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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3號抗 告 人即聲明異議人 黃隆發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甲○○(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分別於民國88年12月21日、89年1月6日發布通緝(基隆地檢署88年度毒偵字第761號〈下稱一案〉、89年度毒偵字第63號〈下稱二案〉),嗣於89年5月26日遭緝獲,抗告人既為有逃亡之虞之通緝犯,自應予羈押,又抗告人已於88年11月26日經原審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並自89年5月26日起對抗告人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抗告人同時具有通緝歸案被告及受勒戒人之雙重身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則抗告人遭勒戒之日數,自應折抵一案、二案之刑期,又一案、二案最終合併為原審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511號案件,抗告人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抗告人於執行期間,未經檢察官折抵刑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原審聲明異議。惟查,抗告人所指原審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511號確定判決,係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90年(原裁定誤載為89年,應予更正)執字第1004號指揮執行,刑期自90年9月26日起至91年3月25日止,業已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該刑之執行程序既已執行完畢,自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從而,聲明異議人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是被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才執行徒刑,而執行完畢前不時會重發執行指揮書,故抗告人是直至執行完畢才知道檢察官漏未予以折抵,原審既已承認抗告人

符合折抵條件,只因抗告人法律知識不足未於當時提出救濟,抗告人逾期20年才得知此項法律,盼秉持司法公正精神,重新審查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100年度台抗第589號、102年度台抗字第1102號、105年台抗字第944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係請求撤銷、變更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之意,蓋檢察官指揮執行必有所處分,若處分不當,自應有救濟之途,因許聲明異議,以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惟若執行終了,已無聲明實益,自不許其再事異議。

四、經查:㈠抗告人前於88年10月1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以88

年度毒聲字第2473號裁定施予觀察、勒戒,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89年度毒抗字第2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於89年5月26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再經該所醫師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同院89年度毒聲字第11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執行期間自89年6月19日至89年12月5日、90年4月12日至90年9月25日,抗告人另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5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0年9月2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檢察官對抗告人所為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已於90年9月25

日執行終了,嗣接續執行原審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511號判決之有期徒刑6月,該案係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90年執字第1004號指揮執行,刑期自90年9月26日起至91年3月25日止,業已執行完畢,抗告人遲至111年11月25日始具狀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所蓋章戳可資為憑(見原審卷第5頁),顯已無聲明之實益,自不許抗告人就此再事異議,原審同此認定,因而駁回其聲明異議,核無違誤或不當之可言。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筱珮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