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昱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昱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世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