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烟政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烟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烟政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6月,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5月10日送監接續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7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37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