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抗字第 2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21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周恆吉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具保人即受刑人周恆吉(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原審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月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住所拘提,並無所獲等情,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繳納易科罰金,已遵期到案執行完畢,無沒入保證金之必要,原裁定應予撤銷,返還保證金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定。又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數額保證金之方式,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曾經逃匿,但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固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惟如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後,被告始經緝獲或自行到案,則該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仍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3號裁定意旨參照)。可見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不因其嗣後到案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次按裁判應於製作裁判書時成立,其宣示或送達,係裁判對外發生效力之方法,是以裁判於對外發表時發生效力,即法院之裁判經宣示後,或未宣示者經送達後,即發生其外部效力。故裁判未經宣示者,法院固應將裁判送達於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等應受送達人,惟因送達先後各有不同,法院之裁判自應於訴訟當事人最先收受送達即開始對外表示時發生效力,不可謂裁判效力之發生因各訴訟當事人收受送達時間之不同而有歧異。至於其他訴訟當事人嗣後收受送達者,僅生法定期間起算之問題,亦無礙於已發生之裁判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後前揭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嗣該案確定後,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0分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住所,前開送達至受刑人住所之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寄存至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檢察官於112年10月2日核發拘票,經警於112年10月12日回報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執行卷可稽。則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至明。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經核尚無不合。

(二)原審於112年11月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因該裁定非當庭宣示,故應於送達時發生效力,該裁定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寄存至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應以其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之時即112年11月13日由檢察官收受裁定時,對外發生效力。惟受刑人係在原裁定生效後之112年11月15日繳納易科罰金,且受刑人於原裁定生效前,並無經緝獲之情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原裁定「生效」時,受刑人既仍在逃匿中,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其效力不因被告嗣後到案繳納易科罰金而受影響。受刑人猶 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