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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1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115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恩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6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第11247號、第15634號、第21343號、第22163號、第23548號、第31954號、第33274號、第33466號、第36472號、第37194號、第38634號、第38844號、第39017號、第39150號、第41606號、第38972號、第41916號、110年偵緝字第226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6號、第42933號、第43381號、第45770號、第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號、第249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恩碩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度」欄所示之刑。應執行之刑如附表一「應執行之刑」欄所示。

沒收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

事 實

一、張恩碩與謝易容(涉犯幫助洗錢等犯行,由原審通緝中)前為男女朋友,依其等生活經驗,當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等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將可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之用,並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詎仍各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恩碩與謝易容,先於民國109年7月19日某時許,在不詳處

所,以謝易容名義線上註冊會員之方式,向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註冊會員(會員編號00000000000000號),並綁定謝易容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後;再於同年8月6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謝易容名義線上註冊會員之方式,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註冊會員(會員編號0000000號),並綁定謝易容申辦之甲門號、甲帳戶後,再於同日將上開綠界公司及藍新公司會員帳戶綁定張恩碩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il.com,而以此方式,委託藍新公司、綠界公司代為收付款項,並將上開會員及甲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取得上開特約商店及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超商繳費或轉帳匯款之方式,繳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各由藍新公司或綠界公司代收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再由藍新公司或綠界公司將各該款項撥款至甲帳戶後,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㈡張恩碩與謝易容於110年3月4日某時許,與臺灣萬事達金流股

份有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簽立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以謝易容名義作為特約商店,並以謝易容申辦之甲帳戶作為實體撥款帳戶,且由張恩碩擔任連帶保證人,委託萬事達公司代為收付款項,嗣張恩碩將上開會員及甲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取得上開特約商店及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超商繳費、轉帳匯款或刷卡之方式,繳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款項,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後,再由萬事達公司將各該款項撥款至謝易容申辦之甲帳戶後,旋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張恩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張恩碩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與萬事達公司簽立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以張恩碩名義作為特約商店,並以張恩碩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作為實體撥款帳戶,而委託萬事達公司代為收付款項,張恩碩並將上開特約商店資料提供該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取得上開特約商店資料後,即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時間,以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超商繳費、轉帳匯款或刷卡之方式,繳付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款項,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後,再由萬事達公司將各該款項撥款至張恩碩申辦、管領之乙帳戶後,旋由張恩碩以不詳方式轉付不詳之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本案上訴人即檢察官雖於上訴狀記載「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尚嫌未恰」等語,此有上訴狀1紙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32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原審量刑過輕,量刑上訴,且所量處罪名應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原審適用法令有所不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頁、第364頁;本院卷三第12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如上訴書所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3頁),應認檢察官係對原判決全部上訴,而俱為本院之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張恩碩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並有乙帳戶新開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股分行110年3月31日合金五股字第1100001561號函暨所檢附基本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0年5月21日合金五股字第1100001561號函暨所檢附存款交易明細表、110年6月24日合金五股字第1100001902號函暨所檢附存款交易明細表、110年8月30日合金五股字第1100002718號函暨所檢附開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萬事達公司110年12月10日(110)萬字第2005號函既所檢附金流服務合約書、藍新公司110年11月29日藍新客字第110019號函既所檢附會員編號第00000000000000號原始資料及會員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重營字第1101800123號函、110年5月28日儲字第1100143307號函、110年8月20日儲字第1100226378號函、110年10月12日儲字第1100281020號函、110年2月17日儲字第1100036649號函、110年10月8日儲字第1100279323號函、110年7月22日儲字第1100279323號函111年5月16日儲字第1110149098號函暨所檢附甲帳戶金融卡變更資料、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綠界公司110年12月2日綠客字第1100000050號函暨所檢附會員資料、綠界平臺會員服務條款(見第23548號卷第13頁至第18頁;第9381號卷第21頁、第22頁第59頁至第65頁、第128頁至第139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39017號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31954卷第23頁至第24頁反面;第2267號卷第9頁至第16頁、第25頁至第34頁;見111年度偵字第19212號卷第99頁至第106頁),以及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證據出處及頁數詳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證據」欄所示)可稽,足堪採信。

㈡又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意旨參照),且所謂幫助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足當之,若與正犯事先已有謀議,或負擔一部分犯罪行為,即屬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事實欄部分,以其申辦之乙帳戶向萬事達公司簽立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以被告名義作為特約商店,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並將該款項匯至被告管領之乙帳戶,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將各該款項轉付其他不詳之人等節,此有被告供陳在卷(見第9381號卷第5頁、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23548號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第38972號卷第35頁;本院卷三第545頁),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其與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被告客觀上已實際參與該不詳之人回水渠道之分工行為,主觀上對該不詳之人藉此隱瞞渠身分,乃係為詐欺及洗錢目的等節應有所認識,應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尚難認僅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評價為正犯,殆無疑義。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7月31日修正之第6條、第11條自113年11月30日生效施行),並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㈠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

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規定雖擴大洗錢行為定義之範圍,然因被告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㈡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查被告所涉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7年)雖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5年)為重,然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案不得對被告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有期徒刑5年)之刑,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條第3項規定,得科處之有期徒刑範圍為2月以上、7年以下,修正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為6月以上,最高度刑為5年以下,自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㈢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行為時法)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時法)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變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裁判時法),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依行為時法僅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免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可減刑,裁判時規定則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增「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方得減刑,可認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規定之減刑要件較為嚴格。

㈣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皆否認洗錢犯行,而於本院審理

時僅坦承上開客觀事實及幫助犯意,則不論係修正前或現行自白減刑規定,其均無從適用,其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且舊法之罰金刑上限500萬元較新法5,000萬元為輕,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規定。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⒈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核被告就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⒊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所定之加重處罰,固

不以該成年人明知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或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教唆、幫助、利用兒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換言之,須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教唆、幫助、利用或共同犯罪之人或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年,始得予以加重處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事實欄㈠如附表二編號1至

4、事實欄㈡如附表三編號2、4及事實欄如附表3至5、7至1

1、15、17、19、20所示之被害人(出生年月如各該附表所示)遭詐騙時固均屬未滿18歲之少年,然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直接對渠等行騙之人,自難逕認被告業已知悉或可得而知不詳之人詐騙對象有仍屬少年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尚毋庸改以幫助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論處,附此敘明。

⒋按犯罪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

意,原則上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而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若有轉化(或變更)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自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同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原與謝易容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將藍新公司特約商店資料及甲帳戶提供不詳之人,用以詐欺如附表四編號1、22所示謝瑀彤、林至信,謝瑀彤等2人因陷於錯誤,繳付如附表四編號1①、22①所示之金額,而由藍新公司代收後,匯至謝易容之甲帳戶,由不詳之人提領一空,嗣該不詳之人持續向謝瑀彤、林至信施用詐術,被告則提供其申辦之萬事達公司特約商店資料提供該不詳之人,由萬事達公司代收如附表四編號1②、22②至④所示款項後匯至被告實際管領之乙帳戶,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轉付該不詳之人,堪認被告原先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已提升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自應依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之法理,僅論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

㈡共犯關係:

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

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謝易容就如事實欄㈠、㈡所為應各負幫助罪責,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⒉被告與不明不詳之人就事實欄所示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罪數關係:⒈被告與謝易容於如事實欄㈠、㈡所示申辦特約商店之時間

,分別係109年7月19日及110年3月4日,而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最早匯款至該特約商店虛擬帳號時間,則係109年8月1日及110年3月22日,由此可知如事實欄㈠、㈡所示特約商店係被告分次提供不詳之人使用,且其2次提供會員、特約商店及甲帳戶資料之各單一行為,使不詳之人得分別對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而各該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旋即遭該不詳人員提領一空,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⒉檢察官以如附表三編號2至13「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

案號」欄所示移送併辦有關謝易容申辦萬事達特約商店及甲帳戶部分,核與事實欄㈡所示事實,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檢察官以如附表七編號1至3「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欄所示移送併辦有關謝易容申辦萬事達特約商店及甲帳戶部分,因如附表七編號1至3分別與如附表五編號19、20及137為同一被害人,其所遭騙金額既已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後匯至被告實際管領之乙帳戶,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轉付該不詳之人,如被告成立犯罪,應分論併罰,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⒊被告係分別申辦如事實欄㈠、㈡所示會員後,陸續將上開會員

及甲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其交付時間均不同,顯見其應係分別起意;又被告就如事實欄所為,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如事實欄㈠、㈡犯行,皆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判決撤銷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共同犯幫助洗錢

等犯行,並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共同犯幫助洗錢罪,共三罪,罪證明確,而為刑之量定,固非無見。惟⑴被告與謝易容間,就事實欄㈠、㈡所為,各負幫助罪責,原審誤論以共同幫助犯;⑵如附表五編號156(即原判決附表三【誤載為附表二】編號17)移送併辦被害人普玟婷部分,其遭詐欺後,匯款至被告申辦之萬事達公司特約商店帳號,非謝易容申辦之萬事達公司特約商店帳號原審誤認上情,併予審理;⑶被告就如附表四編號1、22所示謝瑀彤、林至信部分,已提升犯意,應各論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原審誤論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⑷被告就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部分,各被害人所遭騙金額既已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後匯至被告實際管領之乙帳戶,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轉付該不詳之人,如被告成立犯罪,應分論併罰,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⑸被告就如事實欄即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為,應皆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並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且應分論併罰,是原審認事用法,容有違誤。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及量刑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案件科刑及執行

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非佳,竟仍不知悔改,其就事實欄㈠、㈡部分,雖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卻提供會員甲帳戶資料,供不詳之人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協助詐欺犯罪及掩飾犯罪贓款來源、去向及所在;就事實欄部分,則以其申辦之特約商店及乙帳戶,為不詳之人收取並轉付詐欺款項,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被害人等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考量其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與被害人傅琪維達成和解,傅琪維並同意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見第9381號卷第94頁至第95頁)在卷可考,及與被害人江○哲、石○中達成調解,此亦有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041號、第1042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三第67頁至第74頁),並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陳○吉2,600元乙節,此有調查筆錄1紙(見9380號卷第92頁反面)在卷可佐,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氣密窗工作,月薪約3萬2,000元,需扶養父親及一名未成年兒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28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提供帳戶之數量、造成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度」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意旨乃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且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乃於該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上開規定核屬義務沒收性質,雖非不得援引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妥為調節,事實審法院仍應衡酌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無應予酌減或以不宣告沒收為適當之特別情形,並於判決中說明其理由,始得例外不予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6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款後,分別由藍新公司、綠

界公司及萬事達公司代收並轉付至甲帳戶,上開所匯款項雖均屬被告洗錢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此部分僅係幫助犯,就上開洗錢之財物未曾實際上經手、取得管領權,亦非終局保有該等洗錢財物之人,如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被告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時,以其實際管領之乙帳戶收受

如附表四編號1②至21、22②至22④所示之詐騙所得財物,再轉付不詳之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當屬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該財物既曾經被告經手、管領,為使洗錢財物於日後經扣案後,被害人有得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以衡平因詐欺犯罪所生財產不法流動之機會,且被告已賠償被害人陳○吉2,600元,然分文未賠償其他被害人,是對扣除此部分已賠償部分之其餘洗錢財物沒收或追徵,並無過苛之虞,原判決就此部分未察,竟未予沒收洗錢財物,亦有未洽。是原判決關於此未予沒收洗錢財物部分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亦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未予沒收洗錢財物部分予以撤銷,並就未扣案之洗錢財物237,060元(計算式:239,660【如附表四「附表四編號1②至21、編號22②至④金額共計」欄所示】-2,600),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退併辦之說明:㈠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

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又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如附表五編號1至156、附表六各編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與

萬事達公司簽約委託該公司為代收代付款,並以其名義為特約商店,綁定其申辦之乙帳戶,供不詳之人詐欺如附表五編號1至156、附表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使用;如附表五編號157移送併辦意旨則認被告將謝易容申辦之萬事達公司特約商店及甲帳戶資料供不詳之人詐欺如附表五編號157所示被害人使用,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惟查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1至156、附表六各編號所示部分既自行使用、管領上開帳戶,並有親自領取款項之舉,如附表五編號157則與如附表五編號130為同一被害人,其所遭騙金額既已由萬事達公司代收款項後匯至被告實際管領之乙帳戶,再由被告以不詳方式轉付該不詳之人,被告就如附表五編號157所示之原先幫助之犯意已提升為正犯犯意,則被告上開所為,應均係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而各該併辦意旨所指之被害人與本案原起訴所指被害人均不同,如被告成立犯罪,應分論併罰,是以上開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認上開併案部分與起訴部分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開源、朱家蓉、江祐丞移送併辦,檢察官黃錦秋、許鈺茹、沈念祖、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度 應執行之刑 沒收 一 事實欄 及附表二 張恩碩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之財物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零陸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事實欄 及附表三 張恩碩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三 事實欄 及附表四 ㈠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㈡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㈢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㈣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㈤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㈥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㈦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㈧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㈨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㈩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張恩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證據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陳○英 (95年 1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22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遊戲可以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花」提供陳○英連結網址至「好玩遊戲網」,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超人哥哥」佯稱:要先儲值並洗刷紀錄才能於遊戲獲勝時獲取彩金云云,致陳○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8月1日16時50分 許,6千元 ,至謝易容綠界公司會員帳號。 ①告訴人陳○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10704號卷第4頁至第5頁)。 ②告訴人陳○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好玩遊戲網」網頁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1紙、其所儲值之綠界帳號明細、會員編號0000000之IP登入位置(見第10704號卷第7頁、第9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2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2 陳○睿 (95年 6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6月16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操作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花」、「財神爺來到」向陳○睿佯稱須先申辦帳號及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並選擇合作方案,由老師一對一指導云云,復誆稱因陳○睿操作錯誤,須再購買點數云云,致陳○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8月2日18時50分許,5千元至謝易容綠界公司會員帳號。 ①告訴人陳○睿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21343號卷第7頁至第9頁) 。 ②告訴人陳○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1紙、其所儲值之綠界帳號、會員編號0000000撥款及提領紀錄(見第21343號卷第12頁至第16頁、第21頁至第3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3 何○芬 (91年 1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下旬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輕鬆賺錢之廣告 ,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何○芬佯稱:只要儲值金額至「 好玩遊戲網」平台並交付帳戶予老師 ,即可以錢滾錢方式獲利云云,復於何○芬於109年9月28日欲提領現金時 ,佯稱:因何○芬輸入之託售密碼錯誤,須儲值主錢包金額之10%方能解鎖云云,致何○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9月28日19時49分許,6,830元至謝易容藍新公司會員帳號。 ①告訴人何○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37194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 ②告訴人何○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遊戲平台網頁截圖藍新科技交易資料及會員資料(見第37194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244頁至第245頁、第267頁至第2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4 梁○書 (95年 1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吳○宣 (96年 5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9分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ua」、「財神爺來到」向梁○書、吳○宣佯稱:只要登入極速飛車遊戲網站,並下注把玩,即可協助獲利云云,致梁○書、吳○宣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要求梁○書、吳○宣再儲值款項,梁○書、吳○宣方悉受騙。 109年10月5日18時42分許,7,820元至謝易容藍新公司會員帳號。 ①告訴人梁○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38634號卷第36反面至第38頁)。 ②告訴人梁○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34號卷第56頁背面、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第6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民國 )、金額(新臺幣) 證據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蔡秉盛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22日12時30分許 ,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投資獲利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顏Ting」、「Ni Na」向蔡秉盛佯稱:只要將錢投入RM GAME網站帳號並交予渠等操作,即可贏得彩金云云,復以各種名目要求蔡秉盛繳費,致蔡秉盛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蔡秉盛欲領取利潤時,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告知因密碼錯誤須再繳費始能更改密碼,蔡秉盛方悉受騙。 110年3月22日17時18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蔡秉盛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9739號卷第6 頁至第7頁)。 ②告訴人蔡秉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2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110萬字第393號函(見第29739號卷第8頁至第14頁、第23頁至第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4月6日18時32分許 ,4千元。 2 林○諳 (94年 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17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顏Ting」、「NiNa」向林○諳佯稱:在OM-GAME遊戲平台玩遊戲過關,即可賺籌碼累積金錢云云,致林○諳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3月18日6時36分許,1千元。 ①被害人林○諳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及第19頁)。 ②被害人林○諳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110萬字第548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57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105頁至第1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10年3月21日16時28分許,7,800元 。 110年3月23日17時38分許,5千元。 110年3月23日22時13分許,3千元。 3 卓玉婷 不詳之人於110年2月10日17時3分前之某時許,在社群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a」向卓玉婷佯稱:在RM-GAME遊戲平台註冊帳號,並儲值1,000元當作本金,即可錢滾錢云云,致卓玉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4月11日9時5分許,9千元。 ①告訴人卓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2 3頁至第25頁) 。 告訴人卓玉婷萊爾富便利商店繳款憑單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110萬字第548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59頁、第91頁、第93頁、第129頁至第153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10年4月19日20時33分許,9千元。 110年5月10日22時52分許,9千元。 4 涂○愷 (95年 1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bner」向涂○愷佯稱:只要付1,000元即可獲利3,000元至5,000元云云,致涂○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4月16日19時13分許,1千元。 ①被害人涂○愷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 ②被害人涂○愷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1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日110萬字第723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61頁、第95頁、第155頁至第15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5 袁安志 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20日15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玩遊戲賺錢之廣告 ,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n Ting」向袁安志佯稱 :玩遊戲賺錢,一天賺800元至1,200元云云,致袁安志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4月21日19時21分許,1萬元。 ①告訴人袁安志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 ②告訴人袁安志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日110萬字第708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63頁、第97頁、第157頁至第16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6 曾家豪 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14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家豪佯稱:至RD GAME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家豪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15日20時5分許,7,800元 。 ①告訴人曾家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 ②告訴人曾家豪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7紙、遊戲平台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110萬字第890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65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65頁至第183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10年5月16日21時59分許,8千元。 110年5月17日22時28分許,5千元。 110年5月18日20時25分許,5千元。 110年5月20日8時13分許,9千元。 110年5月20日20時42分許,6千元。 110年5月20日21時31分許,3千元。 7 李昱賢 不詳之人於110年8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晴晴」與李昱賢聊天,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晴」向李昱賢佯稱:至OTC網站儲值,可以賺錢云云,致李昱賢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15日15時51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李昱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43381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 ②告訴人李昱賢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及補單列印服務繳款單、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110萬字第1489號函(見第43381號卷第67頁、第103頁、第185頁至第1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8 卓祐呈 於110年8月15日18時許,不詳之人自稱投資老師「友民」,透過LINE與卓祐呈聯繫,佯稱:可帶領其投資長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卓祐呈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17日19時44分許,3千元 ①告訴人卓祐呈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5173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 ②告訴人卓祐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110萬字第1922號函(見第5173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75頁至第7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7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4) 110年8月17日19時46分許,3千元 110年8月17日19時53分許,1千元、3千元 110年8月26日18時48分許,3千元 110年8月26日18時50分許,2千元 110年9月5日19時31分許,3千元 110年9月5日17時46分許,3千元 110年9月5日17時48分許,3千元 110年9月5日17時50分許,3千元 110年9月5日18時6分許,1千元 110年9月5日17時31分許,2千元 9 王羿涵 於110年9月9日13時23分許,不詳之人自稱「淇」,透過LINE與王羿涵聯繫,佯稱:有繳款5000元可獲利20萬元之活動,要求告訴人依其提供之代碼至超商繳費,致王羿涵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9月9日13時54分許,5千元 ①告訴人王羿涵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5173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②告訴人王羿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110萬字第1895號函(見第5173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59頁、第83頁、第91頁至第93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7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4) 10 張芳慈 該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 APP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顏Ting」及「NINA」,向張芳慈佯稱:可把玩遊戲贏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致張芳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3日19時50分許,1千元 告訴人張芳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其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110萬字第444號函(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04423635號卷第5頁至第51頁)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3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3月25日0時,7,800元 110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3千元 110年4月11日21時51分許,3千元 110年4月11日22時41分許,6千元 110年4月12日20時16分許,3千元 11 邱民政 不詳之人於110年8月5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aNa」邀請邱民政加入「DET團隊」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該群組向邱民政佯稱:投資英鎊美金差價方式以獲利云云,致邱民政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5日17時26分許,1千元 告訴人邱民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萊爾富便利商店繳款憑單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3日110萬字第1736號函(見第2926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9頁至第5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6號併辦意旨書 12 游濬豪 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21日10時許,在社交軟體臉書社團中發文佯稱有賺錢機會,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晴」、「Abner」向游濬豪佯稱:註冊博弈網站帳號並下單操作以獲利云云,致游濬豪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3日20時33分許,5千元 被害人游濬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60號函(見第4977號卷第35頁、第49頁、第81頁、第85頁至第1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7號併辦意旨書 13 林立于 該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15日12時40分許,佯裝為博弈網站人員,向林立于訛稱得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儲值賭金,致林立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4月15日12時40分許,1千元 告訴人林立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欺集團架設之假博弈網站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110年萬字第644號函、110年12月2日110萬字第1968號函(見第45480號卷第101頁至第129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480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17日14時18分許,2,600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民國 )、金額(新臺幣) 證據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謝瑀彤 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15日11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以下簡稱IG)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謝瑀彤佯稱:投資博奕可獲得豐厚獲利云云,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神之瑞斯」、「耑董」佯稱:可加入「好玩遊戲網」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瑀彤陷於錯誤,依指示連結網址至「好玩遊戲網」註冊為會員,並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①109年9月29日12時33分許,3,020元。 (匯至謝易容申辦之藍新公司會員代收帳號)。 ①告訴人謝瑀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9381號卷第6至8頁)。 ②告訴人謝瑀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好玩遊戲網』網頁截圖、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證明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費證明、藍新科技交易資料及會員資料、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函各1紙(見第9381號卷第9頁至第1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②109年10月14日17時58分許,6,020元。 2 傅琪維 不詳之人於109年11月13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可利用「KL遊戲廳」平台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公主拉」、「NiNa」向傅琪維佯稱:可與其合作攻擊遊戲平台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致傅琪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NiNa」佯稱:因傅琪維非以正當管道投資,須再儲值6,000元方能洗白遊戲紀錄及提領款項云云,傅琪維方悉受騙。 109年11月13日21時24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傅琪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247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31頁)。 ②告訴人傅琪維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及萊爾富便利商店繳款憑單翻拍照片、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16號函(見第11247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1月15日10時13分許,2,600元 。 3 馬○修 (94年 5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12日20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1G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 「妮娜NiNa」向馬○修佯稱:可利用「KL遊戲廳」平台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致馬○修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储值繳款。 109年12月14日20時25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馬○修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11247號卷 第8頁正反面) 。 ②告訴人馬○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9日109萬字第867號函(見第11247號卷第1 3頁至第24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4 李○誠 (96年 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9月28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KL遊戲廳」之廣告,經李○誠點選該廣告後發現須儲值金額方能參與該投注遊戲,李○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該遊戲廳客服人員向李○誠佯稱:須再儲值方能拿回先前储值之款項,李○誠方悉受騙。 109年10月9日14時23分許,6千元。 ①告訴人李○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15364號卷第6頁正反面;第9381號卷第92頁正反面) 。 ②告訴人李○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福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9日109萬字第868號函(見第15634號卷第7頁至第8頁、第14頁至第1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0月13日18時18分許,5千元。 109年10月16日17時48分許,3,800元 。 109年10月21日17時48分許,9千元。 5 邵○樺 (92年 6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3月中旬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操作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神之瑞斯」向邵○樺佯稱:可帶領其遊玩急速飛車之投注遊戲,保證獲利云云,復誆稱:邵柏樺須給付獲利金額之45%作為手續費云云,致邵柏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10月30日19時46分許,5,020元 。 ①告訴人邵○樺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22163號卷第8頁至第9頁背面)。 ②告訴人邵○樺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統一超商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8日110萬字第7號、第9號函、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9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24頁至第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0月31日17時50分許,7,020元 。 109年12月10日19時37分許,7,020元 。 109年12月15日17時47分許,7,020元 。 6 王琮畯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間某日,在網路刊登賽馬相關資訊,俟王琮峻見該等資訊陷於錯誤下注後,復向王琮峻佯稱:因平台帳號之安全鎖及提款碼鎖遭上鎖,須繳付擔保金始能恢復帳號云云,致王琮峻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及自動櫃員機儲值繳款。 109年12月10日20時22分許,8千元。 ①告訴人王琮畯於 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22163號卷第8頁至第9頁反面)。 ②告訴人王琮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110年1月15日110萬字第40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44頁、第46頁、第48頁至第4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2月11日22時17分許,8千元。 109年12月12日19時54分許,6千元。 109年12月13日20時42分許,2千元。 109年12月16日19時許,9千元。 109年12月24日17時32分許,5千元。 109年12月29日17時18分許,2萬元。 109年12月25日14時42分許,3千元。 109年12月24日17時30分許,1千元。 109年12月14日8時15分許,2千元。 7 陳○吉 (94年 2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1月1日17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NINA」向陳○吉佯稱:可由指導員指導其把玩遊戲贏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致陳○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月11日18時49分許,2,600元 。 (原審誤載110年1月12日23時10分許 ,50元部分 ,應予更正刪除) ①被害人陳○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22163號卷第13頁、第14頁;第9381號卷第92頁正反面)。 ②被害人陳○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3日110萬字第148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50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3頁至第83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8 江○哲 (96年 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10月5日20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un花」、「妮娜NiNa」向江○哲佯稱:可與渠等一起攻擊「KL遊戲廳」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復以其帳號之安全碼錯誤 ,須修改安全碼、解除防盜鎖須繳付保證金,及提款失敗須提供洗刷金等理由,要求江○哲至超商繳款,致江○哲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10月6日21時36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江○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第22163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反面;第9381號卷第92頁正反面)。 ②告訴人江○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26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84頁至第100頁背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1月12日20時26分許,6千元。 109年11月13日23時34分許,4千元。 109年11月15日14時57分許,2,600元 。 109年10月15日20時21分許,2,600元 。 109年11月16日21時34分許,6,500元 。 109年11月18日19時23分許,2,500元 。 9 蕭○含 (96年 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雨」向蕭○含佯稱須依指示至投資網站操作及繳款云云,致蕭○含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12月5日10時14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蕭○含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22163號卷第18頁正反面) 。 ②告訴人蕭○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22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101頁至第11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2月5日15時43分許,1千元 (原審漏載 ,應予更正補充)。 10 鄭○宸 (94年 1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7月30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宸佯稱:可至賭博網站OM-GAME操作,復陸續向鄭○宸佯稱須繳付新手資格費用、投資款項、保證金云云,致鄭○宸陷於錯誤 ,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2月6日20時52分許 ,6千元。 ①告訴人鄭○宸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216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 ②告訴人鄭○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5日110萬字第167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113頁至第118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 李○家 (94年 1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11月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遊戲拿獎金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妮娜NiNa」向李○家佯稱 :至網站遊玩極速飛艇遊戲後,欲以點數兌換現金時,須儲值一定金額才可兌換現金云云,致李○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11月15日19時46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李○家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2163號卷第21頁正反面) 。 ②告訴人李○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2日110萬字第212號函(見第22163號卷第119頁至第1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2 盧佳瑩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17日12時55分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遊戲輕鬆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妮娜NiNa」向盧佳瑩佯稱:可指導其把玩「KL遊戲廳」平台遊戲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云云,復誆稱:可參加優惠活動,只要儲值款項,即可依儲值額度獲得獎金及iPhone手機云云,致盧佳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月6日21時53分許 ,5,600元。 ①告訴人盧佳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3548號卷第8頁至第10頁 )。 ②告訴人盧佳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3日110萬字第145號函(見第23548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3 魏紹丞 不詳之人於109年10月19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博弈投資資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雨岑」、「Abner 」向魏紹丞佯稱:要投資博弈網站「KL遊戲廳」獲利,須先儲值款項加入會員云云,致魏紹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魏紹丞未取得任何獲利,上開網站人員仍持續要求魏紹丞匯入款項,魏紹丞方悉受騙。 109年10月22日16時26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魏紹丞於 警詢時之證述( (第31954號卷 第8頁至第10頁 )。 ②告訴人魏紹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03號函(見第31954號卷第8頁至第10頁、第13頁、第15頁至第18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0月28日16時52分許,2,600元 。 109年11月10日17時4分許,6千元。 110年2月11日18時14分許,5千元。 14 梁琬靈 不詳之人於110年1月30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梁琬靈佯稱:可與渠等帳戶一起攻擊「KL遊戲廳」平台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帳號内云云 ,復以須繼續儲值款項方能提領帳號内款項及取回遭凍結之款項等理由,要求梁琬靈至超商繳款,致梁琬靈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詐欺集團成員復誆稱:梁琬靈儲值之款項不足,梁琬靈方悉受騙。 110年1月30日15時21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梁琬靈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33274號卷第5 至第7頁)。 ②告訴人梁琬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5日110萬字第175號函( 見第33274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第12頁、第16頁至第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1月30日15時21分許,1千元。 110年2月1日15時32分許 ,2,600元。 15 劉○昀 (92年 1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NEN」向劉○昀佯稱 :可加入OM GAM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致劉○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持虛擬帳號至自動櫃員機匯款。嗣該不詳之人復要求劉○昀再匯款方能領取投資報酬,劉○昀方悉受騙。 110年3月14日16時15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劉○昀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33466號卷 第8頁至第10頁 )。 ②告訴人劉○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110萬字第367號函(見第33466號卷第8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25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3月14日20時48分許,2,600元 16 唐佳業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13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遊戲賺錢支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雨」、「Abner」向唐佳業佯稱只要跟隨遊戲任務員操作「KL遊戲廳」平台便能獲利 ,惟須先儲值款項方能進行遊戲云云 ,要求唐佳業至超商繳費,致唐佳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向唐佳業索討洗收金,唐佳業方悉受騙。 109年12月14日18時51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唐佳業於警詢時之證述( (第26475號卷 第8頁至第10頁 )。 ②告訴人唐佳業之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110萬字第493號函(見第36472號卷第7頁至第1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09年12月20日17時32分 ,2,600元。 110年1月27日19時9分許,5千元。 110年2月5日22時27分許,3,800元 。 17 曾○媗 (94年 5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下旬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分享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公主花」、「NINA」向曾○媗佯稱:至RM GAME遊戲網站註冊並繳款,即可選擇獲利方式賺錢云云,致曾○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要求曾○媗再繳款,否則將提告,曾○媗始悉受騙。 110年2月20日11時2分許,5千元 ①被害人曾○媗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8844號卷 第5頁至第6頁) 。 ②被害人曾○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110萬字第905號函( 見第38844號卷第9頁第13頁、第15頁、第17頁至第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8 洪家偉 不詳之人於110年7月19日7時6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賺錢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家偉佯稱:只要在極速飛車艇遊戲網站下注把玩,即可協助獲利云云,致洪家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嗣洪家偉操作上開遊戲網站網頁欲提領款項,惟未獲回覆,方悉受騙。 110年7月19日16時11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洪家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8844號卷 第5頁至第6頁) 。 ②告訴人洪家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2日110萬字第1385號函(見第38844號 卷第8頁、第14 頁、第16頁、第 20頁至第23頁)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7月22日19時11分許,2,800元 。 110年7月22日20時33分許,1,500元 。 110年7月22日21時3分許 ,1,500元。 110年7月22日21時53分許,1,500元 。 19 石○中 (95年 5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1月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玩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石○中佯稱:可與其至NEW手遊遊戲網站之「極速飛艇」遊戲合作攻擊網站獲利,惟須先儲值云云,致石○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要求石○中再繳款,石○中始悉受騙。 110年1月7日18時34分許 ,1千元。 ①告訴人石○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9017號卷 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 ②告訴人石○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及萊爾富便利商店繳款憑單翻拍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110萬字第619號函(見第39017號卷第10頁、第18頁至第34頁背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1月23日21時43分許,2,600元 。 110年2月16日0時1分許,5千元。 20 蔡○予 (95年 12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4日19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分享賺錢之廣告 ,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顏Ting」、「Ni Na」向蔡○予佯稱至RM GAME遊戲網站註冊並繳交操作金,即可以玩手機遊戲方式賺錢云云,致蔡○予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要求蔡○予再繳款以完成合作合約,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蔡○予始悉受騙。 110年3月7日19時5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蔡○予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9150號卷第7頁至第9頁 )。 ②告訴人蔡○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110萬字第440號函(見第39150號卷第12頁至第28頁、第3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21 李俞璉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2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obo( 手遊網賺專員」、 「Abner」向李俞璉佯稱至RMGAME遊戲網站申請帳號並儲值投注金即可獲利云云,致李俞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李俞璉欲提領現金時,不詳之人即誆稱李俞璉之安全碼遭鎖,須傳送身分證及繳交2,000元云云,李俞璉始悉受騙。 110年6月2日11時3分許,1千元 ①告訴人李俞璉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9150號卷第7頁至第9頁 )。 ②告訴人李俞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及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共2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110萬字第1310號函、110年7月9日110萬字第1017號函(見第41606號卷第9頁至第2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110年6月10日13時13分許,2,600元 22 林○至 (92年 4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不詳之人於109年8月間某日,在社群應用軟體IG刊登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神之瑞斯」、「瑞董」向林○至佯稱:可合作攻擊網站洗刷投注紀錄獲利,惟須先儲值款項云云,致林○至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嗣不詳之人復要求林○信至再儲值繳款,否則視為違約,將採取法律途徑,林○至始悉受騙。 ①109年9月15日17時52分許,6,010元(匯至謝易容申辦之藍新公司會員代收帳號)。 ①告訴人林○至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第38972號卷第38頁至第40頁)。 ②告訴人林○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遊戲平台網頁截圖、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9日109萬字第870號函、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28號函、藍新公司交易資料及會員資料(見第38972號卷第41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81號等起訴書 ②109年10月7日17時12分許 ,5,020元。 ③109年11月3日17時46分許,4,020元。 ④109年11月24日17時56分許,2,020元。 附表四編號1②至21、編號22②至④金額共計 23萬9,660元

附表五:(原審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時間( 民國)、金額(新臺幣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徐○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8日20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NiNa」向徐○唯佯稱:至網站登入會員並儲值,即可藉由遊戲賺錢云云,致徐○唯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2月18日22時19分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10年2月20日21時7分許,9千元 110年2月21日20時9分許,10,850元 2 何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4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創立「打造收益遊戲之粉絲專頁」,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bner」向何群佯稱:合作一同攻擊遊戲平台來賺取資金云云,致何群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5日7時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3 陳宗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1時13分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手遊測試員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語兒」、「george」向陳宗慰佯稱:遊戲已遭破解,匯款交錢即可知道如何贏錢云云,致陳宗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25日10時11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4 訾○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9日18時39分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玩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向訾○育佯稱:藉由遊戲賺錢云云,致訾○育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2月20日19時1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10年2月20日22時34分許,3千元 110年2月20日23時8分許,1千元 5 汪○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6日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ovewang」向汪○霆佯稱:至OM-GAME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汪○霆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09年11月2日16時40分許,2,6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33、43381、45770、4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06、249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 109年11月20日17時6分許,6千元 109年11月30日17時35分許,5千元 109年12月22日16時55分許,2,800元 109年12月22日19時9分許,1千元 110年3月5日18時52分許,3千元 6 鍾家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徵人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手遊網站解說員)」、「EnEn」向鍾家曦佯稱可合作攻擊遊戲平台賺錢,惟須先儲值款項至遊戲帳號云云,致鍾家曦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9月4日14時7分許,6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1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 110年9月21日14時9分許,3千元 7 陳俊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4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向陳俊仁佯稱:如欲約會,須先儲值金錢至電子錢包作為保證,約會完即會退還云云,致陳俊仁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6日21時2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01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 8 黃○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手遊網賺-Apple」向黃○䋖佯稱:按照其方式操作即可賺錢云云,致黃○䋖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26日19時4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6月29日9時47分許,1千元 110年6月29日9時52分許,1,600元 110年7月5日19時17分許,2千元 110年7月10日19時13分許,2千元 9 張○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8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手機測試員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暱稱「Ebne4r」向張○維佯稱:該遊戲有舉辦一個活動,投入金額闖關,獎金能翻倍云云,致張○維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7月18日19時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0 張○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2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pple-手機網賺員」向張○祐佯稱:可於「LuNa Game」遊戲網站註冊賺錢云云,致張○祐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24日13時25分許,7,8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26日21時59分許,8千元 110年8月29日20時13分許,9千元 11 鄧○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徵求手遊人員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手遊網賺-Apple」向鄧○瑜佯稱:至「線上人數:56**新手遊」操作可以賺錢云云,致鄧○瑜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7月19日16時25分許,1千元 12 吳○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LuNa Game」網站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娜(手遊網賺專員)」、「Ebner」向吳○勳佯稱:存錢至該網站可以玩遊戲賺錢云云,致吳○勳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6千元 (未付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5千元 (未付款) 110年8月13日13時22分許,5千元 3,800元 (未付款) 3,800元 (未付款) 13 李○誠 (95年6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非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年月日,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A」向李○誠佯稱:前往遊戲平台「RM game」操作可賺錢云云,致李○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17日10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6月25日7時23分許,4千元 110年6月26日10時3分許,4千元 110年7月9日7時35分許,4千元 110年7月10日7時31分許,4千元 110年7月12日7時37分許,3千元 110年7月12日16時51分許,2千元 14 黃○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前,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玩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PPLE-手遊網賺員」向黃○聖佯稱:前往「LUNAGAME」網站註冊投注可賺錢云云,致黃○聖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6日14時4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8日13時42分許,2,600元 110年9月7日21時8分許,3,800元 110年9月18日16時34分許,6千元 110年9月19日14時7分許,3千元 110年10月5日18時15分許,6千元 15 李○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pple-手遊網賺員」向李○鈞佯稱:前往網站註冊即可由遊戲員帶著操作賺錢云云,致李○鈞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千元 (未付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6 王寧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語妃手遊網賺專員」向王寧誼佯稱:進入遊戲註冊即可操作賺錢云云,致王寧誼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20日20時1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7月5日20時21分許,2,600元 17 魏彣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A)」向魏彣靜佯稱:成為會員並依指示玩遊戲即可賺錢云云,致魏彣靜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7月5日18時2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7月19日18時45分許,2,600元 18 莊和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娜遊戲專員」向莊和福佯稱:云云,致莊和福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9月10日17時19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9 邱智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向邱智遠佯稱:可利用手機網路兼職賺錢云云,致邱智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7日15時7分許,8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月6日8時19分10許,5千元 110年6月9日18時54分許,5千元 110年7月5日18時8分許,9千元 20 王郁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中旬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神_瑞」向王郁慈佯稱:可透過LuNa Game方案賺錢云云,致王郁慈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6月10日16時48分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6日18時27分許,3千元(謝易容萬事達公司) 110年10月8日19時11分許,3千元 21 黃梓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博奕遊戲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梓盈佯稱:須繳費始能解所領取贏得的金額云云,致黃梓盈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13日18時40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10月13日18時43分許,1萬元 22 楊巾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用手機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娜(遊戲專員)」向楊巾鋰佯稱:註冊帳號後依指示即可玩遊戲賺錢云云,致楊巾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7月24日20時2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23日19時15分許,2,600元 110年8月26日19時28分許,6千元 23 陳佳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用手機遊戲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手遊網站解說員」、「EnEn」向陳佳君佯稱:須繳費換取遊戲幣方能遊玩云云,致陳佳君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7月11日21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10日19時33分許,2,700元 110年9月20日21時41分許,6千元 24 林翰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用玩遊戲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PPLE 手游網專員」向林翰暘佯稱:匯款可贏得更多彩金云云,致林翰暘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20日16時5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110年8月20日17時38分許,4千元 110年8月20日18時5分許,3千元 110年8月20日19時24分許,6千元 110年8月21日18時24分許,7,500元 110年8月21日19時50分許,7,800元 110年8月23日18時42分許,1千元 110年8月23日19時18分許,4千元 25 閻廷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仙女下凡」向閻廷偉佯稱:繳費即可受邀加入工作操盤室云云,致閻廷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25日21時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26 林政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仙女下凡」向林政翰佯稱:依指示操作網路博弈平台「UME GLOBAL」即可投資賺錢云云,致林政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17日20時42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27 劉鎧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付費可看性愛實戰影片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ining」向劉鎧睿佯稱:云云,致劉鎧睿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0日15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12、24086、2941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4) 28 朱柏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朱柏睿,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柏睿佯稱:在虛擬貨幣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朱柏睿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4日19時8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5) 29 呂承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QUEEN」結識呂承綸,復以通訊軟體向呂承翰佯稱:可在網站做財務規劃及投資云云,致呂承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4日19時4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67、3450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7) 30 黃冠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在交友軟體以暱稱「涓兒」結識黃冠城,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城佯稱:可在網站做財務規劃及投資云云,致黃冠城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6日17時42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67、3450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7) 31 陳品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蓉佯稱:進行投資需要投入操作金云云,致陳品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15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577、34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8) 32 李羽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羽峰佯稱:進行投資需要投入操作金云云,致李羽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9日21時35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577、34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8) 33 李鎮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虚擬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鎮穎佯稱:如欲投資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李鎮穎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3日20時4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0、32271、32344、32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9) 34 張汶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虛擬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汶樺佯稱:欲投資加入LINE群組,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張汶樺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4日20時4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0、32271、32344、32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9) 35 曾華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在社群軟體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虛擬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華偉佯稱:如欲投資虚擬貨幣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曾華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1日14時3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0、32271、32344、32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9) 36 何旻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在社群軟體Instagrara刊登投資虛擬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何旻致佯稱:如欲投實虚擬貨幣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何旻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7日14時2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0、32271、32344、32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9) 37 黃立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虛擬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立宇佯稱:如欲投資虛擬貨幣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黃立宇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7日18時3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0、32271、32344、32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9) 38 陳彥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彦勳佯稱: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陳彦勳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5日19時5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84、400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6) 111年3月12日19時33分許,1,200元 111年3月13日19時21分許,1千元 111年3月13日19時44分許,1千元 39 施博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施博偉佯稱:繳費可觀看色情影片云云,致施博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22時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84、400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6) 40 李育舜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李育舜佯稱欲進行虛擬貨幣投資須先儲值繳費開立虛擬帳戶云云,致李育舜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1日18時30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0) 41 陳建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3日16時,在社群軟體推特,以暱稱「小老虎不老2.0」結識陳建銘,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如要援交,要先繳保證金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3日21時46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80、37555、3771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1) 42 張文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00_0000」結識張文軒並向其佯稱:只要1000元就可以入直撥主的群組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0日18時5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80、37555、3771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1) 43 張博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5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妮Amy」結識張博安並向其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3日20時42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80、37555、3771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1) 111年1月10日18時58分許,1萬元 44 林姵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在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BOBO」結識林姵儀,並向其佯稱:如要加入投資群組,要先繳會費,後續並以因故無法提現,要繼續加碼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16、40336、41115、4126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2) 110年10月25日18時38分許,7,612元 110年10月29日8時13分許,1千元 110年11月1日20時21分許,1萬元 110年11月2日20時16分許,1萬元 110年11月3日22時13分許,9千元 110年11月9日21時13分許,1萬元 110年11月9日21時13分許,1萬元 110年11月9日21時12分許,9千元 110年11月9日21時12分許,1,451元 110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1萬元 110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1萬元 110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5千元 110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5,902元 110年12月15日21時9分許,1萬元 110年12月20日18時37分許,1萬元 111年1月2日19時28分許,5千元 45 李龢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0000_.0000」結識李龢耘並向其佯稱:如要加入投資群組,要先繳會費1500元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20時44分許,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16、40336、41115、4126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2) 46 黃億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0000-0000」結識黃億河並向其佯稱:可以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0日19時43分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16、40336、41115、4126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2) 47 夏家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QUEEN」結識夏家程並向其佯稱:可以在網站有操作員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0日22時25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16、40336、41115、4126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2) 48 柯○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透過IG、通訊軟體LINE向柯○婷佯稱;欲進行虛擬貨幣投資須先儲值繳費云云,致柯○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2日15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63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3) 49 邱子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前某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之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子恩佯稱:如欲投資要先繳交交易平台基本金云云,致邱子恩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2日11時3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137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4) 50 陳祈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時許,在網路上向陳祈安佯稱:可使用富拓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陳祈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9日20時50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4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5) 51 黃琮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羅妮」結識陳建銘,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如要見面吃飯,要先付款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日,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11、42224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6) 52 鄭文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張洛」結識鄭文翔並向其佯稱: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2月29日15時43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11、42224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6) 53 徐竟豪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11日18時許,在推特發佈貼文,並佯稱可投資等訊息,致徐竟豪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2日18時26分許,1萬6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55、46877、47938、47997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7) 54 吳昌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0時45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00.」聯繫吳昌憲,佯稱可使用Bigbi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昌憲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5日21時5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55、46877、47938、47997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7) 55 林耕田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eline」聯繫林耕田,並佯稱可提供性交易云云,致林耕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6日21時23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55、46877、47938、47997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7) 56 黃振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加入黃振庭好友,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操作虛擬貨幣云云,致黃振庭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2日19時1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55、46877、47938、47997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7) 57 陳詩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陳詩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日17時16分許 ,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58 吳冠瑋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吳冠瑋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7時20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59 謝晉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謝晉豪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20時3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111年4月13日16時29分許,1萬5千元 60 梁家榮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梁家榮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7日20時2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1 劉恩誠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劉恩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2日12時3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2 曾致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曾致維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1日12時3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111年1月26日14時45分許,1萬元 63 周柏丞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周柏丞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7日11時57分許、同年月27日,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4 林俊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林俊育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3日12時5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5 張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8日15時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6 李右任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李右任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0日17時24分許,2萬元(共4筆)、1萬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7 徐竑騏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繳費可加入觀看A片群組云云,致徐竑騏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4日19時3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8 王凱新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繳費可加入觀看性感影片群組云云,致王凱新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日14時2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31、51648、51687、51694、51704、517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8) 69 王柏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月4日至13日之期間,透過推特、通訊軟體LINE向王柏林佯稱欲進行投資須先繳納手續費云云,致王柏林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3日22時6分許,2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3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19) 111年1月13日22時7分許,2萬元(共2筆) 70 許元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前某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許元彰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可以賺錢云云,致許元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11日17時58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44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0) 71 蔡昇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10月間,利用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向蔡昇佑佯稱加入投資交易平臺須先繳交費用云云,致蔡昇佑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25日17時4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27、5470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1) 72 莊郡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推特向莊郡皓佯稱欲交友必須繳交費用云云,致莊郡皓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8日15時4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27、5470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1) 73 陳思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14時許,以LINE暱稱「香琳」加入陳思嘉好友,並佯稱可教操作貨幣買賣云云,致陳思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9日20時4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74 唐國泰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邦妮」加入唐國泰好友,並佯稱可使用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唐國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4日17時5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75 陳品豪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Puppy」加入陳品豪好友,並佯稱可教操作投資云云,致陳品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23日19時34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76 郭漢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IG限時動態佯稱可加入色情影片群組之貼文,致郭漢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8日12時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77 周弘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6日11時26分許,以IG暱稱「陳伊」加入周弘逸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弘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8日14時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78 高崇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14時39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予高崇恩,並佯稱可在aner交易平台投資理財云云,致高崇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8日17時2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111年2月23日11時55分許,5千元 79 郭宸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18時許,發送簡訊予郭宸佑,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郭宸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8日18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0 楊尚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某時許,以LINE加入楊尚諭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尚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9日16時9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1 潘冠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娜na」加入潘冠宏好友,並佯稱可至Platforms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潘冠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9日20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2 巫彥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育誠」加入巫彥瑾好友,並佯稱可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巫彥瑾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9日17時45分許,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3 蔡汶諼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AI」加入蔡汶諼好友,並佯稱可使用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汶諼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24日14時21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4 高維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5時許,以IG暱稱「fish」加入高維澤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高維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28日20時2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5 林哲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10時45分許,於IG限時動態佯稱可加入色情影片群組之貼文,致林哲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25日11時1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6 杜軍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Ru」加入杜軍宏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杜軍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日19時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111年3月13日22時12分許,1千元 87 吳致澔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Wu」加入吳致澔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致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日19時9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88 王祥安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狗勾」加入王祥安好友,並佯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王祥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日21時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111年3月5日12時2分許,1千元 89 吳睿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3時30分許,以LINE暱稱「陳建發」加入吳睿嵐好友,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吳睿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3日20時41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90 羅惠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18時許,以LINE暱稱「sasa」加入羅惠娟好友,並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羅惠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4日19時12分許 ,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91 葉承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IG發佈貼文,佯稱可至Bigbit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承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31日18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92 林政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Angela」加入林政龍好友,並佯稱可帶其操作虛擬貨幣買賣云云,致林政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31日9時1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93 楊智文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加入楊智文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智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3日17時55分許 ,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77、48889、49382、49452、49539、49688、49749、54007、54016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2) 94 楊承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3時21分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黃瑄」結識楊承諠,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如要加入付費成人影片網站,要先付款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9時4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111年3月19日20時39分許,5千元 95 林昱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21時2分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芃老濕」結識林昱寧並向其佯稱: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6日17時5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96 郭柏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前,在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以暱稱「琦」結識郭柏麟,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7日19時15分許,1,02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97 林煒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旬,在社群軟體IG,以暱稱「黃瑄」結識林煒斌,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1月13日17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111年1月24日15時5分許,1萬元 98 林宸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17時許,在社群軟體IG,以暱稱「仙女下凡」結識林宸玄,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1月21日20時20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99 楊子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左右,在社群軟體IG,以暱稱「someone8」結識楊子毅,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4月15日18時5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100 蔡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底,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張洛」結識蔡濠並向其佯稱: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9日21時3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430、52300、52565、53161、53337、53355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3) 101 王義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義棋佯稱欲與女主播約會須先儲值繳費云云,致王義棋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5日20時5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9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4) 102 周子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周子翔佯稱欲與進行虛擬貨幣投資須先儲值繳費云云,致周子翔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6日19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9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4) 103 林聖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倫佯稱可代為投資、交易虛擬貨幣云云,致林聖倫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0日21時8分許,1萬元、2萬元(共2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5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5) 111年3月11日21時9分許,5千元、2萬元 104 黃乃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利用INSTAGRAM(下稱IG)、通訊軟體LINE,向黃乃倫佯稱加入投資交易平臺須先繳交費用云云,致黃乃倫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3日20時53分許 ,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6) 105 陳奕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透過IG向陳奕安佯稱欲參加聯誼活動必須繳交費用云云,致陳奕安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3日20時31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6) 106 林家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透過IG向林家揚佯稱欲和網友見面必須繳交費用云云,致林家揚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4日21時2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6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6) 107 劉信廣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向劉信廣諉稱至便利商店以代碼繳費方式投資虛擬貨幣,致劉信廣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4日17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389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5) 108 嚴維萍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所須款項云云,致嚴維萍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20時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09 林昱志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虛擬貨幣所須費用云云,致林昱志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18時36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0 吳聿程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虛擬貨幣網站費用云云,致吳聿程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21時1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1 林昭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平臺須先儲值云云,致林昭旭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14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1年3月21日13時28分許,5千元 112 邱祈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須先儲值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群組費用云云,致邱祈緯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9時5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3 許芮翔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群組須先儲值所須費用云云,致許芮翔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9時24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4 黃柏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須先儲值加入交友群組所須費用云云,致黃柏智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5時2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5 黃琮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加入交友群組投資須先儲值所須費用云云,致黃琮賢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14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6 黃煒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云云,致黃煒恆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16時4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7 鄭宇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虛擬貨幣費用云云,致鄭宇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16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8 謝昕杭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加入好友,並佯稱投資須先儲值虛擬貨幣費用云云,致謝昕杭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9時17分許,1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704、48870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7) 119 李冠德 詐欺集團於111年1月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芸熙」加入李冠德好友,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冠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3日19時16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0 闕正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Jenny」加入闕正傑好友,並佯稱可使用Currency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闕正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11日19時3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1 張詠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Dmaoy希」加入張詠智好友,並佯稱可使用Currency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張詠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13日20時2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2 郭士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4時許,以LINE暱稱「小可愛」加入郭士𩑹好友,並佯稱可使用Bigbit網站投資云云,致郭士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3日18時1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3 蔡薇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11時許,以臉書發佈貼文佯稱可代操投資云云,致蔡薇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7日16時37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4 李宇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9時許,以IG發佈貼文佯稱匯款可性交易云云,致李宇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2日14時52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5 施淵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Dora」加入施淵寶好友,並佯稱可約會援交云云,致施淵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9日16時分31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6 張瑞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布川伊芙」加入張瑞哲好友,並佯稱可加入會員約會云云,致張瑞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9日17時8分許,1,3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7 陳泓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於IG限時動態發佈貼文,並佯稱可加入福利群教導投資云云,致陳泓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月5日9時18分6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8 張贊震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於IG限時動態發佈貼文,並佯稱可加入群組進行虛擬貨幣操作獲利云云,致張贊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9日22時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29 彭冠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以IG傳送訊息予彭冠杰,並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操作云云,致彭冠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1日12時13分許,1,1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11年5月16日14時25分許,5千元 130 魏卉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花」加入魏卉敏好友,並佯稱可使用手機玩遊戲投資獲利云云,致魏卉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3日22時27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934、60334、60448、60806、61067、62403、6241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8) 110年6月13日22時27分許,1萬元 110年6月13日22時27分許,5,500元 110年6月13日22時27分許,4千元 131 楊嘉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18時許,在網上張貼投資訊息,致楊嘉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1日18時1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1198、1466、166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3) 111年2月13日16時59分許,1千元 132 徐嘉聰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15日16時34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予徐嘉聰,並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徐嘉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2月15日21時21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1198、1466、166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3) 133 許智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Chloe」聯繫許智燕,並佯稱可介紹工作云云,致許智燕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2日20時4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1198、1466、166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3) 134 董振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加入董振林好友,並佯稱可加入線上操作虛擬貨幣云云,致董振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9時13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1198、1466、166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3) 135 劉昶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Alice」加入劉昶佑好友,並佯稱可使用FCHANGE投資交易平台投資云云,致劉昶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18日19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1198、1466、1662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3) 136 陳振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IG暱稱「ANN」加入陳振豪好友,並佯稱需匯錢約會云云,致陳振豪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4日21時3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054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1) 137 劉宇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在社群應用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手遊網站解說員」向劉宇傑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投資云云,致劉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21日21時12分許,7,8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10年5月23日22時10分許,9千元 110年5月26日20時7分許,6千元 110年5月27日21時13分許,4千元 110年6月2日20時29分許,9千元 110年8月16日14時40分許,9千元 110年8月22日17時44分許,9千元 110年9月13日21時4分許,6千元 110年9月14日21時24分許,4千元 110年9月16日13時6分許,1,800元 110年9月18日13時47分許,1千元 111年1月30日15時39分許,7千元 138 陳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雅惠佯稱須註冊投入本金以便參與後續活動云云,致陳雅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17日11時2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10年11月10日17時57分許,1千元 139 呂詠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呂詠哲,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詠哲佯稱須註冊投入本金以便參與後續活動云云,致呂詠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4日19時5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11年1月12日20時43分許,1萬元 140 何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何宗翰,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何宗翰佯稱儲值費用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何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12時29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1 江得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某時許 ,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江得榮,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得榮佯稱儲值費用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江得榮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17時21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2 潘廷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潘廷嘉,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廷嘉佯稱儲值費用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潘廷嘉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18時5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3 王柏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1時10分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王柏浩,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柏浩佯稱儲值費用可取得伴遊服務云云,致王柏浩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21時53分許,1,38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4 陳伯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1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伯宗佯稱儲值費用即可在博弈網站賺錢云云,致陳伯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9日12時16分許 ,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11年1月10日19時2分許,1萬元 145 王聖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20時許 ,在社群應用軟體TWITTER結識王聖杰,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聖杰佯稱儲值費用可加入色情群組云云,致王聖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9日13時1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6 黎東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黎東錕,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黎東錕佯稱儲值費用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云云,致黎東錕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9日16時48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7 李振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20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李振凱,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振凱佯稱儲值費用可加入影片群組云云,致李振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9日21時1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8 曾國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某時許 ,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曾國賓,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國賓佯稱須先至虛擬貨幣平台繳交費用云云,致曾國賓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1日12時38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49 楊博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3時48分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楊博文,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博文佯稱繳納費用即可加入投資平台云云,致楊博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9日19時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0 林鈺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林鈺程,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鈺程佯稱可投資乙太幣及美金賺錢云云,致林鈺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21時3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11年4月20日16時52分許,5千元 151 王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黎東錕,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黎東錕佯稱儲值費用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云云,致黎東錕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0日21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2 蔡郡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王翀,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翀佯稱儲值費用可加入美女圖片分享群組云云,致王翀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5日20時1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3 楊佳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結識楊佳峻,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佳峻佯稱可儲值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致楊佳峻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7日22時1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4 蘇暐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4日20時3分許,在社群應用軟體INSTAGRAM張貼投資廣告,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暐宸佯稱儲值費用即可參與投資云云,致蘇暐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8日12時55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5 許晉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柴犬結識許晉宗,復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晉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晉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6日19時5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647、6897、7333、7371、7475、11923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2) 156 普玟婷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10時12分前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普玟婷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以賺錢云云,致普玟婷陷於錯誤。 111年4月5日13時4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131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30) 111年4月5日16時58分許,1萬元 111年4月5日17時50分許2萬元 157 魏卉敏 該不詳之人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卉敏佯稱:使用手機登入「KL遊戲廳」網站,並匯款儲值玩遊戲,即可獲利云云,致魏卉敏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10日22時23分許,9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15、62768號併辦意旨書(原審併辦29)

附表六:(本院併辦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賬時間、金額(新臺幣)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黃士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士軒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士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7日20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6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 2 許家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3時52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許家豪,致許家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3日14時3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3 李宇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18時41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宇峻,致李宇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6日18時4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4 紀呈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紀呈穎,致紀呈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6日21時1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5 謝博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謝博宇,致謝博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7日15時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6 辜建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某時許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辜建翔,致辜建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19日19時53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7 劉興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劉興瑋,致劉興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3日14時3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8 黃奕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10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奕豪,致黃奕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3日18時12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9 陳泓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泓源,致陳泓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2時59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7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2) 10 張慶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上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ebby夏甯」)加入張慶偉為好友,並向張慶偉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慶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5日18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3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3) 11 黃文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文林,致黃文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5日16時8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91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4) 12 王春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春蓮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春蓮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16時39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2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5) 13 陳品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ll1年1月4日21時08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品翰,致陳品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5日18時3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88、46889、4689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6) 14 吳國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1時5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吳國評,致吳國評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4日17時29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88、46889、4689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6) 111年3月14日17時29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4日17時29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5日17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5日17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5日17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5日17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5日17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2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3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3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3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3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5時3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6時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19日16時2分許,2萬元 111年4月6日16時7分許,1萬元 111年4月6日16時7分許,2萬元 111年4月6日16時7分許,2萬元 15 劉育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3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劉育辰,致劉育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7日18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88、46889、4689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6) 16 胡瑄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胡瑄珆,致胡瑄珆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8時5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88、46889、4689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6) 17 李宗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宗儒,致李宗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10日11時41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110年11月11日12時41分許,1千元 110年11月11日15時51分許,4千元 110年11月12日14時55分許,9千元 110年11月12日14時55分許,2萬元 110年11月12日14時55分許,2萬元 110年11月12日14時56分許,2萬元 18 趙予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趙予玄,致趙予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11日17時19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110年11月11日20時許,6千元 19 陳昱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3日某時許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昱豪,致陳昱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14時1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20 劉立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14時55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劉立翔,致劉立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3日19時2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111年3月24日16時46分許,1千元 21 陳柔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 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柔樺,致陳柔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4日20時4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22 張恆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2日某時許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張恆奕,致張恆奕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14時30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23 江祐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江祐昇,致江祐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8日15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24 徐政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14時55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徐政楷,致徐政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8日22時4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8、43029、43030、43031、43032、43033、43038、4303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7) 111年3月18日22時4分許,2萬5千元 25 黃新棟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新棟,致黃新棟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6日17時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26 孫弘峻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孫弘峻,致孫弘峻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日19時6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27 蔡泊諺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蔡泊諺,致蔡泊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日20時54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28 吳俊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吳俊德,致吳俊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日19時5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29 施震安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施震安,致施震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日13時38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0 陳志隆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志隆,致陳志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7日21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1 曾源喆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曾源喆,致曾源喆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4日20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2 洪嘉宏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洪嘉宏,致洪嘉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9日21時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3 涂景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涂景翔,致涂景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14時5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4 陳哲頡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哲頡,致陳哲頡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9日21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5 張文豪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張文豪,致張文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3日14時3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6 陳柏緯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柏緯,致陳柏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9日17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30日21時23分許,2千元 37 李睿哲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睿哲,致李睿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4日14時5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8 詹詠鈞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詹詠鈞,致詹詠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5日16時5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39 王竣寬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竣寬,致王竣寬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6日18時4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0 顏國倫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顏國倫,致顏國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8日15時5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1 陳彥誠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彥誠,致陳彥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9日13時2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2 陳柏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柏廷,致陳柏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8日14時39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3 廖政傑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廖政傑,致廖政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2日19時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4 王泰傑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王泰傑,致王泰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3日19時34分許,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5 蘇威力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蘇威力,致蘇威力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日18時30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6 高華禧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高華禧,致高華禧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3日20時25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7 鄭亦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鄭亦庭,致鄭亦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7日15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8 洪尹晨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洪尹晨,致洪尹晨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2日20時9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49 葉鎮清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葉鎮清,致葉鎮清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1日18時5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0 黃上誠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上誠,致黃上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2日19時3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1 洪祥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洪祥富,致洪祥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5日21時48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2 湯璇雯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湯璇雯,致湯璇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2日21時4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25日18時16分許,5千元 111年3月25日20時51分許,5千元 53 楊淑媚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楊淑媚,致楊淑媚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1日14時42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4 劉旭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劉旭庭,致劉旭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6日22時31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5 張永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永杰,致張永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2日19時3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4日19時22分許,5千元 56 張念譽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念譽,致張念譽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7日17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7 賴運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賴運男,致賴運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12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8 蔡睿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蔡睿翔,致蔡睿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4時3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59 羅正羽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羅正羽,致羅正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8日19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0 陳明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明廷,致陳明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3日18時42分許,1,3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1 鄭彥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鄭彥廷,致鄭彥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4日19時許,1,0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2 楊士賢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楊士賢,致楊士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7日19時49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3 姜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姜潔,致姜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3日21時46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4 鄭維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鄭維彰,致鄭維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3日20時19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5 林新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新富,致林新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1日20時51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6 趙得佑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趙得佑,致趙得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7日16時5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7 尤宏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尤宏翔,致尤宏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1日19時1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8 閻學謹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閻學謹,致閻學謹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3日19時3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69 傅瀚哲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傅瀚哲,致傅瀚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6日20時42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0 詹晏威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詹晏威,致詹晏威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3日18時1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1 歐建志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歐建志,致歐建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8日17時4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2 陳仲楦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仲楦,致陳仲楦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16日1時4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3 林詠程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林詠程,致林詠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0月7日18時5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4 謝宇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謝宇辰,致謝宇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9日19時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5 柯勇屹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柯勇屹,致柯勇屹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6日19時5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6 邱煒朋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邱煒朋,致邱煒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0日17時42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7 徐鈺程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徐鈺程,致徐鈺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8日21時1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2日16時29分許,3,030元 111年4月12日16時29分許,5千元 111年4月11日15時7分許,5千元 111年4月11日15時7分許,5千元 111年4月11日15時7分許,5千元 111年4月9日15時12分許,1,030元 111年4月13日14時44分許,4,030元 78 鄧宗祐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鄧宗祐,致鄧宗祐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7日19時2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79 陳博浤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博浤,致陳博浤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8日18時2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0 洪立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洪立宇,致洪立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6日19時41分許,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1 葉家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葉家斌,致葉家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4日18時8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2 全威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全威,致全威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20時1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3 張智詠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智詠,致張智詠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0日16時4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4 張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兼職之方式,詐騙張佳慧,致張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30日20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3日18時28分許,1萬元 85 陳啟宏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啟宏,致陳啟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6日20時14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26日19時1分許,1千元 86 王翊丞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翊丞,致王翊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1日12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7 賴俊誠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賴俊誠,致賴俊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日17時38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8 徐守良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徐守良,致徐守良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3日13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89 陳立致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陳立致,致陳立致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日17時28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0 鐘郁程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鐘郁程,致鐘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7日13時42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8日15時51分許,1千元 91 曾奕明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曾奕明,致曾奕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9時30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2 賴哲樟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賴哲樟,致賴哲樟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0日22時4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3 田昀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田昀澔,致田昀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日21時1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4 李耕銘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耕銘,致李耕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4日19時5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5 林旭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旭昌,致林旭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1日20時44分許,1,069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6 鍾昀臻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鍾昀臻,致鍾昀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8日18時8分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7 林哲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林哲宇,致林哲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2日11時2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8 蕭丞寓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蕭丞寓,致蕭丞寓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3日20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99 許文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許文昇,致許文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3日22時1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0 常鈞崴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常鈞崴,致常鈞崴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3日21時3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1 陳宥睿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宥睿,致陳宥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6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2 蔡菖紘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蔡菖紘,致蔡菖紘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20時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2日14時38分許,1千元 103 廖政一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廖政一,致廖政一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5日19時57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4 唐宣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唐宣昇,致唐宣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5日16時49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5 蕭宜鈞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蕭宜鈞,致蕭宜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4日14時34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6 徐梓程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徐梓程,致徐梓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7日21時14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7 林慕謙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林慕謙,致林慕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7日12時12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8 王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聖傑,致王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9日16時2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09 王奕荃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王奕荃,致王奕荃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6日19時19分許,1,3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0 林靖恩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靖恩,致林靖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17時3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 何沐春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何沐春,致何沐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8日15時1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2 李彥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李彥宇,致李彥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2日14時40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3 黃翊丞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黃翊丞,致黃翊丞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2日21時4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4 范家才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范家才,致范家才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1日20時5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5 黃宣智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黃宣智,致黃宣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2日13時5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6 郭恩妤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郭恩妤,致郭恩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9時5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7 林宥任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宥任,致林宥任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5日18時59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8 陳竹奎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竹奎,致陳竹奎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8日15時56分許,2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1815日56時分許,1萬元 119 楊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楊宗翰,致楊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17時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0 張愷倫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愷倫,致張愷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7日17時5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1 郭志賢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郭志賢,致郭志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5日21時2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2 蔡百賢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蔡百賢,致蔡百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2日20時2分許,2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22日20時2分許,2萬元 111年3月22日20時2分許,4,700元 123 舒宇嫻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舒宇嫻,致舒宇嫻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6日17時2分許,3,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6日20時15分許,2,000元 111年4月8日22時7分許,1萬元 111年4月11日13時48分許,1萬元 111年4月9日19時13分許,1萬元 124 史佩燕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史佩燕,致史佩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3日16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5 林琬軒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琬軒,致林琬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8日20時3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21日15時53分許,2萬元 126 王冠甯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冠甯,致王冠甯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5月9日16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7 陳弘益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弘益,致陳弘益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7日16時59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8 楊力祥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楊力祥,致楊力祥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20日12時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29 林宛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宛柔,致林宛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不詳時間,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不詳時間,2萬25元 不詳時間,1萬25元 130 黃聖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黃聖富,致黃聖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1日18時36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4日12時58分許,1,200元 131 江逢御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江逢御,致江逢御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7日15時32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2 黃元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黃元富,致黃元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7日16時42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3 邱宇謙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邱宇謙,致邱宇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1日11時5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4 鄭建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鄭建庭,致鄭建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18時5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13日14時58分許,1千元 135 蔡金得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蔡金得,致蔡金得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1日18時2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6 陳建瑜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建瑜,致陳建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16時2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7 鄭愷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鄭愷廷,致鄭愷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9日19時5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9日22時44分許,1萬元 138 謝宗倫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謝宗倫,致謝宗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12日18時35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39 曹力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曹力升,致曹力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6時4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7日18時許,4千元 140 江瑞馨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江瑞馨,致江瑞馨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2月23日13時4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1 楊旻憲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楊旻憲,致楊旻憲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8月18日7時4分許,2,6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2 郭佳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兼職之方式,詐騙郭佳維,致郭佳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8日13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3 王品嘉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王品嘉,致王品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3日22時25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4 張建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張建維,致張建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5日19時52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5日19時52分許,2萬元 111年1月5日19時52分許,2萬元 145 盧宥心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盧宥心,致盧宥心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0日14時3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6 張均凱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均凱,致張均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9日22時2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47 林柏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林柏翰,致林柏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1月6日20時1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0年11月8日19時6分許,2萬元 110年11月8日19時6分許,5千元 110年11月8日19時9分許,2萬元 148 尤冠富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尤冠富,致尤冠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5日19時48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2月27日20時17分許,2萬元 149 余宗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余宗諭,致余宗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2月10日21時4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0 王靜雯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靜雯,致王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3日13時2分許,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23日18時24分許,5千元 111年1月24日16時39分許,5千元 111年1月24日15時24分許,5千元 111年1月25日15時7分許,2萬元 111年1月25日15時9分許,2萬元 111年1月25日15時13分許,1萬元 111年1月25日15時15分許,1萬元 111年1月25日18時27分許,1萬元 111年1月25日15時29分許,1萬元 151 黃昭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昭維,致黃昭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26日16時30分許,2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2 吳峻峰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吳峻峰,致吳峻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8日14時51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24日21時20分許,1千元 153 葉勁麟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葉勁麟,致葉勁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1日20時5分許,1,2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4 呂郁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呂郁瑩,致呂郁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8日13時24分許,2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8日16時11分許,2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11分許,2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11分許,2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11分許,2萬元 111年3月9日20時4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9日20時4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9日20時47分許,2萬元 111年3月9日20時47分許,7千元 155 曾本蕎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曾本蕎,致曾本蕎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3日19時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6 廖唯屹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廖唯屹,致廖唯屹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0日18時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7 劉志強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劉志強,致劉志強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6日16時1分許,1,25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8 尤學桓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尤學桓,致尤學桓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1月2日20時37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59 陳宇傑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宇傑,致陳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9日21時1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0 韓亞宸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韓亞宸,致韓亞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6日15時12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1 陳韋潔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韋潔,致陳韋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8日15時3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1月18日18時34分許,2萬元 111年1月18日20時27分許,5千元 162 朱彥澄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朱彥澄,致朱彥澄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6日18時19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3 王恩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王恩,致王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4日12時1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4 蔣宜呈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蔣宜呈,致蔣宜呈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10日13時2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5 郭鎮嘉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郭鎮嘉,致郭鎮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2日20時4分許,1萬6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12日13時15分許,1千元 111年3月12日23時56分許,1千元 166 林鎮皓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林鎮皓,致林鎮皓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5日19時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7 曾唯禎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曾唯禎,致曾唯禎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3月13日21時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3月14日某時許,1千元 168 吳錦源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吳錦源,致吳錦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69 張庭耀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張庭耀,致張庭耀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23日16時4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70 曹桂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之方式,詐騙曹桂庭,致曹桂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12月6日16時46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0年12月6日19時23分許,2千元 171 劉少宇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劉少宇,致劉少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2月10日13時2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72 詹皓昱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詹皓昱,致詹皓昱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日14時35分許,1,0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73 李聖澤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李聖澤,致李聖澤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12日18時38分許,6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11年4月12日18時38分許,3千元 174 黃翊秦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黃翊秦,致黃翊秦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21時48分許,1,5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8) 175 王士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2月12日,以社群軟體IG帳號「nova._.99807」向王士瑄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2年2月12日20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0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9) 176 于士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2時許起以假交友及假投資之方式,詐騙于士凱,致于士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7日20時38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8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0) 177 陳柏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起以假交友及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柏亨,致陳柏亨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8日15時50分許,1,1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8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0) 178 蓋秉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蓋秉興,致蓋秉興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4月9日16時53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8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0) 179 吳俊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在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向吳俊廷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吳俊廷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4月15日,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14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1) 180 藍紹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在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向藍紹毓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藍紹毓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4月21日,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14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1) 181 張凱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起,在社群軟體IG、通訊軟體LINE,向張凱恩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凱恩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5月6日,5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14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1) 111年5月7日,5千元 182 林千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恩」,向林千毅佯稱可以投資比特幣云云,致林千毅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2月27日14時5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0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2) 183 封宇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12時1分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封宇翔,致封宇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日21時26分許,1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263、4052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3) 184 陳泰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3日某時許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陳泰成,致陳泰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1年1月24日14時40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263、4052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3) 185 薛卉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薛卉珊佯稱可透過聽音樂衝流量之方式賺錢云云,致薛卉珊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費。 111年4月6日21時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38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併辦14)

附表七: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入帳時間( 民國)、金額(新臺幣 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邱智遠 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13日19時12分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向邱智遠佯稱:利用手機網路兼職賺錢云云,致邱智遠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虛擬帳號。 110年5月13日19時12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7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5月14日20時3分許,7,800元 2 王郁慈 不詳之人於109年1月中旬之某時許,於社交軟體臉書投遞「LuNa Game」方案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神_瑞」向王郁慈佯稱:可以幫忙操作博弈網路云云,致王郁慈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12日18時19分許,3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7號併辦意旨書 3 劉宇傑 該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14日前在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訊息,劉宇傑查看內容並透過LINE取得聯繫後,該成員向劉宇傑佯稱:可加入博奕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劉宇傑陷於錯誤,爰依指示持儲值代碼至超商儲值繳款。 110年5月16日22時24分許,1千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96號併辦意旨書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