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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10號抗 告 人 李萬成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11月16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李萬成(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抗告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以102年6月27日新北檢玉癸102執聲他2591字第327207號函否准,隨後檢察官以103年執更癸字第339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抗告人有期徒刑26年,另以102年執更癸字第234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抗告人有期徒刑5年4月,另以103年執助癸字第2567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即自行認定異議人所犯不合定刑,已逾越權限。且該函表示如附表編號3、20所示案件不合定刑,然檢察官應檢閱每一案件是否有其他案件合於連續犯之情事得予合刑,才不致抗告人之人權遭受損害及不符合比例原則。抗告人所犯案件,時間緊接且連續,並無檢察官所述100年10月14日判決確定後不合定刑之情形。抗告人多次聲請裁定更定應執行刑,檢察官竟未發現此一疏失,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發之所有執行指揮書,重新審核抗告人所犯案件均合於定應執行刑,重新裁定抗告人應受之罰責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案件,曾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案件,曾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27、1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案件,曾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19所示案件,曾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3及4所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如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下稱甲裁定),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抗字第564號駁回抗告確定。再者,如附表編號11至14、16及17所示案件,經原審以101年度聲字第5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嗣如附表編號11至18、20所示案件,經原審以102年度聲更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如附表編號2、11至20所示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1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下稱乙裁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至為明確。

㈡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罪,雖部分犯罪曾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

刑,惟因嗣後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業已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即甲、乙裁定),原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已被取代,檢察官因此並換發指揮書執行(103年執更字第3396號、105年執助字第1726號),則檢察官本於原審法院定刑裁定所為執行指揮,自然失其效力,無由成為執行異議之對象,且聲明異議已敘明: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發之所有執行指揮書,重新審核抗告人所犯案件均合於定應執行刑,重新裁定抗告人應受之罰責等旨在卷(見原審卷第15頁),自係以檢察官本於甲、乙裁定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為其異議標的,則原審並非甲、乙裁定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依照上述說明,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聲請為不合法,至本院於本案乃抗告審,亦無從逕為第一審實體裁定。原審未以無管轄權駁回其聲明,逕為實體之裁定,即無可維持。抗告人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以程序上管轄錯誤為由,自為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7/01/25 100/04/14 100/06/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8年度偵續字第253號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35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 第798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0年度審易字 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00/05/26 103/04/17 100/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地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 第2620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0年度審易字 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5/24 103/05/05 100/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0/05/24 100/05/25 100/08/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6828號 台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7219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2837號 100年度訴字 第1074號 101年訴字 第1986號 判決日期 101/03/30 101/12/07 102/08/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2837號 100年度訴字 第1074號 101年訴字 第19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4/24 102/01/09 102/10/2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 同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7年 犯罪日期 100/08/15 100/08/26 100/09/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743號 判決日期 102/08/16 102/08/16 102/12/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10/21 (撤回上訴) 102/10/21 (撤回上訴) 103/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0/09/11 100/09/20 100/1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743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判決日期 102/12/31 101/09/26 101/09/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38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30 101/10/27 101/10/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0/09/20 100/12/05 100/12/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1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簡字 第8156號 判決日期 101/09/26 101/09/26 102/0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簡字 第81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10/27 101/10/27 102/03/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0/12/15 100/12/15 101/03/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7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2457號 判決日期 101/08/31 101/08/31 101/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24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9/21 101/09/21 102/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編號 19 2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1/07/24 101/07/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35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6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1年度訴字 第2705號 判決日期 103/04/17 102/01/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1年度訴字 第27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5/05 102/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