要先進投資網站進行儲值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對方又要求在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38分 第二段條碼:010929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80 1,1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 告訴人 a○○ 被害人於110年10月5日某時,看到LINE之賺錢訊息而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介紹賺錢、獲利方式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儲值後,對方即未回應,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8時31分 第二段條碼:011005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 告訴人 f○○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許,在網路看到賺錢資訊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一個專案可以賺到第一桶金,只要匯款3萬元、4萬元至指定帳戶,會有老師代為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被害人匯款後,對方表示獲利金額為174萬7,960元,欲領出需先匯款10%即17萬4,000元至指定帳戶,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對方又表示要再支付保證金,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14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22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32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3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8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0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4分 第二段條碼:0107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12 告訴人 H○○ 被害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許,在WOOTALK軟體認識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去ACY稀萬證券投資平台賺錢,先去超商儲值繳費即可投資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接獲平台網路以簡訊告知在該投資網站損失美金791.7元,若不歸還將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被害人怡驚覺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13分 第二段條碼:010922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 9,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 告訴人 鍾惠菁 被害人於110年4月底,在臉書看到兼職廣告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團隊是在網路做外匯單,加入團隊後只要跟著專人指示做單,被害人先於指定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另外參與專案可有更高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對方表示被害人因操作失誤導致全數虧損,要求被害人補足款項,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7分 繳費代碼:LAC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60,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35分 第二段條碼:0105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1分 第二段條碼:01051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6分 第二段條碼:0105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3分 第二段條碼:0105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3分 第二段條碼:0105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4分 第二段條碼:0105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4分 第二段條碼:010513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14 告訴人 i○○ 被害人於110年9月25日,在IG社群平台交友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名為MOMA之投資平台網站,先註冊並至超商繳費後,可以帶領操作,且可以先代為墊支投資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對方表示被害人因操作失誤,需先匯款3萬元、5萬元才能繼續操作,若違約則將繳交12萬元,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6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1,300 31,3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9月26日 中午12時4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5 告訴人 甲I○ 被害人於110年9月10日前某時,在TATA交友軟體交友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若要約會要支付1000元保證金,之後會退還,需先至博奕網站註冊後以代碼繳費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對方表示因被害人在平台內雖有獲利,但仍不夠支付平台職員薪水,將導致公司賠錢,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11時32分 第二段條碼:010910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6 告訴人 午○○ 被害人於110年9月19日上午,在臉書看到投資賺錢貼文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需先註冊會員並儲值,之後可以由「教授」代操,可以去取獲利款項,但因金額太大,需先支付10%保證金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對方又表示需要繼續匯款,被害人始悉受騙。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1分 第二段條碼:011003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146,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年00月0日 下午4時28分 第二段條碼:011006KM00000000、011006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10年11月23日 中午12時13分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分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1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1時2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 117 告訴人 甲W○ 被害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在臉書看到賺錢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需先至平台儲值,之後就有老師帶領操作美盛平台,有保證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嗣被害人欲自平台領取獲利,對方表示需要先匯款獲利金額之15%作為手續費,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對方仍持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始悉受騙。 110年6月27日 中午12時25分 第二段條碥:01062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69,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11分 第二段條碥:01071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 110年7月21日 中午12時28分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0 118 告訴人 p○○ 被害人於110年5月初某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只要交付代操金2萬元並持續匯款,可以獲利100萬元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對方持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6時22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15 545,55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分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6,86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0分 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348 000年0月00日 下午9時22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855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34分 第二段條碼:010518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5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30分 第二段條碼:010519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10年5月22分 下午4時27分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13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5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5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5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5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39分 第二段條碼:010522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52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52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5分 第二段條碼:010525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27分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3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20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7時2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13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52分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413 000年0月00日 下午8時42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1,163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9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3,753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20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13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57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13 110年6月29分 下午8時37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4分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5,013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13 119 告訴人 甲己○ 被害人於110年8月16日某時,在IG社群平台看到交友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可以投注賺錢,只要至指定網址註冊並儲值,因為有破解程式,可以穩賺不賠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領取獲利款時遭拒,始悉受騙。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50分 第二段條碼:010816KM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80 51,58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6時40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0 120 告訴人 甲巳○ 被害人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在臉書看到理財訊息而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先至指定網站儲值後,會有總指導教學如何操作、匯款2萬元會領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領取獲利款時遭拒,始悉受騙。 第二段條碼:010607KM00000000 乙佳➡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21,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 下午7時37分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 121 告訴人 y○○ 被害人於000年0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並加LINE聯繫後,向被害人佯稱:有騰訊競猜投資之賺錢時會,是利用公司內部平台維修期間,可以在維修前後利用浮動的空間賺取5%利潤;可以投資到5萬元,之後提取利潤時會較方便;再匯款15萬8,000元可以升級為VIP會員,即可提領款項;有難克投資平台可以賺取高報酬,只要投資3萬元,公司會送5萬元,且會有20倍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及匯款。嗣被害人欲領取獲利款時,對方仍表示要再匯款18萬8,000元進行身分認證,被害人始悉受騙。 110年9月13日 上午11時28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389,000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9月13日 上午11時31分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3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4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 110年9月22日 中午12時45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58,000 110年10月2日 上午11時38分 繳費代碼:LAZ00000000000 ➡鴻捷(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6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1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6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10,000 000年00月00日 下午2時16分 第二段條碼:00CVZ00000000000 10,000 合計 11,247,079附表二:
併辦編號 案號 被害人/告訴人 繳費/匯款時間 超商繳費、匯款金額總計(新台幣) 併案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44號、第29621號、第29627號、第30035號、第30268號、第30287號 告訴人L○○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58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61,000元 110年10月9日上午11時44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0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30,000元 告訴人楊釆青 (原名黃佩羚)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7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81,000元 110年10月9日上午11時44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40,000元 告訴人G○○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20元 合計1,020元 告訴人甲A○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45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52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甲K○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23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5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7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8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9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1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終受款帳戶為鴻捷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甲丁○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47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880元 合計1,880元 被害人O○○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匯款新台幣39,000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143,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匯款新台幣2,000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6日某時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6日某時匯款新台幣10,000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某時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9分匯款新台幣1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可氤)邱可氤再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6分提領後,於同日下午4時59分至超商繳費 110年9月1日某時匯款新台幣19,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X○○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42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6,000元 合計451,359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匯款新台幣30,289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9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2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6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8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4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6分匯款新台幣1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2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5分匯款新台幣18,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9分匯款新台幣37,07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辦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92號 告訴人己○○ 民國110年9月3日19時11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併辦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56號 告訴人甲U○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38分許至超商現金繳費方式共6筆各新臺幣1萬5,000元 合計90,000元 併辦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82號 告訴人s○○ 110年10月17日上午11時47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5,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9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唐誼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唐誼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匯款新台幣24,000元至潘雅羅斯拉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許元鴻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辦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682號、第40208號 告訴人F○○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2,07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匯款新台幣360,000元至張智閔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分匯款新台幣400,000元至劉炳宏之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匯款新台幣660,000元至程嘉銘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匯款新台幣650,000元至鄭安凱之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甲H○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3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9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甲D○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77,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26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18分匯款新台幣26,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19分匯款新台幣3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300元 合計31,3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匯款新台幣20,0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匯款新台幣1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併辦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號、第2757號 告訴人玄○○ 110年9月16日16時57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告訴人甲酉○ 110年9月13日15時45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9,000元 110年9月15日17時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8,000元 併辦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31號 被害人V○○ 110年8月14日20時5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10元 合計1,010元 併辦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3號 告訴人甲c○ 110年9月11日22時3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0元 合計30,000元 110年9月11日22時3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20,000元 併辦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81號、第26395號 告訴人甲宙○ 110年10月5日下午21時22分許至超商繳費共5筆各繳交新台幣20,000元 合計200,000元 110年10月6日下午12時23分許至超商繳費共5筆各繳交新台幣20,000元 告訴人Q○○ 110年10月4日21時15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併辦A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570號 告訴人乙○○ 110年10月9日15時47分 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併辦B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86號 告訴人甲○○ 110年9月12日17時40分許匯款新臺幣1,000元至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秋燕) 合計1,000元 告訴人張宜家 110年9月18日18時58分許匯款新臺幣1,0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合計1,000元 被害人陳秋燕 110年9月18日18時0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28,000元 (其中2,000元為張宜家與吳柏毅儲值款項) 110年9月17日21時06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1日22時3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1時0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1時0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7日18時5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18時4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5日22時27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5日23時01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22時31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8日19時3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為張宜家儲值款項) 110年9月12日17時38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2時4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18時50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8日18時46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2時4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7日19時18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16時4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18時4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6日18時1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2時4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16時49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22時31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18時50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7日21時06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3日19時51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22時4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110年9月12日17時50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為甲○○儲值款項) 併辦C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8號、第25520號 ①告訴人戌○○(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7,併由本院審理) 110年7月24日12時2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第一筆新台幣10,050元及第二筆新台幣19,950元 合計332,070元 110年7月27日21時1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2,600元及19,950元 110年7月27日21時2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19,950元 110年7月27日21時2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2,600元 110年7月27日21時4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950元 110年7月28日20時5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950元 110年8月4日21時10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950元(共3筆) 110年8月6日17時1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第一筆新台幣9,900元及第二筆新台幣19,800元 110年8月6日20時3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800元(共2筆) 110年8月6日20時40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800元 110年8月6日20時52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800元 110年8月6日21時13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800元 110年8月6日21時35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9,800元 ②告訴人甲壬○(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8,併本院審理) 110年7月9日17時27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③被害人甲e○(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9,併本院審理) 110年7月8日12時15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④告訴人甲b○(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0,併本院審理) 110年9月3日14時14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0元(併辦書誤寫1,000元) 合計11,000元 110年9月3日14時46分許至超商繳費繳交新台幣1,000元(併辦書誤寫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