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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8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