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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9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瑞慶選任辯護人 倪子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34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6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周瑞慶係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於民國104年7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下稱千乂公司)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於103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下稱宇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千乂公司、宇田公司與銨鑫實業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業於105年5月17日解散,下稱銨鑫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為使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得以順利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司)以附條件買賣及售後買回等方式融資借款,並為製造千乂公司有銷貨予宇田公司、銨鑫公司及宇田公司有銷貨予千乂公司、銨鑫公司之假象,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千乂公司部分⒈周瑞慶明知千乂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宇田公司,竟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9年10月間起至102年4月間止,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千乂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41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億1,657萬7,069元,營業稅額合計582萬8,857元,交付予宇田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俾幫助宇田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月為1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嗣宇田公司持上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宇田公司逃漏營業稅582萬8,85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

⒉竟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10月間起至102年

4月間止,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千乂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3張,銷售額合計3,807萬3,924元,營業稅額合計190萬3,696元,交付予銨鑫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附表一編號2部分,但周瑞慶此部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嫌,因銨鑫公司經本院認定為虛設行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㈡周瑞慶明知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銨鑫公司等營業人並無進

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各取得宇田公司、銨鑫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72張。周瑞慶復明知千乂公司並無向銨鑫公司進貨之事實,仍以欠缺資金為由,以千乂公司代表人身分,分別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司)簽署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約定由和潤公司、華開公司向銨鑫公司採購千乂公司指定之貨物,並將銨鑫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0張,銷售額合計2,607萬6,917元,營業稅額合計130萬3,848元交予和潤公司、華開公司,以此不正方法致使不知情之和潤公司、華開公司員工分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張,銷售額合計2,688萬5,727元,營業稅額合計134萬4,289元(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詳如附表四)交予周瑞慶。周瑞慶即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月為1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持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91張,銷售額合計1億3,142萬6,890元,營業稅額合計657萬1,349元,持以扣抵各營業稅申報期所應繳納之銷項營業稅額,經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期核算而溢退營業稅額共99萬47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㈢宇田公司部分⒈周瑞慶明知宇田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銨鑫公司,竟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11月間起至102年6月間止,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宇田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0張,銷售額合計2415萬9,743元,營業稅額合計120萬7,988元,交付予銨鑫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及附表五編號1部分,但周瑞慶此部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嫌,因銨鑫公司經本院認定為虛設行號,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⒉周瑞慶明知宇田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千乂公司,竟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9年11月間起至102年6月間止,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宇田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2張,銷售額合計7145萬4,045元,營業稅額合計357萬2,704元,交付予千乂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俾幫助千乂公司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月為1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嗣千乂公司持上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千乂公司逃漏營業稅357萬2,70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五編號2部分)。

㈣周瑞慶明知宇田公司與千乂公司、銨鑫公司營業人並無進貨

交易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各取得千乂公司、銨鑫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154張。周瑞慶復明知宇田公司並未向銨鑫公司進貨之事實,仍以欠缺資金為由,以宇田公司代表人身分,與華開公司簽署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約定由華開公司向銨鑫公司採購宇田公司指定之貨物,並將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9張,銷售額合計616萬2,042元,營業稅額合計30萬8,102元交予華開公司,以此不正方法致使不知情之華開公司員工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張,銷售額合計671萬7,128元,營業稅額合計33萬5,856元(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詳如附表八)交予周瑞慶。周瑞慶即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月為1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持如附表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60張,銷售額合計1億2,807萬7,265元,營業稅額合計640萬3,869元,持以扣抵各營業稅申報期所應繳納之銷項營業稅額,經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期核算而逃漏營業稅額共142萬1,82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附表六部分)。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曾就另案被告曾國通於偵查中之證述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62、293頁),然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均就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179至18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部分: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幫助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我不承認,宇田公司事實上有銷貨,標了好幾十億的工程,該公司只是銷售,當然要跟千乂公司買貨,千乂公司是工廠,如果沒有買貨,怎麼完成驗收。我與和潤公司及華開公司來往5年多,所有的文書都是按照華開公司之要求,也有驗收,只是後來公司倒閉才跳票,發票也是他叫我們開的,不可能是假的;在公司倒閉前,華開公司與和潤公司部分已經與他們來往,都沒有出過問題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19至

220、252至263頁)。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經營的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自99年12月至102年6月間承攬政府標案近200 件,承攬金額破20億元,被告均有履行標案,並有聘請員工近70人,千乂公司也有自己的印刷工廠及碳粉工廠,證明兩家公司確實有營運且經營正常。依據經濟部函釋,兩間公司也有為華開公司與和潤公司設定動產擔保登記,均可證明被告的兩間公司都有實際交易,否則不會有動產擔保交易及登記;又宇田公司、千乂公司於102年6月聘用員工分別為54人及15人,顯見各該公司均有營運及正常經營,並有投保勞工保險,逃漏稅捐經常同時會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的行為,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認定為一行為,本件兩間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被告,且公司設立地址及會計均相同,在主觀上被告基於同一犯意為前開行為應論以一罪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87至589頁、本院卷二第521至540頁、本院卷三第253頁)。經查:

㈠被告係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

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千乂公司於104年7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宇田公司於103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之事實,為被告於原審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98頁),並有千乂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千乂公司98年6月30日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千乂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8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2490560號函、新北市政府103年2月10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27580號函暨千乂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103年2月5日解散、103年02月10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33605603號函暨准予先行受理歇業登記、104年3月13日北區國稅新銷審字第1041336451號函暨依法撤銷新莊稽徵所103年2月10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33605603號函核准千乂公司註銷營業登記、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352085911號函暨依法撤銷新北市政府103年2月10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27580號函核准千乂公司解散暨併案辦理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登記、宇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宇田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增資變更)在卷(見偵一卷第103至113頁、第127至133頁、第226至235頁、第239至242頁、第260至261頁、第263頁、第322至332頁、第357至359頁)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千乂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74張,交付予

宇田公司、銨鑫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復經宇田公司持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宇田公司減少申報營業稅共582萬8857元(即事實欄一、㈠⒈部分);千乂公司收受宇田公司及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72張,又收受不知情和潤公司、華開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張,千乂公司持之上開發票扣抵應繳納之銷項稅額營業稅,而溢退營業稅額99萬476元(即事實欄一、㈡部分);又宇田公司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2張,交付予千乂公司及銨鑫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復經千乂公司持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千乂公司減少申報營業稅共357萬2704元(即事實欄一、㈢⒉部分);宇田公司收受千乂公司及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54張;又收受不知情華開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張,宇田公司持之上開發票扣抵應繳納之銷項稅額營業稅,而逃漏營業稅額142萬1829元(即事實欄一、㈣部分)等情,有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銨鑫公司100至102年度申報書查詢、銨鑫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銨鑫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千乂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和潤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千乂公司/資料類別:銷項憑證)、華開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千乂公司/資料類別:銷項憑證)、宇田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華開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宇田公司/資料類別:銷項憑證)、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銨鑫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3月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40352184號函在卷(見偵一卷第417至940頁)可佐。

㈢銨鑫公司為虛設行號,並未與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有進銷貨交易之事實:

1.證人即銨鑫公司登記負責人曾國通(已歿)於偵查時證稱:我為銨鑫公司負責人,我原本是做房屋土地仲介,我認識一位陳姓男子,我叫他「陳董」,實際名字不知道,我幫「陳董」介紹土地,當時我有卡債,「陳董」說可以幫我還清卡債,和他一起做會比較賺錢,後來過一陣子,問我是否能成立銨鑫公司要幫助我往業務發展,我只有把證件交給「陳董」,銨鑫公司設立登記我沒有參與,也沒有出資,我知道銨鑫公司是做印刷,銨鑫公司在北宜路的營業所係我找的,「陳董」知道我住新店,他就要我找便宜的地區,所以我找北宜路,租賃契約係我簽名的,房租部分,陳先生會叫小姐拿錢給我,我再轉給出租人,我實際去銨鑫公司不超過10次;我知道哲偉記帳士事務所,「陳董」要我隨便在新店找一家記帳士,說要幫銨鑫公司記帳 ,要領發票時,「陳董」會要我去哲偉記帳士事務所的小姐拿,大概拿了3、4次,後來哲偉記帳士事務所的人和我說好像怪怪的,說要解約,我就去哲偉記帳士事務所簽解約的文件,並把東西拿回來,之後「陳董」找人向我拿東西,我就說要把公司辦解散,「陳董」都說好,但是卻一直拖。我不認識被告,我不清楚銨鑫公司合作的對象,也沒有去過華開公司、和潤公司等語(另案偵查卷第16頁、第23至25頁),可見證人曾國通僅為銨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銨鑫公司實際上僅有辦公室登記地址,客觀上顯未實際經營任何進銷貨之業務。

2.其次,依銨鑫公司於100至102年間之申報書(見偵一卷第470至472頁),無論銷售對象或進貨對象,幾乎僅有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2家公司,顯與一般正常營業公司與多數不同公司間有交易往來之常態不符。又依銷售金額觀之,千乂公司對銨鑫公司銷貨總額達3,807萬3,924元,銨鑫公司對千乂公司銷售金額達3,308萬7,118元;宇田公司銷售與銨鑫公司達2,415萬9,743元,銨鑫公司對宇田公司銷售金額達478萬3,068元(詳後述),然經原審函查銨鑫公司名下之勞健保投保資料,銨鑫公司之被保險人名冊僅有證人郭欣怡1人乙節,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5月24日保費資字第11160115100號函暨銨鑫公司之被保險人名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25頁、勞保卷第121至126頁),此顯與正常經營公司倘須承接大量之訂貨及銷貨,理應雇用大量之工作人員,處理出貨、理貨、點交等業務之常情相悖。

3.證人即銨鑫公司員工郭欣怡於原審中證稱:我認識曾國通,係我的雇主,當時係用銨鑫公司聘僱,公司地址在北宜路,沒有其他地點,我在銨鑫公司工作時間約1年多,銨鑫公司之員工僅有我一人,我僅負責接電話,但是我從來沒有接到過電話,我每個月薪水為2萬2千元,薪水都是現金交付,曾國通1個月進辦公室時間可能沒有2次,我在辦公室內並沒有看過公司的大小章,也沒有看過銨鑫公司開立給華開公司之發票,我不曾為華開公司開立發票或代銨鑫公司向廠商訂購商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5至377頁),足佐證人曾國通、郭欣怡等前揭證述銨鑫公司為虛設行號、僅有員工一人等情非虛,可見銨鑫公司並無任何實際之進貨、銷貨之業務,銨鑫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二、附表三、附表五編號一、附表六編號二所示進銷貨之發票憑證,均屬不實。

4.再者,被告為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之負責人,對於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及銨鑫公司間互相銷售或購買物品時,衡情當有合約書、訂貨單、送貨單、憑證或傳票、簽收紀錄等相關資料,以供稅捐機關查核比對,並根據真實事項,始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又依原審調取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於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並無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及銨鑫公司間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開立統一發票相應之金流往來等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111年5月13日萬華字第1118003201號書函暨「千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帳戶於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間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111年5月30日南台北字第1118102017號函暨千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間之歷史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行111年6月29日一大直字第00070號函暨千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田企業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39至321頁、第479至508頁、第521頁、原審資料卷一第5至521頁)可佐,故依上開調取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於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既無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及銨鑫公司間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開立統一發票相應之金流往來,更足以證明上開公司間毫無實際交易之事實,更遑論有何進貨、銷貨或驗收之情事,甚為顯然。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空言辯稱:宇田公司有銷貨,當然要跟千乂公司買貨,千乂公司是工廠,如果沒有買貨,怎麼完成驗收;所有的文書都是按照華開公司之要求,也有驗收云云,卻無任何上開三家公司間是否確有真實交易之契約書、單據、憑證或貨物簽收單等節,是被告上開所辯,核與前揭卷證資料不符,容無足採。

5.又卷內固有銨鑫公司出貨單、華開公司訂購單、存款憑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匯款申請書、出貨單(見原審卷二第75至107頁、第438-1至438-8頁)等往來文件,惟依被告於原審中供稱:銨鑫公司出貨單上,客戶簽收欄位所簽名「志成」、「周瑞慶」、「Victor」部分,「周瑞慶」、「Victor」為我親自簽收,至於「志成」應該是我們公司人員簽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48頁)。然依證人即千乂公司員工黃志成於原審中證稱:我認識被告,被告為我任職千乂公司老闆,我在千乂公司工作1年多,擔任倉管業務,當時僅有我1個人擔任倉管,工作內容包括進貨、出貨及下原物料,如果廠商進貨我需要負責簽收,我簽收時都會簽我自己的名字,進貨到千乂公司部分均係由我負責簽收,銨鑫公司出貨單上所簽收「志成」簽名,並非我其所簽名,亦非其簽收,我一定會寫「黃志成」,如果其他廠商出貨到千乂或宇田公司,被告本人「不會」簽收商品,我當時工作地點在宜蘭龍潭,被告有時候會來龍潭,但不是每天都在,大約一週才會進來1天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8至381頁),另證人黃志成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書寫其姓名之筆跡(見原審卷二第422頁),與卷附銨鑫公司出貨單上簽名「志成」之筆跡(見原審卷二第75頁、第77頁),顯不相同,足認上開銨鑫公司出貨單等往來文件,是否真實,容非無疑,揆諸調取千乂公司於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間之存款交易明細,既無千乂公司及銨鑫公司間所開立統一發票相應之金流往來等節以觀,自不足認銨鑫公司確有實際出貨予千乂公司,甚為灼然。

6.再依證人即千乂公司員工黃錦繡於原審中證稱:被告為我老闆,之前做墨水匣,後來又成立千乂公司,我是在五股工業區,後來又調去蘆洲。我在千乂公司都是作助理,後來五股廠由我一個人負責收貨,後來我有調回蘆洲辦公室,被告大部分都是在蘆洲的辦公室,我不知道被告是否每天固定進辦公室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2、383頁),可見被告工作時通常係進辦公室,而非工廠,從而,上開銨鑫公司出貨單所載之原料,何以未送至工廠由證人黃志成簽收,反係送至蘆洲辦公室由被告簽收,亦顯悖於常情。由此足徵卷附銨鑫公司出貨簽收單所記載由「周瑞慶」、「Victor」所簽收部分,顯不實在,另有部分出貨單之簽收欄位僅記載「千乂科技」、「千乂」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第91頁、第99頁),亦無負責之職員簽名或用印,顯然是被告藉由上開「書面」作業製造確有交付貨物之假象,藉此使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得以順利向和潤公司、華開公司為附條件買賣及售後買回等方式融資借款,亦堪認定。

㈣依銨鑫公司之負責人及員工之編制,實無與千乂公司及宇田

公司成立大量進貨、出貨訂單之可能,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千乂公司與銨鑫公司間交易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二部分):

經查,千乂公司雖有開立銷售額總額達3,807萬3,924元,可扣抵稅額達190萬3,606元之統一發票33張予銨鑫公司(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事實,有千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在卷(見偵一卷第574至576頁)可佐;而銨鑫公司亦開立銷售總額達3,308萬7,118元,可扣抵銷項稅額達165萬4,356元統一發票30張予千乂公司(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事實,有銨鑫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在卷(見偵一卷第540、541頁)可佐,然銨鑫公司僅編制有1名員工,依該員工上開證述,公司並無向廠商訂購商品,亦無與廠商聯繫,亦未曾協助開立發票或收貨、進貨等行為,基此,自難認千乂公司有銷售高達3,807萬3,924元元之貨品予銨鑫公司,或銨鑫公司曾銷售價值高達3,308萬7,118元予千乂公司,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其經營之千乂公司與銨鑫公司有實質交易云云,應非可採。

2.宇田公司與銨鑫公司間交易部分(即附表五編號一、附表六編號二):

經查,宇田公司曾開立銷售額總額達2,415萬9,743元,可扣抵稅額達120萬7,988元之統一發票20張予銨鑫公司(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事實,有宇田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在卷(見偵一卷第607、608頁)可佐;而銨鑫公司亦開立銷售總額達478萬3,068元,可扣抵銷項稅額達23萬9,156元統一發票13張予宇田公司(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事實,有銨鑫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在卷(見偵一卷第531、532頁)可佐,從而,銨鑫公司依其人員編制及營業內容,難認有能力與其他公司進行高額交易內容,已如前述,是亦難認銨鑫公司與宇田公司間確有數百萬元之真實交易存在,是被告辯稱其經營之宇田公司與銨鑫公司間為真實交易云云,亦非可採。

3.銨鑫公司開立予和潤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⑴證人即和潤公司法務楊有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和潤

公司於101年5月至8月間與銨鑫公司間有兩筆交易,銨鑫公司係我們公司供應商,是千乂公司找的,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銨鑫公司間之交易模式為,千乂公司想要跟銨鑫公司買設備,但是資金不足,因此由和潤公司先買下設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再賣給千乂公司,即和潤公司先付錢給銨鑫公司,千乂公司再付錢給和潤公司,設備則由銨鑫公司直接轉給千乂公司。和潤公司還沒收款就先開發票給千乂公司等語(見偵二卷第16、17頁);其於原審中亦一致證稱:我們公司附條件買賣契約之三方契約,是由和潤公司付錢給供應商,再由供應商出貨給業主,業主再付錢給和潤公司,我們付錢之後才會出貨,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及銨鑫公司間交易之內容,應係以當時經手回函之內容為準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58至363頁),並有和潤公司104年3月3日104年和潤字第4號函暨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和潤公司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和潤公司、銨鑫公司與千乂公司簽訂之訂購契約書在卷(見偵一卷第920至922頁、第926至935頁、第939至940頁)可佐,足見依上開三公司所簽立之契約內容,應係和潤公司向銨鑫公司購買「自走式高空作業車」後,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就「自走式高空作業車」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上開機器由銨鑫公司直接送至千乂公司。

⑵然查,銨鑫公司之規模及銨鑫公司負責人曾國通及員工郭欣

怡均不清楚公司業務之情況下,該公司顯無能力可分別銷貨價格高達780萬元及809萬5,238元之「自走式高空作業車」予和潤公司;況依上開和潤公司函記載,上開機器為銨鑫公司直接交付予千乂公司(見偵一卷第920頁);而和潤公司與銨鑫公司間聯繫,並非透過銨鑫公司代表人曾國通,此業經證人曾國通前揭證述明確(詳前述),因此,被告既向和潤公司介紹銨鑫公司作為供應商,又自己代表銨鑫公司向和潤公司交付銨鑫公司之發票,並代為用印,已足認銨鑫公司實際上係由被告所掌握或合作之公司,方得依千乂公司之需求,開立銨鑫公司之發票及交付印鑑章。因此,依本院所認定和潤公司前開交易方式,和潤公司顯然無從確認銨鑫公司是否有交貨,和潤公司人員亦不可能到現場向銨鑫公司或千乂公司確認有無機臺存在;雖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間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有經濟部101年5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130324020函、所附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物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81頁),然依上開契約所約定之事項「一」所示,乃是由買受人乙方(即千乂公司)先占有動產,約定在支付價金或達成條件後才取得所有權,而如同本院前開所述,依銨鑫公司之規模及銨鑫公司負責人曾國通及員工郭欣怡均不清楚公司業務之情況下,該公司顯無能力可分別銷貨價格高達780萬及809萬5,238元之「自走式高空作業車」予和潤公司,縱使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間訂有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則被告向和潤公司介紹銨鑫公司作為供應商,又自己代表銨鑫公司向和潤公司交付銨鑫公司之發票,並代為用印,顯無從證明銨鑫公司開立予和潤公司之統一發票係屬真實,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間所為之交易係屬真實交易或銨鑫公司確有銷貨予和潤公司,尚難僅依前開書面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即謂銨鑫公司確有銷貨之事實存在。故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千乂公司與和潤公司設定動產擔保登記,均可證明公司都有實際交易,否則不會有動產擔保交易及登記云云,顯係將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間所為附條件買賣契約內所為書面約定之事項,資為銨鑫公司有出貨予和潤公司,及銨鑫公司與和潤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之依據,所辯似混淆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銨鑫公司與和潤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容非可採。

4.銨鑫公司開立予華開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⑴證人即華開公司業務張顏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華開

公司與千乂公司間之交易為我負責,當時被告找華開公司,被告有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以這兩家公司向華開公司申請購料額度,購買紙張,華開公司代為買紙,再給被告分期付款,實質上算是融資給被告。千乂公司有需要,向銨鑫公司訂購,華開公司撥款前會先看有無千乂公司及銨鑫公司之訂購單,由我出面向銨鑫公司購買,銨鑫公司開立發票予華開公司,華開公司跟千乂公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我們確認交貨情形係看驗收單,千乂公司確認沒問題,我們就會付款給銨鑫公司,整個交易情形,我都沒有接觸過曾國通,只有跟被告接觸,華開公司沒有跟銨鑫公司簽約,只有銨鑫公司開發票給華開,發票也是被告給我們的等語(見偵二卷第

16、17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物料交易的情形係被告提供紙廠廠商,被告提供發票,對方開給被告交貨單,華開公司就會認定有交貨而付款,然後被告再針對該筆分期付款給華開公司,我們確認交貨部分,係依據被告的交貨驗收及發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4至374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銨鑫公司開立予華開公司之發票、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訂購單、華開公司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統一發票在卷(見偵一卷第633至918頁)足佐,由此可見千乂公司就原物料融資部分,係與華開公司融資,由千乂公司找銨鑫公司擔任供應商,銨鑫公司提供發票予華開公司後,華開公司與千乂公司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由被告提供訂購單、驗收等單據後,華開公司依該等文件即認銨鑫公司確有出貨,而付款予銨鑫公司,之後再由千乂公司分期付款予華開公司;準此以觀,華開公司於交易過程中,顯然不會經手原物料貨品,而是依被告及銨鑫公司之單據認訂是否交貨,此情業據本院前開認定,從而,銨鑫公司是否有將原物料交付千乂公司已非無疑。另宇田公司亦與華開公司利用相同交易方式,由宇田公司與華開公司簽立分期付款契約書,由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3至5、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華開公司,並由華開公司開立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宇田公司部分);從而,依證人張顏慶所稱華開公司僅依訂單、交貨文件認定,不會實際確認交貨等旨以觀(詳前述),銨鑫公司既為虛設行號,實際上僅有辦公室登記地址而未實際經營任何進銷貨業務等節,已據本院前開認定,則該公司客觀上顯難完成任何交易,由此益可徵銨鑫公司係由被告支配或由其所掌控之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提供發票而無真實交易,彰彰甚明。

⑵銨鑫公司開立銷售總額26,076,917元之統一發票共20張予和

潤公司及華開公司(開立對象、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三所示),和潤公司及華開公司因而開立銷售稅額合計26,885,727元,營業稅額0000000元之統一發票19張予被告(開立對象、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均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事實,有和潤公司、華開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在卷(見偵一卷第512至514頁、第52

9、530頁)可佐,至於華開公司與銨鑫公司間聯繫,均係透過被告,由被告提供發票及相關交易文件,交易期間均未與銨鑫公司代表人曾國通接洽等節,已據本院前揭認定。因此,被告既向華開公司介紹銨鑫公司作為供應商,又自己代表銨鑫公司向華開公司交付銨鑫公司之發票,益徵銨鑫公司確實係由被告所掌握或由其支配之公司。基此,華開公司為大型融資公司,然本案乃原物料買賣,並非動產買賣,依經驗法則判斷,華開公司顯不可能就每一筆原物料買賣均到場確認是否交貨;綜上所述,依卷內資料以觀,上開交易顯無銨鑫公司實際出貨之證明,足認被告虛偽製作上開出貨文件,致不知情之華開公司誤認銨鑫公司確有出貨予千乂公司,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四(即如起訴書附表四編號四至十九)之不實發票予千乂公司。

㈤對被告有利證據不予採取之理由:

1.證人即會計師張文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經受千乂公司委託辦理記帳業務,依千乂公司提供資料做帳務整理,我們會依照客戶提供之進項、銷項憑證做紀錄,但無法確認進項、銷項憑證的內容,亦不會進行實質查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56、357頁),可見會計師僅係依照客戶提供之進、銷項憑證辦理記帳業務,倘進、銷項憑證為虛偽或不實之記載,會計師亦無從查證,故依證人張文深上開所述,並無法證明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及銨鑫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2.另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聲請調查如附表九所示之證據、相關回函結果及本院之認定等節,均詳如附表九所示。本院認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縱於本案期間,另有參與附表九所示政府標案或其他交易,惟附表九所示係屬另案之法律關係,與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等節,迥不相牟,更足以說明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之部分營業項目,固曾為正常之經營,然正是因為係有部分正常經營公司,而有動機藉由蒐集不實進項稅之發票以降低繳納之營業稅額,是以,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縱曾有部分正常經營之情事,亦無足以逕認該2公司間及銨鑫公司間之本案交易即為實在,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曾有參與其他政府標案即謂本案與銨鑫公司間之所有交易俱為真實交易云云,亦無足取,自難資為有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綜上各情相互參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即事實欄一、㈢、2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不再有拘役或罰金刑可供選科而一律應科處徒刑,並強制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被告為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公司負責人,故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㈢核被告如事實欄所為各部分,分述如下:

1.事實欄一、㈠、1、2部分:如事實欄一、㈠、1部分,被告藉由千乂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宇田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15罪);如事實一、㈠、2部分,被告藉由千乂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銨鑫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6罪)。

2.如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藉由千乂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自宇田公司、銨鑫公司取得虛偽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不知情之和潤公司、華開公司取得開立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不實同一發票,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共22罪)。

3.如事實欄一、㈢、1、2部分:如事實欄一、㈢、1部分,被告藉由宇田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銨鑫公司(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7罪);如事實欄一、㈢、2部分,被告藉由宇田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千乂公司(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9罪)。

4.如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藉由宇田公司以每2個月為1期,自千乂公司、銨鑫公司取得虛偽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不知情之華開公司取得開立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不實同一發票,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共22罪)。

㈣接續犯:

被告以千乂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一所示期間之各期發票月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於附表二所示期間之各期發票月取得數張不實發票行為;另以宇田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五所示期間之各期發票月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於附表六所示期間之各期發票月取得數張不實發票行為,均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以之幫助逃漏稅捐,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其各於同一報稅期間內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㈤想像競合犯:

被告所為事實欄一、㈠、1及事實欄一、㈢、2部分所示,於各營業稅期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千乂公司、宇田公司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

1.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一、五所示各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以之幫助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逃漏各期營業稅及之如附表二、六所示各期間各次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2.另公訴意旨及被告之辯護人固均認被告先後多次分別以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扣抵各營業稅申報期所應繳納之銷項營業稅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等犯行,應評價為接續犯一罪(見本院卷一第18頁、本院卷三第253頁),然揆諸本院前開說明,公訴意旨及被告之辯護人上開論以一罪之見解,核與前揭法律見解不符,均容無足採。

㈦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以千乂公司名義虛偽開立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33張(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以宇田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20張(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不實統一發票予銨鑫公司,幫助銨鑫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載營業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惟銨鑫公司為虛設行號,依其設立之情況,顯無從進行實際之交易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既無實際營業或交易,則該公司當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對象,即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雖銨鑫公司曾持如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不實發票據以申報扣抵,然客觀上既無從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難逕認被告此部分有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為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不予沒收或追徵部分:查本案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逃漏營業稅等犯行,另取得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和潤公司及華開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均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犯行而獲得任何對價或不法利益;又其所為固使營業人即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營業人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營業人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營業人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件再對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已使該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益,自應予以避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若再予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該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毋庸命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四、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負責人,竟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幫助自己經營之公司及銨鑫公司達成逃漏稅捐之目的,另取得他公司虛偽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且其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陳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經營印刷廠,之後經營億元富公司,於105年倒閉後即被羈押,離婚,須扶養4個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

五、六「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含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等節,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至於原判決就事實欄一㈠、1、㈢、2部分,雖未比較修正前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新舊法,惟依原判決該部分所論處之條文為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刑(即103年6月6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其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見本院卷第42頁,本院經核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自不構成撤銷之理由,惟就新舊法比較部分,爰予以補充說明如前)。

五、對被告上訴意旨不採之理由: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以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名義承攬政府標案130件及41件,有大量原物料之需求以履行該政府標案,向「銨鑫公司」進貨亦屬合理,而千乂公司、宇田公司營業項目不同,又屬關係企業,互相買賣交易,實屬正常;千乂公司、宇田公司均有履行前開政府標案,買賣物品並非流向不明。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於102年6月聘用員工分別為54人及15人,顯見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有正常經營,並為聘請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於99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間承接上百件政府採購案件,銀行交易往來頻繁,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另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276號不起訴處分書,以及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43號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亦明文曾國通所經營之銨鑫公司按照合約出貨並經簽收,且銨鑫公司亦提供出貨單及驗收單,故前開營業人間屬於實際交易,並無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存在。

2.銨鑫公司為地下錢莊所經營之公司,其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曾國通知道被告需要大量紙類及機器設備,即會想辦法弄到便宜價格賣給被告所經營之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基本上不用太多員工,且證人郭欣怡亦稱其只負責接電話,其是由曾國通的老婆面試,並不認識被告,被告根本不知銨鑫公司員工只有一人,本件實無法僅憑證人郭欣怡之證述即推論三者間無實際交易。

3.千乂公司與和潤公司往來多年,被告並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以借貸,完全係依和潤公司人員告知,千乂公司配合開立統一發票,機器設備絕對是真實存在,和潤公司係給付貨款給銨鑫公司或千乂公司買賣機器設備,和潤公司再將該機器設備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出賣予千乂公司,和潤公司本會自行徵信機器設備及銨鑫公司及千乂公司,千乂公司係向和潤公司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買賣機器設備,銨鑫公司及千乂公司依約將機器設備交付和潤公司,和潤公司在附條件買賣給千乂公司,交易事實及過程確實存在。

4.證人楊有德稱本件業務未與銨鑫公司接觸,與契約約定不符,另101年3月27日訂購契約書及102年6月25日訂購契約書係千乂公司將機器設備出賣予和潤公司,和潤公司取得機器設備後,再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出賣予千乂公司,銨鑫公司與被告經營之千乂公司並非關係企業,否則被告直接以千乂公司名義簽訂訂購契約書再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即可,顯見銨鑫公司與和潤公司之交易屬兩方營業人之事,與被告經營之千乂公司無關。另證人張顏慶稱本件業務未與銨鑫公司接觸,與契約約定不符;華開公司會要求檢具千乂公司得標之政府標案,證明渠等有購買原物料之需求,顯見交易事實及過程確實存在,千乂公司更是依照華開公司指示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銨鑫公司與華開公司間收受買賣款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事實與被告無涉。

5.原判決認定被告各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以之幫助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逃漏各期營業稅及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又本案犯罪時間皆在99年10月至102年6月間,犯罪態樣同一,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原判決並未說明如何審酌上述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等事項之理由,難謂合於定執行刑之恤刑本旨,有違裁量之界限,請從輕量刑,以啟被告自新之機會云云。

㈡本院之認定:

1.本院認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縱於本案期間,另有參與附表九所示政府標案或其他交易,惟附表九所示係屬另案之法律關係,與本案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節,迥不相牟,千乂公司與宇田公司縱曾有參與其他政府標案或交易,然縱有部分正常經營之情事,亦無足以另案之法律關係存在,而逕認該2公司間及銨鑫公司間之本案交易即屬實在,此節已據本院依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經調查後詳予說明如前,從而,政府標案契約既為另案法律關係,與本案千乂、宇田公司司間涉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異常交易無關,無法因而證明被告即無附表一、二所認虛偽銷貨及取得不實扣抵進項發票涉犯逃漏稅捐等犯行,是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辯解,容無足取。又本案依卷附證據認定被告有上開犯行,係基於證據裁判原則所為,至於被告上訴意旨所執,係就曾國通等人於102年間,因告訴人華開公司提示兌現而遭退票等事實,因罪證不足(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自難以曾國通等人業經為不起訴處分乙節,即謂被告於本案並無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2.證人即銨鑫公司員工郭欣怡於原審中證稱:伊認識曾國通,係伊的雇主,當時係用銨鑫公司聘僱,公司地址在北宜路,沒有其他地點,伊在銨鑫公司工作時間約1年多,銨鑫公司之員工僅有伊一人,伊僅負責接電話,但是伊從來沒有接到過電話,伊每個月薪水為2萬2千元,薪水都是現金交付,曾國通1個月進辦公室時間可能沒有2次,伊在辦公室內並沒有看過公司的大小章,也沒有看過銨鑫公司開立給華開公司之發票,伊不曾為華開公司開立發票或代銨鑫公司向廠商訂購商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5至377頁),核與證人曾國通所述大致相符,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5月24日保費資字第11160115100號函暨銨鑫公司之被保險人名冊(僅有證人郭欣怡1人)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25頁、勞保卷第121至126頁),此顯與正常經營公司倘須承接大量之訂貨及銷貨,理應雇用大量之工作人員,處理出貨、理貨、點交等業務之常情相悖,可見銨鑫公司並無任何實際之進貨、銷貨之業務等節,已如前述。是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置辯,核與前揭卷證資料不符,所辯自無足取。

3.經查,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間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有經濟部101年5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130324020函、所附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物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81頁),然依上開契約所約定之事項「一」所示,乃是由買受人乙方(即千乂公司)先占有動產,約定在支付價金或達成條件後才取得所有權,依銨鑫公司之規模及銨鑫公司負責人曾國通及員工郭欣怡均不清楚公司業務之情況下,該公司顯無能力可分別銷貨價格高達780萬及809萬5,238元之「自走式高空作業車」予和潤公司,縱使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間訂有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則被告向和潤公司介紹銨鑫公司作為供應商,又自己代表銨鑫公司向和潤公司交付銨鑫公司之發票,並代為用印,顯無從證明銨鑫公司開立予和潤公司之統一發票係屬真實,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間所為之交易係屬真實交易或銨鑫公司確有銷貨予和潤公司,尚難僅依前開書面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即謂銨鑫公司確有銷貨之事實存在。故被告上訴意旨仍以上開情節置辯,委無可採。

4.證人楊有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亦有和潤公司104年3月3日104年和潤字第4號函暨銨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

1、2所示之統一發票、和潤公司與千乂公司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和潤公司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和潤公司、銨鑫公司與千乂公司簽訂之訂購契約書在卷足以補強(見偵一卷第920至922頁、第926至935頁、第939至940頁);證人張顏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亦有銨鑫公司開立予華開公司之發票、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訂購單、華開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633至918頁),被告上訴意旨空泛指稱其等之證述與事實不符,所辯核與事實不符,自無可取。

5.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及實質平等原則。而上開數罪之執行刑,自應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刑罰衡平及罪刑相當原則,然數行為既侵害數法益,自不得僅以一罪論處。本案被告所為各次行為,依法本即不得以一罪論處,已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所為皆係以同一手段、出於同種犯罪意圖與動機之犯罪,因而應論以一罪云云,顯與本案事證不符,而原審就上開部分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已就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及審酌前開一切情狀為之,並無失出失入或有裁量逾越、濫用之虞,是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置辯,難認允洽,自難憑採。

6.準此以觀,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以一罪論及請求從輕量刑等節,經核要非可採,已如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退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08號併辦意旨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98號併辦意旨略以如附件

一、二所示(見本院卷一第531至533頁、本院卷二第345至351頁)。本院經核上開二移送併辦意旨所載犯罪事實所涉,雖同為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然各該併辦意旨所指宇田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之統振公司、碩誠公司及向豐公司;及千乂公司及宇田公司交付不實發票予宏幃公司部分,均與本案不實交易之公司並非相同,被告於上開併辦意旨書內所為,顯係出於不同犯意,行為對象亦非相同,侵害之法益互異,自難認被告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所為,當無從認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所犯本案行為間,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依前揭移送併辦意旨之犯意不同、行為對象有異、侵害之法益互殊等節以觀,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故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俱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吳秉林移送併辦,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卷宗對照清單

一、104年度偵字第20231號卷一,下稱偵一卷。

二、104年度偵字第20231號卷二,下稱偵一卷二。

三、107年度偵緝字第1967號卷,下稱偵二卷。

四、108年度偵字第11349號卷,下稱偵三卷。

五、111年度偵字第24084號卷,下稱偵四卷。

六、105年度偵緝字第909號卷,下稱另案偵查卷。

七、109年度審重訴第4號卷,下稱審重訴卷。

八、10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

九、10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二。

十、109年度重訴字第29卷資料卷,下稱本院資料卷一。

十一、勞保局被保險人名冊,下稱勞保卷。附表一:千乂公司虛偽銷貨予宇田公司、銨鑫公司【編號一】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宇田公司 周瑞慶 99年10月 PU00000000 409,500 20,475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409,500 20,475 2 宇田公司 周瑞慶 99年11月 QU00000000 3,000,000 150,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年12月 QU00000000 400,000 20,000 99年12月 QU00000000 1,800,000 90,000 99年12月 QU00000000 1,200,000 60,000 小計 4張 6,400,000 320,000 3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1月 RU00000000 300,000 15,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2月 RU00000000 700,000 35,000 小計 2張 1,000,000 50,000 4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3月 SY00000000 1,446,000 72,3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3月 SY00000000 2,410,000 120,5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770,000 38,5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707,500 35,375 100年4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354,000 17,7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1,312,500 65,625 小計 10張 7,320,000 366,000 5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5月 UC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6月 UC00000000 80,000 4,000 小計 2張 160,000 8,000 6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7月 VG00000000 500,000 25,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7月 VG00000000 375,000 18,7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325,000 16,2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72,500 33,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540,000 2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532,500 26,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340,000 1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61,250 33,063 100年7月 VG00000000 980,000 49,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462,500 23,1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615,500 30,775 100年7月 VG00000000 412,500 20,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567,500 28,375 100年7月 VG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340,000 1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09,000 30,4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65,000 33,2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840,000 42,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610,000 30,5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315,000 15,7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25,000 26,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405,000 20,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840,000 42,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495,000 24,7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22,500 26,125 100年8月 VG00000000 685,000 34,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336,000 16,8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67,500 28,375 100年8月 VG00000000 778,500 38,925 100年8月 VG00000000 237,500 11,875 100年8月 VG00000000 519,000 25,9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65,750 28,288 小計 33張 17,000,000 850,001 7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20,000 16,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320,000 16,000 8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01月 YU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1月 YU00000000 1,090,000 54,5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975,000 48,75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1,090,000 54,5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6,200,000 310,0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289,000 14,45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274,500 13,725 101年02月 YU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2月 YU00000000 221,500 11,075 小計 9張 10,300,000 515,000 9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03月 AH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3月 AH00000000 480,000 24,000 101年03月 AH00000000 209,524 10,476 101年03月 AH00000000 287,143 14,357 101年03月 AH00000000 143,238 7,162 101年03月 AH00000000 760,000 38,000 101年03月 AH00000000 952,381 47,619 101年03月 AH00000000 583,333 29,167 101年04月 AH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4月 AH00000000 480,000 24,000 101年04月 AH00000000 208,095 10,405 101年04月 AH00000000 387,619 19,38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91,429 4,57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742,857 37,143 101年04月 AH00000000 193,810 9,69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9,523,810 476,191 小計 16張 15,203,239 760,163 10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05月 BW00000000 10,045 502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5月 BW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7,300,000 365,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8,500,000 425,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675,000 33,75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496,800 24,84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595,800 29,790 小計 8張 17,737,645 886,882 11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07月 DK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7月 DK00000000 490,000 24,500 101年07月 DK00000000 550,000 27,500 101年07月 DK00000000 487,500 24,375 101年07月 DK00000000 345,000 17,25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1,320,000 66,00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35,000 1,75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2,480,000 124,000 小計 9張 5,867,500 293,375 12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09月 EY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9月 EY00000000 520,800 26,04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777,840 38,892 101年09月 EY00000000 612,130 30,607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28,460 16,423 101年09月 EY00000000 940,590 47,03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70,600 18,53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94,500 19,725 101年09月 EY00000000 580,000 29,00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94,800 19,74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417,780 20,889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59,360 42,968 101年10月 EY00000000 797,310 39,866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47,025 47,351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75,100 48,755 小計 16張 9,076,295 453,816 13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98,527 19,926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1月 GM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00,000 20,00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630,000 31,5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71,473 28,574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00,000 5,0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10,000 10,5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5,000 26,25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20,000 21,000 小計 10張 3,415,000 170,750 14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2年01月 KN00000000 638,000 31,9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01月 KN00000000 952,400 47,620 102年01月 KN00000000 1,430,000 71,500 102年01月 KN00000000 921,400 46,07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945,000 47,2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125,000 56,2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638,800 31,94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299,000 64,9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525,000 76,250 小計 9張 9,474,600 473,730 15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2年03月 LL00000000 732,000 36,6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506,000 75,3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451,400 72,57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2,544,000 127,2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360,000 68,0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718,200 35,91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169,700 58,485 102年04月 LL00000000 420,000 21,00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1,215,000 60,75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816,000 40,80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960,990 48,050 小計 11張 12,893,290 644,665 合計 141張 116,577,069元 5,828,857元 【編號二】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3月 AH00000000 2,095,238 104,762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3月 AH00000000 1,904,762 95,238 101年3月 AH00000000 1,523,810 76,190 101年4月 AH00000000 4,761,905 238,095 小計 4張 10,285,715 514,285 2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5月 BW00000000 7,350,000 367,5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5月 BW00000000 589,560 29,478 101年5月 BW00000000 1,857,144 92,857 101年5月 BW00000000 1,050,000 52,500 101年6月 BW00000000 488,110 24,406 小計 5張 11,334,814 566,741 3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7月 DK00000000 2,200,000 110,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 1,822,000 91,1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2,180,000 109,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1,980,000 99,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97,500 4,875 101年8月 DK00000000 42,000 2,1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225,000 11,250 101年8月 DK00000000 360,000 18,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1,425,000 71,250 小計 9張 10,331,500 516,575 4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1月 GM00000000 682,805 34,14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65,925 18,296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07,880 20,394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74,790 23,74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48,200 22,41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04,730 20,237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20,960 21,048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99,600 19,98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37,544 21,877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04,865 20,243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54,446 12,722 小計 11張 4,701,745 235,087 5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2年1月 KN00000000 331,650 16,583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331,650 16,583 6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2年3月 LL00000000 770,400 38,52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4月 LL00000000 10,100 505 102年4月 LL00000000 308,000 15,400 小計 3張 1,088,500 54,425 合計 33張 38,073,924元 1,903,696元 總計 174張 154,650,993元 7,732,553元

附表二:千乂公司取得並扣抵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

【編號一】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宇田公司 周瑞慶 99年11月 QU00000000 8,961,905 448,09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年11月 QU00000000 285,714 14,286 小計 2張 9,247,619 462,381 2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4月 SY00000000 7,047,620 352,381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7,047,620 352,381 3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0年7月 VG00000000 12,952,382 647,619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12,952,382 647,619 4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3月 AH00000000 1,904,762 95,238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3月 AH00000000 10,190,476 509,524 小計 2張 12,095,238 604,762 5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6月 BW00000000 1,077,000 53,85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6月 BW00000000 1,689,000 84,450 101年6月 BW00000000 346,200 17,310 101年6月 BW00000000 545,100 27,255 101年6月 BW00000000 645,000 32,250 101年6月 BW00000000 850,000 42,500 小計 6張 5,152,300 257,615 6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7月 DK00000000 511,500 25,57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 1,250,000 62,500 101年7月 DK00000000 425,000 21,250 101年7月 DK00000000 637,500 31,875 101年7月 DK00000000 2,936,250 146,813 101年8月 DK00000000 650,000 32,5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20,000 31,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519,000 25,950 101年8月 DK00000000 780,000 39,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80,000 34,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20,000 31,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720,000 36,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490,095 24,505 101年8月 DK00000000 750,000 37,500 小計 14張 11,589,345 579,468 7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1年12月 GM00000000 632,700 31,63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02,820 20,14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51,500 17,57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10,000 10,500 小計 4張 1,597,020 79,851 8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2年1月 KN00000000 1,393,000 69,65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月 KN00000000 1,550,000 77,500 102年1月 KN00000000 1,142,900 57,145 102年1月 KN00000000 1,238,000 61,900 102年1月 KN00000000 648,571 32,429 102年2月 KN00000000 598,800 29,940 102年2月 KN00000000 950,000 47,500 102年2月 KN00000000 1,192,250 59,613 102年2月 KN00000000 759,000 37,950 小計 9張 9,472,521 473,627 9 宇田公司 周瑞慶 102年6月 MJ00000000 800,000 40,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6月 MJ00000000 1,000,000 50,000 102年6月 MJ00000000 500,000 25,000 小計 3張 2,300,000 115,000 合計 42張 71,454,045元 3,572,704元 【編號二】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0年11月 XQ00000000 519,995 26,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12月 XQ00000000 965,705 48,285 小計 2張 1,485,700 74,285 2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月 YU00000000 6,857,143 342,857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6,857,143 342,857 3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3月 AZ000000000 9,523,802 476,19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3月 AH00000000 950,000 47,500 101年3月 AH00000000 2,857,143 142,857 小計 3張 13,330,945 666,547 4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6月 BWl0000000 648,000 32,4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648,000 32,400 5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7月 DK00000000 40,000 2,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 45,714 2,286 小計 2張 85,714 4,286 6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9月 EY00000000 557,100 27,85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9月 EY00000000 408,990 20,450 101年9月 EY00000000 737,000 36,850 101年9月 EY00000000 439,900 21,995 101年9月 EY00000000 589,000 29,450 101年9月 EY00000000 314,160 15,708 101年9月 EY00000000 295,500 14,775 101年9月 EY00000000 1,471,500 73,575 101年9月 EY00000000 1,134,600 56,730 小計 9張 5,947,750 297,388 7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22,116 16,106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19,900 20,995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15,800 20,79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263,326 13,166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51,440 22,572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31,740 16,587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49,700 27,485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99,296 24,96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08,680 25,434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12,344 20,617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7,424 26,371 小計 11張 4,701,766 235,088 8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2年3月 LL00000000 30,100 1,50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30,100 1,505 合計 30張 33,087,118元 1,654,356元 【編號三】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和潤公司 周瑞慶 101年5月 BY00000000 7,800,000 390,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7,800,000 390,000 2 和潤公司 周瑞慶 101年8月 DM00000000 8,095,238 404,762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8,095,238 404,762 合計 2張 15,895,238元 794,762元 【編號四】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2月 KQ00000000 1,368,130 68,407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1,368,130 68,407 2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4月 LN00000000 2,037,090 101,85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4月 LN00000000 907,700 45,385 102年4月 LN00000000 549,000 27,450 102年4月 LN00000000 390,400 19,520 102年4月 LN00000000 592,890 29,645 102年4月 LN00000000 484,280 24,214 102年4月 LN00000000 159,530 7,977 102年4月 LN00000000 643,400 32,170 小計 8張 5,764,290 288,216 3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6月 ML00000000 409,920 20,496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6月 ML00000000 308,832 15,442 102年6月 ML00000000 666,120 33,306 102年6月 ML00000000 627,285 31,364 102年6月 ML00000000 198,090 9,905 102年6月 ML00000000 495,225 24,761 102年6月 ML00000000 349,959 17,498 102年6月 ML00000000 802,638 40,132 小計 8張 3,858,069 192,904 合計 17張 10,990,489元 549,527元 總計 91張 131,426,890元 6,571,349元

附表三:銨鑫公司開立予和潤、華開公司之統一發票銨鑫實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銨鑫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1 和潤公司 曾國通 101年5月 BW00000000 7,800,000 390,000 小計 1張 7,800,000 390,000 2 和潤公司 曾國通 101年8月 DK00000000 8,095,238 404,762 小計 1張 8,095,238 404,762 3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2月 KN00000000 559,320 27,966 102年2月 KN00000000 2,037,090 101,855 小計 2張 2,596,410 129,821 4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3月 LL00000000 159,000 7,950 102年3月 LL00000000 748,700 37,435 102年3月 LL00000000 549,000 27,450 102年3月 LL00000000 390,400 19,520 102年4月 LL00000000 592,890 29,645 102年4月 LL00000000 484,280 24,214 102年4月 LL00000000 159,530 7,977 102年4月 LL00000000 643,400 32,170 小計 8張 3,727,200 186,361 5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5月 MJ00000000 409,920 20,496 102年5月 MJ00000000 308,832 15,442 102年5月 MJ00000000 666,120 33,306 102年5月 MJ00000000 627,285 31,364 102年5月 MJ00000000 198,090 9,905 102年6月 MJ00000000 495,225 24,761 102年6月 MJ00000000 349,959 17,498 102年6月 MJ00000000 802,638 40,132 小計 8張 3,858,069 192,904 合計 20張 26,076,917元 1,303,848元

附表四:和潤、華開公司開立予千乂公司之統一發票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千乂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1 和潤公司 周瑞慶 101年5月 BY00000000 7,800,000 390,000 小計 1張 7,800,000 390,000 2 和潤公司 周瑞慶 101年8月 DM00000000 8,095,238 404,762 小計 1張 8,095,238 404,762 3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2月 KQ00000000 1,368,130 68,407 小計 1張 1,368,130 68,407 4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4月 LN00000000 2,037,090 101,855 102年4月 LN00000000 907,700 45,385 102年4月 LN00000000 549,000 27,450 102年4月 LN00000000 390,400 19,520 102年4月 LN00000000 592,890 29,645 102年4月 LN00000000 484,280 24,214 102年4月 LN00000000 159,530 7,977 102年4月 LN00000000 643,400 32,170 小計 8張 5,764,290 288,216 5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6月 ML00000000 409,920 20,496 102年6月 ML00000000 308,832 15,442 102年6月 ML00000000 666,120 33,306 102年6月 ML00000000 627,285 31,364 102年6月 ML00000000 198,090 9,905 102年6月 ML00000000 495,225 24,761 102年6月 ML00000000 349,959 17,498 102年6月 ML00000000 802,638 40,132 小計 8張 3,858,069 192,904 合計 19張 26,885,727元 1,344,289元

附表五:宇田公司虛偽銷貨予銨鑫公司、千乂公司【編號一】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宇田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0年11月 XQ00000000 910,163 45,508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12月 XQ00000000 490,088 24,504 小計 2張 1,400,251 70,012 2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月 YU00000000 6,800,000 340,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6,800,000 340,000 3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4月 AH00000000 2,857,143 142,857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2,857,143 142,857 4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6月 BW00000000 646,000 32,3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646,000 32,300 5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14,250 25,713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47,760 22,388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81,420 19,07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41,064 17,053 小計 4張 1,684,494 84,225 6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2年1月 KN00000000 1,619,500 80,975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2月 KN00000000 508,950 25,448 102年2月 KN00000000 558,975 27,949 102年2月 KN00000000 2,319,580 115,979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443,475 72,174 102年02月 KN00000000 428,571 21,429 小計 6張 6,879,051 343,954 7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2年03月 LL00000000 338,060 16,903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96,182 9,809 102年03月 LL00000000 711,480 35,574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997,300 99,865 102年04月 LL00000000 649,782 32,489 小計 5張 3,892,804 194,640 合計 20張 24,159,743元 1,207,988元 【編號二】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宇田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千乂公司 周瑞慶 99年11月 QU00000000 8,961,905 448,095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年11月 QU00000000 285,714 14,286 小計 2張 9,247,619 462,381 2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4月 SY00000000 7,047,620 352,381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7,047,620 352,381 3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7月 VG00000000 12,952,382 647,619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12,952,382 647,619 4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3月 AH00000000 1,904,762 95,238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3月 AH00000000 10,190,476 509,524 小計 2張 12,095,238 604,762 5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6月 BW00000000 1,077,000 53,85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6月 BW00000000 1,689,000 84,450 101年6月 BW00000000 346,200 17,310 101年6月 BW00000000 545,100 27,255 101年6月 BW00000000 645,000 32,250 101年6月 BW00000000 850,000 42,500 小計 6張 5,152,300 257,615 6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7月 DK00000000 511,500 25,575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 1,250,000 62,500 101年7月 DK00000000 425,000 21,250 101年7月 DK00000000 637,500 31,875 101年7月 DK00000000 2,936,250 146,813 101年7月 DK00000000 650,000 32,5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20,000 31,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519,000 25,950 101年8月 DK00000000 780,000 39,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80,000 34,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620,000 31,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720,000 36,000 101年8月 DK00000000 490,095 24,505 101年8月 DK00000000 750,000 37,500 小計 14張 11,589,345 579,468 7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12月 GM00000000 632,700 31,635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02,820 20,14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51,500 17,57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10,000 10,500 小計 4張 1,597,020 79,851 8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2年1月 KN00000000 1,393,000 69,65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1月 KN00000000 1,550,000 77,500 102年1月 KN00000000 1,142,900 57,145 102年1月 KN00000000 1,238,000 61,900 102年1月 KN00000000 648,571 32,429 102年2月 KN00000000 598,800 29,940 102年2月 KN00000000 950,000 47,500 102年2月 KN00000000 1,192,250 59,613 102年2月 KN00000000 759,000 37,950 小計 9張 9,472,521 473,627 9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2年6月 MJ00000000 800,000 40,000 周瑞慶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6月 MJ00000000 1,000,000 50,000 102年6月 MJ00000000 500,000 25,000 小計 3張 2,300,000 115,000 合計 42張 71,454,045元 3,572,704元 總計 62張 95,613,788元 4,780,692元

附表六:宇田公司取得並扣抵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編號一】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宇田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千乂公司 周瑞慶 99年10月 PU00000000 409,500 20,47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409,500 20,475 2 千乂公司 周瑞慶 99年11月 QU00000000 3,000,000 150,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年12月 QU00000000 400,000 20,000 99年12月 QU00000000 1,800,000 90,000 99年12月 QU00000000 1,200,000 60,000 小計 4張 6,400,000 320,000 3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1月 RU00000000 300,000 15,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2月 RU00000000 700,000 35,000 小計 2張 1,000,000 50,000 4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3月 SY00000000 1,446,000 72,3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3月 SY00000000 2,410,000 120,5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770,000 38,5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3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707,500 35,375 100年4月 SY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354,000 17,700 100年4月 SY00000000 1,312,500 65,625 小計 10張 7,320,000 366,000 5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5月 UC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6月 UC00000000 80,000 4,000 小計 2張 160,000 8,000 6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7月 VG00000000 500,000 25,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年7月 VG00000000 375,000 18,7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325,000 16,2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72,500 33,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540,000 2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532,500 26,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340,000 1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61,250 33,063 100年7月 VG00000000 980,000 49,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462,500 23,1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615,500 30,775 100年7月 VG00000000 412,500 20,625 100年7月 VG00000000 567,500 28,375 100年7月 VG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340,000 17,00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09,000 30,4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665,000 33,250 100年7月 VG00000000 840,000 42,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80,000 4,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610,000 30,5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315,000 15,7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25,000 26,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405,000 20,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840,000 42,0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495,000 24,7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22,500 26,125 100年8月 VG00000000 685,000 34,2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336,000 16,80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67,500 28,375 100年8月 VG00000000 778,500 38,925 100年8月 VG00000000 237,500 11,875 100年8月 VG00000000 519,000 25,95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65,750 28,288 小計 33張 17,100,000 850,001 7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20,000 16,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320,000 16,000 8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01月 YU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1月 YU00000000 1,090,000 54,5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975,000 48,75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1,090,000 54,5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6,200,000 310,00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289,000 14,450 101年01月 YU00000000 274,500 13,725 101年02月 YU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2月 YU00000000 221,500 11,075 小計 9張 14,246,250 515,000 9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03月 AH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3月 AH00000000 480,000 24,000 101年03月 AH00000000 209,524 10,476 101年03月 AH00000000 287,143 14,357 101年03月 AH00000000 143,238 7,162 101年03月 AH00000000 760,000 38,000 101年03月 AH00000000 952,381 47,619 101年03月 AH00000000 583,333 29,167 101年04月 AH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4月 AH00000000 480,000 24,000 101年04月 AH00000000 208,095 10,405 101年04月 AH00000000 387,619 19,38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91,429 4,57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742,857 37,143 101年04月 AH00000000 193,810 9,691 101年04月 AH00000000 9,523,810 476,191 小計 16張 15,203,239 760,163 10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05月 BW00000000 10,045 502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5月 BW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7,300,000 365,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8,500,000 425,00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675,000 33,75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496,800 24,840 101年06月 BW00000000 595,800 29,790 小計 8張 17,737,645 886,882 11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07月 DK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7月 DK00000000 490,000 24,500 101年07月 DK00000000 550,000 27,500 101年07月 DK00000000 487,500 24,375 101年07月 DK00000000 345,000 17,25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1,320,000 66,00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35,000 1,750 101年08月 DK00000000 2,480,000 124,000 小計 9張 5,867,500 293,375 12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09月 EY00000000 80,000 4,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09月 EY00000000 520,800 26,04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777,840 38,892 101年09月 EY00000000 612,130 30,607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28,460 16,423 101年09月 EY00000000 940,590 47,03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70,600 18,53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94,500 19,725 101年09月 EY00000000 580,000 29,000 101年09月 EY00000000 394,800 19,74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0月 EY00000000 417,780 20,889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59,360 42,968 101年10月 EY00000000 797,310 39,866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47,025 47,351 101年10月 EY00000000 975,100 48,755 小計 16張 9,076,295 453,816 13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98,527 19,926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1月 GM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00,000 20,00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630,000 31,5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71,473 28,574 101年12月 GM00000000 100,000 5,0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80,000 4,0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10,000 10,50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5,000 26,25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20,000 21,000 小計 10張 3,415,000 170,750 14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2年01月 KN00000000 638,000 31,9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01月 KN00000000 952,400 47,620 102年01月 KN00000000 1,430,000 71,500 102年01月 KN00000000 921,400 46,07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945,000 47,2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125,000 56,2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638,800 31,94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299,000 64,950 102年02月 KN00000000 1,525,000 76,250 小計 9張 9,474,600 473,730 15 千乂公司 周瑞慶 102年03月 LL00000000 732,000 36,6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506,000 75,3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451,400 72,57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2,544,000 127,2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360,000 68,00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718,200 35,910 102年03月 LL00000000 1,169,700 58,485 102年04月 LL00000000 420,000 21,00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1,215,000 60,75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816,000 40,800 102年04月 LL00000000 960,990 48,050 小計 11張 12,893,290 644,665 合計 141張 116,577,069元 5,828,857元 【編號二】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宇田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5月 BW00000000 593,250 29,663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593,250 29,663 2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7月 DK00000000 40,000 2,00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40,000 2,000 3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9月 EY00000000 210,400 10,52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9月 EY00000000 209,050 10,453 101年9月 EY00000000 299,700 14,985 101年9月 EYl0000000 310,000 15,500 101年9月 EY00000000 464,610 23,231 101年9月 EY00000000 228,150 11,408 101年9月 EY00000000 743,400 37,170 小計 7張 2,465,310 123,267 4 銨鑫公司 周瑞慶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85,864 29,293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03,250 25,163 101年11月 GM00000000 159,544 7,977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35,850 21,793 小計 4張 1,684,508 84,226 合計 13張 4,783,068元 239,156元 【編號三】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宇田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1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2月 KQ00000000 1,709,000 85,450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2月 KQ00000000 1,065,836 53,292 102年2月 KQ00000000 2,389,240 119,462 小計 3張 5,164,076 258,204 2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3月 LN00000000 800,019 40,001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年4月 LN00000000 302,925 15,146 小計 2張 1,102,944 55,147 3 華開公司 周瑞慶 102年5月 ML00000000 450,108 22,505 周瑞慶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張 450,108 22,505 合計 6張 6,717,128元 335,856元 總計 160張 128,077,265 6,403,869元

附表七:銨鑫公司開立予華開公司之統一發票銨鑫實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銨鑫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1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2月 KN00000000 1,709,000 85,450 102年2月 KN00000000 510,750 25,538 102年2月 KN00000000 2,389,240 119,462 小計 3張 4,608,990 230,450 2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3月 LL00000000 415,225 20,761 102年3月 LL00000000 97,740 4,887 102年3月 LL00000000 118,260 5,913 102年3月 LL00000000 168,794 8,440 102年4月 LL00000000 302,925 15,146 小計 5張 1,102,944 55,147 3 華開公司 曾國通 102年5月 MJ00000000 450,108 22,505 小計 1張 450,108 22,505 合計 9張 6,162,042元 308,102

附表八:華開公司開立予宇田公司之統一發票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華開公司負責人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已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1 宇田公司 孟昭明 102年2月 KQ00000000 1,709,000 85,450 102年2月 KQ00000000 1,065,836 53,292 102年2月 KQ00000000 2,389,240 119,462 小計 3張 5,164,076 258,204 2 宇田公司 孟昭明 102年3月 LN00000000 800,019 40,001 102年4月 LN00000000 302,925 15,146 小計 2張 1,102,944 55,147 3 宇田公司 孟昭明 102年5月 ML00000000 450,108 22,505 小計 1張 450,108 22,505 合計 6張 6,717,128元 335,856元附表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五)狀(本院卷二第261至271頁)及函覆狀況匯總表 編號 聲請調查證據 回函 本院認定 內容 函號 出處 聲請調查證據(五)狀之附表編號 回函內容 1 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詢原審判決附表一、二、五、六所示千乂公司、宇田公司間銷貨與扣抵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兩間公司於99年10月間至102年6月間全部往來發票,以及宇田公司自99年10月至102年6月間,係每月進貨超過20萬元之廠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13049號函 本院卷二第279至327頁 與千乂、宇田公司政府標案無涉 ⒈確認千乂、宇田公司99年10月至102年6月往來發票完整性,如原審附表一、二、五、六所示。 ⒉確認宇田公司於期間內申報扣抵營業稅達20萬元之營業人,包含千乂、銨鑫公司等27家營業人。 本標案契約為另案法律關係,與本案千乂、宇田公司司間涉有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異常交易無關,無法因而證明附表一、二所認虛偽銷貨及取得不實扣抵進項發票涉犯逃漏稅捐等犯行。 2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是否曾依政府採購法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20025433號函 本院卷二第276-1至276-6頁 與千乂、宇田公司政府標案無涉 千乂、宇田公司曾多次遭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對象,於刊登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同上 3-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0月20日智秘字第11200502820號函 函覆卷第19至21頁 附表一編號116 ⒈本標案為「單一窗口電腦化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印製案」,本契約分2次驗收。 ⒉千乂公司均未如期履約交貨,以致分別繳交逾期罰款542、3,051元。 同上 3-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0月19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25196號函 函覆卷第23頁 附表一編號105 ⒈本標案為「101年度戶政規費收據用紙印製」。 ⒉千乂公司如期於101年5月18日履約交貨,交貨數量在戶籍謄本規費收據為100,000張,電腦收據機收據用紙1,000,000張,合約金額為91,400元 同上 3-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10月19日中市稅秘字第1120115072號函 函覆卷第25頁 附表一編號30編號104 ⒈本標案為100年「採購100年電腦連續報表紙」、「印製101年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空白繳款書」。採購金額分別為337,500、372,540元 ⒉惟上述案件之檔案資料,已逾該局保存年限,業經銷毁,爰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供參辦。 同上 3-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2年10月20日北市稽秘丁字第1123106030號函 函覆卷第27頁 附表一編號121 ⒈本標案為「99年至101年經常性印刷品採購暗地18次後續邀標」。 ⒉千乂公司於101年8月31日始履約交貨,逾期11日,致生逾期違約金2,202元,交貨明細分別為A4補發繳款書370箱、無違章欠稅證明套版紙12箱,金額分別為96,526、3,558元 同上 3-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2年10月23日北勞字第1129504349號函 函覆卷第29至40頁 附表一編號2編號19編號20 ⒈本標案為「空白雷射電腦連續報表紙」、「破壞性或非破壞性壓力膠郵簡連續式套表紙」、100年間交貨之「監理專用雷射電腦連續式報表紙」等3份合約。 ⒉千乂公司均依限履約,並無逾期交貨情刑。 同上 3-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10月20日南區國稅秘字第1122008876號函 函覆卷第41至47頁 附表二編號37 ⒈本標案為「網路申報審核專用清冊用紙」。 ⒉宇田公司於102年5月10日如期交貨並驗收合格,共取得合約價款210,790元。 同上 3-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10月20日北區國稅秘字第1122019160號函 函覆卷第49至76頁 附表一編號17編號38編號42編號53編號56編號59編號80編號122附表二編號13 ⒈本標案在100年度為「電腦空白報表紙」、「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滯納稅款案(罰鍰)案件書等2種」、「證券期貨交易稅等三種繳款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核定通知書等15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電子申報書表等12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所得人工申報書表等16種」、「五區國稅局100年度營所稅申報各項書表印製採購案」等7類。在101年度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核定通知書表15種」、「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人工電子申請書暨繳款書等3種」等2類。 ⒉除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人工電子申請書暨繳款書等3種」由宇田公司得標外,千乂公司取得上數數合約標案,惟多數均未依約履行,致受有違約金、罰款等負擔。 同上 3-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10月23日財高國稅秘字第1122112252號函 函覆卷第77至78頁 附表一編號87附表二編號35 ⒈千乂公司承攬「101年度電腦報表紙採購案」,於101年12月25日完成履約,結算金額為328,302元。 ⒉宇田公司承攬「102年度電腦連續報表紙採購案」,惟該公司於履約期間終止契約,且可歸責於宇田公司,該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在案。 同上 3-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高雄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3日高總補字第1120013715號函 函覆卷第79至83頁 附表一編號83附表二編號2 ⒈千乂公司承攬「SP-00127電腦報表紙等11項」,決標金額為3,877,240元,均如期履約。 ⒉宇田公司承攬「SP-01072外用藥袋及口服藥袋等二項」,決標金額1,019,040元,均如期履約。 同上 3-1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立土庫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12年10月23日土商總字第1120007557號函 函覆卷第85至86頁 附表一編號99 ⒈本標案為「101年度影印紙開口契約採購案」。 ⒉千乂公司於102年5月3日、同年6月25日、11月20日、12月10日均如期交貨,未有逾期扣款情事。 同上 3-1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112年10月23日基港工字第1122217371號函 函覆卷第87至93頁 附表一編號45 ⒈本標案為「基隆港西二、三庫外牆及欄杆構件等油漆工程」,契約金額為727,954元 ⒉千乂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竣工,101年1月9日驗收合格,未有逾期扣款情事。 同上 3-1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23日中正地所資字第1120011722號函 函覆卷第95至99頁 附表一編號57 ⒈本標案為「核發民眾申請登記簿謄本用紙與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用紙」採購案。 ⒉本案履約期限為100年12月1日,千乂公司於100年12月5日始完成交貨,交貨數量為登記簿謄本用紙48萬張,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用紙4萬張,有逾期罰款1,205元。 同上 3-1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112年10月24日台南字第1121313611號函 函覆卷第101頁 附表二編號29 ⒈本標案為「即開收據」。 ⒉宇田公司於102年4月12日第一批交貨後,即無法履約,該處於102年10月9日終止合約。 同上 3-1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112年10月24日中港維字第1124214289號函 函覆卷第103至104頁 附表一編號62 ⒈本標案為「台中港工作船渠停車棚油漆及辦公室整修工程」,決標金額192,332元。 ⒉千乂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竣工,同年12月27日驗收合格,無逾期罰款。 同上 3-1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112年10月23日北處勞字第1129501082號函 函覆卷第105至107頁 附表一編號54 ⒈本標案為「封發清單、CN38連續式報表紙」採購案。 ⒉該採購案分2批交貨,第一批履約期限為101年4月30日,千乂公司逾期6個工作天交貨,有逾期罰款2,724元。 ⒊第二批履約期限為101年8月6日,千乂公司如期交貨。 同上 3-1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112年10月23日農糧南特字第1121163287號函 函覆卷第109至111頁 附表一編號22 ⒈本標案為「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請書」,合約金額277,984元。 ⒉千乂公司於依約交貨數量640箱,結算金額分別為191,114、86,870元。 同上 3-1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10月23日中區國稅秘字第1122015000號函 函覆卷第113至127頁 附表一編號60編號67編號112附表二編號7編號8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印製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核定表等3種印刷品」、「印製營業稅繳款書等45種印刷品」、「電腦報表紙乙批」,除了電腦報表紙乙批外,均未如期交貨,致生逾期違約金。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電腦報表紙乙批」、「印製及分送A4特殊空白紙印刷品」、「電腦報表紙乙批」,履約過程時有遲延或產品破損經限期改善等情事發生。 同上 3-1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0月24日財北國稅秘字第1120029432號函 函覆卷第129至131頁 附表一編號21編號51編號89編號92編號108附表二編號18 ⒈本標案為「直式連續空白報表紙」、「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19項書表」、「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01年度營業稅稽徵業務相關書表」、「直式空白連續報表紙」、「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各項書表」等6案。 ⒉千乂公司除「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01年度營業稅稽徵業務相關書表」、「直式空白連續報表紙」等3案外,均如期交貨。 同上 3-1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2年10月24日雲嘉南分局養字第1120084699號函 函覆卷第133至134頁 附表二編號15 ⒈本標案為「曾文工務段102年度省道台3線(隆興至風吹嶺段)鹿茸維護割草」。 ⒉宇田公司於102年2月21日開工,因廠商因素,於102年7月23日終止契約,該案於102年6月14日辦理第1其工程估驗款,實付948,623元。 同上 3-2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10月25日新北醫總字第1123522935號函 函覆卷第135至137頁 附表一編號97 ⒈本標案為「A000-0000,101年度電腦藥袋1批」。 ⒉千乂公司於該案履約過程共8次交貨,無逾期扣款之情形。 同上 3-2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25日桃地所行字第1120013557號函 函覆卷第139頁 附表一編號18 ⒈本標案為「100年土地登記謄本列印用紙」。 ⒉千乂公司分三次如期交貨,每次交貨數量各為100箱,實際結算金額為135,000元。 同上 3-2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112年10月24日中廠字第1122505060號函 函覆卷第141至142頁 附表一編號43 ⒈本標案為「100至101年度大修變壓器除鏽噴漆工作」。 ⒉該工作共分5期,千乂公司均如期完工,並取得驗收合格證明,無逾期扣款等情事。 同上 3-2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10月25日中監秘字第1120290211號函 函覆卷第143頁 附表一編號24編號86附表二編號16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空白電腦報表紙370箱」,已如期交貨;承攬標案「空白電腦報表紙735箱」,有逾期交貨8天,致生違約金2,084元。 ⒉宇田公司承攬「購買空白電腦報表紙450箱」,原交貨時間為101年12月22日,惟宇田公司第一、二次交貨皆已逾期,致生逾期違約金2,026元。 同上 3-2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北市聯合醫院112年10月25日北市醫事字第1123065062號函 函覆卷第145至147頁 附表二編號22 ⒈本標案為「101-103年度成套病例採購案」。 ⒉本案履約期間自101年2月3日起至104年12月2日止,惟宇田公司102年3月起即出現延遲交貨,其後更出現遷移地址不明而遭退還郵件且無人員回應情事,故本局於102年8月6日以掛號方式通知廠商於同年8月31日未依約履行,即終止契約並停權1年,且不予補償其所生損失。 同上 3-2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銀行採購部112年10月25日採購交二字第11200077071號函 函覆卷第149至153頁 附表一編號27編號40編號79編號82附表二編號10編號28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LP0-000000辦公用紙」,訂購日期分別為101年6月4日、同年12月6日,惟有關履約事宜,均由訂購機關與廠商協議,本部尚無資料可予提供。 ⒉宇田公司承攬「LP0-000000辦公用紙」,訂購日期為101年4月11日,惟有關履約事宜,均由訂購機關與廠商協議,本部尚無資料可予提供。 同上 3-2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112年10月25日新縣稅行字第1120135009號函 函覆卷第155頁 附表一編號25編號91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100年空白電腦連續報表紙」、「101年空白電腦連續報表紙」等2案 ⒉因早期驗收紀錄併同請款核銷,該局無法提供確切交貨日期、數量及金額,僅能確認雙方無履約爭議。 同上 3-2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10月26日基普秘字第1121031132號函 函覆卷第157至158頁 附表一編號77附表二編號38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西十六私貨倉庫油漆粉刷暨通風設備更新整修工程」,已如期於101年1月5日申報竣工,並於同年月11日驗收合格,結算金額1,326,134元。 ⒉宇田公司承攬「套版電腦報表紙採購」,惟宇田公司102年7月11日來函因原物料延遲進貨,無法生產套版電腦報表紙,故無履約交貨,該局業於102年7月12日通知廠商自102年7月11日起終止契約。 同上 3-2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2年10月26日桃稅秘字第1121039700號函 函覆卷第159至160頁 附表一編號73附表二編號27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101空白繳款書」,該工作共分7批交貨,除第4、5批交貨外,均未如期履約,合計逾期罰款202,314元。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102空白繳款書」,該工作共分8批交貨,第1至3、5、7批交貨均有逾期,合計逾期罰款4,510元。又宇田公司第8批未履約,故該公司發函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並公告停權1年。 同上 3-2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2年10月26日彰稅資字第1126032554號函 函覆卷第161至163頁 附表一編號90附表二編號30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空白電腦報表紙乙批」,該工作共分4批交貨,均如期完工。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空白電腦報表紙乙批」,實際交貨日期為102年4月2日,已逾期1天。 同上 3-3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翔安字第1120006336號函 函覆卷第165至167頁 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24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71S-110006報表紙等7項」,該工作共分8批交貨,均如期履約,無逾期扣款。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71B-121113報表紙等7項」,該工作分9期交貨,除第1期需求單位已撤案外,餘均如期履約。 同上 3-3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10月26日北普秘字第1121056266號函 函覆卷第169至175頁 附表一編號29編號115 ⒈本標案為「100019電腦用紙採購」、「101021臺北關稅局各單位使用電腦用紙1年」等2案 ⒉千乂公司分別於100、101年得標該關電腦用紙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0年6月9日至102年6月8日,有往來匯款紀錄乙份。 同上 3-3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2年10月27日中普秘字第1121016061號函 函覆卷第177至185頁 附表一編號109 ⒈本標案為「101TC014電腦用紙與印刷用品」。 ⒉千乂公司共完成3批交貨,惟千乂公司102年7月12日來函無法如期交貨、暨102年8月8日來函因資金調度問題無法履約,故該局同意於102年8月8日起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60,000元。 同上 3-3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壽險管字第1120008011號函 函覆卷第187至189頁 附表一編號75附表二編號14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連續式報表紙一年期」,該工作共分12批交貨,除第2、7批交貨期外,均已如期履約。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空白及綠網連續式報表紙一年期」,該工作共分3批交貨,第1、2批交貨期均有逾期,本局應廠商要求於102年7月29日終止契約。 同上 3-3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10月26日校附醫總字第1121503723號函 函覆卷第191至197頁 附表一編號85編號107附表二編號23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處方藥袋(兩款,單張式及連續式)乙批訂定單價合約」、「急診病例A4紙3,000,000張訂定單價合約」等2案,該工作分別共分54、49批交貨,部分批次有罰款金額。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醫療費用收據乙批訂定單價合約」,該工作共分21批交貨,除第19批交貨有罰款外,均如期履約。 同上 3-3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112年10月27日嘉義字第1121276566號函 函覆卷第199頁 附表一編號34編號113 ⒈本標案為「Z000000000電腦報表紙等乙批」、「Z000000000電腦報表紙等乙批」等2案,由千乂公司得標。 ⒉惟上述標案已逾檔案保存年限,其履約、驗收資料均已銷毀,尚無資料可供參考。 同上 3-3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10月27日國原總務字第1120009950號函 函覆卷第201至210頁 附表一編號16 ⒈本標案為「NS0000000印表機耗材乙批」。 ⒉千乂公司共分17次交貨,其中除第6次交貨已超過履約期限,並依約罰款38元外,餘均如期履約。 同上 3-3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總總納字第1120026258號函 函覆卷第211至213頁 附表一編號26編號64編號76編號127 ⒈本標案為「支票存款送款簿20,000本」、「X0004扣繳憑單300箱」、「放款繳納單20,000本」、「轉帳收入傳票40,000本」等4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多未如期交貨,至生逾期罰款,且承攬「轉帳收入傳票40,000本」第四批交貨時,亦臨時終止契約。 同上 3-3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1日勞字第1129099084號函 函覆卷第215至219頁 附表一編號36編號49編號52編號93編號98編號101編號102編號114編號117編號120編號125附表二編號1編號3編號4編號5編號17編號33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等12案,該工作多有未如期交貨貨之情形。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郵件招領通知單」等6案,每次交貨皆逾期,且履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變動通知書等2種物料」合約時,亦臨時終止契約。 同上 3-3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12年10月31日台中字第1121192004號函 函覆卷第221至222頁 附表一編號88附表二編號20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N000-0000000即開收據共420箱」,該工作共分6批交貨,其中除第1、2、3批有逾期交貨外,均如期完工。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為「0000000000即開收據共420箱」,該工作共分4批交貨,其中除了第1、2批有逾期交貨外,餘因違約未履行,故由該處於102年8月6日通知終止契約。 同上 3-4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1月1日南市地籍字第1121369928號函 函覆卷第223至224頁 附表一編號50編號96 ⒈本標案為「100年度臺南市地政規費聯單採購」、「101年度臺南市地政規費聯單第一次採購」等2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後,其交貨均有遲延,合計需負擔逾期違約金10,195元。 同上 3-4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10月31日中院平總字第1120079581號函 函覆卷第225頁 附表一編號70 ⒈本標案為「101年度印刷紙張採購案」,由千乂公司得標。 ⒉惟依臺灣臺中地院函覆結果,上開標案因年代久遠,已無相關資料可稽。 同上 3-4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12年11月2日北總蘇秘字第1129906246號函 函覆卷第227至229頁 附表二編號34 ⒈本標案為「102年度電腦連續報表紙採購」。 ⒉宇田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已如期交貨10次,惟自102年7月17日時,該院已發函通知該宇田公司,應於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10內完成交貨,否則逕依約終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同上 3-4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灣銀行總務處112年11月3日總務採一字第11200045501號函 函覆卷第231至233頁 附表一編號13編號33編號65 ⒈本標案為「1連續式報表紙6種」、「感熱式紙捲乙批」、「100年度扣繳憑單連續報表紙」等3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其中除了「1連續式報表紙6種」有部分未如期交貨,合計需負擔逾期違約金17,920元外,餘均如期履約。 同上 3-4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日北總補字第1129914026號函 函覆卷第235至243頁 附表一編號1編號11編號15編號37附表二編號31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99507G電腦藥袋等2項二年單價開口契約」、「132col普通報表紙二年單價開口契約」、「A4影印紙二年單價開口契約」等3案,均能依約履行,無違反契約情事發生。 ⒉宇田公司承攬「101561G電腦藥袋等2項二年單價開口契約」,均能依約履行,無違反契約情事發生。 同上 3-4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長榮酒店(台南)112年11月3日酒店物字第1120004133號函 函覆卷第245至249頁 附表一編號41 ⒈本標案為「連續報表紙財物採購」。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均如期交貨,該公司據以結算付款,有應付帳款資料表供參。 同上 3-4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112年11月6日陽明交大附醫總字第1120010369號函 函覆卷第251至253頁 附表二編號32 ⒈本標案為「處方藥袋乙批」。 ⒉宇田公司承攬上述標案,該工作共分15批次,均如期交貨,並據以結算請款。 同上 3-4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11月1日宜財稅行字第1120072687號函 函覆卷第255至276頁 附表一編號100 ⒈本標案為「101年度電腦報表紙」。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交貨數量共204箱,履約期限分3期,均如期交貨,履約金額合計100,147元。 同上 3-4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112年11月6日中行發字第11210808740號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6日油法發字第11210833870號函 函覆卷第281至353頁、第391至394頁 附表一編號72 ⒈本標案為「加油站熱感式出據機簽單紙捲購置」,於100年12月19日決標。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均如期交貨,無逾期履約或其他驗收不合格之情形。 ⒊另查宇田公司並無承攬該公司標案。 同上 3-4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中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中榮補字第1123600444號函 函覆卷第355至358頁 附表一編號23編號28編號32附表二編號40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為「VP-485彩色條碼藥袋印表機原廠墨水匣壹年期合約」、「電腦藥袋-貳年期單價合約」、「電腦報表紙等4項-貳年期單價合約」等3案,均能依約履行,無逾期交貨之情形。 ⒉宇田公司承攬「電腦藥袋-貳年期單價合約」,經函覆結果其訂單因故取消,並未履行。 同上 3-5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考選部112年10月30日選處三字第1120004495號函 函覆卷第359頁 附表二編號36 ⒈本標案為「考選部試務用電腦報表紙總量採購案」。 ⒉宇田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共交貨3次,惟自102年7月16日起方因原物料延遲進貨及資金調度問題,致無力續行合約,故該部於同年7月25日即終止合約。 同上 3-5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12年10月27日國政綜合字第1120286741號函 函覆卷第361至365頁 附表一編號10 ⒈本標案為「100電腦作業報表紙等15項財物採購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已於100年4月11日如期交貨並驗收合格,合約總價為1,107,609元。 同上 3-5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112年10月31日中供字第1122680628號函 函覆卷第367至369頁 附表一編號58 ⒈本標案為「161KV中市變電所開關場鐵構油漆工程」。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後如期完工,並於101年3月29日驗收合格,實際結算金額為560,215元。 同上 3-5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12年10月31日中總嘉秘字第1129916718號函 函覆卷第371至377頁 附表一編號61 ⒈本標案為「100年度兩院電腦用紙、印刷品等暨32項採購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後,均按時履約,惟自102年7月起即無法如期交貨,故該院於同年8月31日即中止合約並公告其為拒絕往來廠商。 同上 3-5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2年11月9日桃醫總字第1121914717號函 函覆卷第379頁 附表一編號35 ⒈本標案為「電腦住院藥袋採購案」,由千乂公司得標。 ⒉惟該案已逾年限已辦理銷毁 ,恕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同上 3-5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2年11月10日測籍字第1121555710號函 函覆卷第381至386頁 附表一編號46 ⒈本標案為「地籍圖重測作業各類用紙」。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後,共分2批交貨,均如期交貨,尚無遲延履約之情形。 同上 3-5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2年11月9日高普秘字第1121031726函 函覆卷第387至389頁 附表一編號111 ⒈本標案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1年度採購電腦報表紙招標案」。 ⒉千乂公司取得上開標案後,於102年5月29日完成交貨,並於同年月30日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結案。另查宇田公司並未得標該關標案,附此敘明。 同上 3-5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6日油法發字第11210833870號函 函覆卷第391至394頁 附表一編號47編號69編號123 ⒈本標案為「A1300X006H報表紙一批共4項」、「D5100D006電腦練續報表紙(共7項)」、「D0000000加油站熱感式出據機簽單紙捲」、「DBA0000000花蓮供油北庫油槽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銹油漆工作」等4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開標案後,均如期交貨,惟上開「A1300X006H報表紙一批共4項」第4批、「DBA0000000花蓮供油北庫油槽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銹油漆工作」廠商函覆無力續行合約,故乾公司依約終止契約。 同上 3-5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12年11月10日國空督法字第1120276608號函 函覆卷第395至397頁 附表一編號63編號118附表二編號11編號12編號25 ⒈本標案為「營區草區草坪、樹木修剪等林(綠)美化及場面草坪維護案」、「營區及靶場草坪維護」、「營區設施林綠化維護」、「場面草坪及排水疏濬維護案」、「營區場面排水系統維護案」等5案。 ⒉經函覆因所需調閱資料數量龐大,待日後辦理郵寄中。 同上 3-59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1月23日健保秘字第1120701070號函 函覆卷第399至409頁 附表一編號8編號39編號55編號84編號106編號124附表二編號19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採購各類連續報表紙及地址貼條等8項」等6案,除「R101004電腦印刷品採購案」因原物料延遲進貨及資金調度問題,該署於102年7月25日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外,其餘均履約完成。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A102-02中區業務組印刷品集中採購」,因原物料延遲進貨及資金調度問題,宇田公司表明無法履行契約,該署於102年7月10日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同上 3-60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112年11月20日南醫總字第1121007807號函 函覆卷第411至432頁 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41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行政院衛生署中南區區域聯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聯合採購案1批」,其中於101年10月31日有逾期違約扣款7,200元外,餘均履約完成。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費用收據聯合採購案」,因無法履約,該院於102年7月29日通知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同上 3-61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9日保秘總字第11260020950號函 函覆卷第433至470頁 附表一編號44編號78附表二編號6編號26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表」,依100年10月31日驗收紀錄得知本案逾期天數7天,有逾期違約金9,902元;另承攬「公承1-函等14種電腦報表紙」,該工作分6批交貨驗收,除第6批交貨外,均有未如期交貨之情形。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印製102年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表及信封」,共分6批交貨,皆有逾期交貨情形;另承攬「公承1-函等11種電腦報表紙」,因無法履約,該院於102年7月29日通知終止契約,其中涉及原契約未執行之數量及貨款差額19,360元已另案採購。 同上 3-62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11月29日成附醫資字第1120025761號函 函覆卷第471至488頁 附表一編號9編號103附表二編號39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T10107批價繳費收據」,該工作分10批交貨,均未逾期;另承攬「報表紙採購乙式」標案,均未如期交貨,合計有逾期違約金593元。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102年報表紙朝表乙案」,該工作分8批交貨,均無逾期交貨情形;另承攬「T10107批價繳費收據」,因故無法履約,該院依約通知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37,000元。 同上 3-63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12年12月5日臺大雲分總字第1121010305號函 函覆卷第489至500頁 附表一編號5編號66編號94編號128編號129 ⒈本標案為「E00001門診大藥袋一批」、「A100060印刷品乙批」、「A100074門診收據一批」、「S101049病歷調閱單一批」、「S101056處方藥(單張式及連續式)一批」等5案。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除「E00001門診大藥袋一批」案如期履約外,餘4案履約期間皆因故給付不能,該院已通知終止契約。 同上 3-64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112年12月8日國採管理字第1120342907號函 函覆卷第501至634頁 附表一編號3編號4編號12編號14編號48編號68編號71編號74編號81編號95編號126編號130附表二編號21 ⒈千乂公司承攬標案「視訊及音響設備系統等18項維護勞務採購案」等12案,其中「GL00052P161連續報表紙等8項」、「門診處方籤等42項案」、「門診藥袋」均有逾期罰款外,餘皆因超過會計法保存年限而銷毀或相關憑證依規定送審計機關審核,尚無資料可供查詢。 ⒉宇田公司承攬標案「102年度基隆院區門診藥袋」,該案除有逾期交貨受有違約金罰鍰外,102年7月時廠商因原物料及資金調度問題無從履約,故該院爰依約通知終止契約並予以停權處分暨沒入保證金12,000元 同上 3-65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2年12月25日北勞字第1121701656號函 函覆卷第637至642頁 附表一編號110 ⒈本標案為「破壞性或非破壞性壓力膠郵簡連續性套表紙」。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交貨批次共19批,均如期交貨,並無逾期罰款。 同上 3-66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113年1月10日國採管理字第1130010707號函 函覆卷第643至666頁 附表一編號6 ⒈本標案為「住院藥袋等二組」。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皆已結案,惟相關憑證已逾檔案保存年限辦理銷毀,爰無相關資料可提供。 同上 3-67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113年1月12日南醫總字第1132000155號函 函覆卷第667至682頁 附表二編號9編號41 ⒈本標案為「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費用收據聯合採購案」、「A4雙面單色印刷品」等2案。 ⒉宇田公司承攬上述標案,其中「A4雙面單色印刷品」已結案,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費用收據聯合採購案」宇田公司決標後函覆無法履約,故該院於102年7月29日行文終止契約。 同上 3-68 向所示行政機關函詢千乂公司、宇田公司之標案履約狀況,是否如期交貨以及每次交貨日期、數量、金額 高雄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高總補字第1121022301號函 函覆卷第683至686頁 附表一編號119 ⒈本標案為「SP-01064門診及住院藥袋等二項」。 ⒉千乂公司承攬上述標案,交貨批數共19批,均如期交貨,無逾期罰款情事。 同上 4 向和潤公司函詢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三編號1、2」所示統一發票,千乂公司是否有依該發票所示契約給付款項且其給付期數及金額分別為何 刑事陳報狀(112年12月26日) 本院卷二第353至366頁 千乂公司與和潤公司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共2件,分述如下: ⒈合約編號「MSZ00000000000」分期期數共24期,千乂公司於第15期後未履約給付,截至14期為止,僅結算付款4,480,000元。 ⒉合約編號「MSZ00000000000」分期期數共24期,千乂公司於第11期後未履約給付,截至10期為止,僅結算付款3,180,000元。 同上 5 向華開公司函詢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四編號1、2、3」、「附表六編號三編號1、2、3」所示統一發票,千乂公司、宇田公司是否有依該發票所示契約給付款項且其給付期數及金額分別為何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8日華開(112)法審字第028號函 本院卷二第333至338頁 ⒈千乂公司與華開公司簽附表二編號四之交易,上開交易均未如期付款,有未繳金額6,796,875元(本院卷二第335頁「未繳金額」合計數) ⒉宇田公司與華開公司簽附表六編號三之交易,上開交易均未如期付款,有未繳金額1,931,170元(本院卷二第337頁「未繳金額」合計數) 同上

附件一(即併辦案件)【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7808號】:

周瑞慶係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乂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千乂公司與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業於107年12月25日解散,下稱宏幃消防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自99年9月間起至102年6月間止,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千乂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0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44萬7,795元,營業稅額合計47萬2,392元,交付予宏幃消防公司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營業人即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宏幃消防公司逃漏營業稅47萬2,3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千乂公司虛偽銷貨予宏幃消防公司虛受發票之公司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銷售金額(元) 稅額(元) 發票張數(張)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金額(元) 申報扣抵稅額(元) 申報扣抵張數(張) 宏幃消防公司 9,447,795 472,392 20 9,447,795 472,392 20附件二(即併辦案件)【高雄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5598號】:

周瑞慶係宇田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下稱宇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自民國101年7月起至102年4月止,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明知宇田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竟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4張,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萬5,312元,充作宇田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宇田公司之營業稅,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宇田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6萬2,270元,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明知宇田公司並無向附表(二)所示之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宇田公司名義填載開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46張,交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使用,並合計申報之進項金額達2,140萬4,492元,銷項稅額共計107萬228元,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公司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一):宇田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9月 EY00000000 565,400 28,270 101年9月 EY00000000 535,160 26,758 101年9月 EY00000000 498,260 24,913 101年9月 EY00000000 613,640 30,682 101年9月 EY00000000 535,440 26,772 101年9月 EY00000000 499,700 24,985 101年9月 EY00000000 465,520 23,276 101年10月 EY00000000 463,700 23,185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68,200 28,410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49,260 27,463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35,150 26,758 101年11月 GM00000000 292,922 14,646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49,790 22,490 小計 13張 6,572,142 328,608 2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381,820 19,091 101年7月 DK00000000 328,900 16,445 101年7月 DK00000000 382,600 19,130 101年8月 DK00000000 385,020 19,251 101年8月 DK00000000 369,620 18,481 101年8月 DK00000000 366,900 18,345 101年8月 DK00000000 386,010 19,301 102年3月 LL00000000 417,550 20,878 102年3月 LL00000000 443,020 22,151 102年4月 LL00000000 383,530 19,177 102年4月 LL00000000 439,550 21,978 102年4月 LL00000000 387,020 19,351 小計 12張 4,671,540 233,579 3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466,070 23,304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72,160 28,608 101年11月 GM00000000 373,460 18,673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53,300 27,66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75,890 23,79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68,060 18,403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73,600 18,68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370,950 18,548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48,140 22,407 小計 9張 4,001,630 200,083 合計 34張 15,245,312 762,270附表(二):宇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1 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447,750 22,388 101年7月 DK00000000 312,700 15,635 101年7月 DK00000000 366,870 18,344 101年7月 DK00000000 368,400 18,420 101年8月 DK00000000 456,240 22,812 101年8月 DK00000000 394,030 19,702 101年9月 EY00000000 743,400 37,170 101年9月 EY00000000 535,440 26,772 101年9月 EY00000000 725,900 36,295 101年9月 EY00000000 778,820 38,941 101年9月 EY00000000 290,680 14,534 101年10月 EY00000000 692,760 34,638 101年10月 EY00000000 1,020,640 51,032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25,340 41,267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56,500 22,82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76,120 23,806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31,600 26,580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37,620 26,88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8,780 26,439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74,750 23,738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43,100 22,15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52,690 27,635 102年1月 KN00000000 317,680 15,884 102年1月 KN00000000 436,720 21,836 102年1月 KN00000000 182,000 9,100 102年1月 KN00000000 336,320 16,816 102年2月 KN00000000 325,060 16,253 102年2月 KN00000000 349,270 17,464 102年3月 LL00000000 354,900 17,745 102年3月 LL00000000 431,030 21,551 102年3月 LL00000000 360,250 18,013 102年3月 LL00000000 431,490 21,575 102年4月 LL00000000 473,260 23,663 102年4月 LL00000000 349,980 17,499 102年4月 LL00000000 440,100 22,005 102年4月 LL00000000 437,000 21,850 102年4月 LL00000000 360,250 18,012 102年4月 LL00000000 192,240 9,612 102年4月 LL00000000 431,490 21,574 102年4月 LL00000000 431,030 21,552 小計 40張 18,600,200 930,013 2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05,442 25,272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29,900 26,495 101年12月 GM00000000 260,820 13,041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54,630 27,732 101年12月 GM00000000 544,500 27,225 102年2月 KN00000000 409,000 20,450 小計 6張 2,804,292 140,215 合計 46張 21,404,492 1,070,228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