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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昱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昱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世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