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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岳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執聲付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岳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岳鑫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