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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睿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睿佑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5號、108年度聲字第6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30