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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1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633號抗 告 人 蔡建訓即 被 告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羈押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蔡建訓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之加重詐欺罪及一般洗錢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於民國112年5月起先後擔任多起詐欺案之車手而為警查獲,並由臺北、士林地檢署偵查中,卻再為本件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佐以被告之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112年9月11日起羈押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我不服羈押裁定,希望能夠交保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被告經法院訊問,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問題,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另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為相同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而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是以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此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法院訊問時,對於本案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陳建憲、林彤及李宜蓁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各該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影像等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重大;

(二)又被告於112年9月11日原審法院訊問時,既已明確供承:我在5月間就已經因提領款項被警察查獲,不記得什麼被查獲,但是在本件提領前,我從5月初開始詐欺,做到本件被查獲等語,且其確因另案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116號、第23679號、第27163號、第3143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909號、第40151號、第43583號、第45163號、第4750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468號、第19942號分別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亦涉有多件詐欺取財罪案件,目前正由上開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已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復經本院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俱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以原審依案內具體事證認本案被告仍有前述羈押事由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對被告予以羈押,經核並未有法定羈押事由不備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三)至抗告意旨僅表示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未說明其具體理由,尚非可採,是其提起本件抗告,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不服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