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志傑(原名黃振宏)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傑(原名黃振宏)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