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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峯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7號),裁定如下:

主 文張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民國103年1月22日送監執行,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86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