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馬世澤
(現於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12年度執聲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0月3日執行完畢。嗣經評估受處分人有再犯危險,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經駁回抗告而確定。受處分人自109年12月30日起入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施以強制治療,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511號裁定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自112年8月31日起算3年。受處分人接受強制治療課程後,經執行機關鑑定、評估認無繼續治療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會議討論後,決議受處分人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有法務部○○○○○○○函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等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