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24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楊永堉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二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楊永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永堉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詐欺等各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為聲請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以及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投資航空城失策慘賠,又因地下錢莊恐嚇威脅,以致動用客戶、朋友的錢,犯下詐欺等罪,抗告人已經悔悟,並與受害者達成修復式和解。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雖犯罪時間、對象、地點、金額不同,均由同一檢察官偵查,但檢察官來不及追加起訴,造成被分別定3個執行刑,影響抗告人權益,且抗告人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已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原裁定未予考量,亦損害抗告人權益。為此,請求聲請撤銷原裁定,併重新寬定執行刑,俾符合比例、公平原則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
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因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19至21、23至32號所示等罪,均為以相似詐騙手段所為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4號所示之罪為不同詐欺手段所為之詐欺取財罪,是以此部分行為態樣、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18號及22號所示之罪各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犯罪所侵害法益則並不相同,侵害程度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且上開各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就所定應執行刑已大幅度寬減宣告刑,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斟酌行為人之責罰相當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兼衡抗告人具狀所載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等情,以及於原審訊問所陳述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8年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係在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及各刑合併總和(有期徒刑26年)之範圍內,亦未較重於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等旨,固非無見。
㈡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係詐欺取財罪(28罪)、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3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罪),固為併罰之數罪,然均係受刑人冒用律師身分,向被害人詐欺取財所為,犯罪時間係自民國103年9月16日至109年6月某日止,所為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其犯罪類型、手法相類,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已遞減,則刑罰效果亦應予遞減,且受刑人就所犯附表各罪,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依其犯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尚非甚為嚴重。原裁定雖敘明以各罪宣告刑度為基礎,考量各罪之犯罪型態、罪質、危害情況,其責任非難之重複情形、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惟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僅較前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總和(15年7月)減去有期徒刑7月,使抗告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偏低,難認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或未慮及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等情,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合併之刑度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本院衡酌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中之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合併其前定執行刑及其餘裁判總和為有期徒刑15年7月(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定應執行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計算式:4年2月+7月+6月+1年6月+8年10月=15年7月),又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詐欺取財罪(28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1罪),均係以不具律師資格身分之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時間自103年9月16日起至109年6月某日止,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侵害法益類型相同,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獨立性相對較低,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再抗告人於法院審理附表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坦認犯行,且曾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知所悔悟,應為其有利之衡量,抗告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犯罪傾向並無不同,經整體評價抗告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酌抗告人具狀表示希望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又於原審訊問時表示希望定在有期徒刑7、8年以下之意見等節(見聲更一卷63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無庸為易科罰金宣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註)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2日前某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7月13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2月1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確 定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 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5月18日止 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確 定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變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7日起至109年5月27日止 108年2月18日前某日 108年5月15日後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2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 第6428號、第8324號 、第8866號、第9595 號、第10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109年度訴字第922號 確 定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8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9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8年3月5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38秒許止 108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6月11日中午12時29分35秒許止 108年7月8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8年7月9日凌晨2時2分41秒許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確 定日 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註)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 年2月13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59分10秒許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 109年3月17日前某日起至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易字第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89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4月13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 110年度易字第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899號 確 定日 期 110年5月12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4月28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註) 有期徒刑1年4月(註) 有期徒刑1年6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9日起至109年1月2日止 103年9月16日起至104年1月22日止 106年7月19日或20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 定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8日起至109年5月20日止 106年10月某日起至109年1月1日止 107年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12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 定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 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3年(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8年5月7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 107年4月3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 108年7月22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 定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1年4月(註)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6年3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 108年11月底起至109年6月2日止 107年9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 定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 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 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註) 有期徒刑7月(註) 有期徒刑1年4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6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6月1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定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 號 31 32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1年2月(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某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備 註 附表編號21、25、27、 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 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 、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