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1、492號、111年度偵字第16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下稱被告)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60頁、第86頁、第91頁至第92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認定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如下:
一、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江○○與張○○於民國110年某期間是未同居有親密關係之男女朋友,黃○○則為張○○配偶,江○○因張○○欲結束交往關係,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江○○為與張○○見面,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0年
3月24日下午2時53分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張○○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之慕夏社區(下稱慕夏社區)住處之地下停車場,並拍攝黃○○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照片傳送給張○○,要求張○○返家與江○○見面。
㈡江○○於110年5月6日上午8時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慕夏社區
地下停車場,並於同日上午8時17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張○○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之煞車損壞,致本案機車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張○○;又於同日上午8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8時17分),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黃○○掛於地下停車場柱子上的白色安全帽1頂得手後離去。
㈢江○○於110年5月12日上午11時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慕夏社
區地下停車場,並於同日上午11時51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張○○掛於地下停車場柱子上的藍色安全帽1頂及藍色雨衣1件得手;復於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見張○○騎乘本案機車欲外出,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類似附表二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言詞恐嚇張○○,致張○○心生恐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㈣江○○於110年6月4日下午1時許,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慕夏社區
地下停車場,並於同日下午1時27分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張○○掛於地下停車場柱子上的黑色安全帽1頂及黑色提袋1只(內含粉色雨鞋1雙、水藍色鞋套1雙、黑色鞋套1雙、紅色圍兜1件、水藍色圍兜1件、水藍色手套1雙、粉色手套1雙)得手後離去。
㈤江○○於110年1月20日至110年6月之期間,欲使張○○接聽其電
話或與其見面,即對張○○誆稱其握有2人間親密之相片及影片,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陸續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張○○,訊息內容包含會將2人之親密相片、影片、對話內容及私密物件揭露給黃○○與張○○任職之長照機構知悉或欲對張○○與黃○○不利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言詞,致張○○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㈥張○○不堪江○○屢次騷擾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16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282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下稱本案保護令)江○○於2年內不得對張○○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江○○並於110年9月23日經警員告知本案保護令之誡命。詎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111年2月6日下午4時40分及111年2月7日上午8時43分,接續撥打張○○手機門號3次及1次,以此騷擾、通話之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本案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後述與刑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證據得認後述證據之取得有何違法情事,且認為後述證據之內容與刑之認定有關,爰經合法調查後引為本案裁判之依據。
三、原審認定之罪名:㈠核被告就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
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就犯罪事實㈡前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於犯罪事實㈡後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先後為毀損及竊盜行為,而毀損行為時雖同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然侵入住宅之行為已能被後段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為充分之評價,爰不就前段行為再論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毀損罪之想像競合關係;就犯罪事實㈢前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㈢後段及犯罪事實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於犯罪事實㈢後段之行為係當面向告訴人張○○以犯罪事實㈤所載之言詞恫嚇,僅係手法略有不同,惟均係於同一段時間基於要逼告訴人張○○見面或聯絡之同一個目的所為,另被告如犯罪事實㈤所示多次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亦係於同一段時間基於要逼張○○見面或聯絡之同一個目的所為,是依健全之社會通念,實難將犯罪事實㈢後段及犯罪事實㈤之行為強行分割,自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就犯罪事實㈥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密接時間4度撥打告訴人張○○之電話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自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㈡又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㈤被告係以附表二所示言詞恐嚇告訴
人張○○,雖附表二所示之言詞有逾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然此係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犯罪事實㈢後段所為,雖亦屬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然侵入住宅之行為已能被犯罪事實㈢前段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充分之評價,爰不就犯罪事實㈢後段行為再論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想像競合關係,併此敘明。
㈢被告上開所犯各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自應分論併罰(共7罪)。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予以論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人,卻未思以和平理智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張○○之感情糾紛,而衍生如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示之各式行為,並侵害財產、居住安寧、身心安寧等複數法益,且犯後未獲告訴人張○○、黃○○之原諒及賠償,所為十分不該,自應非難。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行為時年齡、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自陳家境小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及告訴人張○○、黃○○之意見(見原審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後,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拘役部分,定應執行拘役30日,並均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1千元折算1日。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想要跟告訴人和解,但我現在沒有錢也沒有工作,我想要求告訴人原諒我,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沒有前科紀錄,且曾中風,情緒及控制能力與常人不同,被告有自卑心理,一時誤觸法網,經過本案訴訟程序,得到處罰,已有教化功能,被告並誠心要與告訴人之家人和解,又被告是單親家庭,有兩個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原審判決未慮及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宣告等語。
三、惟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量刑已就被告未思以和平理智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張○○之感情糾紛,而衍生如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示侵害財產、居住安寧、身心安寧等複數法益之犯行,且犯後未獲告訴人張○○、黃○○之原諒及賠償,自應非難。並業已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行為時年齡、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自陳家境小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及告訴人之意見,顯已就關於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詳為斟酌,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希望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告訴人原諒,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張○○表明不願接受,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且原審判決業已斟酌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是本案量刑之基礎,並無變異,再參以本案被告所為之犯罪情節及告訴人張○○、黃○○之科刑意見(見原審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77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原審判決之量刑,顯無過重之情,被告猶執前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再予輕判,為無理由。至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云云,惟查,被告雖前無前科,然其迄未能與本案之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又衡諸被告本案所為,一再侵擾告訴人惡行非輕,且難認被告已知所警惕,而有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由,是本院認尚不宜予被告緩刑,被告上訴請求緩刑部分,亦屬無由,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一:被告所犯各罪之主文及對應事實編號 事實 主文 備註 1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㈠(即原審判決事實欄部分) 江○○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2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㈡前段(即原審判決事實欄前段部分) 江○○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 3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㈡後段(即原審判決事實欄後段部分) 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一編號1 4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㈢前段(即原審判決事實欄前段部分) 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一編號2 5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㈣(即原審判決事實欄部分) 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一編號3 6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㈢後段、㈤(即原審判決事實欄後段、部分) 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 7 上開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㈥(即原審判決事實欄部分 江○○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附表二:
編號 傳送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均照引被告之原文) 證據資料 (LINE對話紀錄) 1 110年1月間 有一個影片真的不想再吹給你看你會自殺/那是我偷拍的你知道我有在我房間房間做過愛嗎我都錄下來了/不要逼我/偷拍只有針對你/我說過我不會給你看我只給你老公老公看老公自己會跟你吵算帳/問題是我真的有相片還有錄影/問題是我不會給你看我只會給你老公看 他字卷11-12頁 2 110年1月至6月期間內之不詳時點 我不是說過我不會給你看/你還記得在車上在車上/我要給你老公看/你都沒發現到為什麼車子都不熄火我故意的因為車上錄音機繼續錄/那天我是故意設計你的/你不知道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內外都可以錄音嗎問你弟/我們所講的對話我也有剪接下來/自己好好想想怎麼做/你看跟你老公看不一樣/因為是你對不起他/還記得嗎有一次半夜我開車出來載你你沒發現到為什麼不要把車子熄火因為行車紀錄都在錄影前後都有/你老公看到不知道會怎樣喔餒 他字卷13-14頁 3 110年3月21日 你完了/小○/張○○我們一起死好嗎? 他字卷34頁 4 110年3月28日 如果你敢給我封鎖那你就等著被/不要拿工作開玩笑/封鎖我喔?/你不怕嗎/真的不怕嗎?/我問你這件事你不怕嗎/照片 他字卷23-27頁 5 110年4月1日 ★跟你的內褲都在我這裡我就可以用用十年死你了/昨天那個地方是有監視器的/我不想這樣對你/是你一直逼我 他字卷31頁 6 110年5月1日 先給你老公看他會嚇到這不是我老婆的內褲嗎這邊跟我睡過覺餒/最好別逼我做不想做的事/我不想真的你會自殺/這張很明顯知道是誰/白癡都知道/ 他字卷32-33頁 7 110年5月5日 好好自己過自己的生活吧結束囉/我把這個(意指相片)放在你們的群組/ 他字卷35頁 8 110年5月19日 好好珍惜這段時間日子/等著離婚吧/準備當孤單老人了/找時間去你們公司把你的內褲全部丟在門口 他字卷20頁、偵字第28323卷60頁下方 9 110年5月23日 反正我很閒我把相片整理完全部傳給你老公看他不會自殺才有鬼不跟你行 他卷字21頁、偵字第28323卷59頁上方 10 110年6月11日 ★世界很小我們碰得到我們碰得到/★除非搬家不工作/那就別怪我囉/我有空會把你的內褲全部丟在你老公身上 他字卷19頁、偵字第28323卷61頁上方 11 110年6月12日 ★信不信把你老公的腿打斷/★叫他出門要小心 偵字第28323卷61頁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